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伍家岗区消防救援大队 彭慧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社会各界对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有着很高的要求和期望。首先,在消防立法的发展方面,中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管理和协调机构。因此,消防法律法规不够严格,《消防法》与中国颁布的其他法律文件和许多技术规范之间存在冗余的规定和一些不一致的地方,这给消防监督和执法带来了一些障碍,使监督和执法活动难以做到有法可依。二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法律法规的立法过程比较复杂,大部分法律法规从制定到依法颁布需要几年的时间,而且修改也需要很长的时间,在完成很长一段时间后,新的或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就不会再修改。但是,由于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的前瞻性有限,颁布的法律法规与中国消防事业的发展和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不相称,因此,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改存在滞后性。最后,法律法规没有效力。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我国正在实施的法律法规不足以全面打击消防违法行为,虽然对处罚有适当的规定,允许消防监督执法机构行使相关权利,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行政制裁并不理想。
在各级消防管理部门,公众的消防安全质量与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关。目前,大多数社会成员往往连最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都不具备,使得消防监督执法活动产生一定困难。首先,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没有消防安全的责任心和火灾事故的危机感。日常消防监督执法显示,经常发现居民区或公共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如同虚设,自动火警系统瘫痪,消防结构损坏不能正确使用,部分服务记录长时间未完成,控制室工作人员没有工作证或不值班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其次,大多数公共建筑具有许多功能和应用,人员频繁出入,素质参差不齐,管控难度加大,各种火灾隐患层出不穷,火灾风险相应增加。
第一,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不断吸引更多的投资,制定的优惠政策也在发展过程中,虽然消防指战员也参与其中,但地方政府对于某些消防违法行为并不十分清楚,这反过来阻碍了消防法的适用。第二,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需要地方部门联合执法,而当前消防救援队伍实行垂直管理,与地方工作联系少,可能存在地方部门不配合或其他工作人员干扰关系,妨碍有效执法。第三,指标任务的干扰。近年来,许多部门将消防监督执法目标和宗旨放在一起,导致一线执法人员把完成指标作为其主要目标,从而忽视了执法工作的标准化。
自《消防法》修订颁布实施以来,消防安全工作社会化步伐大大加快,逐步形成了“政府统一指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工作雏形,但消防安全工作的社会化程度总体上还比较低。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社会各界对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有着很高的要求和期望。从全国来看,省、市、县三级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越来越重视,但各市、街道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没有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消防安全基础和管理水平还存在差异。从部门层面看,多数部门没有履行消防安全监管义务,认为消防部门可以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发现火灾风险是监测的一部分。就社会单位的水平而言,基本上一般社会单位对消防安全的责任无人行使,没有消防安全“明白人”“四个能力”的工作进展缓慢,管理消防安全的能力不强。
面对日益加大的消防风险防控压力,大多数消防监督员为确保火灾形势的整体稳定作出了相当大的努力。在长期和苛刻的超负荷工作下,消防救援队伍的管理正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一方面,负荷越重越令人担忧,但另一方面,情况远非如此。由于工作的巨大压力和工作量的繁重,加班已经成为消防指战员的常态,“昼伏夜出”和“五加二”成为常态。除了责任加重外,很多同志发现自己处于高度的精神紧张状态,会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低下、疲惫不堪。二是消防执法监督核心力量薄弱的问题亟待解决。例如,负责消防监督的执法人员主要任务是日常监督检查、开业前的全方面检查、对群众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火灾事故调查以及行政处罚等。再加上经常性工作,如体育锻炼、政治教育、安全工作、各级会议等,工作量非常繁重,实际工作容易互相干预。
消防执法体系的完善可以为消防监督执法活动提供明确的指导方针,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将消防法律体系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充分定位。在制定消防法律法规时,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消防组织法,减少消防安全方位的矛盾,充分体现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实际作用。其次,要加强对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完善与消费者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旨在确保消费者立法符合中国国情,更好地指导消防工作。因此,在制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们应当能够对我国消防工作的开展作出科学预测,然后废除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合理规定,纠正某些缺陷。我们应当以《消防安全法》为主体,参考其他各类消防法规,制定更好地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时,必须依托现实,必须要能够实现,同时考虑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方向。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社会各界对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有着很高的要求和期望。在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时,应重点修订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的矛盾内容,对不合理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其更好地适应新环境的变化。有些规定侧重于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在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改革过程中,中国也可以适当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最佳做法。三是要大力加强消防立法机制建设。加强消防立法机制建设可以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具体开展提供科学指导,也可以在立法机制的具体建设中为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良好保障。首先,要改进工作方法。比如,可以建立由执法机关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专家学者参与的立法起草机制。此外还要不断加大公众的参与度,不断提升立法的全局性。其次,要以现实为依据,对各个地区的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考虑,然后进行立法项目的安排。此外,应建立立法听证制度,不断强化消防员的主观能动性,在一定情况下,让有经验、有文化的消防员直接参与相关法规的起草。总而言之,消防立法工作应以消防活动的实际为出发点,成功地对消防立法进行宏观审视,使制定的法律法规更加切实可行,从而在消防活动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四是合理管理“红头文件”。为了有效降低红头文件对消防监督执法规定的负面影响,必须做好红头文件的管控工作。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提前审查红头文件,看看有哪些不合理的要求,有哪些规定可以及时纠正。其次,要加强监督,对红头文件中所列的有关要求进行落实,并做好宣传工作,能够进行必要的监督。此外,应在事后进行整改。如因红头文件的内容侵犯了特定人的合法权益,应责成起草红头文件的部门或人员提出警告。
如何尽快提高消防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进消防监督执法的规范化进程,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已成为全体消防监督干部面临的新课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消防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构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不规范,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消防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逐步提高,使消防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问题和挑战。例如,消防指战员的综合战斗力充分体现了政治、商业、法律、军事、体育等方面的基本素质。在构成队伍整体战斗力的诸多要素中,法律素质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法律素质是执法的基本素质,而执法的法律素质往往决定着执法的程度。随着火灾形势的升级,只有不断提高消防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提高队伍的整体战斗力,更好地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
在构建消防管理软环境方面,笔者认为首先要加强消防部门与地方政府的沟通,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对于地方政府的投资项目,消防人员要与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进行有效沟通,让他们认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用实际案例让他们认识到火灾事故的威胁,在地方政府的理解下,加强对所有项目的有效管理。其次,消防指战员在执行消防法的过程中要善于加强自我监督,减少人为干扰。此外,在消防工作过程中,要主动接受企业的监督,在外部监督下科学有效地开展消防工作。我们还需要注意工作的质量。我们不需要关心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指标,但要强化规范工作的目的,确保各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严格开展。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社会各界对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有着很高的要求和期望。我国消防执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是不可阻挡的。为此,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分析当前威胁消防安全的各种因素,改进消防执法队伍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要对存在的各类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做好社会消防安全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同时,要不断提高消防执法监督队伍的专业水平,实行科学、严格的管理,实施消防执法监督的规范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