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廉民企制度要素、作用机制与实践逻辑

2022-01-01 01:29陈寿灿涂言豪
关键词:政商民营企业要素

陈寿灿,涂言豪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随着《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清廉浙江建设的决定》《关于推进清廉民营企业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政策出台,“清廉民企”开始频繁出现于官方话语中,并以浙江为试点在全国各地市推行。在我国深化市场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型的制度背景下,“清廉民企”坚持“两个健康”的基本要求,符合现代企业伦理的一般内容,已然成为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命题。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清廉民企的建设工作方兴未艾,但通过对浙江省各地市民营企业的问卷调查和分析抽样,其所得数据整体上反映出当前清廉民企的建设现状:政企沟通的相对失效导致民营企业对政府工作开展持消极态度;民营企业受困于经营理念、生产规模等因素,其自身对清廉民企的响应程度十分有限,特别是规下企业普遍缺乏清廉管理意识,相关清廉建设工作难以开展;政府、商会等组织所制定的清廉民企政策文件虽然配置了具体实践方案,但缺乏配套的理论支撑和说理基础。这导致清廉民企制度在面向市场、政府、企业的工作难以有序开展,无法联动、协调各类市场主体发挥清廉民企的机制功效。

由此观之,我国清廉民企的实践理论与逻辑亟待深化。从政策意义上看,作为制度化的民营企业改革方案,清廉民企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我国未来民营企业发展的基本范式。而随着市场化改革及新型政商关系的提出,传统市场理论的企业逻辑逐渐无法满足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需要。整体上看,清廉民企要求民营企业更新经营理念,投入管理成本进行改制,但这也可能在企业管理中产生非必要损耗与错误成本;且“股东中心主义”公司治理理论要求民营企业在最短时间实现股东团体的最大收益,这导致诸如“企业合规”“员工素质培训”等非即时性收益的改制工作对民营企业缺乏吸引力,员工参与程度不够,最终导致有关清廉、诚信的企业文化成为企业管理层面的宣传标语。

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清廉民企的推行受到来自政府、企业等多方因素影响:一是民营企业难以与政府达成有效的合作交换;二是市场主导下民营企业过分关注盈利,惰于负担额外的管理成本与社会责任;三是服务型政府在纵向层级与横向部门之间缺乏同步与协调。因此,如何消弭这些负面因素亦成为填补清廉民企的实践逻辑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二、清廉民企的基本制度要素

斯科特认为制度具有多重面相,是由符号性要素、社会活动和物质资源构成的持久社会结构,并由此将制度内涵划分为“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文化认知性要素”三个基本面向。[1]在此基础上,美国社会学家朱克尔将制度化过程看作是某一状态或动态变量。而清廉民企满足称之为“制度”的各项特征要素,且各要素在实际运行相互联系、影响,呈现彼此联动的要素结构。基于语义分析,“清廉”一词的涵义在中国政治话语内古今相承,传统意指公权力运行的应然价态,体现为针对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而随着民主政治的扩张和政治话语的逐级下放,该标准在现代的适用区间得以扩展,因而在清廉民企中可被理解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清廉道德要求。在这一过程中,“清廉”赋予了清廉民企制度以较为浓重的政治色彩。从产生环境来看,清廉民企在社会市场中指涉民营企业的道德趋势,其“清廉”要求民营企业满足现代商业伦理的道德逻辑、制度,旨在强调现代市场下民营企业主体的规范化运行。因而,清廉民企在价值上表现为资本的道德性立场,反映出“精神资本”的基本特征,即“个人所固有的或个人从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得来的精神力量和体力”[2]。此外,基于对制度外部化证成的考量,“清廉民企”旨在促进民营企业合规经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因而作为制度主体的企业自身如何培育企业文化,优化企业清廉环境,成为清廉民企制度发挥实效的关键。

因此,政治建设、商业道德、企业管理等因素的充分释义说明清廉民企符合基础制度要素的三个面向,即清廉民企的规制性要素表现为满足政制设计所需的相关政策性文件;规范性要素表现为我国市场转型背景下的商业道德要求;文化认知性要素表现为民营企业的清廉文化建设内容,并最终落实到企业合规、内控等实践形式上。

(一)规制性要素:规范系统的政策性文件

从合法性基础上看,规制性要素以工具理性为逻辑起点,主要表现为负责制度运行的操作规范和承担制裁职能的法律法规,侧重通过规则、法律、奖惩等指标体系为制度提供合法性、合理性依据。从性质上看,规制性要素反映出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及策略,以达成相对稳定的规则系统,而制定主体本身需要承担维护制度的支付成本,并监管制度的日常化运行。

具体而言,清廉民企建设的规制性要素面向政府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主体。在政府层面,浙江省各地市均制定了有关清廉民企的规范性文件,如宁波市印发的《推进清廉民营企业建设的实施意见》、温州市出台的《推进清廉民营企业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从上述文件内容看,如何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培育建成新型政商关系成为当前政府对待“清廉民企”建设的主要面向。在人民团体层面,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广泛开展清廉民企的政策落实工作,其具体包括独立制定指导性意见、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建制定相关文件等,进一步说明清廉民企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如宁海县工商联在履行宁海县委、统战部关于“清廉宁海”“亲清家园”建设等重要文件基础上,协办各县级部门单位制定与部门有关的建设通知(与宁海县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成立宁海县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与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建联“依法保护企业家健康成长”工作站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在社会组织层面,清廉民企规制性要素的主要形式体现为行业协会、企业联合制定的相关协议、倡议。从效力来看,这类文件规制性较弱,仅在社会团体内部实行,但社会接受程度和社会宣传效果上更优,在对接落实政府、商会文件基础上,该类文件成为有关民营企业清廉建设的重要规制力量。如温州近百名企业家联合成立温州清廉民企建设联盟,意在聚焦“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推进清廉民企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规范性要素:“诚信”“公平”的市场道德趋势

规范性要素主要包含制度的价值样态,反映出制度对其内部主体的道德支配程度。在表现形式上,规范性要素体现为多元化的价值规范体系,这种价值规范合乎社会伦理的基本要求,并在有关行业内形成特定的约束性期待。作为道德资本的外化形式,清廉民企符合道德资本的精神内核,本质上要求“道德在资本的生产过程中发挥引导、协调、监督的作用”[3]。清廉民企制度在政府的合理规划及引导基础上,激发民营企业在诚信经营、企业合规等问题上的能动作用,因而呈现为市场机制下的道德价值导向。

对于清廉民企内部蕴含的道德资本价值,有学者认为其包括信任、忠诚、互惠、团结、尊重、正义等细化要素[4]。这些要素在社会文化、社会行为的上升过程中发挥着道德纽带作用,并最终达成社会对市场道德的整体预期。但是,上述要素的列举方式在某一制度的价值序列中呈现出随机性与分散性特征,难以从系统上解释清廉民企的规范性价值内容。针对这种规范性要素的说理局限,韦伯认为:“在‘一种要求伦理认可的确定生活准则’这样一种意义上所说的资本主义精神……每一种试图对此给出最后定义的尝试也必须暂置一旁”[5]。因此,对于清廉民企的规范性要素内容解读,不能仅从“清廉”“民营企业”等基础性概念出发,而应当优先考量其所面临的社会、市场背景,满足符合本土市场导向的相对性理解。

传统交易理念和相对封闭的政商关系影响限制了我国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从交易观念上看,受制于市场法治化程度低、地缘社会等因素,传统市场中“人情社会”的关系交易现象屡见不鲜。弗朗索瓦在对东亚民营企业抽样调查后发现,“关系盛行”引起了若干商业问题,并为政府及商业腐败提供温床[6]。而从传统政商关系看,政府资源大量向国有企业倾斜,严重挤压民营企业向政府商会的沟通渠道与交流空间。

由此来看,清廉民企的价值逻辑和道德根源主要围绕市场环境下的诚信与公平展开。一方面,政府有责任为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达成“亲”“清”的政商关系互动;另一方面,企业自身的廉政建设既减少了交易成本,又激发了企业内部的生产积极性,以此形成良性的企业经营模式。清廉民企所容纳的规范性要素,弱化了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道德经济博弈,资本道德化使得政府、民营企业、市场三方之间达成相对的集体理性:政府传统“创收式”思维被深化职能改革的服务意识取代;民营企业的廉洁理念,有效提升其生产效率并促使资本规模进一步扩大;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极大缩减交易成本,企业竞争得以优化。清廉民企的规范性要素使得受功利主义影响的个体理性倾向被市场主体间的集体理性取代,民营企业对成本效益分析的话语比重缩小,更为强调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

(三)文化认知性要素:清廉企业文化

文化认知性要素的合法性来源于制度内各主体间相互包容、认可的文化理解,这种文化的产生介由塑造的符号载体,将抽象的规范性价值外化为客观的符号系统,形成制度的文化框架。而对于制度的认知,则通过该文化框架,联结起外部环境与内部个体,最终转化为关于制度的社会性行为。

清廉企业文化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内涵,强调民营企业健康、诚信经营。从现有政策看,清廉企业文化作为清廉民企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已然成为政府培育与提升民营企业良性经营的基本要求。①“清廉企业文化”官方见于浙江省工商联等部门《关于推进清廉民营企业建设的实施意见》中,该意见中指出,“清廉企业文化是清廉民营企业建设的根本,要以人为本,以文化人,不断培育和提升以‘廉洁从业、诚信守法、行为规范、道德高尚’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对于该制度性的文化分析,美国社会学家克鲁克洪对制度内文化价值取向的感知要素进行形态化整合,提出了文化基本取向的模型脚本,其具体包括“与环境的关系”“时间取向”“人的本质”“活动取向”“责任取向”“空间取向”等要素[7]。“清廉企业文化”主要面向“人的本质”与“活动取向”两个维度。从人的本质看,民营企业的伦理个性一方面源于企业经营者自身伦理水平的系统内化,另一方面,以员工道德作为企业伦理的构成内容,整体上包含着企业伦理的发展趋势。从活动取向看,清廉企业文化注重民营企业精神培育,一方面要求企业层面坚持清廉、公平的经营理念,尽可能实现风险自控,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形象;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员工坚持个人效益与企业效益相统一,提高自身参与度与责任感,在活动取向上实现从“个人”上升到“群体”的转变。在现代市场管理中,民营企业的有效运作愈发依赖良好的文化系统协同,民营企业必须依据其自身固有的知识系统和价值理念,催生以道德资本为核心的“清廉企业文化”融入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三、清廉民企制度的要素作用机制:联动与强化

清廉民企各制度要素之间呈现出动态联合并互相强化的关系趋势。这种趋势在各主体间主要表现为:政府、商会为市场运作提供清廉民企的政策性指导,并为民营企业提供政府产品服务;市场通过民办平台、商业联盟等社会性组织对民营企业的清廉建设进行规范性引导;民营企业则通过承接政府与市场的服务与指导,在其企业内部层面开展有效的文化认知性清廉文化建设,实现“清廉民企”制度的有效落地。整体上看,规制性要素主要指向“清廉民企”的制度运行,注重制度实施的外部环境;规范性要素指向“清廉民企”的价值内涵;文化认知性要素则注重描绘“清廉民企”的外化形式。从要素作用机制看,区别于权力差序下的“政府、市场、企业”逐级管制的层级关系,政府、市场、企业三者在“清廉民企”建设中互相协助、影响,由此形成制度内部要素的联动机制。

(一)政府—市场:培养清廉透明的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一词伊始于2004年世界银行公布的《营商环境报告》。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市跟进出台配套优化制度,旨在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商环境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②参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2 条。。具体而言,营商环境指涉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由此可见,清廉民企的设计初衷恰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契合,旨在形成清廉、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而这一目的的达成,必然需要政府在制度落实中充分引导,发挥市场的主导性作用,积极引导民营企业诚信经营、良性发展。

从政府与市场的双向关系看,政府规范与市场指导为清廉民企提供了充分的制度性保障。清廉民企作为政府面向民营企业的服务型产品,在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在政府层面表现为规范清晰、协同配合的部门联建机制,在市场层面表现为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及氛围。其中,地方政府对内通过统战部、工商联牵头,纪委机关、组织部、宣传部、营商办、公检司法等单位联建开展清廉民企工作协调机制,努力打造纵深推进的顶层架构;有关单位对外联署或独立公开相应政策性文件,向民营企业释放廉洁、合规的良性评价信号。而市场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承担倡导诚信、公平价值取向的职能定位,另一方面发挥市场机制,打破企业清廉改革的成本问题、规范问题,发挥道德资本在民营企业生产中的增值作用,使“清廉”等于“利润”的思维方式深入企业经营发展理念,激发民营企业在清廉建设中的积极性、参与度。

(二)政府—企业:亲近、清廉的政商交往关系

从政企交往模式看,清廉民企制度符合“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基本要求。以“亲”“清”为核心的新型政商关系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商关系的深刻反思和重新定位,重新阐释了权力与资本的规范关系,再次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力和优越。概括而言,“亲”即要求政府广泛接触民营企业,积极作为、靠前服务;要求民营企业家同政府多沟通、多交流。“清”即要求政府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清白、纯洁,禁止以权谋私;要求民营企业家洁身自好、遵纪守法办企业。清廉民企的制度初衷即是政府积极为解决企业经济发展问题而提出的制度性强化方案,本质上要求规范企业家和企业组织的市场行为、提升行业自治能力。因此,政府、企业双方在互动纳入到清廉民企制度化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正确发挥政府的经济管理和服务功能,通过搭载政企通畅的服务交流平台,推动政企沟通常态化运行,畅通企业反映意见诉求渠道,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最突出、最现实的发展问题,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在清廉价值内化作用下,端正政企关系认识,规范商企主体在政商关系中的行为,从对权力的依附迈向与政府的合作治理。

(三)市场—企业:以人为本的清廉价值导向

整体上看,清廉民企在市场与民营企业的双向关系说明其制度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就制度主体而言,市场、企业二者密不可分,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的清廉建设好坏深刻影响到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程度。而从各要素功能上看,市场反应的道德价值导向在内容上基本与企业价值内化趋同,区别仅在于二者分别指向清廉民企的应然价态与实然样态。清廉、公正、诚信等价态标志着市场为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价值引导,通过市场机制活化道德资本,促使民营企业主动开展清廉建设,以廉治企。

具体而言,“清廉”所指的精神力量,恰对标于“人”的道德本质,主要表现为伦理性原则教化民营企业的规范、操守。这一关系与黑格尔提出的“伦理-教化-道德”异化过程相似,即在经济场域内扮演“经济人”和“社会人”的企业主体,符合其“人”的能动本质与异化扬弃的二重性特征,因而在优化管理的“辩证否定”中发现企业发展的本质,并用以实现企业自身的精神超越。基于上述理论,清廉民企最终指向于民营企业主体,表现出制度本身的主体性、能动性特征。①但需要补充,实践概念确立的主体性维度并不排斥其他因素干预。在否定“唯政府论”的同时,清廉民企亦应防范对主体性维度的过度偏执。任何仅依靠企业自主性创设的制度化构思,均表现出极端的自由主义倾向,来自个体的“自由选择和决定”作为公正的根本原则用以反对抹杀个体的功利主义,虽然在合理性上更进一步,但忽视了生产过程中复杂的社会关系与矛盾。因此,对于清廉民企的主体性讨论,应当确认和强调主体间性,达到政府、市场、企业的交互联系。对于道德资本的主体性维度,有学界观点指出其具体的两种适用形态,即理性关系形态与主体觉悟形态。理性关系形态指向企业内外部协调,旨在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共享资源,达到经济上的帕累托最优;而主体觉悟形态指向企业主观精神状态的觉悟程度,其觉悟之好坏决定了企业经营的价值取向,而往往具备良好觉悟的道德资本则因经营活动的合理性,进而产生正向收益。诚然,这种资源共享的发展理念与企业文化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在规模以下企业(以下简称“规下企业”)中并不显见,规下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受限于生产规模、员工数量、经营方式等多方因素,难以有效开展“清廉”的企业文化建设。目前来看,清廉民企制度的企业建设工作尚处于试点与起步阶段,占据多数的规下企业在清廉建设工作中并不显著,但随着未来政府、市场形成标准化范式与实践标准的出台,以人为本的清廉民企制度要求有关清廉建设需进一步落实到规下企业群体,推动清廉民企工作在整体市场环境中保持常态化运行。

综上,清廉民企的基础性制度要素在内涵上相互交融,功能上相互影响和强化。规范性要素作为清廉民企的价值导向,代表了以企业为市场主体所应具备的理性、德性,符合道德资本的一般要求,因而规范性要素在清廉民企中处于核心地位。但规范性要素并不拒斥规制性要素,并对其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性。廉洁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必须在社会组织的引领下运行,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作用于制度和机制层面,在制度层面表现为厘清政府部门的职能边界和企业的经营边界,并在法治框架下得以明确,从而尽可能地释放企业的自主空间,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机制层面表现为重塑官员与企业、企业家之间的互动规则。政治家、官员和民营企业家在扩展的政治秩序、理性化官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关系里,根据法律和规则行事,各司其职。此外,文化认知性要素在清廉民企建设中所发挥的制度化维持与扩散功能表明,规范性要素为文化认知性要素提供了合理性的价值基础,道德资本的现代价值导向为清廉民企建设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作为一项内生性制度,清廉民企的内化传递过程受制于民营企业群体是否共享类似廉洁、诚信等市场价值信念,且清廉企业的“组织密度”与“清廉民企”制度的合法性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以上三种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共同支撑起社会主义市场下“清廉民企”的规范与实践活动。

四、清廉民企的实践逻辑

清廉民企要求民营企业践行良好的道德理念,符合市场经济下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辩证统一。目前情况看,清廉民企建设尚处于政策构想的起步阶段,科学与实践的暂时性脱节呈现为社会科学对于“专门性”观察结果的准确性缺失[8]。事实上,清廉民企建设不能囿于现代企业道德的伦理研究,而应兼顾“如何确保民营企业进行有效道德管理”的实践命题,以此形成科学规范的实践理论。虽然当前对于“企业道德管理”的实践面向主要表现为“关注人的生存和发展”“改善企业工作环境”“成立相应的企业伦理规范与评价指标体系”等主体性维度研究[9],但政府因素的必然介入,使得清廉民企即使依赖于民营企业的主体性发挥,也应当创设合理的政府整合机制,使其成为清廉民企建设的预设前提。基于此,清廉民企的实践逻辑实则围绕政商关系展开,旨在促使清廉民企制度化要素间达成互助交融的共生体系。

(一)政府层面:系统施策的顶层设计安排

韦森认为,中国的政治企业家、经济企业家以及处在社会博弈安排中的各类参与者应该在相互的社会博弈中,更加注重中国社会体系内部的正式制度规则的形构、制定和建设[10]。中国特色新型政商关系的核心内涵在于“亲”与“清”。而这种“亲”“清”政商关系表现出典型的非人格化特征。所谓人格化,常见于传统政商关系中,具体指以往民营企业在处理职能各异的政府部门时,必然考虑各单位独特的利益需求和行为偏好,其部门间相对繁琐的工作流程,其结果是进一步加重了民营企业的交易成本,严重影响民营企业的经营生产。而在新型政商关系中,“亲”和“清”相互条件的设定,政府与民营企业的边界得以明确,而“非人格化”的政商关系特征,弱化了不同政府部门对于“清廉民企”制度安排的无序干涉,并对各行政机关提出服务精细、职能明确的具体要求。

从制度属性上看,清廉民企具有多重属性,如法治属性、经济属性、政治属性等,这种属性决定了其制度工作开展情况更为复杂,各部门在分管事务时容易产生交叉治域,如纪委、监委、检察院监督企业是否廉洁规范,法院、司法局对企业内部、企业间纠纷依法进行法律调解或裁决,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联络企业经营日常及规范管理,银行、税务局对企业内部财务进行检测并提供相应金融服务等。因此,多元的政府部门纳入到清廉民企的运作体系,必然要求政府在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基础上,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用以确保清廉民企工作有效推进。“亲”“清”的政商关系必然要求政府在制度安排上厘清各部门的职能边界,并明确其法治框架,从而尽可能地释放企业自主空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此外,政府应切实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制度,重塑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互动规则。通过观察当前浙江省各地市关于开展“清廉民企”的政策性文件,可以发现其共性内容皆主要围绕“党建领导”“协调机制”“数智赋能”“示范引领”等核心问题进行深描,如2021年杭州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起草并经市委印发的《关于深化清廉民营企业建设的若干措施》中,要求政府在“清廉民企”建设中着力机制建设,以“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召开企业推进会议”等方式持续凝聚清廉民企建设合力。事实上,政府发挥清廉民企制度的指导功能离不开各政府单位的协调配合。在具体建设过程中,政府办公室牵头召开政商沟通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市场难题;统战部负责牵头做好企业家培育、企业组织协调、企业常态化跟踪管理服务等落实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运行态势,配合做好民营企业家政策技能培训、挂职培养锻炼等工作;财政局统筹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清廉民企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安排财政专项经费为民营企业家的教育培训、活动组织、参观考察等提供经费保障,充分发挥会计协会的作用,协同做好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等。综上,在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与配合下,从构建制度体系出发,配齐总体实施意见、操作执行方案、工作时间安排、交往规则清单、评价体系等,自上而下统筹推进,稳步施策,才可形成上下联动的一整套清廉民企工作机制。

(二)市场层面:有效介入社会组织力量

博克斯认为当前社会改革将创新视为是一个创建以公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结构的复兴实验过程。[11]随着社会治理由单一向多中心治理的转换,党政包揽的传统政府运作模式已然不符合我国治理现状。“全能型政府”所体现的刚性工作方式亦弱化了社会组织和公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事实上,事业单位或非政府组织已然进入到中国社会治理结构,并广泛作用于社会、教育、经济等多个领域,但一味强调政府分权、多中心化,将必然导致公共决策、执行的拖沓冗长、效率低下。因而对于治理视域下的社会性组织而言,则必然要符合介于政府与个体单元之间的亚政治属性,也即在非政府框架下体现出倾向政府意见的价值偏好,此种治理主体的作用在于更好地协调政府与个体之间的沟通交往,在充分体现民主自治的同时,表现出对良善政策的基本偏好。在清廉民企的制度化要素结构中,社会组织一般发挥着规范性要素作用,通过市场由上而下传递道德资本信号,这种社会组织形式往往表现为“社会与经济发展中心”“企业服务机构”等民办企业,但其组织一般发端于政府,因此表现出政府授意下的非公有制属性,旨在鼓励社会第三方咨询机构快速发展的同时,淡化清廉民企的政策研究与建设过程中的行政色彩。通过调研宁海县亲清家园①宁海亲清家园,即“宁海县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服务中心”,其基本目标与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立与党政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涉企服务平台关联热线,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实行跟踪督办回访,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创建企业家智库和企业家诉求反映“直通车”,及时回应处理企业诉求,畅通企业家建言渠道;搭建政商融合交流平台,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引资引智、联络联谊等活动,促进政企、政商良性互动;培育亲清文化,实现亲清共融,促进政商互信共荣。建设情况,笔者发现宁海县亲清家园在宁海县统战部、工商联的工作协同下,介由宁波协同社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宁海县社会与经济服务中心等民营平台形成了良好的企业布控体系,并协助政府完成大量服务性工作。相较于政府组织,诸如宁海亲清家园这类民营组织一般采取“公益服务+有偿服务+转移支付”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创新采用“服务外包”“委托运行”和“授权”方式,针对当地企业需求形成了包括司法服务、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金融保险、知识产权、企业培训等一系列创新服务产品,在拓展政府服务企业内容的广度、深度,融入企业经营活动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实践效果上看,作为统筹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的社会第三方组织,其建设方式具备可复制性,建设经验值得推广。在多主体治理的市场机制框架下,社会性惠企组织在“清廉民企”建设中主要发挥五个方面的功能。(1)保障监督功能。发挥纪律检查和检查监督作用,推进企业服务“最多跑一次”,保证惠企补助政策安全到位,畅通企业投诉举报平台,营造“企业合规”“良性竞争”的良好企业环境,全面助力民营企业发展。(2)社会服务功能。社会组织通过对涉商涉企服务机构和平台进行组织整合,孵化培育清廉民营企业家,服务引导、协调涉商涉政事务,促进社会服务体系的全面建成和健康发展。(3)法律服务功能。社会组织通过下设警企服务中、司法服务联络站、驻商会法官服务工作站、和调解工作室等二级机构,协调统筹公检法机关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依法风险评估、守法预防整治、违法协调处置、执法善后处理等工作,提供多元化、系统化的法律服务。(4)企务服务功能。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安全生产管控、政策科技服务、知识产权申报、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决策咨询、企业文化建设等多方面服务。(5)政务服务功能。协助政府履责,对商企开展信息传递、法规宣传、政策引导等相关工作,服务于政府职能转变并致力于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事实上,清廉民企的地方实践,其核心即在于建立或寻找构建适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亲清政商关系实践平台。通过统筹政府与民营企业,相关社会组织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交由社会服务机构运营,或通过与民营企业达成管理合意以满足市场服务需要,充分发挥企业家群体作用,由商会主导运作,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入驻办公,由企业评价服务质量,以各类有形载体对接政商主体,服务政商双方,建立政商互信,最终在清廉民企建设中实现科学持续的社会第三方评价体系。

(三)企业层面:内部转变传统经营理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已然成为政府、企业良性互动的必然要求。除政府致力于打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外,民营企业自身应当在政商关系构建中自主转变,改变原先与政府商会之间的依附性关系,并寻求与政府间的常态合作模式。对于民主透明的企业文化环境,美国经济学者巴罗曾尝试将政治因素引入经济增长模型,其通过对大量跨国经济数据的分析,得出民主和经济增长具有某种非线性关系[12]。在廉洁文化的培育过程中,民营企业应当重点关注员工道德建设、培养企业成员对清廉文化的认同度,继而尝试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例如通过《廉洁通知书》《岗位廉洁工作守则》等形式,告知员工廉洁自律工作守则,共同营造建立良好的商业秩序和发展环境,引导公司员工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除优化企业伦理模式外,企业仍需要对防范商业腐败等问题形成内部工作机制。如制订和完善各项监督制度,形成企业内部的预防工作机制;协助建立企业内部的法律合规部门;协助企业健全财务、采购、供销等经营环节规章制度。总而言之,唯有在伦理与制度的双重构建下,企业清廉文化才能释放出可见的利好信号。

因此,当前民营企业应当增强企业组织对新型政商关系的适应程度。一方面,企业应当主动反映自身诉求和发展情况,事实上,部分企业对于自身清廉文化建设保持一种亟需但无从下手的状态。企业应当尝试主动建立与商会组织的交流,充分利用发挥政府商户组织在信息资源、政策指导的正向作用,适时推广自身建设经验,并经由政府沟通平台向外进行长效宣传及示范。另一方面,民营企业自身应当摆脱股东利益中心的传统思维影响,这种传统思维尝试抹除伦理意识与单纯的经济效益之间的直接联系,并认为过度地强调道德会导致伦理意识在经济社会中的滥觞。诚然,企业需要关注其当前效益,但亦应当关注长期利益,适当聚焦社会效益而非仅关注自身利益,这种利益观念的转变有利于企业塑造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社会形象。

五、结 论

当代中国企业伦理演进的研究,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企业七十多年来进步历史的记录,亦是对中国企业革命性进步的反思。“清廉民企”的提出建立在我国当前不断深化的市场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型背景下,因此其必要的理论逻辑应当满足政商关系、现代企业伦理、企业合规等方面要求,并以此转化出相应的基本实践范式。在市场这一“人类分工合作的扩展秩序”中,清廉民企作为民营经济发展的改革方向,其背后彰显的“善”与“德性”的道德资本,要求市场体制不断迈向规范化、理性化。清廉民企使以企业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充分的体制性保障,促使市场道德伦理关系格局取向有序化,进而架构起主体之间相互平等、自由竞争的经济社会伦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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