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婷婷 赵 扬
近年来,由于国家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打击以及世界经济环境的不景气,白酒行业今不如昔,许多白酒企业正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出于以上原因,白酒行业渐渐地衍生出了一种新型卖酒的销售模式:存款销酒,即酒企在经销商指定的银行开户,并在该银行存入约定的金额,同时经销商按约定承销酒企滞销酒的模式。
在现实中,看似安全的“存款销酒”模式却也有较大的货币资金风险。在这种“存款销酒”模式下屡屡有酒企中招,结果是酒企的存入银行的现金丢失、被盗用,例如A企业和泸州老窖等白酒企业。
本文以A企业采用“异地存款销酒”销售模式导致一亿元银行存款丢失事件为案例,通过对A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要素的分析,评价A企业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提出企业加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策略。
A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企业),成立于1956年,于1997年在深交所上市。
在2014年1月28日,公司在其官网上向外发布了一则公告。该公告声称其下的一个供销子公司开设的一个作为“存款销酒”的活期结算账户的一亿资金丢失。账户中本应存有一亿元人民币,却发现只剩下1176.03元,而其他的资金竟不翼而飞。
A企业供销公司根据银行方邮寄的《账户变动明细表》发现了该账户的资金存在异常的情况,银行方便给出的金额远远对不上企业自己记录的金额。嫌疑人在未告知A企业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偷偷地转走了账户中近1亿元存款。最后经调查,该案的嫌疑人涉及十一人,其中包括A企业供销公司下游的经销商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的行长。最终嫌疑人悉数落网,同时法院判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向A企业公司支付5933.65万元的金额。
2013年10月,罗光(被告人)以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名义与A企业供销公司达成了“异地存款销酒”协议。协议约定,A企业公司可以向罗光销售价值600万元的A企业,但作为销售条件,罗光要求A企业供销公司要在他特别指定的银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开设新的存款账户,同时向该账户存入一亿元活期存款,而罗光会再向其支付645万的定活息差和存贷息差。
在11月29日,A企业供销公司遵照罗光的要求在农行华丰路支行开设了新的存款账户。同日,罗光(被告人)的金某公司与寿满江(被告人)的浙江皎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皎然公司)签署了一份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A企业公司存入农行华丰路支行的1亿元资金要作为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存入。
同年12月2日,为委托农行华丰路支行帮助A企业供销公司对该笔资金进行理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的行长方振(被告人),与A企业供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面签署了“开户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印章当时不在A企业供销公司内,于是两人只进行了签字却未盖下印章。
被告人方振对该笔资金应以何种方式“理财”最容易为自己等人所用进行了分析:若走正规程序对该资金进行理财,那么资金要上缴省分行,则不能将资金转作他用;若走非正规渠道对该资金进行理财,则银行不能出具理财相关的凭证。而A企业供销公司是上市公司,无论购买任何理财产品最终都会经过审计,要公示,也就必须需要银行出具的凭证,因此这也行不通。而后经过商讨,寿满江(被告人)、陈沛铭(被告人)等人提出可以将定期存款改为活期存款,这样就可以更方便对资金进行挪用。罗光(被告人)将此方案告知A企业供销公司。经商讨,A企业供销公司同意该方案,即将一年定期改为一年活期,同时提出定活利息差要罗光(被告人)补齐,罗光(被告人)表示同意。
2013年12月9日,为完善开户手续,A企业供销公司的代表赵某只身前往杭州。为骗取上述1亿元存款,罗光等人欺骗赵某说行长方振第二天上午开会没空,将赵某骗去西湖游玩,趁机偷取赵某放置在车内的包中的A企业供销公司印章,偷盖后又将印章放回赵某的包中。得到偷盖的印章后,嫌疑人在赵某不知情的前提下,最终成功购买了结算业务申请书。
最终通过结算业务申请书嫌疑人成功将A企业供销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分批次转移。
(1)A企业在签订“异地存款销酒”协议时,罗光提出了的开户“六不承诺”,即在一年内一不质押,二不提前支取,三不挂失,四不转让。这四条是常规承诺,但接下来的承诺却很特别,即不调查,不开通网银和不开通电话及短信提示的承诺。而A企业公司对其提出的六不承诺全部同意。
(2)A企业供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与行长方振当面签署“开户授权委托书”时,称A企业公司公章未在公司,不能当场盖章,因此当时的“开户授权委托书”只有签字而未有盖章。也是因此,2013年12月9日,A企业供销公司赵某才会去到杭州。
(3)赵某一人独自去到杭州,将装有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背包放在了对方车内,自己则同他人一起游玩西湖。
(1)对销售收入有迫切渴望。国家在2012年大力发起了反腐倡廉行动,同时当时的整体经济处于下行阶段,这两方面导致白酒行业受到较大影响。下表是A企业2010-2014年的主要财务报表数据。根据该表可以看出A企业在2013年和2014年无论是收入还是净利润都经历了断崖式地下跌:从2012年最高净利润49466.4万元变成2014年的负利润。在恶劣的销售状态下,管理层愿意冒更大的险去追求更高的收入,也是可以推测出的。公司很有可能为了把握任何能够提高收入的销售得机会,而忽略或无视销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而对货币资金造成一定的影响。
表1 A企业2010-2014年主要财务报表数据
(2)过去发展战略不适应当下及未来情况。A企业在2011年制定了新的战略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立足湖南市场,同时开拓全国市场。但在2012年之后,随着国家反腐倡廉政策的推出以及期间“塑化剂”事件的发酵和经济环境的下行,该发展战略已经不适用于当前和未来的情况。湖南本地市场也难以维系。而企业在此期间强行实施该战略计划,会对公司整体层面产生较大的经营风险。
虽然“异地存款销酒”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是该方式不符合实际经济业务性质,又是一种新兴起的方式,可能存在未知的风险。从一亿丢失案最终还是发生了来看,A企业供销公司未对该项涉及大额资金往来的业务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同时对于大额异地存款也缺乏相应的风险评估程序。
A企业供销公司在与罗光(被告人)签订“异地存款销酒”协议之前,未曾与罗光有过接触,本次的合作是A企业供销公司与罗光的第一次经济往来。同时由于是异地存款,公司与银行相互并不了解,可能产生资金盗用的风险。A企业供销公司应对罗光的身份背景和其名下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的情况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同时应意识到“存款销酒”即便在操作上不会有较大的风险,但是出于对业务和合作方即银行方的不熟悉,也应采取更严格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程序,以降低由于舞弊、诈骗等因素可能出现的风险。
纵观整个案件过程,我们可以发现A企业公司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执行过程中有较大的缺陷,才导致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具体表现在银行账户管理、印章管理及信息披露方面的内控部分存在缺陷。
(1)银行账户管理方面。A企业在签订“异地存款销酒”协议时,同意了罗光提出的开户“六不承诺”,前四个承诺是要求A企业公司在一年内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转让,不挂失,这些承诺还比较正常。但之后的两个承诺要求A企业在一年内对该笔资金不调查,不开通网银和不开通电话及短信提示,这样的要求很可疑,因为这些要求的提出很大程度上会削弱了A企业供销公司对这部分货币资金的控制和监督,会产生较大的风险。
另一个,在银行开户方面,罗光要求的开户银行是农行华丰路支行。这属于异地开户,并且该银行处于城乡结合部,是一个规模很小的银行支行,公司在杭州即没有分公司也无重大客户,这就会导致公司很难及时地、真实地、全面地了解该笔款项的实际情况。
但即便如此,A企业公司也未对该部分货币资金实施风险管理和其他特别的内部控制措施。
(2)在印章保管方面。由于未严格按照规范的盖章制度执行,A企业供销公司的法律代表人在与行长方振当面签署“开户授权委托书”时,没有盖章,这导致后期公司要派出人员携带印章前往杭州,给了嫌疑人可乘之机。
其次,A企业供销公司未办理开户业务,将办理资金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全部交由一人携带。并且该人员在仅有自己一人的情况下,就携带这些重要印章和票据外出;同时在外出时,未完全按照印章管理制度,竟将装有印章和票据的包放在他人的车内,自己离开。这就导致印章可能被不正当使用。
(3)信息披露方面。A企业供销公司并未对此次“存款销酒”进行及时恰当的披露,在之后A企业公布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其也承认了对此项货币资金的流向的信息披露并不及时。
在A企业经营过程中,2013年销售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进而导致控制环境也发生了变化,A企业此时就应改变公司的战略,制定合理的计划。在企业经营环境较糟糕的情况下,管理层不应只把目光聚集在增加销售的目标上,反而应该重视经营风险和内部控制的执行,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根据以上发现的A企业供销公司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发现的问题,对其提出了加强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以下几点策略:
企业应重视合同中对于货币资金的限制条款,对条款的规定要有底线原则,即不能破环企业对货币资金的基本监督条件。这就需要健全合同谈判和审批流程,对合同条款做出一些底线规定,同时完善审批流程,以便对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监督和审查。
在任何银行开户都应按授权制度批准,并且对于不同的账户要有不同的审批等级,根据开户账户的用途、资金金额、交易频繁程度和与银行地理位置的距离,对账户进行管理等级的划分,不同等级的账户的审批复杂程度是不同的。
对于印章管理而言,印章要有专人管理,但不应全部交由一人管理。对于财务专用章应当专人保管,且保管人员不应随意将印章带离工作点。即使有不得已的情况需要将印章带离公司,那么公司也应该派出至少两人进行跟近,同时坚决做到章不离身;对于个人印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进行保管;对于资金业务而言,也不能仅由一人办理所有的资金业务。
在票据的各个环节,例如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要明确该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同时要特别设置一本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完善和建立资金管理系统,也就是将企业在各个银行开立的每一个账户都输入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系统化的管理。同时要与银行进行沟通,设置付款额度的权限控制,对超过固定金额的资金的流出要报告给公司核实审批。
回顾A企业一亿元丢失案,我们不仅能发现A企业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存在缺陷,我们也可以发现,虽然其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执行方面的确存在缺陷,但也确实是因为建立了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得以让A企业供销公司及时发现货币被盗的情况,使公安机关能尽快多的追回丢失资金。但该事件也导致A企业当年的股价产生了较大的波动,可见对于货币资金的管理不仅只是对其本身安全性的保障,也是对企业价值的保障。
不仅是在“存款销酒”的模式下,随着经济形势的改变和技术的变革,未来在各个行业都有可能衍生出其他的新的销售模式或管理模式。对此,企业管理层应该评估新模式下货币资金的风险,从而制定合理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的职责分离、印章凭证、授权审批的管理,从而更好的执行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