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环境犯罪洗钱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2022-01-01 21:50
青海金融 2021年11期
关键词:犯罪环境

■ 李 佳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西安 710075)

近年来,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环境犯罪洗钱的防范与打击工作。2019年6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①金融特别工作组(FATF)是国际社会专门致力于控制洗钱的国际组织,是目前全球最有影响力的专业反洗钱组织,成立于1989年的西方七国首脑会议。(FATF)发布第一份《关于洗钱与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的全球报告》;2020年7月,德国出任FATF轮任主席国,将环境犯罪列为2020~2022年的重点工作事项;2021年1月,埃格蒙特金融情报机构ECOFEL发布《野生动植物犯罪的金融调查报告》,指出野生动植物犯罪是一个复杂的全球性问题,强调了金融情报机构支持野生动植物犯罪金融调查的重要性。2021年6月28日,FATF发布《环境犯罪洗钱报告》,揭示了环境犯罪洗钱的主要类型和具体手法,提出应对环境犯罪洗钱的建议。环境犯罪是一种“低风险、高回报”的犯罪,对我国当前的生态安全,特别是绿色发展理念构成巨大挑战。目前,国内关于环境犯罪洗钱的研究相对较少,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与环境有关的上游犯罪方面。因此,本文重点对FATF《环境犯罪洗钱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给出我国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犯罪洗钱的启示,为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整体质量,推动生态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言献策。

一、FATF关于环境犯罪及环境犯罪洗钱的概述

环境犯罪目前尚无标准统一的定义,一般是指危害环境的刑事犯罪,主要包括林业犯罪、非法采矿和非法废物贩运等。环境犯罪一般发生在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每年,全球环境犯罪的资金流动规模达数千亿美元。环境犯罪分子利用现金、快递、空壳公司等专业的洗钱网络转移非法收益。环境犯罪也可能渗透在人口贩运、贩毒、腐败和逃税等犯罪活动当中。在这种情况下,环境犯罪产生的资金流动将被纳入更大的犯罪网络。目前无法准确估计环境犯罪所产生的非法收益规模,因为较少有国家在洗钱风险评估过程中考虑过环境犯罪的因素。

环境犯罪中,林业犯罪的犯罪所得占比最大。国际刑警组织预计全球林业犯罪每年会产生510亿美元至1520亿美元的非法资金流动,且越来越多的林业犯罪资金在银行系统之外转移,这也导致非法资金流动规模被低估。非法采矿是犯罪分子通过非法采矿获益,同时利用该行业现金密集的特点清洗犯罪收益。犯罪分子通常故意将非法开采和合法开采相混合,导致非法开采矿业的资金流和供应链变得十分复杂。据估计,全球非法采矿每年将产生120亿美元至480亿美元的犯罪收入,主要集中在非法开采黄金和钻石。非法废物贩运每年将产生100亿美元至120亿美元犯罪收益,相关资金流动更具有区域性,往往与合法废物贸易的收益相结合。由于各国对打击非法废物贩运的财政激励措施很少,导致非法废物贩运难以被发现和调查。

二、FATF关于环境犯罪的洗钱类型和手法分析

(一)利用“空壳公司”混淆非法收益和合法收益

FATF 通过大量案例研究发现,犯罪分子利用“幌子”公司将非法采矿、伐木和废物贩运中获得的收益汇集到合法账户中。“空壳公司”与自然资源市场(如伐木、采矿和废物公司)有关,犯罪分子也会利用与自然资源无关的其他现金密集型行业的“空壳公司”。例如,在马达加斯加一个案例中②③ 该案例来源于FATF公开发布的《环境犯罪洗钱报告》(2021),犯罪分子通过操纵国内香草贸易的价格,以帮助转移红木走私的非法收益。这些“空壳公司”均与进出口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以便通过合法的凭证向供应商付款。

(二)利用“空壳公司”隐匿受益所有人

犯罪分子利用空壳公司假装提供合法服务,向林业、采矿或废物市场进行付款,并利用空壳公司隐藏受益所有人。以意大利一个犯罪网络为例③,该犯罪网络设立了一家没有明确合法商业活动的废物处理公司,在开具发票的伪装下非法处理废物,并利用总部位于海外的空壳公司转移资金。

(三)基于贸易欺诈进行洗钱

环境犯罪倾向于依赖贸易欺诈行为掩盖犯罪资金的跨境流动。例如,伪造货物进出口贸易相关凭证、虚构发票和贸易,为其跨境非法转移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如 FATF 在其对贸易洗钱的研究中所描述,货物异常申报发货和使用虚假描述是贸易欺诈洗钱活动的常见现象。环境犯罪呈现出将合法商品贸易和非法商品贸易混淆在一起的发展趋势。

(四)利用区域性和国际性的金融中心或金融机构进行洗钱

犯罪分子选择利用正规金融系统清洗环境犯罪的收益,包括以商品和服务付款的名义,通过第三方电汇整合收益并进行投资。位于世界各地的区域金融中心也会被犯罪分子利用,为环境犯罪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地下转账服务(MVTS)通过通信、转账或清算网络,以现金、支票、其他货币工具或其他价值存储的形式,向受益人提供金融服务,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法采矿业洗钱滋生蔓延。

三、FATF认为部分国家关于环境犯罪反洗钱的有效性不足

(一)部分国家对环境犯罪洗钱风险认识不足

FATF 指出,在参与《环境犯罪洗钱报告》研究的 44个国家中,只有20个国家在其国家或机构的洗钱风险评估中考虑了环境犯罪风险,大多集中于伐木和采矿犯罪,较少考虑非法废物贩卖洗钱风险。部分国家认为本国缺乏自然资源,无需评估环境犯罪的潜在洗钱风险,环境犯罪被评估为较低风险,影响了监管资源的分配和监管机构间的合作。部分国家已认识到环境犯罪的重要性,但缺乏关于环境犯罪非法资金流动的信息,无法准确为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撑。

(二)部分国家打击环境犯罪洗钱的法律框架存在较大差异。

在参与《环境犯罪洗钱报告》案例调查的国家中,大多数国家能够将环境犯罪作为特定刑事犯罪或一般刑事犯罪,其中接近一半的国家将环境犯罪以“普遍犯罪”(all crimes)形式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普遍犯罪”形式是将刑罚超过最低标准的所有犯罪自动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部分国家未将环境犯罪列为基础刑事犯罪。部分国家对于环境犯罪的刑罚严重偏弱(例如罚款数百美元),这与其产生的犯罪收益和环境损害严重不符。

(三)反洗钱、打击环境犯罪、环境保护三类机构部门监管合作有限

大多数国家反洗钱、打击环境犯罪、环境保护三类机构部门监管合作有限,妨碍了环境犯罪洗钱问题的解决。一是打击环境犯罪专业机构缺乏金融或财务调查权,反洗钱部门通常未将环境犯罪洗钱作为重点进行关注,因此很少开展联合执法或协助调查;二是海关边检部门缺乏调查与正常贸易行为交叉混淆的环境犯罪洗钱活动的专业能力;三是环境犯罪经常发生在偏僻的农村和资源密集型地区,在地理上往往远离行政和金融中心,可追溯性较弱,给追踪环境犯罪资金流动带来挑战。

(四)洗钱风险识别与调查不足

由于各国反洗钱部门的分析甄别能力差,环境犯罪的金融调查数量非常低,大多数国际情报单位和有关当局未制定相关指标、洗钱类型分析工具来协助识别与环境犯罪洗钱有关的金融活动。金融情报部门对金融机构或其他报告实体的可疑交易报告分析也不到位,导致与环境犯罪相关的交易难以识别。

(五)国际监管合作不足

环境犯罪所产生的资金来源往往是全球性的,犯罪分子利用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司法漏洞和有限合作来转移资金或货物。当前,虽然各国监管当局意识到交易的全球性、跨国信息交换的必要性,但就环境犯罪案件进行成功合作的实际案例很少,即使部分国家发出了信息互换请求,也很少得到回应。

四、FATF关于应对环境犯罪洗钱的监管建议

(一)提高对环境犯罪洗钱风险的认识

各国要识别、评估和了解本国的环境犯罪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即使是国内自然资源有限的国家,也应考虑犯罪分子利用其金融和非金融部门进行环境犯罪洗钱的风险。同时,监管当局应考虑环境犯罪洗钱风险与腐败风险、有组织犯罪、贸易欺诈相融合的问题,制定更广泛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及打击环境犯罪洗钱监管战略目标。

(二)建立健全打击环境犯罪洗钱的法律制度框架

各国政府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建立更加广泛的涵盖环境犯罪的监管制度体系。充分认识到透明的、密切监测的许可证制度对合法开采自然资源的重要性,包括明确监管当局的执法角色、监管职责和执法权限,并遏制公职人员腐败或伪造虚假文件制度。

(三)加强打击环境犯罪、金融情报机构间的监管合作

各国反洗钱部门、金融情报机构和相关执法部门要认识到建立打击环境犯罪洗钱活动沟通对话机制的重要性,包括邀请打击环境犯罪专家更广泛地参与本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活动,并成立打击环境犯罪洗钱活动的专门机构或工作组。埃格蒙特、国际刑警组织、国际检察官组织等国际组织应加强情报数据的共享,协助各国开展金融调查。

(四)利用媒体监督、可疑交易报告等加强环境犯罪洗钱监测分析

各国金融情报中心可以利用媒体监督、新闻报道等途径发现有价值的可疑交易线索,或从其他犯罪类型的可疑交易报告中识别有关环境犯罪洗钱互动网络。例如意大利在调查虚开发票的可疑交易报告中④该案例来源于FATF《环境犯罪洗钱报告》(2021),识别出涉及非法废物贩运的犯罪网络。

五、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防范和打击环境犯罪洗钱的现状

(一)我国具备较为完善的防范和打击环境犯罪的法律法规

环境犯罪最早于 1997 年写入我国《刑法》,完整罪名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此后历经四次修订,分别是《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其中,前三次修订以修补既有罪名为主,第四次修订内容幅度较大,不仅有既有罪名修改,还增加了新的环境犯罪罪名。修订后的《刑法》(2020年)第六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包含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六条,涉及主要罪名有: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等8项罪名。

从犯罪行为及罪名定义来看,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定义能够有效涵盖FATF在《报告》中所列举的环境犯罪行为。从刑罚力度来看,我国《刑法》根据犯罪行为内容及具体情节,对于环境犯罪行为一般处以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行为具有较好的震慑效果。

(二)我国关于环境犯罪洗钱的判例较少

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下称“2020环境司法报告”)。⑤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EwNzYzOQ==&mid=2650574909&idx=2&sn=b6468aa9f28a9f765b00ff1c990217c3 最高法发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报告指出,全国环境司法系统建设更加紧密、完备:一是环境审判、公益诉讼监察组织体系已经成型,高中级法院的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比例提升;二是各地司法联动机制持续建立,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更加丰富;三是司法案例数量更多、案件类型系统性更强。以危险废物犯罪为例,6月23日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发布,2020年三部门通过开展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环境犯罪打击专项行动,共查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5841起,批捕犯罪嫌疑人1253人,检察机关已起诉301起案件,审判完成160起,判决罪犯335人,严厉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⑥https://www.mps.gov.cn/n2254098/n4904352/c7944109/content.html 生态环境部最高检公安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犯罪成果

当前,环境犯罪未被纳入我国《刑法》第191条洗钱上游犯罪的打击范围。虽然环境犯罪相关上游犯罪得到了有效的惩治,但环境犯罪洗钱未得到有效打击,仅存在以既有洗钱上游犯罪打击环境犯罪洗钱行为的司法实践。例如,存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的司法判例,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判洗钱罪。2021年2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某某洗钱案件进行了判决,常某某明知刘某等人自2010年12月至 2017年1月期间非法开采蚂蚁山、光头山等山体非法获得巨额收益,仍通过指使他人取现等方式转移、藏匿犯罪所得。最终,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⑦该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本书网https://wenshu.coat.cn/(案号[2021]皖03刑终67号——常某某洗钱=审刑事裁定书)

六、相关启示

(一)从广义洗钱罪的角度加大对环境犯罪洗钱的司法打击力度

在后期司法实践中,结合2021年4月5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积极推动掩饰、隐瞒环境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以《刑法》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从广义洗钱罪的角度对环境犯罪洗钱分子以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从根本上铲除环境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和资金转移通道。

(二)将环境犯罪洗钱风险评估纳入国家和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

提高对环境犯罪洗钱风险防范的认识程度,将防范环境犯罪洗钱作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注重典型案例收集运用,建立评估环境犯罪洗钱风险指标,做好国家和区域层面环境洗钱风险变化趋势的分析研究;将环境犯罪洗钱风险与腐败风险、有组织犯罪、贸易欺诈等有关问题统筹考虑,制定更广泛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及打击环境犯罪洗钱监管战略。

(三)指导金融机构强化环境领域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指导金融机构在日常反洗钱履职过程中,注重关注伐木、采矿、贩运等经营范围以及与设备租赁、买卖等职业相关的客户交易情况,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持续尽职调查,核实经营地址、经营背景的真实性,确保客户进行的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认识,不断积累环境犯罪反洗钱的工作经验。

(四)加强环境犯罪反洗钱洗钱资金监测分析

指导金融机构针对环境犯罪资金链路多与贸易相结合的特征,加强环境犯罪可疑交易分析甄别工作,重点对可疑客户经营业务范围、交易附言、交易金额及周期、账户IP地址等要素进行持续监控,掌握交易的真实目的,有效识别和管控环境犯罪潜在的洗钱风险。注重总结环境犯罪可疑交易特征,通过下发洗钱风险提示等方式,指导金融机构完善相关资金监测模型,提升可疑交易识别的精准性。

(五)加强防范和打击环境犯罪洗钱的部门合作

加强反洗钱、打击环境犯罪、环境保护相关职责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开展联合研判、专题研讨等方式,相互交流情报信息,提升联合打防能力。积极开展环境犯罪可疑交易的线索移送或协助调查等工作,发挥好金融情报的价值作用。关注偏僻农村和资源密集型地区环境犯罪趋势和动向,发挥相关部门的工作优势,加强对于环境犯罪较高风险区域的有效监控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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