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雅柔
摘要: 近几年,不法分子伪造辅助证件开立虚假账户现象多有发生,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随着个人身份信息核查技术的日趋完善,银行账户管理进一步规范,身份证识别手段较为齐全,但是使用除居民身份證外的辅助证件(户口本、护照、居住证、士兵证等)开立银行账户的情况仍然较多,识别手段较为局限。在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形势日益严峻的背景下,伪造辅助证件开立银行账户风险亟待关注。
关键词: 伪造证件 开户 风险
一、伪造辅助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存在的原因
(一)银行账户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备
当前,我国银行账户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缺乏法律基础,现行法律尚未明确假冒他人身份、伪造证件开立账户、虚构代理关系开户或者买卖银行账户的违法行为。当前银行账户管理大多数依据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同时,由于有关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账户开立程序缺乏具体规范的描述,导致商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开户业务时,对开户信息的真实性判断多以主观判断为主,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二)犯罪成本低
一般情况下,当不法分子伪造辅助证件在银行开立账户被银行柜员识破后,通常可以直接带伪造证件离开,没有任何记录、惩罚措施,不法分子可以拿着伪造的证件继续去下一家银行尝试开户,公安机关对未成功的伪造证件开户事件通常无法认定受理。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通知》已经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但是没有被公安机关认定的伪造证件开户并没有明确惩罚措施,对本人实际银行账户使用没有任何影响。在对通讯诈骗犯罪分子进行惩处时,即使确定犯罪分子确实发布过诈骗短信或者打过诈骗电话,但只要犯罪行为未造成实际后果或司法部门无法认定具体犯罪事实,犯罪分子通常会逃过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无法对犯罪分子形成威慑。虽然国家对通讯诈骗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但由于通讯诈骗存在跨区域犯罪、难以追踪等特点,导致此类案件侦破率不高,犯罪分子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甚至还不断有人主动加入通讯诈骗犯罪活动。
(三)犯罪利润可观
买卖冒用他人银行账户是当前通讯诈骗犯罪活动在银行账户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法分子高价收购他人虚假银行账户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高额利益回报的诱惑下,一部分人冒着违规违法的风险不断开立银行账户和网银向不法分子出售。目前,黑市银行卡交易供不应求,银行卡交易“明码标价”,从事网络赌博、洗钱等非法活动的犯罪分子、境外不法分子会主动出高价购买银行卡账户进行非法交易。“裸卡”(只有银行卡)通常可以被卖到一张500-2000元不等,“盾卡”(银行卡和网银U盾)的价格可以达到1500-5000元不等,在银行开立账户都是零成本,不需要任何费用或者预存款,成功开立账户后进行银行卡买卖一本万利,收益非常可观。
(四)当前银行核实客户辅助证件真假的手段较为局限
在当前的技术水平下,银行通过公安系统的联网核查系统可以查询居民二代身份证的真实性,并且可以通过人脸核对、指纹匹配进行辅助核查,而对于辅助证件(户口本、护照、居住证、士兵证等)的真实性目前只能完全依靠银行柜员主观判断。没有可检验真伪的条形码,也没有指纹人脸等识别系统,只有无法核查真伪的钢印,仅凭柜员主观判断容易产生风险隐患。
(五)银行没有发挥有效监管作用
个人银行账户的监管主要依赖于银行内部管理,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是以盈利为导向,以绩效考核贯穿始终,各家银行对于个人银行账户开户的绩效考核办法各有不同,银行工作人员会在内部控制下最大化地增加自身业绩积累,内部控制制度有较强的弹性,这也导致商业银行对于客户上门开立银行账户的监管有效性不够强。
二、存在的风险
(一)易对开户银行带来风险
银行在开卡过程中如果没有核实出虚假证件,为可疑分子开立虚假账户,就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会有更多的犯罪分子利用这一漏洞到该行进行非法开户操作,对银行内部控制是极大挑战,对银行的声誉形象和网点正常运转易造成负面影响。如果这些账户被不法分子持有,并且实际发生通讯诈骗犯罪案件,人民银行还会对开户银行进行反洗钱检查和倒查处罚。
(二)易扰乱正常金融市场秩序
不法分子伪造证件开的账户是“黑户”,账户主体“查无此人”,并不真实存在,容易滋生利用虚假银行账户套取银行资金、进行违规违法金融产品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的灰色产业链,给银行、客户造成较大损失,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对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造成隐性伤害。
(三)涉及多种形式的违法犯罪
使用虚假辅助证件开立虚假账户除涉嫌诈骗、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外,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其行贿受贿并从事涉恐融资等严重犯罪活动。犯罪分子购买他人的银行卡作为自己清洗黑钱的中后端,通过POS机刷卡消费、取现金等方式掩盖真实的交易目的,逃避职能部门的监管,并采取异国取款的方式来逃避追查,致使被骗款项难以跟踪追回,使警方侦破案件增添了难度。
三、有关建议
(一)完善个人银行账户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是防止反洗钱、通讯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的第一道防线,建立完备的账户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能从源头上遏制通讯诈骗犯罪行为。当前做好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强有力地支撑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使得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更具系统性、约束性。要明确划分监管部门、银行机构各方在银行账户管理中的责任,各部门必须贯彻落实。要加快建立惩戒机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不法分子和机构的惩戒力度,提升其违法成本,破除侥幸心理,以有效震慑不法分子。
(二)督导银行高度重视对使用辅助证件开户客户的身份核查
各银行要加强对银行员工识别客户身份的业务技能培训,严把准入环节的客户身份识别,加强客户证件的审核力度,严格审查异常开户情形,多重交叉验证客户真实信息,提高对伪造证件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发现风险,有效防范风险。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有关文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于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根据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银行柜员可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严格把控开户流程,降低开户风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资金安全。
(三)建立健全警银合作机制
遇到使用非居民身份证开户的情形,要做到银行柜员认真核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做到公安银行联动响应。建立金融风险信息警银共享平台,银行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办法的实施限制了个人账户的数量,不法分子只能通过购买银行卡来获取更多的交易账户以满足经济犯罪的需求,银行对部分可疑行为没有足够证据可以判定是违法案件时,可以通过金融风险信息警银共享平台提醒其他银行关注并加强追踪,为公安部门提供有关线索,增加不法分子开户难度。
(四)扩大公安联网核查系统的可核查范围
公安系统要加强技术研发,扩大联网核查范围,减少人为识别的主观性。加快科技创新,推广生物识别技术辅助使用,通過“刷脸”“指纹”等高科技手段来辅助进行个人身份的鉴定,精准识别客户是否真人真证,从而弥补“人防”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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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