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仙果
(汝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汝南 463300)
目前已经发现在养殖中非法使用的有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三种,也是目前必检的三种。把“瘦肉精”添加到饲料中,可以显著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动物臀部脂肪少瘦肉多,健美体型,整体瘦肉率高。国家已多次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除依法彻底打击违法制造、销售,使用“瘦肉精”,处理相关涉案人员外,还要将具体监管工作落实到实处。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汝南县实际情况,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整合监管力量,分段负责,共同参与“瘦肉精”的监管,实行官方兽医“一岗双责”制,将监管工作深入到村、户,具体来讲,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通过悬挂条幅、刷写标语、发放告知书、签订承诺书等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传单等各种宣传媒介和手段,向养殖场(户)、屠宰场(户)、饲料生产企业及群众等。宣传食用添加“瘦肉精”产品的危害以及国家打击添加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让其知道饲喂“瘦肉精”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除此之外,还要定期对其进行培训,教育,让其从心底真正认识到“瘦肉精”的危害。引导消费者不要采购、食用来源不明或未经检疫检验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提高从业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公布“瘦肉精”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分子。
检查生猪养殖场(户)圈舍、饲料原料库、饲料加工房、兽药库房、兽医室等场所,检测生猪尿样,料槽中的饲料、饮水,饲料加工机械残留饲料等。因此,县级防疫机构,各村级防疫员应当相互配合,承担所分管区域杜绝“瘦肉精”的职责任务,深入养殖户,养殖场、查看生猪耳标号,查验养殖档案,逐家逐户排查瘦肉精,并详细作好记录。对于75 kg 以上即将出栏的育肥猪,村级防疫员承担“一岗双责”任务,在养殖户的配合下,对于10 头以下的养殖户,必须保证每户检测不少干1 头,10~50 头每户检测2~3头份猪尿样,对50头以上按5%的抽检率利用试纸进行“瘦肉精”快速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由防疫员向养殖户开具“瘦肉精”自检报告单,报告单由防疫员和养殖户共同签字、凭此报告单、养殖户方可出售生猪。对于大规模的养殖场、防疫员或驻场官方兽医、企业负责人应对75 kg以上即将出栏的生猪按5%抽检比例进行“瘦肉精”利用试剂快速检测、检测为阴性的,由防疫员出具“瘦肉精”自检报告单,并且上面由防疫员和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并详细作好记录。执法人员定期对养殖场(户)按5%的抽检率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种试剂卡同时生猪尿液检测,全部结果为阴性后,为合格:结果只要一种试剂呈阳性的,样品按要求封存后送检确认,确证结果出来前禁止出栏销售。
申报检疫时养殖户需提供以下材料:养殖档案或免疫档案;“瘦肉精”自检报告单或委托检测报告;《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申报检疫受理通知单。上述材料齐全,动物检疫方面的官方兽医按约定的时间到养殖场或者是指定地点检疫,查验养殖档案、畜禽标识等资料;查验养殖户免疫档案、畜禽标识等,经查验检疫合格后,关于瘦肉精的抽检,对于养殖场10 头以下的养殖户,必须保证每户检测不少于1 头,10~50 头每户检测2~3 头份猪屎样,对50 头以上养殖场按5%的抽检率对三种试剂卡同时检测,全部为阴性后,并按规定内容实施动物临床健康检查,合格的方可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是对屠宰场(户)开展拉网式排查,抽检待宰生猪尿样即宰前检疫瘦肉精检测和屠宰过程中生猪尿样即宰后检疫瘦肉精检测。对现场采集的尿样进行检测卡现场快速筛查,快速筛查呈阳性的样品,再次抽取该阳性样品对应的待宰动物尿样、对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屠宰场(户)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确证结果出来前禁止转移、屠宰、加工、销售。
二是督促屠宰场(户)落实查验“瘦肉精自检等主体责任,针对生猪养殖场(户)要积极教育引导从业者树立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收购屠宰生猪时,索要动物检疫合格证。屠宰前开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自检并申报检疫。
三是进入屠宰场的生猪,驻屠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畜禽标识,临床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入场,回收村级防疫员出具的“瘦肉精”的自检报告单和养殖户或企业负责人出具《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再按宰前检疫5%,宰后检疫5%的抽检率严格进行“瘦肉精”检测,且三种试剂卡结果全部为阴性后,驻屠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才能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施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允许其上市、流通。同时,做好详细记录,记录结果保存2 年以上,以备追溯。
回收村级防疫员或驻场检疫员开具的“瘦肉精”自检报告单、企业负责人《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出栏生猪进行检疫合格,再按5%的抽检率检测“瘦肉精”且三种试剂卡同时检测为阴性后,出具《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的检测报告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详细登记后,方可出境。
通过以上对出县境生猪销售经营环节的“瘦肉精”检测,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来督促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为重点,督促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建立购销记录、留存购货票据凭证等食品安全制度,严禁采购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来源不明的动物及动物食品。以冷库、超市、农村集市、肉制品生产者、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等场所为重点,设置举报电话,鼓励投诉举报,严厉打击采购、加工、来源不明、检出瘦肉精的畜产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加强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强化联动,形成合力,迅速做好相关问题线索的追根溯源,顺藤摸瓜,一查到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一旦发现有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立即移送司法部门。另外,进一步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不断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对养殖场(户)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健全守信奖和失信惩的奖惩联动机制,强化社会对不诚信企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