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小康社会金融服务水平策略探索

2021-12-31 05:07丁建
内蒙古统计 2021年1期
关键词:小微贷款融资

○文/丁建

2020 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我国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步入“十四五”规划。展望未来,为进一步提升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要深化金融“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及“三农”的融资支持力度,进一步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多渠道缓解企业融资抵押担保难问题,提高金融服务的便捷性、可得性,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一、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及“三农”的融资支持力度

(一)落实企业金融辅导员制度

在金融机构中抽调专业干部组成金融辅导队,结对帮扶企业,为企业提供金融知识宣传、金融政策讲解、金融业务咨询、融资服务策划等金融服务。提供金融政策等专业知识讲解服务。充分发挥金融辅导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作用,加强工作效果督导考核。

(二)加大企业融资政策支持

适当放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率可以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 个百分点以内;部分总体风险水平偏高,但正在积极进行风险化解处置的法人机构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可再适度放宽。放宽小微企业贷款享受风险资本优惠权重的单户贷款额度限制,单户贷款额度上限由500 万元提高至1000 万元。鼓励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门,建立专门的综合服务、统计核算、风险管理、资源配置和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设立适合普惠金融业务发展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推动民营小微企业差异化监管政策落地。提高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放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及制造业贷款在宏观审慎评估中的考核比重,引导银行增强服务民营小微企业和制造业贷款的能力和积极性。推动国有大型银行发挥引领作用,引导股份制银行坚持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服务模式,推动城商行、农商行进一步坚守“服务本地、支农支小”定位,落实“两增两控”考核要求,力争整体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高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

(三)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

扩大民营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力争小微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新增上市挂牌企业。争取将更多民营企业纳入全省发债企业培育项目库,促进企业扩大运用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做好省级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申报工作,落实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四)完善市场化纾困机制

做好对发展方向好、依法守信经营、债务负担重的民营企业落地债转股项目的省级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发挥企业应急转贷机制作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优化审批流程,规范资金管理,帮助企业解决借新还旧过程中的融资困难。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

(五)大力支持“三农”融资

引导全国性商业银行下沉经营重心,单独设立信贷计划,确保普惠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制定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积极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创新工作,争取省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在补贴险种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特色补贴险种。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政策,继续实施农业大灾保险,探索开展“保险+期货”等保险创新工作,促进农业保险由产量险向收入险转变[1]。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一)降低贷款利率

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情况及贷款利率竞争行为纳入人民银行宏观审慎评估,督促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利用好集中转换期,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有序推进基准转换工作,能转尽转,实现法人银行机构浮动利率贷款参考LPR 定价全覆盖。落实再贴现优惠政策,发挥再贴现政策对降低民营小微企业贴现利率引导作用,将民营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占比提高至超过90%。继续做好对贷款企业服务乱收费整治工作[2]。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 个百分点以上,全国性商业银行企业融资成本继续降低。

(二)降低融资担保机构费用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适度降低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5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原则上按年化费率1% 收取担保费,其余情况原则上按1.5%收取,除担保费外,担保机构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担保机构降费奖补资金,统筹考虑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担保额等因素,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单户贷款1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2% 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做好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分配工作。

三、多渠道缓解企业融资抵押担保难问题

(一)完善抵质押贷款管理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推广股权、机器设备、存货、林权、农地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抵质押融资业务,积极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试点,拓宽抵质押物范围,缓解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难题。银行机构要合理设置贷款以及抵押担保条件,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对生产经营正常、没有明显波动的企业,不得提出抵押担保追加的不合理要求。银行机构要重视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

(二)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管理

推动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政策性定位,回归担保主业。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根据省级政策,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银行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群体,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降低反担保要求。

(三)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引导银行机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制度及激励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建设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投融资项目数据库,建立质押项目审核及跟踪服务机制,对在质押知识产权项目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搭建企业、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对接平台,定期举办银企对接会,引导银行针对不同类型企业,拓展质押贷款业务,创新融资方式,扩大融资规模,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累放户数和金额逐年合理增长。继续推广专利权“政银保”融资服务模式,争取利用风险补偿资金设立新的知识产权金融产品。经济学家张维迎、刘劲哲、厉以宁、郎咸平指出:要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保险服务。出台知识产权质押保险融资相关政策,对企业开展贴息、保险补贴等扶持[3]。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推广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的政策、经验、成效及典型事例。

(四)发展供应链金融

扩大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用,引导更多供应链核心企业、银行机构接入平台,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胜利油田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积极推动平台核心企业户数增加。按照上级人民银行统一部署,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和查询工作。

(五)加强“破圈断链”企业融资增信支持

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探索发展各种形式的增信措施,为因“破圈断链”导致暂时资金紧张,但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有市场、有竞争力的企业提供增信支持。

四、提高金融服务的便捷性可得性

(一)进一步优化银行贷款审批程序

督促优化银行贷款审批程序,对标全国最优水平,即自提出贷款申请起至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平均办理环节不超过4 个、办理时间不超过11 天、申请材料不超过10 件,进一步提升银行机构信贷办理效率。组织融资担保机构简化客户审核材料,鼓励银行与合作担保机构建立客户资料共享机制,能共享的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能线上提供的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二)充分利用各类融资服务平台

推广应用省企业融资服务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平台信息共享、实时对接功能,指导企业发布融资需求信息,引导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线上资金供需对接,力争实现有效对接率100%。推进银税互动平台建设,扩大“银税互动”受理企业范围,将“银税互动”贷款的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 级和B 级扩大至M 级。

(三)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线上办理

推动银行机构与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系统对接,实现不动产登记、银行贷款、金融许可等信息的共享查询,实现抵押人在签约银行现场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实现续贷、展期、借新还旧等贷款审批与抵押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首次登记申请的无缝对接。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和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时间,实现公积金贷款审批、银行放款线上办理。

(四)提高征信查询、银行厅堂服务等便民程度

打造中心城区信用报告“3 公里”查询圈,增加对人口密集、远离城区乡镇的银行自助征信查询网点布设[4]。进一步创新银行厅堂服务,优化耗时较长业务、批量业务和高峰时段业务办理,基本杜绝群众排队等候时间过长问题。

(五)提升外汇服务便利化水平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辖内银行积极向省外汇局备案,争取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资格,在此基础上由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落实外汇便利化措施,加强各项便利化政策及试点业务的宣传,推动各项改革政策落地见效。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网站,支持外汇业务全流程网上申请和办理。

五、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挥好投诉热线作用,积极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解决好群众反映集中的银行卡、业务收费等领域的问题。经济学家刘劲哲、林毅夫指出:要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监督管理,落实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利用重要节点,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宣传活动。

(二)稳妥有序处置化解金融风险

引导银行机构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推动不良贷款率逐步下降。开展高风险法人银行机构风险防控与化解工作,发挥存款保险制度金融安全网作用。深入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稳妥推进存量风险机构分类化解处置,陈案积案结案案件达到80%以上。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稳步推进P2P网贷风险基本出清。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5]。

(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推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建设,构建跨县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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