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飞
(焦作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河南 焦作454002)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为提升农村物流业的规范化综合管理,让电子商务平台能够快速渗透到农村物流行业中,势必要加强人们对农村物流行业以及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了解,准确把握促进农村物流发展的条件,切实打造一套稳定的、持续发展的农村物流体系。由于当前我国农村农户比较分散,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农业经营模式,农副产品的生产作坊多以家庭为单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农村农作物的生产与种植都呈分散状态,同时由于没有对农产品实施集中化的管理,导致种类繁多,使成长期和收获期呈现各不相同的情势,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第三方物流公司实施集约化的管理。C2C电子商务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其主要是指借助网络形式为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搭建一个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产品交易平台,农产品的交易额不会很大,两者可以直接交易。消费者还能通过该平台来选择自己需要的产品,不仅能清楚地把握整个交易流程,还能提高效率。因此构建一套C2C电子商务模式的农村物流发展体系很有必要[1]。
农村物流业主要将C2C电子商务模式运用在农资对内以及农产品外销等对接方面。首先,相关利益者能够借助具有海量信息及人员集中的电子交易平台对各自的需求进行沟通了解,并达成自主协议;其次,借助网络资源还能够对平台中各类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核对,通过横向对比同类产品,达到对周边行情的及时掌握。借助该平台不仅可以促进农产品信息发布及运作效率,还能加快其流通速度,使生存率得以大幅提高,尤其像生鲜蔬菜类较难保存且极易腐烂的农产品,能够将其及时地送至市场。
就目前情况来看,农村电子交易平台在交易方法、内容以及模式上仍然处于需要深入研究的阶段,尤其是发布信息、拍卖以及置顶信息等方面,这些方面对农民增收致富有着极大的促进意义[2]。
首先,农民普遍存在经济能力较弱的情况,尤其对于网络通信方面的费用承担起来比较吃力。其次,大多数农民未接触过现代化信息技术的熏陶,思想观念比较守旧,对信息时代的认识不够充分,对网络安全持怀疑态度,致使农村电子商务模式开展困难重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C2C电子商务模式下农村物流发展体系的构建。
大多数物流公司不愿意深入农村开发物流市场,究其原因与农村地理位置及环境有很大的关系,大部分农村处于偏远地区,山路险峻,环境恶劣,农户呈分散居住模式,这不仅会加大物流配送成本及难度,还会对物流公司规模化管理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农村道路交通运输这一基础设施问题是当前我国农村发展受限的一个主要因素,大部分农村经济基础比较落后,相较于城市,农村交通道路设施建设还存在较大差距,其物流体系仅仅以畜力或人力等单一的运输方式为主,导致效率过低,因此只有少部分物流企业如邮政企业支持偏远农村物流运送,势单力薄,阻碍了农村物流体系的发展步伐[3]。
目前我国农村信息化建设力度不足,仍有地区未实现互联网的覆盖。
由于部分农村人口稀少、居住分散、位置偏僻,物流运输通道难以打开,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物流量过小,所获利益也比较少。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前期需要大量投入,各物流公司考虑到经济效益及成本通常不会选择开拓农村市场。
为加大农村物流模式推广力度,改善现状,需构建第三方物流外包形式,在C2C电子商务平台上达成交易后,需将物流产品外包到第三方物流公司寄送,就目前来看国内第三方物流公司在农村市场业务范围的开拓比较少,渗透力不够,配送只限于城区和周边,使得农村物流网络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农村物流配送成本造成直接的影响。所以,需要通过物流二级外包的模式对这类情况加以解决,在拟定第三方外包形式及内容上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进行[4]。
当前我国C2C电子商务贸易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飞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逐渐扩展,现有的淘宝、天猫等平台比较成熟,据相关数据显示,这类电商交易平台蕴藏着巨大潜力,现代化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参与到电商环境中,若C2C电子商务模式的农村物流发展体系能够借助或挂靠这类专业性较强的电商平台,将在信息传播推广方面拥有很大的便利。各大物流企业不仅需要引导和鼓励C2C电子商务模式的农村物流,同时还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惠农扶持政策,以便能够帮助其得到更快捷、更安全、更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农产品推广平台的扩张和宣传力度的增大,促使农产品更好地与市场层面对接,最终形成一套满足所有利益者的农产品流通体系[5]。
低利润是以往第三方物流公司不愿意参与农村物流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而相关的违约处罚机制以及制度保障也是物流公司考虑的重要因素,所以构建C2C电子商务模式的农村物流平台除考虑经济效益、利益分配主体和相关战略实施外,还需要同步配备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等制度性的保障措施,才能消除涉农经销商、物流公司以及广大农户的顾虑,合理控制虚拟网络环境中的农资交易风险,建立一套完备的农村物流诚信评价机制,严格规范税收征收标准,对交易者道德风险和投机动机加以约束,从政策方面保障利益主体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6]。
若C2C电子商务模式单凭农产品需求、农资生产以及经销商、农户三方自发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会存在缺陷,由于C2C电子商务模式的物流体系包含了第三方物流公司、网上交易的双方以及网络交易平台3个必要条件,任何一方的缺失都难以通畅地构建该模式。加之当前我国农村物流系统发展不够成熟,仅处于初级阶段,因此为促进C2C电子商务模式深入农村,政府需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相关部门也需承担起农村物流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还要致力于国际流通渠道的搭建,引导和帮助农村电商走向国际市场。
综上所述,基于C2C电子商务模式的农村物流发展体系构建需要农户、物流企业、政府部门及相关企业的多方参与。农户层面需加紧对电商技术的深入学习及培训,物流层面需引进更多的物流公司及开发原有电商平台,政府层面需扩大优惠扶持力度,才能构建一套完备的农村物流发展体系并促进其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