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海波
(广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早在1950年,政务院就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涉及对个人相关收入征税,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开征。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但由于国内居民收入低下,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内。直到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根据收入来源的不同实行分类计征,该个人所得税法一直实施到2018年10月。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1993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提高了免征额,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改原先的分类征收为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并存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从此,个人所得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进程,而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变革。
1.税源监控的难度依然较大
新个税征收实施前,我国实施分类计征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新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实行综合计征,实施综合计征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需要国家充分掌握个体的所有收入,在我国众多人口的大环境下,以个人为单位的税收来源追踪上存在困难。同时随着信息化技术的进步,新兴行业大量涌现,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有了更大的隐蔽性,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难度。
2.部分纳税人存在信用问题
税收强制、无偿地从纳税人收入中拿走一部分,导致个人财富减少,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财富的减少更是明显,因此作为经济人的个体都有少纳或者不纳税的动机。新个税新增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而这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会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额,因此给了纳税信用比较低的人以可乘之机。截至2019年7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东莞市税务局、佛山市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等多个税务机关网站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的公告,一方面辅导纳税人正确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另一方面在实务中确实存在错填漏填现象需要及时纠正。但众多的人口导致覆盖面无法设计所有人,因此,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的真实性难以完全核实。
1.信息不对称
纳税人即个人掌握着自身的全部收入信息以及费用扣除信息,而税务机关属于信息弱势的一方。因此,纳税人希望通过虚减自己的收入、虚增自己的各项扣除从而达到减少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相反,税务机关需要进一步增加对于纳税人收入的监管,核验纳税人的收入来保障税款的足额及时入库。但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纳税人的完整收入信息,使得纳税人有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机会,新个税中实施部分综合征收更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监管难度,使得征管难题无法有效解决。
2.数据信息平台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数据信息平台大多是各个部门自建的,缺乏统一性,并且各个平台之间数据往来受阻,无法有效地发挥数据平台的便捷性,个人所得税所需要的相关信息掌握在企业、各个政府部门以及第三方机构手中,税务机关难以获取这些信息用来进行税收征管,一定程度上无法发挥信息化优势,难以解决税收征管难题。
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用链条的方式组成的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的方式保障数据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去中心化账本,能够安全储存简单的、有先后关系的、能在系统内部进行验证的数据[1]。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信息可追溯、信息不可篡改的特点,通过智能合约,实现数据的真实有效。
1.在核实收入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税务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答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①《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项。。而类似相关措施只有在已经发现纳税人有相关异常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纳税检查。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税务机关不可能对所有纳税人特别是没有偷逃缴纳税款迹象的纳税人实施如此细致的检查,因此对于刻意隐藏个人信息而进行偷漏避税的纳税人便无可奈何。
2.此次新税法新增的六项专项附加信息的查验,总的来说,也是按一定比例对纳税人所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有虚假信息但侥幸逃过检查的人。同时,在查验上,税务机关是与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合作以核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专项附加信息多而杂,涉及医疗、子女教育等多个方面,需要联系的政府部门众多。即使当今社会信息化水平得到了长足发展,但因工作量巨大,加之人工操作过程中的错误不可避免,因此,虽然明确核验流程,但税务机关仍然面临严峻的挑战。
1.区块链技术有利于解决个人所得税监管成本比较高的纳税信用问题。区块链技术作为数据收集方面的有力工具,具有不可篡改、可追溯的数据采集以及流转优势,可以保证数据在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实现采集、提取、使用以及风险监控等一整套流程。针对个人所得税两个重要的数据问题:一是确定收入的问题,本文所讲特指综合收入中含有的四项所得;二是确定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的真实性问题,区块链技术可以比较好地实现收入以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准确性,一定程度上降低纳税人的信用风险。
2.区块链技术可以保证个人数据的安全性。由于税务机关可以掌握每个人的收入以及其他相关的数据,因此保障数据安全即保护个人隐私非常重要。区块链技术有着复杂的密码系统,只有税务机关等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经过纳税人本人授权的人才能看到相关数据,因此有利于实现数据信息的安全性。
3.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需要区块链技术的支撑。个人所得税一定会继续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不断改革,而在此过程中对于个人数据的掌握非常重要,可以说,越是精确地掌握纳税人的相关数据,个人所得税的设计以及应用就会越公平且执行起来非常顺畅。目前来讲,全面掌握一个人的收入数据是比较困难的,区块链的出现给予我们新的思路,通过区块链强大的数据采集、存储以及及时更新的功能,能够一定程度上加强税务机关对个人数据的掌握,从而有利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发展。
区块链根据其开放程度从大到小分为三类:公有链、联盟链、私有链。针对不同的实际情况及应用要求有不同的区块链类型的选择,具体差异如表1所示[2]。
表1 三种类型区块链比较
相对于公有链的完全去中心化以及私有链的完全中心化,个人所得税的区块链大数据平台更适用于多中心化的联盟链。主要原因有:个人信息的来源分布比较广泛,除了任职单位,还包括税务部门、民政局、公安局、社保部门、工商部门、教育部门等,这些机构需要组成区块链的主要节点,共同维护区块链。同时,这些主要节点制定区块链读写权限,对信息的上链与否制定规则,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进行区块链的共同治理。
从区块链的角度,区块链技术下的个人所得税框架由基础层、智能合约层、基础服务层、外部接口层以及应用层五部分构成,如图1所示。
图1 区块链的架构设计
1.基础层
基础层包括数据层、网络层、共识层三个部分,是区块链必须具备的基本结构[3]。
数据层主要指数据存储方式,即数据通过哈希算法进行非对称加密之后,在各个区块之间进行分布式储存,再通过时间戳进行先后排序。通过这种方式加密的数据,一方面可以反映数据储存的先后顺序,在个税中相当于充分了解一个人的人生轨迹;另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数据的安全。
网络层就是指区块链中存储的数据的传播方式,使得区块链上的数据能够自由、安全地在各个授权节点之间流动。
共识层即共识机制,在选择联盟链的情况下,其共识机制主要有PBFT以及Raft两种。
2.智能合约层
1994年,Nick Szabo首次提出了智能合约的概念:智能合约就是执行合约的可计算交易协议。智能合约层便是智能合约的具体运用,在合理进行智能算法编程后,能比较好地解决复杂状况下的数据需求。智能合约层主要包括合约语言、合约代码、合约算法等。
3.服务层
服务层相当于后台管理,使有权限的后台管理员即税务机关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能够满足对于信息的调看、定期维护系统等需要,同时满足个人或者企业对于新产生的信息上链等要求,主要包括账号管理、权限管理、监管管理等。
4.外部接口层
外部接口层是指社会大众接入区块链的上链服务即信息采集端。外部接口层包括税务机关、政府机关、金融机构、教育部门、各企业以及个人等[4]。其中,在区块链节点设计上,税务机关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拥有最高权限,相应的金融机构、个人、企业等只能拥有查看自己信息以及信息上链的权限。
5.征管应用层
征管应用层即税务机关利用已经比较完备、信息比较充分的区块链系统进行税收征管的应用。主要包括信息汇总、信息验证、税款缴纳以及税款入库等。通过区块链真正实现税收征管智能化、信息化、数据化。
1.对个人收入的监管
在个人收入相关信息上链工作时,需要个人、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共同撰写上链信息,在收入信息上链前需要各个金融机构将个人在银行的相关账户信息写入区块链。首先由个人与企业分别填报收入信息即个人填报收入信息,公司填报支付工资信息,两者进行第一轮信息比对核验,然后金融机构对写入的个人相关账户进行信息核验,进行第二轮信息核验,进行对于收入的监管。新个税实行累积预扣法,按月预交,年终汇算清缴,通过信息审核的纳税人,在智能合约的规则下自动实现税款的预交。
2.对个人费用扣除的相关信息的监管
新个人所得税的亮点之一便是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这就要求税务机关能够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一方面能够便捷纳税人申报,另一方面可以降低税务机关工作量。纳税人相关信息上链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写入,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将已掌握的最新的有效信息直接通过相关系统写入区块链,然后由个人确认,确认无误后完成上链。
3.个人所得税的税款缴纳
在所有个人相关信息上链之后,这些信息便处于保密状态。但随时可被有权限机构调用,只能更新不能篡改。个人所得税缴纳便设立只能合约调动相关信息,即收入信息以及其他纳税人纳税信息,在发生纳税义务时,根据相关收入金额自动匹配相关信息,进行费用扣除、税额计算以及税款缴纳。
4.区块链数据的其他应用
除了供税务机关使用,还可供其他政府部门使用,利用区块链建立的个人所得税大数据平台包含了个人的详细全部信息,一方面有利于其他政府部门及时调看,另一方面能够作为个人信息存储工具而方便其他政府部门的工作。
我国存在着众多税收优惠,不同的人适用于不同的税收优惠,在进行个税计算时容易造成麻烦以及混乱,而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通过设计智能合约,使得相似状况得出一致结果,同时避免因人工疏忽而出现的错误。
1.区块链技术发展不充分
区块链虽然在税收征管方面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但仍然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相关技术存在不成熟的地方,因此在应用上不能充分使用。
2.构建成本高
区块链涉及大数据、密码学原理、数据库、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因此区块链技术的开发需要大量的投入成本,需要税务机关测算采用该技术所花费成本后与相关收益进行比对分析。
3.信息上链准确性不易保障
尽管区块链链上信息的流转、使用、查看均是安全可靠的,但是却无法保障上链前的信息与上链后的信息保持一致,即使采用政府部门写入与个人验证相结合的方式也无法保证上链前后的信息是一致的。
4.司法问题
区块链技术并没有相关法律的支持,其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疑,即不完全被司法机关所认可,因此所构建的大数据平台便没有法律保障。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上以及个人信息采集上,并未考虑非居民纳税人以及外籍居民纳税人。主要原因是外籍人员的个人信息无法有效掌握,不能确定其信息的真实性。
其次,个人信息上链过程中,保证信息完整、准确的工作量比较大,需要各个政府部门加强合作,防止社会企业、其他社会机构与个人相互勾结造成虚假信息上链,从而导致区块链数据不真实准确,大数据平台的效用性不高。
由于构建如此大的数据平台需要比较大的成本,同时个人所得税是全国性的税种,而且数据平台中的数据多数有助于其他政府部门使用,可以极大地方便政府部门的工作,因此,要加强税务机关与政府部门的进一步合作。在区块链数据平台的构建上,多部门发力,共同研发;在数据上链的过程中,由税务机关主导,协调各政府机关进行数据写入;在大数据使用中,通过节点授权的方式,开放相应数据查阅权限,
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的技术手段,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而在个人税收领域采用该技术挑战了传统的税务机关运作机制。税务机关需要改变传统的运作方式,尽快适应“金税三期”、区块链所带来的信息化税务、互联网+税务、智慧税务等新型模式。转变税务机关内部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能以适应大数据时代的监管方式。
区块链目前并没有法律的支持,要想在个人所得税中实现区块链构建的大数据平台,需要得到法律的充分认可,不仅要普通法律对区块链的认可,也要实现税法对区块链的认可。在本质上,法律通过法律合同来实现规范,而区块链技术通过智能合约实现规范,因此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基于智能合约以合法化。
个人所得税可以说是每个人都感受比较深的税种之一,因此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教育非常有必要,建议依法纳税的义务走进基础教育课堂,同基本的思想品德一样进行纳税义务教育,从小树立依法纳税的思想,同时在合适的教育阶段简略普及个人所得税,一方面能够进行纳税宣传,一定程度减轻税务机关工作,另一方面可以使个人充分了解自己的工资结构。同时,纳税意识的提高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税务信用,有助于加强构建区块链个人所得税大数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