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亦冰
作为北宋前期的“计省”,三司在财政管理中扮演何种角色,其“财权”包括哪些内容,限度如何,怎样运作,一直是学界颇为关注的话题。与此同时,人们受朝廷“不预”国计,贡赋“一归三司”,①《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3807页。“中书主民……三司主财,各不相知”②范镇:《乞中书枢密院通知兵民财利札子》,见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四六《百官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493页。等说法影响,往往将居于中枢决策层的中书门下宰执,③北宋朝廷决策层,主要包括掌握最高裁决权的君主以及二府宰执。本文关注的财政管理事务,主要与中书门下宰执相关,考察的主要对象也在于此。但某些情况下,枢密院长官也参与财政决策,为免疏漏,全文通以“宰执”称之。作为理解三司财权的参照系。在早期研究中,学者基于皇权、相权斗争这一视角,多执着于辨明三司、宰执的从属关系,进而比较其各自财权大小及独立性。④如钱穆、漆侠、汪圣铎等强调三司分宰相财权(钱穆:《论宋代相权》,见宋史座谈会编:《宋史研究集》,台北:国立编译馆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1958年,第456—457页;漆侠:《赵匡胤和赵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见氏著:《求实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汪圣铎:《两宋财政史》,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607页);王瑞来、张其凡、傅礼白等则认为北宋宰相仍掌握财政大权(王瑞来:《论宋代相权》,《历史研究》1985年第2期,第111页;张其凡:《三司·台谏·中书事权——宋初中书事权再探》,《暨南学报》1987年第3期,第48—49页;傅礼白:《北宋三司使的性质与相权问题》,《山东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第79页)。但由于缺乏对“财权”内涵的界定,相关讨论始终无法达成共识。
研究路径的调整,始于宫崎圣明《北宋中书与三司的统摄关系》一文,①宮崎聖明:《北宋の中書と三司の統接関係について》,《史朋》34号,2002年3月,第1—11页。其在反思中日学界关于三司、宰相关系两大对立成说(“三司独立”说、“三司下级机关”说)基础上,通过考察财政政策的决定过程(特别聚焦于茶法),分析了北宋不同时期中书、三司统摄关系的实态。宫崎氏认为,宋太祖、太宗两朝,三司与中书均直属于“独裁君主”,二者各自独立;但在真宗、仁宗二朝,随着边军粮草的迫切需要,以及茶法的屡次调整,宰相参与到“茶盐酒税”等财计决策中,并自天圣年间以降逐渐获得了决策主导权。②宮崎聖明:《北宋の中書と三司の統接関係について》,第1—11页。宫崎氏的研究,将抽象的“权力”落实于具体化的决策过程,并注意到不同时期二者关系的差异性,其论断具有说服力,极大推进了学界对三司、宰相关系的认识。此后,学者多着眼于政令形成过程,在认同北宋财政决策权集中于君主前提下,就三司、宰相对收支大数的掌握,③黄纯艳:《宋代财政史》,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62、63页。以及各自取旨渠道等问题进行了考察,④张亦冰:《北宋三司与宰相职权关系新探》,《史学月刊》2019年第1期,第19—25页。进一步揭示了北宋财政管理中两大主体关系的具体面向。
宫崎圣明虽不再执着于比较财权强弱,但仍立足于考察二者“统摄关系”及决策主导权之变化。换言之,上述研究,多将三司与中书门下视作财政管理中相互对立的实体,从职权“争夺”角度,关注二者如何依托君主旨意或制度规定,获得对财政事务更多的“决定权”。在此思路下,学者较少讨论中书、三司职权的划分方式及其得以运作的“能力”基础,尤其是建立在二者密切互动基础上的财政信息获取与分析能力。事实上,围绕财政管理的职权分工与能力维系,中书、三司经历了持续的协调与博弈,其各自职能、权限与彼此配合方式也有所变化;在此过程中,二者的职权与其行政能力间,或存凿枘之处,影响财政管理的实际效果。这就促使我们思考以下问题:在北宋君主直接统辖下,三司财政管理的基本依据为何,这些依据如何规范其与中书的互动、分工模式?在此分工模式基础上,中书、三司于官僚体制所处的位置,又塑造了怎样的权能关系?这种权能关系在何种情况下得以维持,又是否能适应北宋财政管理的需要?
三司日常财政管理,多为“常程计度”“簿书期会”等所谓“日生烦务”。⑤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二〇九,治平四年闰三月丙午,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5090、5091页。此类文账案牍审核工作,内容庞杂而头绪纷繁,同时专业要求较强。三司若每事进奏,不但将使君主、宰执负担过重,本司事务也将大量积压。制订相应标准,划分三司与朝廷的事任分工,并赋予三司一定自主处置权,从而完善财政分层管理机制,实属势在必行。因此,考察三司财政管理自主权之依据,分析其在依据形成过程中发挥何种作用,乃是理解三司、中书分工方式及各自权限的基础。
北宋太祖与太宗,相较此后的君主,往往倾向于“独断”政务,如宋太宗“躬亲机务,纶旨稍频”,甚至形成“有司指挥,多以劄子取圣旨”⑥田锡:《上太宗条奏事宜》,见《咸平集》卷一,成都:巴蜀书社,2008年,第15页。此奏系太平兴国七年(982)十二月上。之局面。就钱谷之务而言,有司多以丛脞琐事进奏取旨,由君主直接做出具体指示。与此同时,自太宗后期起,中书宰执在财政决策中的角色逐渐重要,至道元年(995)正月,太宗规定三司“起请擘画钱谷刑政利害文字”,须由中书、枢密院“检详前后条贯,同共进呈”君主,⑦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职官二之四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3011页。当年五月,复命中书参校三司孔目官李溥条列三司钱谷利害七十一事,“其四十四事可行,遂著于籍”,①《长编》卷三七,至道元年五月己未,第814页。可见在太宗安排下,宰执逐渐参与对三司所拟财政政策、制度方案的审核,以备君主顾问。但总的来说,面对纷繁庞杂的钱谷事务,宋廷尚缺少必要的层次划分与分流机制,各管理主体的参与方式、处置权限,主要取决于君主旨意。②周佳:《北宋中央日常政务运行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60—65页。刘静贞:《皇帝和他们的权力》,台北:稻香出版社,1995年,第61—71页。
随着进奏取旨的政务数量增多,君主、宰执负担日重,需将部分庶务交予行政职能部门处理。③周佳:《北宋中央日常政务运行研究》,第119—124页。大中祥符三年(1010)二月十二日诏:“三司、提举库务、提点仓场、管勾国信官应自来承准宣敕条贯,并仰遵守,不得将有条事件再具劄子,上殿取旨。若实有不便,乞行改正者,具状以闻。”④《宋会要》仪制六之五,第2403页。对于“有条事件”,三司不得再以劄子面奏取旨;纵使其间存“不便”之处,亦只得以奏状方式进呈。此举主要为纾解朝廷决策压力,提高政务处理效率,在当时并非特例。如为避免开封府、审刑院等机构凡事奏报朝廷,以致庶务积滞,宋廷亦依据事件情由对其政务加以分流。
对直属中书的行政职能部门而言,政务分流未必意味着有权自主行遣,以审刑院为例,据景德四年(1007)七月诏:“自今官吏犯赃,及情理惨酷有害于民、刑名疑误者,审刑院依旧升殿奏裁,自余拟定用刑,封进付中书门下施行”,若刑名拟定允当,审刑院无须进奏,但须实封报中书施行,以便“令宰相更为约束”。⑤《长编》卷六六,景德四年七月戊辰李焘注,第1470页。相比之下,三司不隶中书,其对于“有条事件”,具有更多的自主处置权。嘉祐元年(1056)正月,知谏院范镇针对仁宗“下行有司事”,曾作如下论述:
臣伏见三司、开封府居常以明有条贯事作情理轻重,上殿进呈,及进入取旨。又诸司事有丛脞微细者,并皆奏闻。乃是陛下以天子之尊,下行三司使及开封知府与诸司事。皆有司不能任责,以至上烦圣虑;非惟上烦圣虑,又失为政之要,而亏损国体。伏乞指挥,今后三司、开封府公事,内有情理轻者,听便宜行遣。⑥范镇:《上仁宗论不宜下行有司事》,见《宋朝诸臣奏议》卷八《君道门》,第66页。
奏议所云“上殿进呈”与“进入取旨”,指三司面奏与申奏状两类不同的进奏取旨方式。其反映的政务分流原则,与大中祥符三年诏关于“有条之事”的规定具有一致性。根据范镇论述,当时三司与开封府之政务,倘若“明有条贯”,且无“情理轻重”等适用性问题,则可“便宜行遣”,全权处置,其不须进奏取旨,自然也不必关报中书“约束”。
北宋所谓“条贯”或“条”,多指在具体诏敕基础上修订、整合而成,并载于令、式、编敕、条例等“法典”的行政法条(如林特等大中祥符年间编定的“茶法条贯”),⑦王文涛:《宋例与宋代法律体系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年,第47、122页;戴建国:《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97、198页。但更多的政务,已非上述令格式法律体系所能涵盖,尤其如枢密院、三司等源于使职之机构,其职掌本非令文规定,故日常行政更多依赖以“例”为中心编订的法规体系:其一为“编敕”,即选编、删定较重要敕例,经其按统一体例被编定为综合性法典,“‘编敕’的实质就是‘编例’”;其二为“条例”,或曰“条式”,即对各类“例”随时随事加以编定,形成一种灵活性较强,在某项具体制度领域内发挥指导作用的法规(楼劲:《魏晋南北朝隋唐立法与法律体系:敕例、法典与唐法系源流》下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597、605页)。而载录于上述令、式、“编敕”、“条例”中的法条,亦即对具体诏敕抽象而成之“条贯”。而“有条事件”“明有条贯”之事,即指三司可检得相应法规,照章处置之政务。天禧五年(1021)至天圣元年(1023),三司曾置发遣祠部司,审核祠部发放度牒。虽然该机构存在时间不长,且并非三部之一,但仍可从该机构职掌,略窥三司依“条贯”直接行遣政务的方式。在天禧五年二月,朝廷接受三司建议,对发遣司审批开封府界度僧奏请之流程做出如下规定:
应诸处奏到文状,并批送三司,委开拆司依发放例置历抄上,发与发遣司,委本司将祠部照证帐按及宣敕条贯勘会合度数,限半月内印押,通判部官发放。候给讫单状到,勾销元帐。候印押了,具道数实封发与开拆司入递,赴当官点名给付。①《宋会要》职官一三之一九,第3380页。
三司开拆司收到批下开封府界申请批度给牒之奏状,即登记入历,并交付发遣司处置。发遣司由盐铁司勾覆官,前、后行,以及祠部手分等吏人组成,共同“发遣”度牒事务。其收到开拆司发来批度奏状后,即须对批度数量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审核。发遣司据以对勘的材料有二,其一为祠部“照证帐按(案)”,即祠部据以批度的文账底本,当度牒发放完毕,发遣司收到收据后,须对“照证帐按”加以勾销;其二为批度遵行的“宣敕条贯”,②关于此处“宣敕条贯”的具体含义,嘉祐年间韩琦《进嘉祐编敕表》中有所述及:“应中书、枢密院圣旨札子、批状,合行编录者,悉改为‘宣’、‘敕’。”(韩琦:《进嘉祐编敕表》,见《安阳集》卷二七,舒大刚主编,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编:《宋集珍本丛刊》第6册,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510页)此外,熙宁详定一司编敕时,也曾规定,凡皇祐四年(1052)编敕后,所降一切“圣旨札子、批状”,“中书颁降者悉名曰‘敕’,枢密院颁降者悉名曰‘宣’”(《长编》卷二八六,熙宁十年十二月壬午,第6995页)。可见所谓“宣”“敕”,分别为法典编修中,对二府下达具体指挥之统称;而“宣敕条贯”,即指编敕之中,在既有宣、敕基础上编定之行政法条。即给付度牒所依据之法规,发遣司据此勘验度僧数量无误,遂用印发放度牒。此外,在三司所下牒、帖指令中,当须明确引述所据“条贯”,如欧阳修于庆历五年(1045)为河北都转运使,曾引述三司牒中依据条贯做出的便籴粮草时限要求:“当司近准三司牒:为便籴斛斗仰依《编敕》,至三月终住便,更不展限者。”③欧阳修:《奉使河北奏草·乞展便糴斛斗限》,见《欧阳修全集》卷一一七,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1800页。
综上,三司财政管理中,倘若“明有条贯”,则可“便宜行遣”,君主、宰执不参与决策、施行各环节。换言之,三司的政务自主处置权限,取决于条贯之有无及其适用性。需要说明的是,条贯的本质,系对具体诏敕加以抽象升华,使其适用性、解释力及稳定性得以提高,以便尽可能涵盖千差万别、变化多样的具体事务。张方平在受命编修《庆历编敕》时,认为编敕者当“依律门类,而备其起请之因、参详之意,本末悉具,乃名‘编敕’”,但当时“治宁岁久,事目滋广,天圣之后,文簿猥烦,乃许编修官删润而加损益,或数事并一条,比附有所不尽,天下承用,多失法意”。④王巩:《文定张公乐全先生行状》,见张方平:《张方平集·附录》,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792页。面对浩繁庞杂的诏敕,辨析其本末缘起、适用情形,进而对其删修损益,使之成为便于诸司检索参用,含义明晰的“条贯”,乃是对编敕官员的最大考验。⑤就三司而言,条贯适用性的暧昧,除不利于其高效合理处置政务,还造成了看似矛盾,实则密切关联的另一结果:如前引范镇所言,条贯“情理轻重”是三司解释其自主处置抑或进奏取旨的重要理由,乃至成为其推卸责任的“借口”。由此观之,条贯规定的适用性与解释力,往往取决于其编修主体与编修方式。而据司马光所述:“钱谷之不充,条例之不当,此三司之事也”,⑥司马光:《体用疏》,见《司马光集》卷四〇,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900页。可见调整、维持财政管理条贯之恰当,本系三司职掌。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三司财政管理所据“条贯”的生成过程,以及三司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加以考察。
如前所述,三司财政管理所据条贯的形成,往往依托于“编敕”、令、式等法典编修活动。笔者将以“编敕”为中心,⑦北宋之“编敕”,并非单纯的行政法典,而是包含了刑法与行政法规(戴建国:《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第60页),后者是北宋前期行政中适用性最强的法典。考虑到作为刑法条目的“编敕”,与本文关系不大,笔者暂不讨论。从参与主体与编修方式入手,梳理三司在其中的作用。⑧除“编敕”外,嘉祐元年编定《禄令》,亦“命近臣,就三司编定之”(《长编》卷一八四,嘉祐元年九月甲辰,第4448页);熙宁元年,针对“皇亲月料,嫁娶、生日、郊礼给赐”,亦由三司“看详”,“检定则例,编附《录令》”(《宋会要》礼六二之四二,第2136页),此不赘述。
北宋三司财政管理所据“编敕”,首先为针对本司的“一司敕”。三司主持本司编敕,始于真宗朝咸平年间。咸平元年(998)二月,负责详定编敕的给事中柴成务,在关于《咸平编敕》体例的奏议中表示:“条贯禁法当与三司参酌者,委本部编次之”,①《宋会要》刑法一之二,第8212页;《长编》卷四三,咸平元年十二月丙午,第922页。主张三司与其他机构不同,不但应独立编敕,且应由本部门官员参酌编定。次年,真宗据此建议,诏命户部使索湘、盐铁使陈恕、度支使张雍以及三部判官“取三司咸平二年三月以前逐部宣敕,分二十四案为门删定”,至当年七月三十日,索湘上《三司删定编敕》六卷,诏令颁行。②《宋会要》刑法一之二,第8213页。此时的三司,正处于三部分设长官时期,“各置使局,不相总统”,③《长编》卷五四,咸平六年六月丁亥,第1205页。各部分别承受诏敕,故编敕须盐铁、度支、户部三使及本部判官协同斟酌删定。就体例而言,《三司删定编敕》依三部二十四案分门,与作为“海行编敕”的《咸平编敕》据《唐律》门类分门完全不同,这大约因诸案为三司日常行政之基础,以案分类编敕,便于官吏检索。
景德二年,三司一司敕内容得到进一步调整。当年九、十月间,权三司使丁谓、④此处需要对丁谓与此次编敕的关系略作交代。丁谓代刘师道权三司使,时在景德二年五月乙卯(《长编》卷六〇,第1339页),此时已在真宗命官编录三司宣敕后。故景德二年编敕,本非安排丁谓主持,其所以曾由丁谓奏进,可能因其为三司长官之故。三司盐铁副使林特先后进呈《三司新编敕》十五卷、三十卷本,真宗下令依奏施行。⑤《宋会要》刑法一之三,第8213页;《长编》卷六一,景德二年九月癸亥,第1367页;《宋会要》刑法一之三,第8213页;《玉海》卷六六《诏令·景德三司新编敕》,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7年,第1256页。三司于一月内两次编定《三司新编敕》进奏,笔者怀疑,后者系对前者“详勘”、删定之产物,因编敕初步编定完成进奏后,须屡经删定,方得颁行,故编定进奏时间与删定后进奏、雕印颁行时间多不一致。此后的《景德农田敕》以及《大中祥符编敕》《景祐编敕》《庆历编敕》等亦是如此(《玉海》卷六六《诏令》,第1256、1258页)。此次《三司新编敕》之编定,经过了“编录”与“详勘”两环节:“编录”宣敕的主要负责人为林特、判三司勾院陈尧咨、判度支勾院孙冕等三司官员,刑法官仅审刑院详议官李渭一人参与;⑥《宋会要》刑法一之三,第8213页。至于“详勘”的参与者,则主要为刑法官,分别是审刑院详议官周寔、大理寺详断官彭愈、开封府兵曹参军孙元方。⑦真宗之所以命刑法官详勘,除为加强“编敕”法条本身的合理性、严密性,可能与参加编敕的三司官员陈尧咨等获罪被贬有关。总的来看,在景德二年的这次编敕活动中,三司官员在“编录”即选取删定法条之环节居于主导地位,刑法官员主要在编录后发挥审核补充作用。
除“一司敕”外,三司负责财政管理,还须依托针对钱谷事务的各类专门编敕。以田土产权、税赋管理事务为例,其基本法典之一即为《景德农田敕》。景德二年,真宗命权三司使丁谓“取户税条目及臣民所陈农田利害,编为书”,丁谓于当年十月庚辰即编定进奏,后又与户部副使崔端,度支员外郎崔昈、盐铁判官乐黄目、张若谷,户部判官王曾取《条贯户税敕文》及四方所陈农田利害事同删定,⑧《长编》卷六一,景德二年十月庚辰,第1369页。至景德三年正月七日正式雕印颁行。此次编敕,完全由三司官员编定,并无他司官员参与。其中度支员外郎崔昈虽已不在三司任职,其得以参与,也是因前任度支判官的身份,“尝同编集,故亦预焉”。⑨《宋会要》刑法一之三,第8213页。景德二、三年间编修、颁行《景德农田敕》,与当时鼓励农事的政策背景有关,如景德三年二月,即命州郡长官以劝农使入衔,“少卿监、刺史门使以上知州者,并兼管内劝农使”,⑩《长编》卷六二,景德三年二月丙子,第1386页。故须为相关官员管理人户、田赋事务提供相应法规依据。《景德农田敕》内容较为允当,施行时间颇长。天禧四年,因诸路提点刑狱兼劝农使,掌管各州田赋事务,朝廷各赐《农田敕》一部,俾其职掌有所依据。⑪《长编》卷九五,天禧四年正月丙子,第2179页。至元丰八年(1085)司马光向新即位不久的哲宗、高太后进奏时,仍称“《景德农田敕》至今称为精当”。①司马光:《乞省览农民封事札子》,见《司马光集》卷四八,第1029页。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其他机构所据编敕,均非本司主持,而是由朝廷差两制、侍从及法司官负责。相比之下,三司官员往往直接参与乃至主导本司编敕,进而影响条贯规定内容,显得颇为独特。根据留存至今的《景德农田敕》佚文,其条法包括对各州军两税计征、收纳以及蠲免的具体规定,②如天圣三年(1025)七月,京西路劝农使建议置两税簿印,以革除税租簿制作过程之弊。三司赞同此建议,即引《农田敕》条目为据:“应逐县夏秋税版簿,并先桩本县元额管纳户口、税物、都数,次开说见纳、见逃数及逐村甲名税数,官典勘对,送本州请印讫,更令本州官勘对,朱凿勘同官典姓名,书字结罪,勒勾院点勘。如无差伪,使州印讫,付本县收掌勾销。”(《宋会要》食货六九之一七至一八,第8056页)夏秋税簿由州县攒造,乃是其确定两税摊派之版籍载体,也是征收两税之依据。根据上述引文,《农田敕》对夏秋税簿制作过程中县司登记各项目,州司审核用印、点勘保明结罪等各环节,均制订了具体规范要求。此外,景祐三年(1036)欧阳修在《送王圣纪赴扶风主簿序》中,也称各地官吏在征纳秋税时,受三司约束,禁止因水旱放免税租,乃至加紧征收,“吏无远近,皆望风恶民言水旱,一以《农田敕》限,甚者笞而绝之”(《欧阳修全集》卷六五,第965页)。由于三司具有制度化的独立取旨渠道,关于人户、田赋管理之诏敕,往往直接下三司施行并保存于此,其余诸司并无存档。③张亦冰:《北宋三司与宰相职权关系新探》,第19页。因此,由三司主导条贯编修,当与钱谷规定的专门性以及三司在决策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密切相关。④需要说明的是,在仁宗朝,君主更多命两制等官员组成编敕所,专门从事临时性编敕活动。如天圣、嘉祐年间所修《三司编敕》均由该机构修成,三司官员较少参与其中。其中缘由,尚待详考。本文推测,编敕困难的降低或为原因之一。一方面,景德年间的三司编敕,或为日后的三司一司编敕提供了相对固定的“模板”,编敕不必重定门类,降低了难度。另一方面,随着编敕组织与程序的制度化,朝廷也逐渐对各官司处理相关散敕的技术手段做出规定,以便集中编敕时检索使用。如天圣七年四月,诏令审刑院、大理寺、刑部、三司:“自今参详起请,改定条贯,当降敕行下者,并依编敕体式,简当删定,于奏议后面别项写定,于降敕之际止写后语颁下。”(《宋会要》刑法一之四,第8215页)要求上述机构进奏,若请求改定既行条贯,则须按“编敕”格式删定法条,附于奏议之后;当诏敕下达时,则仅将奏议所附删定“编敕”之语行下,以便奉行官司在现行“编敕”基础上查找、增删。
综上,至大中祥符三年,北宋中央财政管理中三司、君主、宰执间的政务分流机制基本形成:对于“明有条贯”之事,三司可自行处置,不须奏报朝廷。而三司所据钱谷管理相关条贯,多由三司官员主导编定,二府宰执并不参与其中,很难通过“条贯”编修直接规范三司权限或调整财政管理制度。然而,三司、中书围绕“有条事件”的正常分工,因前者掌握了“条贯”编定与解释的主导权,形成了潜在的问题:一旦财政管理内容变化,“条贯”适用性不足或不敷使用,三司可能推卸其处置权,而宰执却难以依托“条贯”编修、调整作出有效应对。
由于条贯的涵盖面与适用性毕竟有限,三司在财政管理中仍须面对大量无条可据之事,必须报请朝廷决策并奉行指挥。⑤据《长编》卷四七,咸平三年十一月,第1033页:“枢密直学士冯拯言中书户房直发札子四道,不由发敕院点检。诏三司、开封府、御史台、进奏院等处,凡受宣敕札子,须见发敕院官封方得承禀。”可见三司不仅须奉行朝廷诏敕,也须听命中书门下“省劄”。在此过程中,朝廷往往“诏三司详定”,或“下三司议可否”,三司得以参与钱谷决策,以备朝廷顾问。⑥周佳:《北宋中央日常政务运行研究》,第252—262页。大中祥符年间,李溥曾任三司使,其所行茶法在宰相丁谓“力庇”之下得以维持;而当丁谓罢相后,真宗命宰相王旦“宜即具诏”,申明“恤民之意”的同时,令三司会同翰林学士、御史商议修改茶法,再交中书门下定夺。⑦《长编》卷八八,大中祥符九年十月丁酉,第2025页。由此观之,三司参议方式、场合及其意见是否得以采纳,当由中书门下与君主决定,三司本身并无主导权。①据康定元年孙沔进奏:“今后中外臣僚,有所见闻陈请者……言天下钱谷,即下三司……小事半月,中事一月,仰所属众官将前后敕条详定奏上。如系制度大事,即下两制、尚书省集议,委中书门下更加省察,然后施行。”(孙沔:《乞诏令先定议而后行奏》,见《宋朝诸臣奏议》卷二二《君道门》,第208页)此后,三司参与朝廷决策,应进一步制度化。
然而,行政职能部门对于决策结果发挥何种作用,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并不完全取决于决策流程中主导权之有无。一般来说,职能部门因业务需要,掌握较多具体信息,其数量与质量直接影响中枢决策部门研判。具体到北宋前期财政管理领域,除了“前后敕条”,三司得以影响朝廷决策的重要依据,即为各类财政数据。因此,若将视角集中于财政数据的掌握与处理,我们或能对三司、宰执在决策中的互动关系及其具体角色,获得更为清晰的认识。
北宋三司“总天下钱谷”的基础,在于对财政数据的汇总、分析与利用。据司马光言:
祖宗之制,天下钱谷自常平仓隶司农寺外,其余皆总于三司。一文一勺以上,悉申帐籍,非条例有定数者,不敢擅支,故能知其大数,量入为出,详度利害,变通法度,分画移用,取彼有余,济彼不足,指挥百司、转运使、诸州,如臂使指。②司马光:《论钱谷宜归一札子》,见《司马光集》卷五一,第1066页。
据此,三司依财政收支“大数”,可“量入为出”“分画移用”,计划财政收支调拨,亦可“详度利害,变通法度”,调整财政制度。三司得以如此广泛地搜集、处理各方财政数据,与其内部架构、职能配置密切相关。如学者指出,三司下辖勾院、磨勘司等财务审核类子司,并隶有大量吏人,在机构、人员设置方面,有能力对各类申报信息加以整理与分析。③周藤吉之:《北宋における三司の兴废》,见氏著:《宋代史研究》,东京:东洋文库,1969年,第48—59页。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三司在国家财政管理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三司作为全国财政信息流通之枢纽,京师官司与在外州军的钱物收支账簿,经整合后,多须主动申省,所谓“举四海之大,而一毫之用必会于三司”,④苏辙:《上神宗皇帝书》,见《苏辙集》卷二一,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371页。故其接触财政数据来源最广、类型最多,掌握数据内容也最为全面。
相比之下,作为中枢最高决策层的中书宰执,往往被认为“不当侵有司之职”,⑤《宋会要》职官一之一七,第2947页。其不必要也不应该亲自负责钱谷计度出纳之事,更无须如三司一般直接掌握全国详细财计数据。如前述大中祥符九年茶法改革,真宗起初欲委托宰相王旦:“茶盐之利,要使国用赡足,民心和悦。卿等宜熟思之。”王旦则回复称:“此属邦计,欲选官与三司再行定夺,臣等参详可否奏裁。”⑥《长编》卷八八,大中祥符九年十月丁酉,第2025页。可见财政决策中,一般由三司官员拟定具体方案,宰执再行定夺,最终由君主裁断,而三司掌握的钱谷信息,对于引导朝廷合理决策,具有关键性意义。
首先,三司全面掌握财政数据及其他各类信息,意味着其得以对财赋收支名目、数量进行全面统计,从而把握其现状与变化。在仁宗朝宋廷举行的数次减省浮费活动中,裁减支费之项目、数量,虽由他官与三司集议拟定,但决策依据则为三司统计财务支给数据。庆历二年裁减浮费时,张方平认为,若欲建立“经久称善”的财政政策,须以三司条列对比支费数量、名目为依据:“令三司将天圣中一年天下赋入之数及中外支费之籍,与昨一年比,并条上,则国家之大计可较而知矣。”⑦《长编》卷一三五,庆历二年四月戊寅,第3234页。朝廷理解国家开支状况及盈亏,须以三司统计支费名目、数量为基础。此外,皇祐二年(1050)九月,包拯奏请宋仁宗亲自精择“内外总计之臣”,考课其政绩,请求“圣慈申命有司,以今之一岁出入,较近年用度,耗登之数则断可知矣。”①包拯:《请选内外计臣奏一》,见《包拯集校注》卷三,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第162页。可见朝廷对历年收支变化详情的了解亦来自三司。
更重要的是,三司得以通过各方申报的收支信息,全面理解财政数据间的内在联系,进而切实理解对财政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并提出合理对策。仁宗统治中期,由于西、北边防形势缓急不定,需长期大量驻军,军粮需求增加,入中规模扩大,茶盐作为折博物越发重要,相应的榷法也随着折博价涨落以及课利增亏屡次变更。皇祐三年,因边境形势缓和,为解决康定元年(1040)以来“三说法”造成的虚估问题,知定州韩琦及河北都转运司又建议恢复景祐三年曾实行的“见钱法”,朝廷遂下三司议。三司进奏,赞同恢复见钱法,其依据如下:
自改法至今,凡得谷二百八十八万余石,刍五十六万余围,而费缗钱一百五十五万有奇,茶、盐、香、药又为缗钱一千二百九十五万有奇。茶、盐、香、药,民用有限,榷货务岁课不过五百万缗,今散于民间者既多,所在积而不售,故券直亦从而贱。茶直十万,旧售钱六万五千,今止二千。至香一斤,旧售钱三千八百,今止五百,公私两失其利。②《长编》卷一七〇,皇祐三年二月己亥,第4080页。
可见三司在全面评估粮草入中数量,花费见钱、征榷物钞引折价及钞引出卖价,进而分析其价格升降原理、后续影响基础上得出结论,并证明钞引价格如此贬值,不但官府需补贴入中者,且入中者难以得利,将减少入中数量,影响边境粮储。
更为典型的事例,是嘉祐茶法通商之决策过程。嘉祐三年,因著作佐郎何鬲、三班奉职王嘉麟上书,奏请东南茶罢官榷,“罢给茶本钱,纵园户贸易,而官收税租钱与所在征算归榷货务,以偿边籴之费”,于是东南茶通商之议再起。当年九月癸酉,朝廷命翰林学士韩绛、龙图阁直学士知谏院陈旭及知杂御史吕景初,“即三司置局议之”。③《长编》卷一八八,嘉祐三年九月癸酉,第4527页。此次改茶法之决策过程持续近半年,至次年二月,朝廷方下诏弛禁通商,并征收商税,园户只据原课额之半缴纳茶租。而促成朝廷做出这一决策的,则是置局集议一月后三司之进奏:
茶课缗钱岁当二百四十四万八千,嘉祐二年才及一百二十八万,又募人入钱,皆有虚数,实为八十六万,而三十九万有奇是为本钱,才得子钱四十六万九千而已,其辇运靡费丧失与官吏、兵夫廪给杂费又不与焉。至于园户输纳,侵扰日甚,小民趋利犯法,刑辟益蕃。
可见在详定茶法过程中,三司官员不但仔细统计了包括课额、实收数、买茶本钱数、利润数等具体数据,更充分考虑到虚估、官吏兵夫杂费等因素对数据之影响,以及榷法之下园户、民众“趋利犯法,刑辟益蕃”的社会效应,得出当前所行榷茶法“获利至小,为弊甚大”之结论。在此基础上,三司请求朝廷仿至和茶法通商“宜约至和之后一岁之数,以所得息钱均赋茶民,恣其买卖,所在收算”,并建议“请遣官询察利害以闻”。面对三司提供的详尽数据分析,以及由此呈现的直观的课利增亏对比,朝廷颇为所动,很快即“遣司封员外郎王靖等分行六路”,“及还,皆言如三司议便”,嘉祐通商法方得以拟定出台。④《长编》卷一八九,嘉祐四年二月己巳,第4549页。
综上,三司全面获取、深入分析各处申报的财政数据及其他各类信息,不但使其得以及时把握全国各领域财政收支整体情况,并比较不同时期、不同地域财政状况的变化、差异,更使其原则上有条件勘验相关财政信息的真实、合理性,进而分析财政状况变化背后的具体动因。虽然由于行政能力、吏治等方面原因,三司往往不能充分实现上述目标,州军所申文账,在北宋中叶“至有到省三二十年不发其封者”,①苏辙:《论户部乞收诸路帐状》,见《苏辙集》卷四〇,第706页。但作为全国财政信息枢纽,三司对财政数据的搜集与分析具有独占性,其作用难以被替代,仍为朝廷财政决策的主要基础。
中书宰执财政决策,往往依托三司提供各类财政数据,本身较少直接从事具体信息搜集工作,这是决策、职能部门分工中的一般状况。但中书依托三司顾问,并不意味着其完全放弃对具体财政问题的管控。如祝总斌所言,中国历史上宰相的职权,主要体现在“议政”与“监督百官执行”两方面。②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5页。具体到财政管理领域,一方面,中书宰执必须有能力对财政数据加以研判,辨别其蕴含的有效信息,发现关键问题,方能推进决策,合理裁断;另一方面,其需具备勘核相关数据真实、有效性之能力,进而实现对相关人员的监督责成。但北宋前期,中书宰执在以上两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局限。
首先,中书宰执自身往往难以自财政数据中辨析有效信息,也无法充分认识数据背后蕴含的关键问题。庆历六年,权三司使张方平“大校国计”,就财政收支数据及相关制度进行了条列说明:“条例盈虚之由、出纳之数,请究其本原,节以制度。章数上,可谓精悉矣。”但中书门下议其奏疏,却难以对所列条目提出建设性意见,“翻阅经时,数议而不能有所措置也”。③王巩:《文定张公乐全先生行状》,见《张方平集·附录》,第792页。另如元丰三年,判三班院曾巩曾比较景德、皇祐、治平年间诸部《会计录》数据,向朝廷论述收支大数变化,但其同时说明,朝廷必须命“有司按寻载籍而讲求其故”,方得以明了“岁之数入,官之多门,郊之费用、财之多端”的具体制度缘由,并据以减省用度。④曾巩:《上神宗乞明法度以养天下之财》,见《宋朝诸臣奏议》卷一〇三《财赋门》,第1106页。由此观之,仅知晓“出纳之数”本身,并不足以充分理解财政利弊,必须依赖三司分析,“究其本原,节以制度”,方可发现“盈虚之由”所在,进而制订对策。⑤相比之下,三司所报不实数据,往往能影响君主、宰执对财政问题的认识,甚至可能导致误判,如熙宁七年二月,王安石与神宗论及京师教阅保甲支费,三司使薛向夸大教阅开支,将储藏给赐钱物的祗候库支出总数,全当作教阅支费数告知判军器监曾孝宽,后者并不了解祗候库支给制度及保甲教阅支费详情,遂直以薛向所言之数进言朝廷,幸而被神宗发现破绽(《长编》卷二五〇,熙宁七年二月辛未,第6083页)。
其次,中书宰执缺乏必要的数据勘核与追责能力。对于三司勘验、统计、整理之数据,朝廷并非无条件予以采纳,往往通过各类旁证,试图对数据加以按验甄别,从而提高决策合理性。⑥如前述嘉祐三年议茶法改革,三司虽提供了详尽数据与细致解释,朝廷仍遣使东南六路,进行了长达数月的实地考察,方确定三司“议便”。此外,他司参议人员,也会对经由三司审核之核数据加以复查,并提出质疑。但临时性的遣官监察,主要针对已得到朝廷关注的重大财政问题,并非常态,所遣官员即使有心尽责,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财政数据,往往难知始末,不得要领,无法起到关防效果。以工程营建为例,宋廷为求防弊,在建筑修造前,多临时遣他官会同三司审批计度,以期相互关防。然而三司官员对于数据编制统计之流程、细节,远较他司官员熟悉;其中各类营私自利的“潜规则”,若非厕身三司,亲历其事之官吏,往往难得其详。至和二年(1055),因“京师土木修造处多”,朝廷欲行减罢,遂遣翰林学士欧阳修与三司“同共相度减定”。在与三司共同计度裁定修造用料过程中,因欧阳修工作仔细,发现负责修造官吏多有“广耗国财,务为己利,恣侵欺于官物,图酬奖之功劳,托名祖宗,张大事体”之弊。如诸处神御殿,用料本坚固精实,极难损毁,“当盖造之初,务极崇奉,栋宇坚固,莫不精严,虽数百年未必损动”,结果官吏不据实数,多报所需物料,“只因两柱损,遂换一十三柱”,且朝廷虽屡次差官“检计”,但结果多有出入,以致朝廷难得其实,无法取信,“只凭最后之言,遂致广张功料”。至于其他数百处“军营、库务,合行修造者”,情况亦大同小异,“使厚地不生他物,惟产木材,亦不能供此广费”。欧阳修不禁感慨,自己因获得机会,“准敕”与三司协同减定修造物料,方得窥见其中隐情,“于三司略见大概”,其他类似损耗钱物工料之弊尚“不可悉数”。①欧阳修:《论罢修奉先寺等状》,见《欧阳修全集》卷一〇八,第1640页。由此可知,钱物支用部门制订开支预算,往往“大张其数”以牟利,或贪没多余钱物,或以为羡余邀赏,朝廷很难察觉。
此外,宰执本应通过课绩并黜陟官员,保证财政数据真实与相关制度落实。但在实践中,全体财政管理官员,包括“监临物务京朝官及知州军监、通判兼监物务者”,其印纸均由三司勘验核查,“任内所收课利,委三司磨勘增亏”;②《宋会要》职官五九之三,第4635页。知州军任内增添户口,亦“仰三司比较诣实数目”,③《宋会要》食货四九之九,第7098页。再报中书门下所属审官院考校。至皇祐年间,三司使叶清臣针对转运使副制订六等考课法,④《长编》卷一六六,皇祐元年二月戊辰,第3984页。“上供不足者皆行责降,其岁漕逾额则升擢之”。⑤《宋会要》食货三九之一九,第6862页。由此观之,在于财政管理相关的人事课绩中,三司亦发挥着主导作用,中书宰执亦须依托三司审核研判,方可行黜陟之权。
综上,作为“有司”的三司虽须奉行朝廷指挥,但其作为全国财务账簿申报之枢纽,配置有专门的财务审核机构、人员,得以掌握最为全面、系统的财政数据信息,并依托超越他司的整合分析能力,形成对行政信息占有与解释的优势,进而对决策进程乃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相比之下,宰执虽可获得部分财政收支数据,但在数据研判与决策过程中,往往难以发现关键问题,在决策施行后亦难以及时获得反馈,进行有效追责,因此不得不高度依赖三司搜集的情报与分析意见。
如前所述,真宗朝宋廷曾大力整顿财政管理体系,并通过编敕“立法”规定了三司自主处置事务的范围、方式,三司、宰执分工明确,前者行遣“有条事件”,不必奏报;后者负责无条贯事务决策,并在必要时顾问三司,参酌详议。值得注意的是,“立法”过程中,法条编修权多由三司官员而非宰相直接掌握;而在决策过程中,中书虽有权发起动议并协助君主推进决策进程,完成裁断,但其往往难以自主搜集、研判钱谷数据等财政信息,不得不高度依赖三司,决策结果也多取决于三司提供的分析意见。
造成这一局面的因素很多。直接原因之一,在于财政数据形成过程与性质的复杂性——数据统计口径多样,申报汇总流程繁琐,牵涉部门广泛庞杂,相互关联性强,必须通过细致核算,多方对比,深入分析,方能恰当理解其蕴含信息,处理难度颇大。但更深层的原因,或存于财政管理中三司、宰执的权能结构当中。
庆历七年,三司使张方平曾阐述三司面对财政困局的无奈处境:
臣以不才,谬当大计,职忧所切,心如焚灼。权诸利害,至于根本,则关配动静,臂指伸缩,乃系二府,非有司所预。谨具大略,乞下中书、枢密院审加图议,裁于圣断,变而通之。⑥《长编》卷一六一,庆历七年,第3896页。
张方平的论述,系针对整个财政管理体制之弊端,但也提示我们三司、宰执权能关系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他司仅知有弊,却“不知弊之所由”,决策层难以对局势做出合理判断,必须由三司“详求其故”,分析财政问题产生原因;另一方面,此时的财计问题,早已不限于钱谷之务,随着养兵增加,边军入中引起榷法等制度屡次调整,不但突破既有条贯,且关涉军国根本大计,“非有司所预”,三司无能为力,必须由“下中书、枢密院审加图议,裁于圣断,变而通之”。①《长编》卷一六一,庆历七年,第3896页。总之,此时的三司,徒有理解财计弊政之“能”,而无更张决策之“权”;中书宰执虽有大政决策之“权”,却无分析钱谷问题之“能”。权能“错位”暴露出的弊端,导致三司长官面对食货“急务”,只得“未如之何”。
中书宰执决策而以三司顾问谋议,二者权能各有侧重,本系中枢决策层与行政部门分工的正常结果。但在北宋中期,中书、三司之所以会出现权、能“错位”,盖因二者信息沟通方式未能配合其在财政决策体制中的角色变化,以致“能力”难以同“权力”相适应。
一方面,如宫崎圣明所言,自天圣年间,中书门下在财政决策中的角色逐渐重要,甚至形成对三司的统摄,②宮崎聖明:《北宋の中書と三司の統接関係について》,第11页。中书宰执屡屡受诏,会同三司处理河北粮草市籴计度,③《宋会要》食货三九之九,第6856页。蠲减州县差徭赋敛④《宋会要》食货七〇之一六三,第8198页。等要务。此外,朝廷决策机制也有所调整,天圣元年十月,君主接受中书门下建议,臣僚“陈述利便,每送三司”,三司不得直接施行,必须奏裁;⑤《宋会要》仪制七之二一,第2432页。而在庆历七年二月,朝廷更接受张方平建议,中使不得直接传宣三司,必须先“传宣中书、枢密院”,再由其“札下逐处有司”。⑥《长编》卷一六〇,庆历七年二月,第3863页。此类措置,固非专门面向财计,但其使得三司直接取旨处置之权受到限制,宰执在财政决策流程中的主导性则得以提升。
另一方面,面对亟待决策的各类财政问题,中书门下宰执缺乏相应的研判与按核能力。北宋前期,中书门下并未如三司一般,设置诸多负责文账整理、审核的机构与官吏,其组织架构与人员设置,本身难以有效搜集、处理财政信息。⑦北宋前期,中书门下设五房堂后官,其编制经历了15人、6人、8人的变化,此外统辖吏人,主要职掌文书收发行遣,奉行指令。陈克双:《熙丰时期的中书检正官——兼谈北宋前期的宰属》,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12—14页。事实上,作为中枢决策者,宰执的首要职责,被认为是协助君主精择人才,委以任使,以图“致治”,所谓“辅相之本,在于进贤退愚,使中外之任,各当其能,上下之材,咸适其分”,⑧此系崇政殿说书赵师民上疏,《长编》卷一四六,庆历四年正月丙辰,第3544页。至于钱谷财计,则非宰执所应躬亲。咸平四年,真宗欲命宰相吕蒙正设法缓解边费带来的压力,“中书事无不总,赖卿等宿望,副朕意焉”,吕蒙正则认为,“备边经费,计臣之责”,解决此问题,必须责成计司,遂“下诏申警三司”。⑨《长编》卷四八,咸平四年三月丁酉,第1055页。
由于中书门下本身缺乏足够的财政信息获取渠道与处理能力,其在决策过程中必须依赖三司对相关数据的搜集、分析,方能充分理解其内涵,进而做出合理研判。但因三司直辖于君主,宰执对其并无直接统属关系,调取所需财政信息多有不便。此点突出体现在对府库“见在”钱物数目的掌握上。大中祥符八年,因丁谓建言,朝廷特诏“在京仓草场,如宣旨并三司使取索都管见在数目,即得实封供报”,明确规定仅君主与三司长官有权向仓场库务了解见在钱物情况,但必须“亲书取索,实封收掌”;同时,诏令还规定其他官员,包括三司“副使以下”,“不得预闻”见在钱物总数,⑩《宋会要》职官二七之四三,第3732页。“自余官员及提辖使臣取索”数目,仓场库务“不得供报”。⑪《宋会要》职官二六之二五,第3701页。如此一来,宰执难以了解各仓场库务钱物“见在”数,其对财政情况的把握缺乏时效性。此外,就反映国家财政形势的钱谷收支“大数”而言,虽然自淳化元年(990),朝廷即诏命三司“每岁具见管金银、钱帛、军储等簿以闻”,①《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下,第4348页。但君主每年获悉的全国钱谷数据,仅为当年“都数”,②治平二年(1065)司马光奏请英宗专注钱谷之制:“仍每至年终,命三司撮计在京、府界及十八路钱帛粮草见在都数闻奏,以之比较去年终见在都数。”《长编》卷二〇四,治平二年三月己丑,第4955页。不见具体细节,也缺乏数据比较,难以了解财政变动情况。此外,每年一报的频率过于低下,直到熙宁十年六月,朝廷方诏令三司“月具在京所支金银、钱帛总数以闻”。③《长编》卷二八三,熙宁十年六月壬申,第6939页。
值得一提的是,君主与宰执间沟通的障碍,更加剧了此种权能“错位”。君主为决策需要,有权命三司供报年度或月度财政收支数据,如景德二年五月,真宗曾命三司“每岁较天下税簿登耗以闻”。④《长编》卷六〇,景德二年五月己未,第1340页。然而,君主往往仅在私密性较强的交流空间中,才会与近侍、宰辅交流此类全局性财政信息,⑤如天禧元年九月,当翰林学士“独对内东门”时,真宗将“三司使马元方所上岁出入财用数”交其阅览,原因在于“时仍岁旱蝗,上忧不给”,故咨询李迪“问何以济”。《长编》卷九〇,天禧元年九月癸卯,第2078页。宰执自身与三司间既无统属关系,又缺少长期稳定的信息获取途径,因此很难全面了解实时财政状况。由此观之,时人所谓宰相不预国计与“天下财用出入,宰相乃不预闻”,⑥朱熹:《三朝名臣言行录》卷一〇《丞相康国韩献肃公》引韩绛《行状》,见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编:《朱子全书》第1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690页。实密切关联。某种意义上,三司财政信息本身准确、真实与否,其实不甚重要,其对于朝廷宰执的“说服力”,主要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基础上。
北宋真宗朝至仁宗初,由于条贯编修完善,国势相对平稳,宰执、三司间的权能“错位”问题尚不至严重影响财政管理。自仁宗中期,“边事一耸,调率百端,民力愈穷,农功愈削”,⑦《长编》卷一五六,庆历四年六月辛卯朔,第3622页。为应付西、北边防军费,北宋财政开支大为增加,⑧汪圣铎:《两宋财政史》,第23—27页;《两宋财政史》续表一,第680—682页。军储筹措与转输成为当务之急。就三司而言,此时大量财赋划归内库,三司仅掌“一般经费”,“财源日短”,⑨程民生:《论北宋财政的特点与积贫假象》,《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3期,第30—31页。腾挪余地有限。因此,在财政困难的局面下,时人往往希望三司计臣在决策层面发挥更大作用,承担理财重任。王安石任三司度支判官,曾对度支司长官做如下期待:“三司副使,方今之大吏,朝廷所以尊宠之甚备。盖今理财之法有不善者,其势皆得以议于上而改为之,非特当守成法,吝出入,以从有司之事而已。”⑩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八二《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见王水照主编:《王安石全集》第7册,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450、1451页。据此,三司官员不当局限于“有司”之体,奉行有条成法,而应积极参与中枢决策,“议于上而改为之”,引导朝廷更张弊法。但事实上,三司纾解国计之困的方式,主要是借贷内藏以为弥缝,较少主动寻求与宰执协济谋议,提出可行的制度更张方案。⑪梅原郁曾列表梳理北宋内藏出借银帛钱数,并结合张方平等人论述,认为宋仁宗景祐以降,内藏出借三司钱帛数量大为增加,嘉祐时期出借缗钱即达每年二三百万贯,见氏著:《宋代の内藏と左藏——君主獨裁制の財庫》,《东方学报》第42册,1971年3月,第136—140页。另如冀小斌认为,北宋三司“国用不足”,某种意义上乃是假象,其支出依托内藏补助足以维持,臣僚之所以夸张资金不足的严重性,主要为达到政治上避免君主奢靡、有为等目的,见冀小斌:《北宋积贫新解——试论“国用不足”与王安石新法之争》,周质平、Willard J.Peterson编:《国史浮海开新录——余英时教授荣退论文集》,台北:联经出版社,2002年。除因三司官员长期困于钱谷庶务,⑫值得一提的是,此时承担日常行政的诸司判官亦多非久任,迁转极为频繁,很难熟悉国家财政制度,可能影响了行政效率。如司马光所言:“(三司)居官者出入迁徙,有如邮舍,或未能尽识吏人之面,知职业之所主,已舍去矣。”司马光:《论财利疏》,见《司马光集》卷二三,第615页。“簿书期会,犹不暇给”,⑬《长编》卷一三五,庆历二年四月戊寅,第3233页。三司与朝廷分工、互动中存在的权能“错位”,恐怕是更深层的原因。
与此同时,中书宰执因缺乏专门僚属配合,政务处置能力所限,加之长期为细务所困,“百司庶务,多禀决于中书”,①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卷三〇《官制沿革下》,见《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408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70页。难以对各类财政问题做出及时、有效应对。庆历四年,仁宗下宰辅手诏问利害之事,其中有“民力困敝,财赋未强”一条,二府宰执商议后,只能提出诸如“选举良吏”“严著勉农之令”之类笼统建议,至于具体解决方案,则“须朝廷集议,从长改革”,②《长编》卷一五六,庆历四年六月辛卯朔,第3623页。自身毫无良策。如时任谏官余靖所言,仁宗“虽久厌因循之言,思乐兴起之治”,“屡降手诏,令两府大臣条举当今可行急务”,二府宰执亦“时进谋画”,但所行“烦为条目,徒取众人之忿怒,宁且顾虑而不敢作事”,在“虑始最难”情况下,难以更张除弊,③《长编》卷一四七,庆历四年三月丁亥,第3568页。只得通过奏请集议等方式,将两制侍从、职能部门乃至君主本身纳入决策,在推进议程的同时,也避免自身承担责任。由于参与人员增加,意见歧出,各类制度方案往往屡经调整,变动不常。以盐法为例,淮浙盐在真宗朝仅在天禧年间改官卖法为局部通商法,但在仁宗朝经历了三次开放通商与三次加强禁榷的调整;而解盐与西北入中直接相关,调整更为频繁,经历了天圣通商——景祐元年榷盐——康定元年复通商——庆历二年全面禁榷——庆历八年范祥钞法——嘉祐三年见钱法六次调整。而财政决策过程多迁延岁月,前述历次盐法调整,从动议到落实,往往经历数月乃至一年。④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723—763、903—933页。中书宰执对于食货这类“天下之急务”,竟“不以为忧”,“以为非己之职”;⑤司马光:《论财利疏》,见《司马光集》卷一九六,第623页。诸司臣僚则建议多而落实少,“儒者论议多于事功,若宋人之言食货,大率然也”。⑥《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序,第4157页。总之,此时财政制度虽积弊甚多,改革已颇为迫切,但权能错位之下,三司、宰执均只得因循旧制,二者均难以独立展开及时有效的制度更张。
如前所述,在北宋中期,财政决策与军国大计密切相关,非三司可独立应付,必须仰赖中书宰执决断。而如何理顺三司、宰相权能关系,调整中枢财政决策体制,提高决策效率及合理性,逐渐引起官员们的关注,并将其视为解决财政困难,纾解民力的前提。
时人方案主要有二:其一,振举三司“总计”之职,加强其参谋顾问能力。庆历二年,知谏院张方平主张“于两省已上官,选差才敏之士三两员”,以便协助庶务繁忙的三司长贰谋划财制损益之方,“据国用岁计之数,量入以为出,平货物之轻重,通天下之有无,较其利害之原,以革因循之弊”;三司方案拟定后,则报二府详议定夺,“旋具事节,先到中书、枢密院开陈商量,必久远可行者,奏上取裁”。⑦《长编》卷一三五,庆历二年四月戊寅,第3233页。此外,还有部分臣僚建议宰执加强监管,以人事黜陟等手段,对三司政务处理加以“责成”。⑧郑獬:《论责任有司札子》,《郧溪集》卷一三,见舒大刚主编,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编:《宋集珍本丛刊》第15册,第119页。此类主张,力图保持并提升三司行政能力,巩固其国计中枢之地位,宰执则以三司谋划方案为基础斟酌裁断,从而加强其决策合理性。
其二,主张直接增强中书理财能力,使之通知钱谷之数,参掌国计,更为有效地进行大政决策,如至和二年知谏院范镇所言:“中书主民,枢密主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请使中书、枢密通知兵民财利大计,与三司量其出入,制为国用”,力图形成“冢宰制国用”之格局。⑨范镇:《乞中书枢密院通知兵民财利札子》,见《宋朝诸臣奏议》卷四六《百官门》,第493、494页。嘉祐七年,司马光亦主张设总计使,由“宰相领之”,以应对“食货”这一“天下之急务”。①司马光:《论财利疏》,见《司马光集》卷二三,第623页。此类观点,在仁宗中后期应颇为流行,如田况、蔡襄等时任三司长官均有类似论述。皇祐间三司使田况在进《皇祐会计录》时,即称当时财政收支均极为困难,“厚敛疾费如此,不可以持久”,自身作为三司长官虽尽力而为,却仍难改善局面,“材策暗短,久当大计,虽内自竭尽,而绩无最尤”,若要根本改变财政状况,应“酌祖宗之旧,参制浮冗”,②田况:《皇祐会计录序》,见吕祖谦:《宋文鉴》卷八七,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标点本,第1333页。而这非三司所能独当,宰执必须更多承担计财之任:“欲有所扫除变更,兴起法度,使百姓得完其蓄积而县官亦以有余,在上与执政所为,而主计者不能独任也。”③王安石:《太子太傅致仕田公墓志铭》,《临川先生文集》卷九一,见王水照主编:《王安石全集》,第1578页。其所上《皇祐会计录》六篇,也是希望仁宗“颁示二府,冀人主知其故,而与执政图之”。④范纯仁:《太子太保宣简田公神道碑铭》,《范忠宣公文集》卷一六,见舒大刚主编,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编:《宋集珍本丛刊》第15册,第491页。另如治平元年,三司使蔡襄进奏,建议宰执、三司对财政收支信息“通而为一”,以便宰执决策充分利用三司计度数据,如“招置增添兵数,枢密院、中书共议之,先令三司计度衣粮如何足用。管军每乞招添,边臣每乞增置,必须诘问其所少之因,必不得已,方可其奏。”⑤蔡襄:《论兵十事奏》,见《蔡襄集》卷二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386页。
以上两类主张,均强调中枢财政决策窒碍的症结,在于三司、宰相间的权能错位,并承认三司作为决策流程中边缘性的“有司”,无权裁断政务。因此,为解决北宋中叶的财政问题,必须加强三司与宰相的配合,以便及时合理地完成决策,调整制度。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三司作为理财中枢的角色,希望其得以减少庶务,主动参详动议,更好地发挥顾问之职;后者则意图提升宰相的财政分析、研判能力,将其塑造为新的理财中枢,进而集财权事权于一体,总领全国财计。在仁宗后期至英宗朝,后一主张逐渐成为主流,为台谏官乃至三司官员们倡导,但主要仍停留于建议,大多未形成具体方案,更未付诸施行。
解决这一问题的契机,出现在熙宁时期。在王安石主导下,朝廷对中央原本的日常政务处理机制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与财政相关之措置主要有三。⑥关于熙宁间宰相主导下整顿三司职掌的具体论述,见古丽巍:《变革下的日常——北宋熙宁时期的理政之道》,《文史》2016年第3辑,第224—233页。其一,熙宁三年(1070),于中书门下五房设检正官,在原有决策机制并无根本变化前提下,通过设置“宰属”,增强中书与三司等负责具体财政事务“有司”的联系,并提升其对财政信息的分析能力。而中书检正官之意见,往往对最终决策结果产生直接影响。⑦中书检正官得以发挥此作用,与其作为“宰属”之职掌及临时性差遣密切相关,所涉问题颇为复杂,须专门讨论,此不赘述,仅就检正户房公事相关事例略言之。首先,检正官居于中书门下信息通进渠道,得以接触并汇总三司诸般政务。在熙宁九年四月解盐通商之议中,中书门下进奏称:“户房申:‘据三司状,为解盐通商事,省司令客人张戡等供析,乞将南京、河阳等处且令官卖,自再行法日至将来及一年,以解池出支官卖盐席比较勘会。’”可见三司拟定的措置方案或搜集的财务信息,须先状报中书检正户房公事,由检正官申宰相,故其得以辅助中书门下,有效分析三司意见,充分发挥财务决策权。(《长编》卷二七四,熙宁九年四月癸丑,第6717页。)此外,检正中书户房公事不时受命,与三司协商决策政务。如元丰二年五月,“命检正中书户房公事毕仲衍同三司讲究曲法利害以闻”。(《长编》卷二九八,元丰二年五月癸未,第7247页);元丰三年五月,诏中书户房、三司并提举账司官,“先取京西路帐措置立法以闻”(《长编》卷三〇四,元丰三年五月丙戌,第7412页)。如熙宁八年十月,三司奏请废杂卖场,即因“中书户房以为不便”,遂再下三司议,杂卖场终得以重置。⑧《长编》卷二六九,熙宁八年十月辛亥,第6607页。其二,熙宁三年起,由宰臣王安石“提举编修三司令式并敕文、诸司库务岁计条例”,⑨《宋会要》刑法一之八,第8219页。整顿三司行政法规,既清中书细务,避免庶务申报积压,又强化了宰执对三司理财内容的掌控。其三,熙宁五年起,由检正中书五房公事曾布主持,通过整顿三司文账,遣官监临等手段,加强对三司日常政务的监督。①《长编》卷二三八,熙宁五年九月辛未,第5802页。王安石的上述措施,固为配合新法推行,但某种意义上,也是对此前臣僚思路的延续:在不改变中央财政决策基本机制的前提下,对二者的权责关系加以调整梳理,从而加强宰执对财政的干预、监管,提高其决策效率与合理性。②需要注意的是,前述臣僚关于宰相制国用之主张,多是在既有财政决策体制下,设法协调宰相与三司的互动关系、分工模式,提高财政决策效率与合理性。对于王安石设置制置三司条例司之类独立于三司,打破既有决策体制的“立法”机构,以致三司对其决策“皆不预闻”(司马光:《体用疏》,见《司马光集》卷四〇,第900页),臣僚往往难以认同,如司马光反问吕惠卿:“三司使掌天下财,不才而黜可也,不可使两府侵其事,今为制置三司条例司,何也?”(苏轼:《司马温公行状》,见《苏轼文集》卷一六,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85、486页),其中涉及当时臣僚对三司、宰相理财权限、方式的不同理解,须另文讨论。
上述调整造成两方面结果:一方面,宰相王安石不但居于决策核心,更依托“宰属”主导了财政条法的制订与文账审核,三司虽仍非直属宰相,但须依据相关决策与法令履行财政管理之职;另一方面,在理财权限扩大的同时,宰相通过“清中书细务”③关于“清中书细务”以提高行政效能的具体讨论,见古丽巍:《变革下的日常——北宋熙宁时期的理政之道》,《文史》2016年第3辑,第216—223页。厘清决策范围,并得检正官协助,从而提升了行政能力,得以落实“制国用”目标。熙宁六年,王安石谏神宗罢三司取索陕西细账,神宗询问“三司如何见得陕西钱帛增亏数”,王安石答复称:“检寻在省文字,根究自在陕西时施行事,后来如何变改,遂致阙少。若不因施行有异,遂致阙少,止是年岁丰凶,事宜多少,所以见在钱物丰约不同,即亦大略可见,不须一一点磨出入细数乃可见也。”④《长编》卷二四八,熙宁六年十一月庚子,第6038页。可见随着中书门下行政能力的提升,宰相已能通过点检三司文字,鉴别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而聚焦重点数据增减情况,发现可能存在的财政问题。至于检正中书户房公事毕仲衍编定,用于中书宰执备查的《中书备对》,全面登载全国各地户口、税额、役钱额、商税额等财政数据,⑤李伟国:《〈中书备对〉及其作者毕仲衍》,见氏著:《宋代财政和文献考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23、224页;马玉臣:《〈中书备对〉有关问题》,见毕仲衍撰,马玉臣辑校:《〈中书备对〉辑佚校注》,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8—55页。更体现出中书对于财政管理所需信息获取能力的增强。总之,通过熙宁年间中央决策与财政管理体系的调整,宰相与三司的分工格局发生了变化:中书门下已然成为全国财政立法与决策的中枢,三司则逐渐成为受其指挥并负责具体事务管理的行政机构——中央财政管理中的“权”“能”关系,至此也得以初步整合,⑥值得注意的是,南宋人在回溯有关史事时,往往将熙宁年间的制度措置,视为对祖宗良法美政的破坏,如章如愚称三司之职,“自熙宁变更法度之时已坏矣”(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四《官制·祖宗旧制》,扬州:广陵书社,2008年,第463页上栏)。元丰改制后及至南宋,士人对“祖宗”朝三司制度的评价,与北宋前期士大夫颇有不同,往往更多赞赏。本人认为,这与其基于对所处年代财政管理体制弊端的认识,并由此理解“旧制”密切相关。成为元丰官制改革后构建三省、六部与寺监关系的基础。⑦此前,学者对熙宁年间三司本身的调整措意不足,多将重置军器监,以司农寺主持新法,设封桩钱物等措施,视为削弱三司财权,并将其看做元丰五年官制改革罢废三司的准备阶段(关于熙宁三司的调整,元丰五年罢废三司的具体过程以及两件史事间的关系,见汪圣铎:《宋朝理财体制由三司到户部的变迁》,《宋辽金史论丛》第2辑,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39—147页)。事实上,熙宁年间的制度调整,既有面向新财源的创制,也有为提高中枢效能,针对既有体制的更张(古丽巍:《变革下的日常——北宋熙宁时期的理政之道》,《文史》2016年第3辑,第233页);而元丰年间中央机构的改革,则与宋神宗个人设想密切相关,其制度设计与具体措置,未必在熙宁年间已有成算。此外,元丰改制对于中央财政管理机构的废置整合,更侧重事任内容与流程的分解及相互关防,而非在集中财政管理权基础上理顺各机构间的权能关系,其基本思路与熙宁年间的调整颇有差异。随着三司职掌被拆入六部诸司及各寺监,而此前由三司指令、监督,参与财政管理的诸司仓场库务却依然存在,各机构间的业务联系亟待理顺,其同中枢决策层间的权能关系也发生新的变化。关于其调整过程及影响,仍需专文讨论。
在北宋前期财政管理体制中,三司与朝廷的分工大体表现在两层面,对于“有条事件”,三司可自行处理,不须申报朝廷宰执;而在“无条”政务决策流程中,宰相居于主导地位,三司主要负责参详谋议,实为一顾问机构。从这一角度看,三司作为“有司”,与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差别不大。
但另一方面,三司主导编定《三司编敕》《景德农田敕》等“条贯”,规定了本司财政管理的自主权限及处置方式。此外,三司得以依托其强大的财务数据搜集与分析能力,相对宰执占有信息优势,进而影响决策进程乃至结果。相比之下,北宋前期宰执并未配置相应的财务管理班子,在决策研判过程中,面对纷繁且专业性较强的财务数据信息,不得不依赖三司的分析与解读。决策与职能部门的正常分工模式下,二者存在明显的权能错位。
随着北宋仁宗中叶国家财政开支增大,“无条”事件增多,加之三司自身行政效率低下,难以充分研判,为免担责,遂将各类烦务频繁进奏取旨,宰执决策压力陡然增大。此时,宰执理财能力的不足,加之其与三司间并无统属关系,信息沟通不畅,使得权能“错位”这一因正常分工产生的现象,演变为北宋中枢财政决策中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自仁宗中叶至英宗朝,士大夫多主张加强中书宰相理财能力,使之权能合一,总领国计,但均未能落实。直到熙宁新法推行之际,王安石一方面加强中书门下的信息获取与分析研判能力,同时采取参与编敕、文账整顿等一系列措置,加强宰相对三司财政事务的管控与监督,初步理顺了宰相与三司的权能关系。
纵观上述史事,为应对国家政务内容与财政形势的变化,中枢决策层多须全面搜集研判所需信息,并尽量集中财权与事权,而行政、决策机构分工模式,很难长期兼顾效率、合理性与权力制衡。唐中后期形成宰相领导财政三使之局面,某种意义上,正是为了应付新兴财政事务,以统管作为“皇权工具”的财政使职,加强财政管理分工的协调性、合理性。①吴丽娱:《论唐代财政三司的形成发展及其与中央集权制的关系》,《中华文史论丛》1986年第4期,第198页。但随着五代宋初中枢权力格局演进,该体制几经曲折及至断裂,最终形成了前文所述三司与宰执的分工格局,两者出现了明显的权能错位。及至元丰五年官制改革,罢废三司,其财政管理职能,分入户部、比部、工部等六部诸司及寺监,虽在表面上“回归”唐前期旧制,宰相直接统领财政管理机构,但因账簿文书申报的分散,财政管理的整体性反而下降。正如司马光所云,负责全国财政管理的户部,“既不能知天下钱谷出纳见在之数,无由量入为出,五曹及内百司各自建白理财之法,申奏施行,户部不得一一关预,无由尽公共利害”。②司马光:《论钱谷宜归一札子》,见《司马光集》卷五一,第1067页。这种“利权不一”的局面,成为赵宋王朝财政管理此后长期面对的问题,至南宋初,宰相仍难知“财谷出入之原”。③《宋会要》职官六之二〇,第3165页。王朝统治者只能通过机构、职官的设置与重组,调整决策、职能部门间,以及职能部门彼此间的权能关系,不断寻找其平衡点,在制衡权力的同时,尽可能弥补缺乏“强有力中枢”之弊,④汪圣铎:《宋朝理财体制由三司到户部的变迁》,见《宋辽金史论丛》第2辑,第147—148页。勉力维持财政管理体系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