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征信风险防范及权益保护

2022-01-01 17:39
青海金融 2021年2期
关键词:网贷民法典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青海西宁 810001)

一、青海征信维权现状

近年来,随着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用报告广泛应用于房贷、车贷、经营贷等贷款场景,社会各界对信用报告的关注程度持续提高,征信维权案件也随之逐年增长。其中2016年全辖人民银行登记受理的异议有25次(不含协调解决或解释答复的),发生的征信投诉案件有3起;2020年登记受理的异议有69次,直接或转办受理的投诉案件有6起,征信维权案件类型也多种多样,常见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一是不良信息上报未提前告知,实际业务中,银行通常在征信授权书中对不良信息上报通过格式合同条款进行单列,并在还款日到期前通过短信平台统一发送告知短信,信息主体会因变更手机号或设置垃圾信息拦截等未收到短信,便因此认为银行未告知,进而提出异议或投诉。二是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征信逾期,常见的有夫妻双方离婚后,房屋贷款主体是在一方名下,剩余还款责任又由另一方承担,由于另一方怠于履行还款责任,造成贷款主体征信逾期,进而提出异议或投诉,认为逾期与本人无关,要求删除征信不良记录。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债务关系的转移均未与贷款银行协商,人民银行通常无法按照投诉流程办理。三是非本人办理或本人不知情办理贷款,这里通常发生在网贷业务中,由于金融科技的广泛应用,基于消费场景开发的各类快贷业务由于操作简单便捷,合同协议或授权书的签署往往通过打勾即视为同意或知情,信息主体通常未点开认真阅读合同内容或授权事项,意识不到贷款的风险及征信后果,对申请贷款的记忆比较模糊,容易提出异议或投诉,但严格按照法律来说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是受市场上一些打着征信“洗白”“征信修复”等广告噱头公司的蛊惑,认为提出异议或投诉就可以修改征信逾期记录,这类公司通常收取高额费用引导信息主体或直接代理信息主体前来人民银行提出异议或投诉,并反复纠缠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或涉事银行,但按照现有规定来说,任何个人或机构均无权擅自修改真实无误的信用记录。

二、征信风险防范及权益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信息主体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且缺乏正确的维权观

一是部分信息主体风险意识淡薄。办理业务时不去甄别机构资质,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不合计利率高低,不注重保留、收集原始凭证,遇到问题后,声称不记得、没申请过,或是称已报案,被公安告知网贷属于高利贷不用还等,事后征信形成不良后又期望征信监管部门能够替其鉴定包括信贷机构资质、利率设定高低、删除征信逾期等一系列问题。二是部分信息主体在功利主义、利己主义思想的诱导下,对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征信逾期,想方设法归咎于信贷机构或人民银行,遭到拒绝后,又采取举报、联系新闻媒体、电话骚扰、扰乱办公秩序等非正常手段反复纠缠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通常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应对和处理这些工作。三是部分信息主体善于利用制度漏洞达到特定目的,现行制度下,信息主体维权所需的手续非常简便,有时甚至一个电话、一份邮件,但对受理机构而言,接到异议、投诉举报等,无特殊的情况,无拒绝的依据,需要花费大量精力。

(二)信贷机构风险提示不充分,且部分业务操作不规范

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迭出现,P2P网贷、现金贷以及消费金融公司、银行推出多款线上快贷产品,各大网贷平台竞争激烈,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一是夸大宣传,零首付、无抵押,按日计息随借随还吸引误导客户,实则年利率接近高利贷,并且线上贷款合同及授权文书多是电子文本,操作设置上通常是打勾即默认同意,限于这种便捷的操作模式,信息主体容易追求获得贷款的速度,习惯点击“下一步”从而忽略文本条款本身。二是线上贷款业务模式复杂,容易给信息主体造成认知混乱,如360借条、易鑫车贷与银行、担保机构合作的联合贷业务,人人贷、玖富普惠开展的信息中介撮合服务,普惠快信与电子产品消费场景结合的快贷业务等,信息主体容易先入为主,误将导流获客方认为放款机构,造成对征信记录产生的认知混乱。三是沟通反馈渠道不畅,部分网贷平台向公众披露的咨询、投诉、举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通常无人接听或无人反馈。四是政策执行宽松不一,如《征信业管理条列》规定个人不良信息保留5年,部分小微征信接入机构因自身原因政策执行相对宽松,进而也为征信修复、征信铲单等灰色产业链留下操作空间。

(三)助贷、联合贷风险隐蔽,增加征信监管难度

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增加了监管难度,尤其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对社会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面对疫情的冲击,金融科技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应用,金融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呈现加速化趋势,金融与科技的融合程度不断加深。如各大银行开展的智慧柜员机、网银、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征信查询试点工作,以及在线上贷款申请中对动态二维码登录核验、人脸识别、线上签约授权、触发式征信查询、第三方(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存证等金融科技的应用,征信风险更多隐藏在系统部署、风控流程设置以及自觉执行程度上,远非传统监管手段可以监测到的。另外,征信业务活动涉及《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条文,尤其是线上消费贷款业务模式复杂,线上运作、跨区域开展,征信不良的形成可能涉及几方原因,责任不易界定,监管部门如不携手合作,难以查清根源。再者,民事诉讼中,各地法院单独针对征信诉讼无可参考判例,通常主要针对民事诉讼合同主体关系进行裁判,很少考虑与此产生的征信后果,也影响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

三、新颁布的法律、规章对征信权益保护产生的影响

(一)《民法典》颁布后的影响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实施以后,《婚姻法》《合同法》《担保法》等征信工作涉及的几部法律条文同时废止,意味着征信相关业务活动主要以《民法典》为法律依据。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及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而个人信用报告包含上述相关信息,从而明确了个人信用报告属于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及保护的相关民事权力,与《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信息主体享有的授权同意及异议纠错权大体一致,但将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法律位阶进一步提升。

民事责任方面,《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对原《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进一步细化,也为债务的转让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意味着数据电文签订的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应用在网贷业务上,也进一步明确了办理网贷业务签署的电子合同、电子授权文本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将“共签、追认或有证据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等”作为判断依据,使得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适用更加清楚准确,也为日后夫妻共同债务引发的征信异议或投诉事件处理提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受法院保护”。《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贷,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借一万、还十万的套路贷不受法律保护。

(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实施后的影响

2020年9月18日,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在原有规范性文件基础上,结合新需求、新情况、新问题和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升格为部门规章,以人民银行令形式发布实施。《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明确规定银行、支付机构、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机构等开展与征信相关的业务适用本办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并丰富了征信监管法规体系。《办法》在内容上从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储与保密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其中,第十六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等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费用及违约金确定、产品年化利率等八方面内容,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二项。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等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确保金融消费者已接收到包括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完整信息,使用格式条款披露信息的应当醒目提示,可被识别且易于获取。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规范,强调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第二十四条强调银行、支付机构等应当承担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体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投诉不予接收的范围,明确投诉人投诉的机构、产品或者服务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范围的可以不予接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行政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接收或者处理的可以不予接收,为基层接收投诉提供较为清晰的依据。

四、征信风险防范及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法律研究,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目前征信主要法规有《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涉及处罚,其他多数是规范性文件,对征信违规行为的威慑力有限,并且《条例》及《暂行办法》分别是2013年、2005年颁布,在适应当前新业务时存在一定局限,应结合《民法典》《办法》及当前业务发展,进一步完善征信权益保护相关配套制度。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自治、行业自律、金融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征信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征信问题是系统性问题,需要整合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公安、法院等在内的社会各方力量,特别是网贷涉及到小贷公司、银行、担保机构等多方关系,应建立跨区域携手共治机制,联合银保监、地方金融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打击线上贷款违规违法行为以及征信修复等乱象。另外,也要加强与法院沟通,对于借款合同纠纷、离婚等民事诉讼经常涉及征信问题的案件,主动商请法院对法律条文给予具体应用解释,加强双方合作,增进了解,以最大努力去减少诉讼案件的负面效应。

(二)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信贷机构规范业务操作

加强监督管理首先应加强征信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应清晰认识到随着金融科技在征信业务活动中的广泛应用,传统监管手段已不能满足当前业务发展的客观现实,应积极主动学习掌握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征信业务中的应用,与时俱进的完善跟进监管手段和监管体系,更加注重强化风险监测的预警。同时,进一步规范征信行政行为,征信涉及多方面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关系,凡是涉及到征信投诉、诉讼问题应多听取法律部门及专业律师意见,做到依法监管、依法行政。另外,督促信贷机构加强风险提示,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尤其是电子合同文本相关授权条款应醒目标注,利率设定应清晰明了并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贷款申请人完整接收全部信息。畅通异议、投诉反馈渠道,尤其是接入征信系统的网贷平台及P2P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向公众披露咨询、投诉、举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严格遵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征信不良信息,为广大社会公众创造一个公平有序、安全和谐的营商环境。

(三)强化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加强自我保护

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征信宣传正向引导作用,加大征信和金融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将征信知识和金融知识纳入各阶段的学生必修课,加强对国民信用和风险意识的培养,同时将征信知识宣传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拓宽征信知识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探索建立征信知识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使社会公民充分认识到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才是维护好自身征信权益的首要功课。另外,经验显示,信贷机构结合业务办理宣传金融及征信知识远比单纯说教宣传效果要好得多,应督促信贷机构切实承担起金融知识和征信知识普及和权益保护教育的主体责任,进而促进社会公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引导年轻群体形成文明、理性的消费习惯。最后,引导社会公众正当维权,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是每位公民的必备知识,应主动学习《民法典》《征信业管理条例》《办法》等,正确认识征信记录的形成和处理机制,增进沟通,消除误解,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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