钮 丽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机电技术学院,江苏 无锡 214153)
20 世纪初,人们普遍认为英国国力之所以开始呈现明显下降趋势,是因为没有重视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导致劳动者素质不高,认为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深刻地影响到国力竞争。为此,英国开始寻求变革,于1993 年推出现代学徒制计划,极大地提高了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并得到了全球赞誉。当我们回溯其发展之路时,可以看出正是法制化的管理促进了英国现代学徒制的成功。我国为实现“中国制造2025”和民族复兴大业目标,亟须通过现代学徒制以培养大量技术技能型人才。教育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并自2015 年起开展现代学徒制改革试点。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我国现代学徒制要破解单纯学校职业教育的困窘,必须走法制化管理现代学徒制之路,这就需要我们借鉴英国现代学徒制立法经验,以推动我国现代学徒制实现政策预设目标。
1.以保护与习技为标志的时期(中世纪—1853年)
英国学徒制发端于11~12世纪的行会学徒,在13~14 世纪得到了较大发展;为规范学徒制的进一步发展,1563 年颁布了最早的学徒法律《工匠学徒法》。该法对学徒收入做了最低保底要求,以激励适龄者积极参加学徒培训;为激发雇主招收学徒的积极性,对参加学徒培训的雇主也采取了税收减免措施,标志着英国开始了立法保障学徒制实施的新时期,也使英国成为了最早立法保障学徒制实施的国家之一。1601 年英国颁布了将穷困儿童纳入学徒制中的《济贫法》。该法规定:未经两名法官同意,父母不能将无力抚养的孩子送给雇主当学徒,雇主也不能将无力抚养的人家的孩子收为学徒,并要求男童要跟师傅工作到24 岁,女童则要为雇主服务到21岁[1]。同时,当时的济贫院和感化院也不仅仅是单纯的救济,还负有职业训练的责任,使流浪儿童掌握一门手艺,诞生了济贫性质的职业学校,可称之为英国职业教育的雏形。在《工匠学徒法》《济贫法》的规范下,英国获得了大批技术人才,为英国工业革命提供了强大的人才储备。
2.以技术发展为标志的时期(1853—1904年)
工业革命虽然使机器生产代替了手工操作,但雇主雇佣廉价女工和童工,最大程度追求剩余价值的天性越发严重,使英国开始通过立法来保护儿童权益。1833 年《工厂法》要求在工厂学校中采用半工半读的教学方式。1884 年《塞缪尔森报告》认为课程和师资是学徒培养的重要保障,特别是要重视技术教育课程的增设和管理。1889 年《技术教育法》不仅将学徒培养纳入学制,而且为了表示对学徒制的支持,开始征收“一便士税”。1890 年《地方税收法》和1891 年《技术教育法》都将税收作为支持学徒制发展的重要手段,并相继诞生了一批多科技术学院,培养出了大批技术人才。
3.以职业技能为标志的时期(1904—1944年)
1904 年《中等学校条例》要求开设技术课程,并首次资助技术课程。1909 年《职业交换法》被誉为“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职业指导的法律”[2]。1910 年《职业选择法》被认为是世界上建立的首批国立职业介绍法律。1913 年《技术学校条例》规范技术学校管理制度后,由于职业学校毕业生技能得到很大提高,使其广受工业界的好评,也一举改变了长期以来其就业质量低于文法中学毕业生的窘境。1924 年《关于青年教育的报告》(《哈多报告》)要求把中等教育分为传统的文法学校和具有职业教育倾向的各种形式的现代中学两个部分。1938 年《斯宾斯报告》强调要将技术教育作为中等教育的一部分,重申各种类型的中等学校地位平等、中等学校的课程要增加更多有用的学科,开展具有职业价值的技能训练,在文法中学和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现代中学的基础上,积极创办技术中学。
4.以基本建成较为完备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标志的时期(1944—1993年)
《1944 年教育法》(《巴特勒法》)将“具有职业教育职能的技术中学和现代中学纳入了新的中等教育体制”,使“中等职业教育逐渐走上正轨”,被认为是“英国教育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1]。在之后的20 年间该法一直是学徒培训的依据。1964 年《产业训练法》解决了学徒培训的费用问题,明确了参与各方的义务和责任,建立了产业训练制度,强化了企业内部的学徒培训,促进了学徒制度的革新和完善[3]。1973年《就业与训练法》及1986年《教育与培训并重》白皮书,规定由就业部统一负责行业培训和学徒培训,并由就业部之人力事业委员会统管全国劳动力培训和学徒培训,由此确立了由政府统管全国职业教育的体制[4]。《1988 年教育改革法》颁布后,各地开设的城市技术学院和城市工艺学院培养了工商企业急需的应用型科学技术人才,标志着英国职业教育及学徒培训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1990年《16~19 岁核心技能》要求将核心技能教育作为学生获得每级资格证书的必修单元[5],被认为是这一人群职业资格一体化的重要方式。1991 年《21 世纪的教育和训练》规定各类证书可以相互融通。1992 年开始试行的普通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受到了广泛欢迎。
为了更进一步提高学徒培训的效果,英国于1993 年11 月开始将传统学徒培训方式与现代学校教育结合而来的现代学徒制作为一项重要国策予以实施[6],并于1994 年9 月在14 个行业开始推行现代学徒制计划。一年后,参与现代学徒制计划的行业增加了40个,达到了54个行业;1999年再增至83个行业。仅仅经过三年的推行,全国就形成了72 种现代学徒制培训框架[7]。由于现代学徒制既使政府为2 级和3 级学徒制投入1 英镑就会获得26~28 英镑的回报,也降低了雇主的劳动成本和提升了雇主的社会影响力,更可以使2 级和3 级及更高级学徒工的终生收入分别增加4.8~7.4 万英镑、7.7~11.8万英镑和15 万英镑[8],加之学徒出身的雇员的低被解雇率,所以,愿意与学徒培训企业合作的人达到了80%以上,愿意选择学徒培训企业的人也达到了64%[9],使得2015 年有87 万人参与了学徒培训,而2014 年仅44.04 万人,政府计划到2020 年时达到300 万人[10]。英国现代学徒制之所以得到广泛认可,与政府提供的法律保障有直接关系。
1.统一制定学徒标准
为尽快规范现代学徒培养标准,英国在2001年《卡斯尔斯报告》中提出要加快统一全国现代学徒制的“制度、内容、证书、资格”等核心要素,同时,为了提高学徒的文化基础,将16~17岁学生的五门初中会考成绩纳入了学徒考核的范围[11]。
2.扩大学徒适用范围
2003 年《技能战略》要求提高学徒培训质量、结业率和产业覆盖面,更多地发挥雇主的主导作用和进一步扩大学徒制普及范围。2005 年《学徒制蓝图》则要求全面开展现代学徒制。2009 年《为增长而提高技能:国家技能战略》提出,要“使19~30 岁的高级学徒人数翻一番”,并“增加高级学徒进入高等教育的机会”[12],以提升学徒制的吸引力。
3.立法明确法律地位
2008年《学徒制草案》和《世界一流学徒制:释放天赋,发展所有人的技能》首次提出,要以立法形式确立学徒制具有法律地位,并将每年3 月份第一周定为“国家学徒周”。通过举办活动和广为宣传,让学徒制深入民心。
4.颁布第一部专门法律
2009 年《学徒制、技能、儿童与学习法案》被誉为英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学徒制专门法律。该法规范了现代学徒制的框架、资格、权责、职能、架构、利益、机制、举措等,标志着现代学徒制进入到了前所未有的法制时代。以其规定的现代学徒制协调沟通机制为例,分为“签署协议前、协议签署后和培训结束后”等三个步骤[13];即签订协议前,雇主和学徒之间沟通、了解和认同对方后,雇主、培训机构和学徒之间还要“共同确定培训起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福利待遇等相关内容”[13],之后才是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5.统一学徒培训质量
2010 年《技能战略》强调,学徒不能单纯讲参与人数,更主要的是追求高质量的学徒培训。2010 年《为可持续发展而开发技能》强调,在“所有年龄段的学徒制计划都已成功”的同时,要重塑学徒制,为“学徒制迈向更高层次的学习奠定基础”,并“使3级成为学习者和雇主期望的层级”[14]。2012 年《学徒质量说明》统一了各行业、各工种的学徒培训大纲和学徒培训时限。一是学徒培训月数。除了超过19 周岁的学徒可以在6个月内完成培训任务并具有相应资质以外,其余则需1~4年不等。二是学时及构成。规定学徒第一年的学习必须达到280 小时,且理论学习为100小时。三是规定最低雇佣时间。要求学徒在企业的培训最低不低于30 小时/周,特殊行业至少也不能低于16 小时/周[15]。同时,这只是一般可以达到质量要求的时间,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学徒的学习时间则可以相应地无期限延长。2015 年《英国学徒制:2020 愿景》指出,作为技能性职业的学徒培养,不但需要“至少持续12个月的培训,且其中不少于20%的离岗培训时间”[16],以培养学徒的具体工作能力,而且通过“开发可转移的技能、英语和数学能力”,使学徒具有“学徒制标准成绩所证明的全部职业能力”[14]且达到“申请专业认可的水平”[17]。
6.明确政府投资责任
由于“学徒制为学徒及其雇主提供了卓越成果”,所以,2010 年政府在《为可持续发展而投资技能》中决定继续增加对学徒制的投资。2013 年《英国学徒的未来:实施计划》对“学徒制内涵、对象、新方法、如何开展、评估等”一系列内容和标准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17]。2016 年《福利改革和工作法案》要求政府必须每年向国会及社会报告学徒制开展及目标实现程度。2016 年《企业法案》规定:“只有法定学徒制才被称为学徒制。”即只有满足:获批准的英国学徒制、《学徒、技能和儿童学习法案》规定的学徒培训内容、《就业和培训法》第2条、《求职者法令》第17B(1)条、《企业及新市镇(苏格兰)法令》第2(3)条,以及《北爱尔兰就业和培训法》第1条的规定,才能认定为法定的学徒制。同时,要求公共部门首先要实现学徒制发展目标,并赋予学徒与学位同等的法律地位。2016 年《16 岁后技能计划》重申“学徒制作为雇主为基础的技术教育类型与学校为基础的技术教育”是平等与互换、等值关系[17]。
总之,在一系列的法律保障下,英国现代学徒制被普遍认为是提高技能水平的主要方式,70%的雇主认为参与学徒制培训提高了企业产品质量、改善了服务形象[18],政府也获得了1∶26~1∶28 的投入回报[8],使得英国现代学徒制享誉全球。
英国自1993 年开始将现代学徒制作为重要国策及推出《现代学徒制计划》以来的17年间,据笔者统计,它陆续出台了17 项与现代学徒制有关的法律,以逐步完善和规范现代学徒制法律。如,尽管英国1993年就开始推行现代学徒制,但当时既没有从法律上对现代学徒制做出定义,相关法律中涉及现代学徒制的条文也屈指可数。直至2008 年才在《世界一流的学徒制为所有人释放才能、开发技能》中提出要制定现代学徒制专门法律,并在2008 年《学徒制草案》及2009 年《学徒制、技能、儿童与学习法案》中“对现代学徒制的职责、职能、组织架构、实施举措及利益驱动等”作了法律上的界定[19]。又如,现代学徒制原先设想在学徒入口开放的前提下,学徒用三年时间即可获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选择是追求四级职业资格证书还是获取大学入学资格[20],但经过不断改进,现代学徒制比原先设想更符合社会需求。凡16岁以上没有参加全日制学习者均可参加与国家职业资格2~4 级相对应的“中级学徒制、高级学徒制、特级学徒制”培训[21]。再如,2011 年《英格兰学徒制培训规格标准》尽管规定了不同类别学徒制培训的“英语、数学和计算机技术、学徒权益责任、思维能力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的最低标准[19],但为了不断与时俱进,使之更加切合现实需要,政府于2013年和2015年对该标准又作出两次修订。
首先,明确职责。尽管政府、行业协会、雇主、学徒、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都是现代学徒制的主要利益相关方,但各方的作用既非等量,也非同位,因此法律规定了他们不同的职责。其中,政府责任是出台政策、成立机构、提供平台、财政支持和保障履行;由于现代学徒制以工作为导向,所以行业协会主导了学徒的培训框架设计,负责现代学徒制的监督、沟通、颁证等;企业则主导了学徒的培训和管理[22],并支付学徒工资,“学徒制以雇主设计标准为基础”就在2013 年《英格兰未来的学徒制:执行计划》中做了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主要负责理论教学。但分工不等于分家,各主体还必须精诚团结、同向而行、通力合作,以确保现代学徒制的发展。其次,费用分担。英国在2017年开征学徒税以前,实行了均由政府和雇主承担学徒培训费用的框架制度和标准制度。根据学徒年龄确定政府和雇主培训费用比例的方法被称为框架制度,即16~18岁的学徒由政府承担100%的培训成本;19~23岁的学徒由政府和雇主各承担50%的培训成本;24岁以上的学徒,政府最多承担50%的培训成本[23];25岁以上的学徒,政府将不再分担培训成本,而由雇主支付其培训成本[24]。标准制度指针对不同工种提供不同的培训资助力度,划分比例为政府和雇主各承担学徒培训费用2/3和1/3[9]。再次,税收保障。2017年英国对企业开始征收学徒税,规定:雇员工资总额在300万英镑以上的雇主按0.5%的比例征收,并留给雇主用于学徒培训支出,同时政府还配套10%的资金支持雇主培训学徒,但在24个月内不能全部用完这两笔费用时,其剩余金额要上缴国库[9]。
从国家层面上明确现代学徒制管理机构是英国立法的一大特点。1853 年规定由科学和工艺署负责技术教育;1881 年成立了皇家技术教育委员会,并指出了英国职业教育存在师资不足和设备不全、课程不适等问题;1986 年成立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由其负责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2001 年把“教育与就业部”整合为“教育与技能部”,以统一管理所有类型的教育;2007 年又将“教育与技能部”拆分为“儿童、学校与家庭部”与“创新、大学与技能部”,以统一管理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25];2009 年成立了国家学徒制服务署,以协调和推动学徒制计划的完成,标志着政府对现代学徒制管理“由原来的过度干预转变为以服务为主”[9]。2015 年成立职业和企业公司,由其负责职业开发和提供学徒岗位。2016 年《企业法案》批准成立由雇主独立领导的学徒工机构,不仅负责管理学徒培养,而且覆盖了职业技术教育。
1.现代学徒等级与职业资格等级对接
由于英国现代学徒制框架本身就是基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NVQ)而设计的,先天注定了现代学徒制的各个等级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NVQ)紧密关联。所以,英国也是最典型的现代学徒制与国家职业资格(NVQ)体系相挂钩的国家。即现代学徒制的前学徒制、中级学徒制、高级学徒制、高等学徒制分别与国家职业资格的半熟练工(NVQ-1)、熟练工(NVQ-2)、技术员(NVQ-3)和工程师(NVQ-4)相对应[26]。
2.普通教育学历证书与职业教育学徒资格证书转换
为提高民众对职业教育学徒资格的认可度,英国将职业教育融入了整个教育体系中,使普通教育学历证书与职业教育学徒资格证书实现了相互转换。一是12~16 岁普通中等教育层次中的中一、中二、中三获得的中级证书等同于12~16岁中等职业教育层次获得的NVQ-1 和NVQ-2 证书;二是17~18 岁普通中等教育中的中四、中五获得的高级证书A-LEVEL 等同于17~18 岁职业教育获得的NVQ-3、NVQ-4 和NVQ-5 证书;三是18 岁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层次获得的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等同于18岁以上职业教育/普通教育中NVQ-4 持有者可以读普通高等教育1 年级,也可经过1 年学习获得英国高等教育文凭(HND,相当于英国大学二年级毕业的水平),继续读大三且毕业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27]。
3.两套职业资格框架与普通教育衔接
两套职业资格框架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NVQ)和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GNVQ)。前者以实际技能实操为基础,按行业和岗位分别制定能力标准,共分为5个等级(包括青年学徒制),覆盖了大部分职业岗位。后者以全日制学习为主,分基础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学习单元都包括“必修单元、选修单元和附加单元”[28]。其中,必修单元是各类职业资格都必须学习的核心单元。GNVQ 是英国普教和职教之间的衔接,使职业教育培训和学历教育得以结合,让学生在继续学习或就业之间能自由选择,使职业资格教育和学历教育享有同等权利,促进了两者的融合和同向发展。加之,NVQ、GVNQ 和普通教育证书的衔接及等效,使得“职业资格证书获得者可以申请进入普通高等教育继续学习,普通教育证书获得者也可转入职业资格证书体系中进行培训”[28]。
现代学徒制对学徒质量的要求是,学徒必须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并能促进技能的可转换,以拓展其知识、技能等对不同行业和岗位的迁移性。
1.加强职业生涯指导
让所有学生都能在不同教育阶段得到职业生涯指导,是英国2011 年《教育法》第29 条的规定。2014 年英国政府开始资助一个雇主主导公司、2015 年国家学徒服务中心启动在线学徒门户网站、2016 年开始建立新的数字平台等,都是为了加强对学徒职业生涯的指导,使他们做出正确的职业选择。
2.提高基本技能水平
英国政府不仅“要求所有学徒制核心内容都要包括英语和数学”,而且进一步明确“二级学徒完成学徒制时要达到英语和数学一级水平”,“所有三级和四级学徒在参加终端评估时必须达到英语和数学的二级水平”[16]。《16 岁后技能计划》强调了提高学徒基础学科能力的重要性,并要求注意“所有学生16 岁以前学习的核心学科和广泛而平衡的课程”,指出如果技术教育或学徒制“被视为一个‘容易’的选择,它将永远不会获得它在这个国家所需要的尊重”。为此,提出了学徒制最低英语、数学及数字技能最低要求。
法规目标是法规主体对法规实施后解决问题的期望程度。英国现代学徒制法规制定者是国家,追求目标是通过兼有技术、工艺和管理技能等在内的培训项目,使结业学徒至少获得3 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7],以提高16~25岁青年人的技能水平,是一种面向市场和企业的法规。而我国由于现代学徒制法规制定者是教育部,现代学徒制作为“学习和工作相结合的教育模式”,“目的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实力”[29],即使是国务院下文倡导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也是期望解决职业教育中校企脱节、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等问题,使职业教育成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且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所以,中国现代学徒制法规在实践中仅对职业院校有效,成为了一种面向职业院校的法规。
1.法规实施主体
在英国,政府是现代学徒制法规的制定者,行业企业是现代学徒制最主要的执行主体,产业训练组织、雇主和产业训练委员会是现代学徒制培训框架的联合设计者[7],培训机构或职业学校是学徒的理论培训者。即在英国现代学徒制实施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行业企业,行业企业参加现代学徒制培训的积极性非常高,培训机构或职业学校不过是处于次要地位的参与者之一,保证了学徒的技能培训质量。而我国现代学徒制法规制定者是教育部,执行主体主要是职业院校;行业企业仅属于参与主体,参加现代学徒制培训的积极性普遍不高,无法保证学徒的技能培训质量。
2.技能标准明确
英国政府要求在现代学徒制培养过程中,必须注重对学徒职业生涯的指导,夯实学徒基础学科,获得3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为学徒提供进一步发展的路径。行业企业对学徒培训的要求是,被指定的产业训练组织或产业领导机构要详细说明每个学徒岗位的培训标准,以作为雇主培训学徒的指导方针,以及每位学徒都有一份列明需要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娴熟的技能操作学习计划。而我国虽然要求开展现代学徒制培训,但国家并没有制定统一的学习框架,只说学徒的知识以及技能要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加之缺乏全国认可的职业资格鉴定系统,就使这一要求更加模糊。学校专业培养计划中虽然列明了学生的知识和技能目标,但在国家缺乏基本标准的前提下,不同学校相同专业的培养标准也不尽相同。
3.法规适用范围
英国现代学徒制适用人员为16 岁以上没有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所有人员[30],这种广泛性为所有人员提供了继续教育发展途径。我国现代学徒制主要适用于职业院校学生。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英国政府、行业、企业、学徒对现代学徒制的实施效果都是比较满意的。而我国有“六成以上被调查者对现代学徒制信心不足”,“七成以上被调查者认为现代学徒制运行缺乏制度保障”,“七成左右的被调查者认为校企合作缺乏应完善的激励机制”,48%的被调查者认为“现代学徒制基础条件尚需完善”[31]。可见,我国现代学徒制无论是社会影响度、认同度、参与度及深入度,都无法与英国现代学徒制相比。
相对于英国健全的现代学徒制法律体系而言,我国只有一部与现代学徒制关联,但条款规定又非常笼统且颁发至今26 年尚未修改过的《职业教育法》。在教育部第一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通过验收的124 家中,有95 家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提到了法律法规问题,占比达76.6%[32],也充分说明了加强现代学徒制法律保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从而使现代学徒制开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宏观上:横向到边与纵向到底
所谓横向到边,指横向上法律要实现对现代学徒制的全面覆盖和有效衔接。如明确其法律地位、政府责任、行业指导、企业主体、院校权利、教师及企业师傅和学生权利保障等。所谓纵向到底,指纵向上法律要实现现代学徒制各层级法规之间贯通。由于上位法和特别法分别优于下位法和一般法,所以,国家在制定现代学徒制法律时,一定要保障各层级的现代学徒制法律能够方向一致、上下贯通、同向合力、形成体系。
2.中观上:内容精准与具体可行
现代学徒制法律法规必须重在可行,而可行的前提是法律条款明确、清晰、精准、具体、权威,不能笼统与含糊,亦即各部委以及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出台《现代学徒制法律实施细则》,以增强现代学徒制法律的可行性。
3.微观上:突出责任,强化刚性
我国与现代学徒制密切相关的《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由于没有具备法律固有的强力保障特征,所以,仅靠教育、指引、评价等无法达到促进现代学徒制发展的目的。以1996年《职业教育法》及2019 年《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例,其中在“职业教育的实施”中,前者第十七条与后者第十八条都是“应当举办”;前者第十九条为“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后者第二十条为“可以根据需要,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前者第二十条为“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后者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前者第二十一条与后者第二十四条都是“国家鼓励”;后者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设立学徒岗位;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员(学徒)”;后者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与支持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再看“职业教育的保障”,前者第二十六条与后者第四十七条都是“国家鼓励”;前者第二十七条与后者第四十八条都是“应当制定”“应当建立”;前者第二十八条与后者第四十九条都是“企业应当”;前者第三十条为“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后者第五十条为“应当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前者第三十四条与后者第五十二条都是“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33]。可见,无论是1996 年《职业教育法》,还是2019 年《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都依然突出了鼓励性、倡导性的特征,而非突出惩罚性和强制性的刚性约束,甚至后者比前者更具有弹性与可选择性。因此,必须将法律的可行性作为当务之急来抓。
首先,政府的法律责任。在通过验收的第一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中有70.2%的单位要求政府发挥作用。具体为:营造有利环境、完善法律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完善经费保障。其次,行业的法律责任。行业协会列入第一批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单位仅占7.9%,第一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总体验收通过率为75.15%,而行业协会承办试点验收通过率仅15.38%[32],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行业协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实力。因此,我国应从立法上促进行业协会在参与现代学徒制中发挥三种作用。一是桥梁作用。如,加强与政府、企业、职业院校之间的信息沟通,分析、预测并发布行业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公布人力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权威信息。二是引导作用。要牵头制定现代学徒制标准框架,如从标准程序角度出发设计“准入标准、过程标准和评价标准”;从要素角度出发设计“企业准入、师傅、职业资格、学徒出师”等标准[32]。三是监督作用。如,行业自律、受托履职等。再次,企业的法律责任。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中企业仅占整个试点单位的3%[32],表明必须解决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主动性不高的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培育企业责任文化和建立激励惩戒机制[34],以切实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最后,学校的法律责任。一是加强内涵建设。要建立专业教学标准、认证学徒培养结果、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培养教师服务能力、加大学徒试点投入。二是促进管理创新。如,优化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模式、双向交流创新师资培养、推动教学管理改革、提升学生权益服务水平、建立现代学徒制绩效考核体系等。
首先,评价主体。包括校内教师、校外师傅、学徒、企业、第三方等,以形成五位一体综合评价主体体系[35]。其次,体系构建。分4个维度。一是反应层,即学徒在受训过程中和结束后对校内教师、企业师傅、校内教学服务、企业实训条件等的满意度。二是学习层,即学徒对所获知识、技能等的满意度。可用学徒课堂(理论与实训)效果、模块检试、学业考试和证书获取等表示。三是行为层,即学徒获得知识、技能的运用程度。可用学徒工作考勤、技术掌握、工作失误和工作业绩等表示。四是结果层,即学徒带来的利益。可用学徒成长、学徒签约、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表示[36]。
借鉴英国统筹设计职业资格与其他资历及职业资格等级与其他资历等级相衔接、职业资格标准设计偏重通用职业能力、以学分作为计量单位及设置严格的质量监督机制的经验,我国应科学设置职业资格和学历资历等级。可将资历等级由低到高分为1—8级;将职业资格分为对应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型职业资格与对应技能人员的技术及专业辅助型职业资格;将学历资历分为对应高等教育学位与学历型职业资格和对应职业教育学历与资历学历型职业资格;职业资格专业型分专业1级(初级)、专业2 级(中级)、专业3 级(高级),分别对应资历等级6—8 级;职业资格技术及专业辅助型共分为7 个等级,即初级工、技能1—5 级及技能五级+,分别对应资历等级1—7 级;职业资格学位与学历型共分为3个等级,即学士、硕士、博士,分别对应资历等级6—8 级;职业资格学历资历学历型共分为6 个等级,即初中、职教一级(高中)、职教二级、职教三级、职教四级(大专)、职教五级,分别对应资历等级1—6级[37]。其中,专业3 级(高级)等同于博士;专业2 级(中级)等同于技能五级+及硕士;专业1级(初级)等同于技能五级、学士及职教五级;技能四级等同于职教四级(大专);技能三级等同于职教三级;技能二级等同于职教二级;技能一级等同于职教一级(高中);初级工等同于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