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霍尔果斯市市委党校 席晨
民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体系,当今社会经济环境日益复杂,《民法典》的连带责任,其目的是能够以此作为基准,将债权人的权益进行有效维护。因此,为了更有效地执行连带责任制,本文对有关连带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1]。
罗马帝国是率先提出连带责任的地方,随着人们的法律概念不断加强,逐渐将连带责任施为法律。我国《民法典》实践中,有时会涉及两个及以上自然人,当权利人的利益受损时,相关负责人将承担连带责任。对当事人而言,需承担一些隐含条款等额外的责任,对履行其义务的任何正面或负面影响均由自然人承担[2]。
共同侵权一般指两人以及两人以上的人的危害行为,只要是对他人权益造成不良影响,都算入共同侵权。两人及以上的人造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具体表现为,侵害结果是两人以及两人以上的人造成的。如果是非故意性,也不是多个人造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学术界对此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此种行为在侵权之前并未蓄意开展。所以,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也有学者提出,虽然侵权行为的产生不存在蓄意成分,在开展对案件的审理时,需要联系侵权后果明确[3]。
是指两人或者是两人以上从事的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危险行为。这一行为需要有一个前提,即无法明确知道损害由谁造成。在法律实践中,法官会判定开展共同危险行为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4]。
是指两人及以上的人共同进行造成别人的权益遭受损害的危险行为,在不能明确知道具体是哪个人导致的情况下,会追究共同实施者承担连带责任。避免对受侵害者的真实生活带来更为严重的影响,保障受侵害者的正当权利[5]。
由于合作或是合伙所造成的连带责任,主要是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之中团队共同开展的工作,每一个人都要承担责任。在法院判决中,需要依照国家法规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具体比例应结合合作控股情况进行相应责任的合理划分[6]。
连带责任委托代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代理人在权利方面并不清晰,以致授权合同本身的不确定性较强。二是因为代理人因欺瞒导致的连带责任。三是因违法造成的连带责任。代理人在明知后果的前提下,依旧进行相应的非法行为,就必须追究其责任[7]。
在民商法对代理关系上有明确的界定,厘清了案件的委托以及代理人之间相应的连带责任。具体表现为:在对案件代理之中,代理人将其当作自己的保护伞,从事了相关的侵权行为,被代理人就要遵循民商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如果双方事先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可以有效避免出现连带责任的局面[8]。
由于建筑物出现倒塌等情况,对当事人形成严重的安全威胁,应要求建筑物的所有人承担的责任。在实际案例中,以上行为造成连带责任的情况频繁发生。如,行人突然被建筑物上方所掉落的物品砸中,但行人无法知道究竟是建筑物中的哪个人进行不良行为,行人可向当地法院提出调查申请,若在调查之后依旧不知道谁伤害自己的,可以让建筑物的共同所有者共同承担有关责任,对责任人提出相应的索赔[9]。
在股份制公司设立时,即使没有将公司的发起人加入法律所规定的范畴之中,将来公司缴纳全部资本金时,公司发起人也和公司之中的全体股东一起承担这一义务。股份制公司运营时,若是财务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则公司必须用注册资本金偿还债务,如果没有连带责任制度,股东可能会将自己的责任进行逃避,对于债权人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由于实现了连带责任,股东也须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10]。
近些年来,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融资、借贷等行为大幅度的增加。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让保证人也加入借贷等不同活动中,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全面的保护。保证人需要明确连带责任的相应要求,若是出现债权人不能或者是拒绝还款的情况,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求当事方不仅需要明确自身本就应承担的责任,还需要明确担负的连带责任。在进行审判活动时,随着当前经济纠纷的出现频率和复杂程度越来越高,难以明确侵权人的责任并作出有效的判断。尽管从实际的法律角度来看,可以在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不将所有侵权者起诉。法院可对提起诉讼的侵权人和未提起诉讼的侵权人定义被告构成的侵权行为,确定侵权人之间的赔偿。
一般法院会要求原告共同起诉本次案件所涉及的所有侵权人,但原告将始终持有起诉权,一种情况是法院基于法律关系形成的民事法律来行使权力,即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形成的诉讼权。对于原告来说,等同于是原告行使了自身的合法权利。在一些侵权案件中,在诉讼程序中解决的选项拖延到执行阶段,导致处理程序不合理[11]。
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出现了流于形式的现象。民商法与实体法是互补的关系,在对部分案件进行处理和执行时,一旦出现实体法和相关的程序法之间存在矛盾时,程序法就需要作出让步。
在实际案例中,几乎不同的案例会涉及不同的特征和问题。因此法务必首先将案件相关的证人和证物等进行完全的收集,科学且客观地对案件责任进行判断。《民法典》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有必要根据实际进行改进[13]。
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是法律公正、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在侵权案件中,如果被告的侵权事实不客观,那么被告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充分保护。民法典的连带责任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往往会遇到许多疑难问题。鉴于此,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其责任也必须由法律法规确定。有关自然人必须承担公平、公正的赔偿责任,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选择侵权人时,必须遵循以往被告身份变更认定的方法,并应尽快将连带责任和多重责任纳入相应的共同诉讼。如果简单界定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精神,难以保护当事人和被告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充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将连带责任纳入诉讼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要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效衔接,必须以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为目标。民法典条款规定,当某一连带债务能够偿还原告的全部债务时,法律将允许原告选择一名被告独自偿还债务。对债务人来说,如果同时存在个人债权和连带责任总额,法院必须承认独立债权。
基于民法典的实践特点,设计者需要在当前实践活动反馈的基础上,更加明确的界定必要的限制性规定。在法律纠纷处理困难的情况下,容易出现程序不合理,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情况。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不同法律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在民法典中,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并不明确,因此,直接影响连带责任的判决。在诉讼过程中也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选择。鉴于此,程序设计者必须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制度空间。首先,要全面平衡诉讼工作原则,同时也要充分重视诉讼效率原则,并将其作为基本价值标准。最后,与实体法有关的规定和程序还必须进一步深化[12]。
总之,现行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规定是解决许多民商事纠纷的基础。由于法律规定的范围比较广,在个别案件的细节判断上仍存在一定的差异,必须根据社会情况进行统一和有效的调整。鉴于此,本文主要以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为基础,并从四个方向提出了可行的策略,目的是为了解决未来基于民法典的相关民商事纠纷中较为复杂的问题。进一步探索连带责任法的制定与完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效结合,法律法律程序的创新与完善,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