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角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理性探索

2022-01-01 20:15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岱岳分局韩冬冬
区域治理 2021年30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法律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岱岳分局 韩冬冬

生态文明建设至今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公众的认同和广泛参与,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方面仍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基于此,有必要对其展开更加深层次的探讨。

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性

(一)提升公众环保意识的必要途径

健全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能够达到提升公众环保意识的效果,在制度要求下,时常会举办以环境保护为主题的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以及听证会,公众在参与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掌握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明确环保管理的方法,并在原有的基础上,提升其在日常生活中践行环保行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有助于社会公众整体环保意识水平的提高,对于提高环保管理的成效以及提升环保工作的公众参与度有着重要意义。

(二)高效实施环保监督的必然需求

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来说,公众本身其实属于第三方,与此同时,环保管理工作的实际效果对于公众有着最为直观和突出的影响,进一步强化公众对于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参与程度,能够充分展现出其对于相关企业生产以及环境监管部门各项工作的监督作用。良好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能够进一步发挥出公众的监督效果,在生活中高效践行其环境保护职责,一旦发现有相关主体存在着不环保的行为,便能够第一时间向有关政府机构进行反馈,进而有效规避管理者的失职行为,最大限度实现对于其所产生损失的控制。高水平的公众参与可以最大限度保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成效,进而促使各企业以及政府部门在工作中严格依照各项要求及原则履行其应尽的义务[1]。

(三)公众表达环保意见的重要手段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是公众表达其自身环保意见的重要手段,从实际情况来看,环境污染将会直接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以及正常生活产生负面影响,所以公众有权利从自己的角度出发,针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发声,并向有关部门表达其在环保管理工作开展方面的相关建议。而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公众参与环境监管的制度和机制进行健全和完善,能够为公众在环保管理方面的监督权和知情权提供保障,与此同时,还能够从多个渠道着手,展开对于公众环保管理工作参与渠道的宣传工作,促使公众能够在第一时间将自身的建议和意见向环境监管部门反馈。而环保部门在广泛收集公众意见的同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精准提炼出其中科学有效的内容,并基于此对其环保管理决策进行优化调整,实现其整体科学性的提升,这样一来自然会提升公众对于各项环保管理措施的接受程度,为后续管理措施的高质量执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生态文明视角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立法法律制度

在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平稳开展的时代背景下,若想实现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的有效完善则应当加强对于立法法律制度的重视,从根本上为公众更好地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保障。基于此,应当积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健全。近些年来,我国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渐提升,所以应当加大力度落实环境立法,以便于从法律层面为公众参与环境制度提供依据。具体需要使环境权成为公众的基本权利,进一步对环境权所具有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一方面,为后续科学制定以及实施各种其它环境法律法规提供宪法基础,最大限度保证公众本身所具有的环境权益,另一方面,则能够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良好的法律依据,充分保障公众的维权意识,进而从各个层面着手,真正深度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当中。现如今我国整体在环境方面的立法已经逐渐成熟,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各种的单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综合考虑各种类型的环境标准以及地方性规章,构建起更为健全和高效的法律体系,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现有的各项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对环境权更为清晰和明确的规定,所以还需要立足于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相关法律,从法律层面保障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参与权。

在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应当积极对立法听证制度进行完善,立法听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立法的科学性以及有效性,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当前诸多国家已经肯定了立法听证的地位,并将其看作是法律生效的基本要素,申请举行听证会的主体不仅仅是政府,相关企业和公众同样能够进行申请,有助于提升听证会的公正性以及客观性,切实展现出民主立法的实际效果。现如今我国依然在使用以往由政府主导的听证制度,而公众并不能对听证会的举办产生影响,政府直接规定了听证程序,未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若想真正体现出立法听证的实际价值,应当对现有的立法听证制度展开科学合理的完善工作,进而有效冲破以往政府主导的单一模式,强化落实政府同公众之间的有效协商,调动起公众参与到立法听证中的热情和主动性,进一步保障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实际效果。

(二)行政法律制度

在行政法律制度的优化方面,应当积极对公众参与机制进行健全,当面临“末端参与”问题的时候需要构建起相应的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的制度,为公众支持或者是监督环境决策以及实施的权利提供全面的保障。具体来看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内容着手。

首先,是要对当下公众参与事项的实际范畴进行明确,与此同时还要详细展现出其具体的参与程序,这样一来便能够有效起到对于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激励作用,并尽可能减少其滞后参与的问题。其次,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公众的参与途径进行扩展,在保留以往方式的同时,可以构建起更加先进和高效的网络平台,以便于第一时间对公众在环境行政执法以及决策方面的意见进行广泛收集,与此同时还要及时对环境信息进行公布,并对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反馈[2]。例如,2017年在网络上出现大量的网络舆论,指出我国山东省存在部分化工厂以及酒精厂“深井排污”的现象,对于当地的地下水资源有严重的负面影响,在这种舆论背景下,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综合考虑各方面影响因素,针对多家企业展开暗访调查工作,与此同时,还积极构建网络监督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其举报电话,这一举措收获了公众的认可以及积极反馈,一时间为政府带来了诸多有效的线索,此外,公众还在环保厅人员进行工作的时候充分发挥出其良好的协助作用,配合对当地多家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了查处,起到了对于地下水污染现象的有效遏制作用。最后,应当切实展现出公众本身在监督环境执法方面的实质性作用,在对公众监督权进行明确的同时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大力鼓励公众对那些不法环境行政行为进行检举和揭发。

在健全公众参与机制的同时,应当有效完善民意调查机制,民意调查能够充分展现出政治民主的实质性作用,进而充分展现出政府环境决策本身所具有的合理性以及科学性。特别是在面对那些有着较大环境污染风险项目的时候,在正式批准建设之前需要对公众的意见展开较为广泛的收集工作,从多种渠道出发深化落实同公众之间的交流以及互动。与此同时还需要对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详细全面的制定,组织开展相应的听证会以及论证会,真正提升政府在环境决策方面的实效性,促使其能够同我国的生态利益相适应,为公众环境权益提供良好的保障。为了能够有效调动起公众参与的主观能动性,需要拓宽民意调查的范围和渠道,并保障其具有良好的可靠性和持久性,以便于对公众在环境行政行为方面的看法和建议进行实时动态的了解和掌握,第一时间针对相关问题展开互动,继而高效落实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相关权益的保护。

(三)司法法律制度

在司法法律制度方面需要对司法救济制度进行健全和完善。

其一便是对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展开优化调整工作,具体涉及到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合理调整诉讼主体的资格,另一方面,则是要从经济方面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支持,进而推动社会组织诉讼活动持续平稳开展。

其二,因为环境侵权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诉讼双方之间往往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基于此,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合理优化,进而确保诉讼过程整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除此以外,我国需要加大力度提升公众在环境犯罪刑事治理方面的参与度,结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在非特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相应的环境刑事诉讼,在公众自诉方面存在着极为严格的条件限制,与此同时,环境犯罪案件并没有包含在自诉案件当中。但环境犯罪其本质上存在较高的复杂性,一旦产生便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并且很容易同其它因素结合起来,增加出现生态危机的隐患,对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有着严重的不利影响,由此可见,应当充分结合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加强对于环境问题的重视,进而保障公众提起自诉的权利。

三、结论

综上所述,良好的公众参与制度能够有效提升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开展的质量,对于我国未来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国家应当从立法、行政以及司法几方面内容着手,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进行健全和完善,在法律层面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充足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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