董国俊
在大众阅读场域,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系列、阿加莎·克里斯蒂的波洛系列、伊恩·弗莱明的“007”系列等侦探小说,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很大的影响力。而在学术界,还没有对中西方侦探小说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作出整体性、综合性的系统研究。鉴于此,袁洪庚教授的《中外文学中的“罪”研究》(以下简称《“罪”研究》[1]一书的问世,具有填补该领域空白的学术价值。
一、文学中的“罪”:从哪里开启,到哪里结束
“罪”是人类文明中既古老又常新、既古典又现代、既世俗又形而上的文化命题。在侦探小说、神秘小说、犯罪小说、推理小说、间谍小说等类型小说中,“罪”是中西方文学作品必须处理的大主题。然而,“罪”是什么呢?
《“罪”研究》辨析了英文中“crime”“guilt”“evil”“sin”四个词的微言大义,并指出汉语中的“‘罪’一词没有英文中‘sin’的宗教内涵,仅部分覆盖世俗的‘crime’与‘guilt’之义项”。由此可见,任何试图给“罪”或“邪恶”[2]下一个世人普遍接受的本质性定义是何其困难。事实上,“‘罪’其实是一个随时空变幻、因人而异的游移不定的概念”,“‘罪恶’是由文化习俗或立法者根据法律与道德两套相互关联的行为规范设定的相对、多变的概念”。在文学作品中,“罪”与“恶”的再现与审美是精彩纷呈的。
一般认为,西方文明有两大源头,即希伯来文明和古希腊文明。前者认为人是有原罪的,所以人对于“罪”总是有很强烈的感受或者恐惧;后者把“罪”看成是一种命运,而人是不可抗拒的。在“《俄狄浦斯王》中的侦探小说因子”、“《塞巴斯蒂安·耐特真实的一生》中的‘寻觅’母题”、“《一件臆想杀人案》中的犯罪心理”等章节中,对俄狄浦斯的原型模式及现代变体的精妙分析,展示了“罪”在不同时代文学作品中的表征方式。简言之,这些作品中的“罪”不再局限于政治、法律或伦理领域,而是指向命运、身份、无意识等形而上学意义的哲学思辨。
相较而言,“中国人心目中的‘罪’比欧美人更不确定。人们对‘罪’的认识受统治者的教化影响而生成,往往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与道德内涵”。也就是说,在中国传统观念里,“罪”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实体,而是一种缺陷和不完美,就像月亮缺了一角一样。阿垅在《去国》中写道:“我无罪;所以我有罪了么?——/而花有彩色和芳香的罪/长江有波浪和雷雨的罪么”。[3]这是中国诗人对“罪”的“本体论思维”。菲力克斯·丹尼斯(Felix Dennis)说:“你更擅长接触君王和贵妇,/我更擅长劫掠特洛伊;/你更擅长亲吻小孩,/我更擅长寻找和破坏。/但谁是更好的人呢,老伙计?/谁是更好的人?”[4]退一步讲,假如有一种意识形态,把“恶”翻译成“善”(“大恶”翻译成“不得已的小恶”),那又会怎样呢?
人都会犯“罪”或作“恶”吗?人能看清自己的“罪”或“恶”吗?“无意的罪”或“平庸的恶”是不可避免的吗?犯罪文学所蕴含的“犯罪——探罪——罚罪”主题,不仅“化为不同的形式,融入绚丽的文化”(《“罪”研究》序),而且翻阅了学术的高墙,成为几乎让所有人着迷的大众话题。
二、文学批评的“问题意识”:从何而来,怎样展开
当下的文学批评常受人诟病,其病灶大致有二:一是所指不明的溢美之词;二是食西不化的术语狂化。这是文学批评缺乏必要的“问题意识”所致;“正常的文学批评,不应该离开‘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样’这三个维度的理性质询,这是批评家将问题意识贯穿始终的审美阐释和艺术评判”[5]。
《“罪”研究》涉及许多(经典)作品,也涉及许多(艰深)理论。面对如此庞杂的资料,做到条分缕析的研究实属不易。全书共四编十七章三十余万字,围绕侦探小说作出了历时性演变与共时性影响的宏伟梳理和细密辨析,处处显示出作者深思熟虑后的识见和洞见。全书的行文方式精深而严密,彰显了文本细读与理论化用的深厚功力,这是文学批评中自觉的问题意识方能达到的境界。
一般认为,侦探小说是现代都市文明的产物。但在《“罪”研究》中合理地指出,“侦探小说的起因是多元互补的”,科学技术、工业革命、警察制度、私家侦探、法治观念等要素都涵养了这一文类的兴起和勃发。
爱伦·坡是不世出的天才型作家,其开创的密室杀人、安乐椅探案、破译密码、不可能真凶、感官盲区等模式,对侦探小说的演化影响深远。学界普遍认为,爱伦·坡是“侦探小说之父”,但对“侦探小说之曾祖父”和“侦探小说之祖父”的研究极其薄弱;更鲜有人指出《人群中的人》应成为爱伦·坡侦探小说的“第六篇”,且也是一部“玄学侦探小说”,“开创了在都市迷宫中四处游荡的窥视者与跟踪者、被挫败的侦探角色、无结局等范式”。
继侦探小说黄金时代三巨头阿加莎·克里斯蒂、埃勒里·奎因、约翰·迪克森·卡尔之后,美国有“硬汉派”侦探小说(如雷蒙德·钱德勒),英国有“社会派”侦探小说(如P.D.詹姆斯)。前者悬念迭生、惊险刺激,带有“好莱坞式”动作片的美国气息;后者“力图继承英国小说家关注社会问题的传统”,从而拓宽了侦探小说的写作路径。——在比较文学研究中,如此清晰而缜密的论述,为读者进入西方侦探小说世界打开了一扇大门。
昂贝托·艾柯的《玫瑰之名》是一部几乎难以解读的“奇书”,充满了各种引用、暗示和隐喻;仅就书名而言,至少讓人想起朱丽叶的话:“我们叫做玫瑰的一种花,要是换个名字,它的香味依然同样芬芳”。面对这样一本读书人写给读书人的小说,《“罪”研究》以“戏仿式互文”和“反讽式互文”为视角,精彩阐释了它何以“集传统和玄学侦探小说之大成”的缘由。
像瑞士国民作家迪伦马特(Friedrich Dürrenmatt)把罪恶形容为一次“抛锚”一样,马尔克斯把“一桩事先张扬的凶杀案”看成是一连串巧合。在这里,侦探小说与严肃文学的边界变得模糊;换句话说,罪恶与正义之间不再有清晰的鸿沟。“现代的悲剧人物不再是俄狄浦斯式形单影只的个人,而是与犯罪者不相上下的芸芸众生。”在现代犬儒文化背景下,在传统悲剧英雄纷纷消散的年代,再也没有什么是命中注定的了。要小到什么程度的罪,才不叫罪?要大到什么程度的罪,才足以致死?这一切深刻的问题,都包裹在一个表面看来十分荒诞的故事里面。
始于1930年代的欧美玄学侦探小说,以博尔赫斯、罗布-格里耶、纳博科夫、艾科、奥斯特等人的作品为代表,对传统侦探小说发起了反叛。《“罪”研究》中列出了侦探小说和玄学侦探小说的“对照表”;简言之,在玄学侦探小说中,“真相”不存,“谜底”混沌,“逻辑”背反,真可谓“水已尽,不见云起”。读者有理由认为,这样的作品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炫技式的智力游戏,但的确也是“情理之中之中,意料之外之外”的今日之艺术。
三、热门文类的冷门研究:何以如此,怎样直面
中国传统文学没有“侦探小说”这一名目。周桂笙首译“侦探小说”(detective fiction),袁洪庚首译“玄学侦探小说”(metaphysical detective fiction),从此为人接受并沿用至今。《“罪”研究》中指出,中国公案小说与西方侦探小说在创作宗旨、主题承载、审美理念等方面“不具有可比性”,两者之间的简单“附会”与“类比”只是注意到了“术”“器”层面上叙事技巧和侦破方法的巧合与契合,从而忽视了“道”层面上根本不同的内涵。那么,在西方侦探小说本土化的过程中,中国作家怎样建构自己的侦探小说呢?
清末民初,程小青、周瘦娟[Y1]、张碧梧等奠定了中国侦探小说的书写方式。自1950年代起,它被中国警探小说取代,直到1978年开始才得以复兴和再生。李迪的《傍晚敲门的女人》是“中国当代犯罪文学史上一部里程碑式的社会派侦探小说”,而中国当代先锋小说家(如格非、叶兆言、陈染、余华、刁斗等)或许是中国(玄学)侦探小说“不自知自觉的实验者”。
王朔是一位通俗小说家?是一位先锋小说家?也是一位玄学侦探小说家?答案也许并不重要,对作家或作品的框定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只能说明要么作家或作品太“小”,要么理论或批评太“大”。
《“罪”研究》中说:“当代中国玄学侦探小说无疑是欧美后现代主义影响在文学领域里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它仍带有浓厚的东方色彩,与过去和现在的中国哲学、历史、政治、经济等因素不无关系。”
玄学侦探小说是侦探小说的“元小说”,具有“雅俗共赏”的后现代主义面孔。王朔的小说(如《我是“狼”》《玩的就是心跳》等)以“戏仿、反讽、有意误置的陈词滥调和行话的活泼口语体”和“含混、间歇性、异端邪说、随意性、反叛性、反常变态等后现代主义文学表现方式”成为中国当代玄学侦探小说的开拓者。笔者以为,这并不是拔高或降低王朔小说“世界性”意义的问题,而是基于作品本身作出的合理研判。
长期以来,我们对通俗文学持有偏见。然而,注意到以下事实非常重要:历时来看,“俗”与“雅”是互相转换的;共时来看,“俗”与“雅”是有所区分的。木心说:“‘雅’,是个限度,稍逾度,即俗。这个世界是俗的,然而‘俗’有两类:可耐之俗,不可耐之俗。逾度的雅,便是不可耐之俗。”[6]
《“罪”研究》中说:“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克里斯蒂的比利時人波洛和老处女马普尔、塞耶斯的温姆赛勋爵等大侦探行为乖张,甚至不食人间烟火,令人联想到《三国演义》中几近妖人的“三绝”人物:诸葛亮智绝、曹操奸绝、关羽义绝。”
这可以解释木心所说的“逾度的雅”(“不可耐之俗”)吗。当然,福尔摩斯爵士还是英国皇家化学学会荣誉研究员呢。
“为俗一辩”即坚持“可耐之俗”。一般来说,严肃文学挑战常识,通俗文学迎合大众。然而,通俗文学给读者带来的(审美)愉悦并不会颠覆严肃文学的成就。阿加莎·克里斯蒂的小说以40余种语言在100余个国家出版约20亿册,在书籍发行史上是仅次于《圣经》和莎士比亚著作的作品。同样,据《2020年度中国网络文学发展报告》称,中国网络文学用户已达4.67亿,形成都市、历史、游戏等20余个大类型(200余种小分类),是与美国电影、日本动漫和韩国电视剧并驾齐驱的“世界文化奇观”。[7]那么,批评界不该像《“罪”研究》对中西侦探小说的研究这样深度介入如此繁盛的文学现场吗?
结 语
只懂一国文学的人不懂任何文学。《“罪”研究》是袁洪庚教授多年来中西侦探小说研究的再扩展、再延伸、再深化。相较于《重新审视侦探小说》(于洪笙)、《世界侦探小说发展史话:西方卷》(梁瀚文)、《当代中国侦探小说的文类流变》(彭宏)等著作,此著无疑是“中外比较文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朱刚语),呈现出“由文学价值论转向文学生成论”(赵学勇语)的学术创新性。“比较文学”的“比较”,与其说是一种具体的研究方法,不如说是一种研究的视野。《“罪”研究》体现了比较文学“影响研究”与“平行研究”两种基本范式的“貌异心同”[8]特质,具有鲜明的典范性。
参考文献
[1]袁洪庚.中外文学中的“罪”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
[2]冯伟.邪恶[J].外国文学,2018(1):79-88.
[3]阿垅.去国[A].梁鸿. 现代名家诗文名篇[C].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2000:117.
[4]Felix Dennis. The Better Man. http://www.felixdennis.com/Poet/The-Better-Man.aspx
[5]洪治纲.论文学批评的问题意识[J].当代文坛,2020(1):60.
[6]木心.琼美卡随想录[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80.
[7]中国社会科学院.2020年度中国网络文学发展报告[EB/O]. http://www.cssn.cn/wx/wx_xszx/202103/ t20210318_5319695.shtml
[8]刘耘华.从“比较”到“超越比较”——比较文学平行研究方法论问题的再探索[J].文学评论,2021(2):153.
[Y1]周瘦鹃
责任编辑 郭维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