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制度结构要素及其逻辑变迁研究

2022-01-01 07:41赵娜
齐鲁学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治党法规对象

赵娜

(首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9)

党内法规制度是一个系统,而不仅仅是一些规则的集成与组合。从制度哲学角度来看,党内法规制度作为一个系统,是由理念、规则、对象、载体四大结构要素组成的,它包含着“制”(限制)与“度”(标准)两重内涵,同时又以组织色彩与系统轮廓为保障。党内法规制度的百年变迁,是党内法规的理念、规则、对象、载体等结构要素发展、丰富并趋向体系化的历程,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规范自我管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历程,更是党内法规制度通过适应性改造,不断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历程。梳理并研究党内法规制度的百年变迁,尤其是明确党内法规制度结构要素的体系化变迁历程及其逻辑特征与基本经验,对于新时代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统筹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一、理念:法治理念的不断内化

法治理念作为党内法规制度的价值判断与目标定位,间接地体现在党内法规的一切规则和环节之中。在党内法规制度的百年变迁中,法治这一价值理念以不同程度的实体化和具体化形式贯穿于党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阶段,体现着不同的时代精神。法治理念的不断内化,是党根据自身面临的任务与目标而判断、选择、调整的结果,也是党对自身发展认识不断深化的体现。

(一)以纪律约束为核心的“法”特征

作为具有党章性质的文件,《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标志着党的诞生,同时也开启了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历程。在以革命方式夺取政权的阶段,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价值判断和目标导向,围绕着“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1](P533)革命展开。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党的团结问题逐渐成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围绕着加强党的团结而制定的一系列党内法规,体现出此阶段党内法规制度较为明显的建设趋势——具备“法”特征。

“党内法规”的提出,即“当作党的法纪之一部分”[2](P646),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党内法规制度构建之初的理性判断和选择。1938年,毛泽东在强调党的纪律时首次使用“党规”一词,提出党规“一经制定之后,就应不折不扣地实行起来,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并使之成为全党的模范”[2](P646)。此后,刘少奇多次阐释“党规党法”“党的法规”等内容及其执行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党内法规在“条文上亦应规定法律上非团结不可,以避免个别人破坏党的团结与统一。并以此党规与党法去教育同志”[2](P750)。以“纪”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理念,伴随着党内法规建设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丰富。用“党规”“法纪”“党规党法”“党的法规”等措辞来进行观点表达和价值输出,加强和深化了党的纪律在党内的普遍性和强制性,为维护党的团结、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

虽然此时的党内法规核心理念是“纪”,但在其建设过程中已经开始含有“法”特征并体现出一定的“法”理念。其一,强调党的纪律在党内的普遍遵循及其约束性与强制性问题,体现出党内法规制度浓厚的“法”特征;其二,党内法规逐渐发展出的显性的区别于党的政治上、思想上的“法”建设的相关内容,是党内法规制度“法”理念表达的一种方式,当然,此时的“法”建设与“党规”初现时所表达的纪律约束的理论内核是一致的。无论是使用“法”这一用语,还是赋予党内法规普遍性、约束性和强制性特征,此时的党内法规制度以文字上显性表达、特征上隐性传输的方式将“法”这一理念注入到党的建设中来。

(二)以制度治党为核心的“法”规范

以纪律约束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为推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为新中国成立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在全国执政条件下对党内法规建设尤其是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等多方面进行了探索。然而,此时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仍是“运动式”的,还未走上“法治”的建设道路。改革开放后,党提出加强党的建设尤其是重视党的制度建设问题,由制度治党开启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其核心由纪律约束逐渐发展为内涵更为丰富的依规治党。

在制度治党的价值选择下,党内法规制度不仅明确了党的建设发展方向,还逐渐明确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尤其是党规保障国法的重要作用。一方面,明确党内法规建设的目标定位与发展方向,即“制度建设的新路子”,“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3](P54)。这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区别于以往建设理念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分水岭。另一方面,阐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尤其是阐述党规保障国法的重要性以明确党内法规的价值指向,即“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4](P147)。明确“法”价值指向为党内法规制度由纪律约束转向制度治党提供了重要依据。

随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向“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国家制度理念的融入,党内法规制度作为制度治党价值理念的实体化和具体化,开启了“法治”理念内化的新进程。在“制度治党”与“依法治国”双重理念交织下,党内法规制度开启了以“法”规范为核心的从理念到文本的内部建设,同时更加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协调的外部建设。正是源于内部“法”建设与外部“法”协调的内外需求,法治理念不断内化,成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价值与目标所在,由此亦明确了党内法规制度以法治为核心价值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方向。

(三)以法治建设为目标的“法”定位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2021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进一步提出“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5]。这明确了党内法规制度的“法”定位,尤其是在新时代背景下,明确了党内法规制度在全面从严治党维度下的建设方向,即以法治为价值导向和目标追求,为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增强党的依法执政本领、推进法治中国的全面建成而不断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法”定位背景下,党内法规制度法治理念的实体化和具体化,已经开始以显性的规范方式呈现出来,表现在党内法规制度的体系构建和外部协调两重维度上。在党内法规制度的自身体系构建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明确了党内法规制度的价值定位,不仅要实现形态上“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法规范,更要实现内在的以“更加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体制机制更加健全”[5]的法理念。在党内法规制度与外部系统的协调上,通过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的转化,实现党内法规制度与外部法治系统的相互联系与相互塑造,进而达到法治理念所要求的复杂的动态平衡——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外在“法”规范与内在“法”定位的结合,表明了党内法规制度由外而内的法治化目标的确立及其发展进程的推进,这是党内法规制度法治理念内化的实质性发展。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和统筹推进,是党内法规制度经过适应性调整,通过加强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进而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方式。法治理念在国家政权建设层面和执政党自我规范层面的深入,实现了在不同规范系统中法治理念的联通。正是这种共通的“法”理念,为党内法规提供了与国家法律衔接的可能,这为全面建成法治中国提供了保障。

二、规则:形式与逻辑的逐渐统一

作为党内法规制度的内容,规则通过规定党内相关主体的义务、权利和责任,明确党内各主体行为的规范,使其行为合理化和有序化。从注重规则内容的效用发挥,到提升规则的有序性,再到规则体系的结构合理,党内法规制度规则在百年变迁中逐渐实现了形式与逻辑,即外部与内部的统一。这使党内法规制度具有了实质性的内容和规范化的意义,从而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一)以效用发挥为核心的规则内容

党内法规制度通过规则对党内相关主体的行为与活动划定了界限,即党内法规制度规则明确了义务、权利和责任等。这既包括对党员、党组织义务和权利的规定,也包括他们活动空间和活动范围的确定。从规则赋予的权利来看,党内法规制度规定了党内相关主体的行为规则和活动空间;而义务则是对党员、党组织等行使权利的约束和责任的规定。根据党所面临的具体任务和目标的不同,党内法规制度规则通过允许、禁止主体行为的方式将特定对象的义务和权利明确下来,并以此为依据在实践中发挥党内法规的效用。

从规则的具体内容来看,党内法规制度从《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起,便开始进行相应的约束与规定。无论是革命时期围绕着党章的制定修改、确立党的民主集中制、建立党的组织制度、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及工作制度、党的纪律等内容规范,还是建设时期根据党的全国执政的客观需要,丰富并发展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内容规范,亦或是改革开放之后根据制度治党的要求,更加注重实体性法规与程序性法规协调建设问题,尤其是新时代围绕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建设问题,开启的各位阶、各领域、各层面、各环节的内容规范建设,党内法规制度规则根据党的建设的发展和要求,规定了相应的义务、权利和责任,重视党内法规制度效用的发挥,保障了党在不同阶段任务的完成和目标的实现。

虽然党内法规制度规则在党的建设的不同阶段有着各自的内部逻辑与效用要求,但它们在确定党内法规规范界限、形成从严治党秩序上发挥着一致的功能与效用。其一,在规范层面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党内法规制度规则通过明确其内容,规范并协调了相应主体在党内的活动与行为,将党内法规制度规范转化为各主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并产生规范意义。其二,明确了党内行为的基本框架并形成了规范意义。党内法规制度规则内容的发展与丰富,使党内各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逐渐形成了一个稳定的、连续的、有序的统一状态,使规范主体之间相互关联并将其稳定在从严治党秩序之中。

(二)以有序性为核心的规则形式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党内法规制度规则大多关注在对党内各行为主体进行普遍性约束并赋予其合理性的内容上。然而,随着党面临环境的不断变化,党内法规制度规则内容的不断丰富和发展,程序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党内法规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党内法规制度规则在明确规定相应主体的义务、权利与责任之外,逐渐关注并规定了党内行为有序化等相关内容,即实现党内法规制度规则的操作可行。

党内法规制度规则实现有序性的首要步骤,是通过党内法规“立法法”对程序的一致性进行了规定。从“制定党内法规的工作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并通过“规划—起草—审定—发布”等程序有序进行[6](P723-724),再到明确党内法规的不同层级创制主体及其相应权限,尤其是明确“制定配套党内法规,不得超出上位党内法规规定的范围”,“对上位党内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做重复性规定”[7],党内法规制度规则通过明确操作程序并强化其在全党范围内的执行,使党内法规制度完成了有序性的第一步。

党内法规制度规则的有序性还体现在规则内容之间的不矛盾性、协调性、和谐性上。除明确制定程序与制定主体及其权限外,党内法规制度规则通过内容的定期清理与修正,实现了规则的一致性。从2012年开始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通过废止、宣布失效、进行修改等多种方式,“一揽子解决了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有力维护了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有利于党内法规制度的遵守和执行”[8]。这解决了党内法规制度规则之间相冲突的问题,大大提升了党内法规规则的一致性,为党内法规制度的内部协调与逻辑完整提供了程序保障。

(三)以结构合理为核心的规则体系

在百年发展历程中,党内法规制度规则呈现出数量上不断增加、内容上覆盖范围更广的发展趋势,这从客观上对精准划分党内法规制度规则提出了要求。新时代,随着一大批党内法规的出台和施行,明确党内法规制度规则结构成为推进党内法规制度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的党内法规制度规则结构,不仅要求不同层次的规则应层次分明、逻辑合理,更要求不同规范领域的规则应前后照应、严谨一致。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的党内法规规则应以有机组合的结构形式,将党内法规规则呈现出来,进而实现党内法规制度规则的有序和高效。

从不同层次规则结构来看,党内法规制度规则逐渐构建起层次分明且上下配套的层次结构。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这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遵循,也是党成立以来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在明确党章为根本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党内法规创制主体的层级性、调整事项的包容性和规范内容的抽象性等标准,党内法规制度逐渐明确了基本规定、全面规定和具体规定。以党章为核心,以党内法规效力位阶为标准,以四级层次(党章为根本规定,准则为基本规定,条例为全面规定,规定、办法、规则、细则为具体规定)为区别的纵向划分,构建起了党内法规制度规则的层次结构。

从不同领域规则结构来看,党内法规制度规则从最初以党的建设划分为基本类别逐渐发展到当前按照党内法规制度发展规律进行专门规章制度领域划分的“1+4”基本框架。以党章为根本,以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为基本划分的领域结构,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党内法规制度规则横向划分中存在的内容交叉、划分牵强、难以全覆盖、变动性大等问题。这也表明了党内法规制度规则在内容不断丰富、效能不断发挥的基础上,开始从自身发展规律和特征的角度来构建类归分明、逻辑合理、严谨一致的领域结构。

三、对象:微观到宏观的转化升级

党内法规制度对象是党内法规制度的指向与范围,它随着党面临的实际形势与目标任务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与发展。从明确党内事务相关对象逐渐发展为涉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等各方面的对象,党内法规制度对象经历了从微观到宏观的转化升级。由此呈现出党内法规制度指向与范围的多样化发展趋势,亦体现了制度对象从简单有形向复杂抽象的转化。

(一)以“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为对象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便将党员和党组织明确为党进行内部事务管理的重要对象。在党的第一个纲领中,对党员的条件及纪律要求、党组织的成立及工作进行了相关规定。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更是直接以章节划分形式明确了“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等具体对象。随着党的建设的不断发展,党内法规制度对象开始逐渐细化、聚焦,如在党员中进一步规定党的干部这一对象,在党组织中进一步明确党的组织制度、各级组织等多个对象。在党内法规制度的长期建设中,即使党并未明确界定党内法规的对象,但“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却是实际建设中的规范对象。

改革开放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由自发走向自觉,其对象也在界定“党内法规”概念的过程中逐渐明确下来。1990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界定了“党内法规”的概念,即“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6](P723)。由此,“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也相应地被明确为党内法规制度的规范对象,并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指引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方向。党内法规制度通过概念界定的方式,明确了对象的范围,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际指向和规范意义的发挥奠定了基础。

围绕着“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这一对象,党内法规制度通过进一步具像化的方式,细化了党内法规制度对象的指向和范围。关于“党组织的工作、活动”,一方面,明确了党的各级组织(如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等)的产生、职责及其相关机构的规范问题;另一方面,明确了党的上下级组织关系(如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等)的规范问题。关于“党员行为”,一方面,明确了党员条件、党员发展、义务权利和纪律约束等问题;另一方面,聚焦党的干部这一特定对象,明确了党的干部的定位、选拔、建设等一系列问题。党内法规制度对象的明确及其具像化,使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具有了具体指向,并能够使其具体规范更加聚焦和精准。党内法规制度通过义务、权利和责任的规定将党所秉持的理念“制度化”于党组织及党员的一切工作、活动和行为之中,使党内法规制度对象逐渐呈现出“制度性”的特点。

(二)以“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为对象

“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是党内法规制度对象从“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逐渐发展、升级而来的。“党的建设活动”是党内法规制度自开始建设以来就不断被明确和逐渐发展起来的对象,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随着党成为全国执政党,尤其是在党制定的政策与国家政权建设发生密切联系的时候,“党的领导活动”开始逐渐发展为实际建设的对象,但这一对象未在党内法规制度中明确。由此产生了党内法规制度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如在党内法规的分类上,涉及党的领导的相关党内法规,或是单独列出,或是简单地划归在“其他”一类当中,经常处于“尴尬”境地。“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等划分方式的出现,使“党的领导活动”在党内法规制度的实际建设与理论认识上实现了统一。

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立法法”方式明确了党内法规制度的对象及其范围。在重新界定“党内法规”概念时,明确了“党内法规”是“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的专门规章制度。将“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界定为党内法规制度的对象,解决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对象与理论对象难以相对应的问题,同时还明确了不同层级制定主体的相应权限。凡是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事项,由中央党内法规作出规定,如党的中央组织增加了根据“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法规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如根据“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相关职责”制定法规的权限[7]。“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作为规范对象,既表明了党内法规制度对象在范围上的扩大,又明确了党的领导活动在不同层级党组织中的具体体现。

党内法规制度对象从“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发展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是党根据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际发展情况与自身发展需要,对客体对象进行调整和升级的结果。由此,党内法规制度完成了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活动在党内法规制度层面的形式化与对象化。当然,党内法规制度对象的调整、发展与升级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是党内法规制度理念及其规则与客观实践之间始终保持动态平衡的过程。这种对象发展的动态平衡,使党内法规制度有了明确的运行场所和作用范围,保证了党内法规制度有效性的发挥和治理效能的提升。

四、载体:法规文本体系的规范化表达

党内法规制度载体是制度存在和表现的样式,赋予党内法规制度以形式的意义。载体将党内法规制度的理念、规则、对象等要素统一起来,并使之以条文的方式表现出来,为党内法规制度的呈现提供了重要依托。党内法规制度载体,从最初较为简单的文本形式,逐渐发展为有明确文本名称、规范表述方式、体系化文本的复合样式,体现了党内法规制度从语言到文本的规范化和体系化发展趋势。

(一)规定七类法规名称

党内法规的名称是伴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的发展而逐渐丰富起来的。在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的阶段,党内法规,一方面以“纲领”“决议案”“组织法”“章程”等具有长期指导性的名称形式出现,为党内法规制度的发展奠定了文本基础;另一方面,一些以“中央通告”“令”甚至是“信”等为名称的文件,在革命形势不断变化的特定情况下,发挥着与党内法规相同的功能。在党成为全国执政党并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党内法规开始逐渐使用更具有“法”意味的名称,大量增加了“条例”“规定”“细则”等名称的使用。

改革开放后,党以“立法法”的形式明确界定了党内法规的名称,即“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6](P723),之后又将其顺序调整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7]。由于“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的制定主体位于同一层级,使用不同名称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各制定主体的制定习惯不同,因此可以实现这四类名称内部顺序的调换。目前,以“规则”为名称的党内法规数量稀少,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力度与范围也较小,因此名称顺序的调整有利于“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这一层级党内法规功能的整合。

党内法规名称的确立,为党内法规制度载体建设尤其是文本名称规范建设明确了方向。其一,明确了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历史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与党内法规的关系,即“党内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党内法规”,为党内法规明确了名称界限。其二,体现着党内法规名称与党内法规制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党内法规的效力位阶。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党章、准则、条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可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四类名称。党内法规名称使用权限的规定,使党内法规具有了可依照的效力位阶划分标准与依据。

(二)明确条款表述方式

由于党面临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环境的不同,党内法规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表述方式,其规范性参差不齐。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党内法规的制度建设存在着以习惯、潜规则等为载体的多种表述形式,它们或以明文规定的方式规范着党的建设,或以心理认同的方式发挥着各自的作用。由于这些非正式制度的规范方式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导致制度固有的规范性遭到破坏,因此具有具体性、可感知性等特点的条文表述,便逐渐成为党内法规表述的主要形式。随着制度治党建设实践的发展和依规治党理念的提出,党内法规制度的载体已经逐渐从多种表述形态发展为以明确的规章条文为主的形式。

在长期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条款形式是主要的也是普遍使用的党内法规制度的表述方式。在明确“党内法规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条文可由若干款组成,款下可分项、目。内容较复杂的可分章、节”[6](P725)之后,党对其进行了补充,尤其是对条款表述方式进行了区分,明确了其与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即“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9]。另外,最新修订版制定条例在明确条款形式表述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条款的层级编排问题,“党内法规一般使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7]。

条文记录和表达了党内法规的基本内容,并且将党内法规制度的特征以规范化的、可了解的方式表述出来。其一,以条款为表述方式,使党内法规内容排列有序、简洁明了,既区分了与以段落等为表述方式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不同,又从条款的层级编排中明确了党内法规制度规则的结构。其二,以条款形式作为党内法规的一般表述方式,表明了党内法规制度在载体上的规范化。以规范化载体形式将党内法规制度的结构与内容表现出来,使党内法规制度在具有形式意义的基础上发展出相应的价值意义。

(三)形成文本规范体系

党自成立起,便通过制定、执行、学习和遵守一个个党内法规文本来规范党的活动和调整党务关系。党内法规制度的内容决定着载体的形式,“专门规章制度”的定位决定了它的承载形式必须是具有规范性的文本形式。在党内法规制度的百年发展中,党内法规制度逐渐发展为集文本语言规范、文本结构规范、文本集合规范的规范体系。党内法规是在全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文本,同时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党内法规的约束力在全社会范围也产生了“溢出效应”,因此,无论是在党的内部还是在全社会的范围,党内法规必须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体系性规范。

第一,党内法规语言的首要要求,是明确易懂、简明扼要、严谨一致且避免有歧义。当前,党内法规用语的“法规体”,包含有社会通用语言、法律专业术语、党内专业术语,并以明确、简明、平实、程式化为基本要求和特征。第二,党内法规文本的三项内容应明确、齐全,即党内法规的标题明确发文机关、事由与法规种类,党内法规的内容通过明确总则、分则、罚则、附则构成文本框架,根据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不同规范形式进行文本的发布。第三,文本形态由当前的党内法规选编汇编、党内法规单行本、党的建设专题选编、党的文件和文献中的部分党内法规等较为复杂的形态,逐渐发展为具有体系性的以选编汇编和单行本为核心的形态。

党内法规文本规范体系的不断发展,代表着党内法规制度载体的规范意义的成熟。党内法规制度的要素统一于文本之中,明确的“法规体”用语、“三要素”内容、多样书籍形态为党内法规制度提供了规范化的载体体系,将党内法规制度规则所蕴含的内容和理念以文本语言、文本结构、文本形态的形式呈现出来。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内容得以体现的形式,载体的规范化推动了党内法规制度内容规范化的进程,文本规范的体系化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党内法规制度的体系化。

结语

在长期的对党内法规制度的认识中,常常将制度理解为一系列见之于文字的规则,因此,党内法规制度的变迁便被简单地理解为规则的内容发展及其分类排列的变化历程。然而,党内法规制度作为一个系统,是由制度的四大要素——理念、规则、对象、载体所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党内法规制度都是不完整的,或者说是无法形成系统的。党内法规之所以在百年变迁中逐渐成为制度而非规则集合,源于其法治理念的不断内化、规则从形式到逻辑的合一、对象从微观到宏观的升级以及文本表达的不断规范化和体系化。这四大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使党内法规制度这一系统能够根据党所面临的环境与任务的变化而适应性改造,与环境互塑共生,实现与外部系统的动态平衡。正是这种动态平衡,使党内法规制度可以通过自身建设与调整,促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与统筹推进,在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中推进法治中国的全面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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