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之基础资产选择与风险规避

2021-12-31 04:51
关键词:证券化现金流权利

曾 涛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1204)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60、70年代的美国,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融资方式[1],是相较于发行股票、债券、抵押贷款等传统融资渠道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是发起人(通常是资产的持有人)选择适当的基础资产组成资产池,成立专门用以发行证券的特定目的机构(SPV),发起人将基础资产转移给SPV,再通过信用增级和评级机构增加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最后由承销商将证券资产通过私募的方式进行发行销售。至此完成证券的发行环节,其后还要通过对资产池进行管理和运营,将资产池的收益用于向投资者还本付息,直至投资人收回投资,该证券退出市场,资产证券化才算正式完成。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包括资产池的组建、基础资产的分割和转让、信用评级与增级、证券发行以及发行后的管理及退出等环节。基础资产以及资产池的设计是起点也是基点,选取什么样的基础资产以及通过何种方式来构建资产池,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核心环节,它直接决定了未来现金流的多少及有无,进而决定了证券发行的成败。

一、基础资产的适格性与风险规避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相比,最大区别在于基础资产为基于无形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相关财产性利益。简单地说,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以知识产权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为支撑,发行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证券进行融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首先要回答知识产权资产能否成为基础资产的问题,反对者认为知识产权资产的高风险性使得其难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因此不适合作为证券化产品。而支持者认为应当区分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资产的概念,知识产权的高风险与知识产权资产的稳定收益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正向关系,并据此提出了知识产权资产类型化的区分。

(一)基础资产的适格性

关于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基础资产,理论上也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将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分为四类: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知识产权经济权利、知识产权诉讼赔偿[2]。有学者提出的四种基础资产的类型是:现有知识产权、现有知识产权衍生的债权、将来知识产权、将来知识产权衍生的将来债权。有的学者将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分为五类, 包括知识产权所有权、各种从转让知识产权中获得的利益、知识产权中的各种经济权利、对于包含知识产权有形物的权利、法律救济权等[3]。至于何类资产才是知识产权证券化适格的基础资产,最核心的考核标准还是“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转让该财产权就会产生一定的收益,但是这个收益是一次性的,难以达到“稳定的、持续不断的”现金流的要求,而且知识产权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如果发起人直接转让知识产权,那么作为资产受让方的SPV还将面临将知识产权变现的实际经营问题。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与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信用卡贷款资产证券化等实物资产证券化相比,其突出的特点是所发行的证券完成还本付息后,知识产权并不会随证券的退出而灭失,相反基础资产往往会因为证券化操作而获得升值,从而可以开始下一轮的证券化过程。如果知识产权被直接转让的话,证券完成还本付息后基础资产的“善后”问题也会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问题。一般企业也不会轻易出让自己的知识产权来换取融资,对于一些高新技术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就是企业的核心资产,放弃了知识产权企业的运行都将受到阻碍,这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帮助技术创新企业获得发展资金的制度设计初衷不符。

包含了知识产权在内的产品的应收账款也有被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先例。知名服装品牌Calvin Klein早在1993年,就将其香水商品和商标权利金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由花旗银行操作发行了5 800万美元的资产证券化[4]。这个问题就涉及在构建资产池时“入池”资产是纯粹的无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打包组合。那么包含了知识产权的产品(如贴附商标的商品)能否作为基础资产,需要考虑用以证券化的资产与企业的总资产是否能够完全分离。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以知识产权资产本身的信用作为发行证券的担保,而不是以企业的全部资产信用作为担保。如果以包含了知识产权的产品作为基础资产,那么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其他资产之间的界限会变得模糊,发起人一旦破产,资产池的现金流将会不可避免地被牵乱。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金可以产生收益,但是这一收益的稳定性值得怀疑。首先,知识产权侵权具有偶发性,它不是一种常态化的运行状态。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侵权损害结果需要司法机关的确认,即使判决支持侵权赔偿还要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就算最后拿到损失赔偿金也是以长期的时间消耗作为代价,不能保证按期还本付息。其次,作为发起人的知识产权持有量是有限的。以侵权损失赔偿金来组建资产池,要求基础资产的数量必须足够多,才能保证资产池收入的梯度互补。然而从事实体经营的企业的知识产权数量总是有限的,能够产生高附加值的知识产权更是少之又少。而当资产池中的同类资产尤其是专利资产过于集中时,又可能产生反垄断的问题。最后,侵权越是严重,可追索的损害赔偿金额越多,资产池的现金流越有保障。但是另一方面,通常侵权越是严重,知识产权的价值贬损率越高,后期产生的收益就越少,资产证券化可能难免“后期流产”的结局。所以综合来看,以侵权损害赔偿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面临诸多的障碍,资金的流入情况是很难保证的。

从国内外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施经验来看,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费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具有独特的优势,成为证券化产品的首选基础资产类型。鲍伊证券是以版权许可使用费作为基础资产,Guess Royalty Finance LLC证券化交易案中则是以十四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基础资产,耶鲁大学Zerit专利证券化案件中,基础资产也是发起人许可他人使用Zerit专利而收取的使用许可费。知识产权许可费作为基础资产,发起人所转让的其实不是许可协议本身,而是基于许可协议而产生的债权性收益,并且是一种未来债券收益。既包括基于当前已经签订的许可合同而约定产生的收益(这是一种确定的收益),也包括基于将来可能签订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而产生的收益,属于一种期待利益。对于未来债权的转让,在美国经历了一个从否认到承认的过程,并且随着浮动性抵押担保在商业活动中的需要不断旺盛,未来债权的转让逐渐在法律上被承认。我国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债权是否可以转让,但我国已经发行或者已经通过待发行的共计五支证券化产品,其中有三支是以知识产权许可费为基础资产发行的:“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中信证券—爱奇艺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1~15期”均是以保理知识产权许可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知识产权反向许可使用费为基础资产。这说明至少在目前我国是默认了作为未来债权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可以予以转让,并且在操作层面不会有太大的阻力。

(二)基础资产的法律风险

尽管以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费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所支撑,但是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有属性,也使得知识产权资产产生了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了解并正视这些风险,才能提出合理规避风险的有效方案,使得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由基础资产固有属性而产生的不确定性问题。基础资产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权利瑕疵风险,二是权利归属风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增加了权利的不可控性,权利的取得及利用都有可能存在权利瑕疵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权利来源的正当性。商标权和专利权虽然是经国家机关审查而予以授权,但是就权利内容本身而言,也不能排除来源的合法性,比如商标系抢注的情况,窃取他人的技术秘密抢先申请专利等。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权利,这种不经审查即自动获权的智力成果更是容易引发抄袭风波。所以知识产权在产生之初就面临着一个权利来源是否正当的风险,建立在非法权利基础上的资产利益亦无正当性可言。二是权利的不稳定性。一方面是已经取得的权利可能会面临被无效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权利管理不当也可能导致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会失效。例如商标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等。三是知识产权是否设有权利负担。知识产权可以质押,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并且质押和许可都无需公示,知识产权的权利负担情况对第三人是不透明的。如果知识产权做了权利质押,必然会影响对于权利的处分权。

权利归属风险源于权利的产生方式和知识产权客体的形成方式。著作权是自创作完成之日自动产生,版权登记不产生公示对抗效力,这就使得权利主体难以确定,同样一部作品可能有不同的人同时主张权利。即使是权利主体无争议,一部作品可以有多个合作作者,合作作者对于作品权益的分割也是个难题。专利权容易产生的权属争议在于实际发明人和发明人所在单位之间的权属之争,发明成果源于发明人的创意,但是也依赖于发明人所在单位提供的条件,职务发明的权属争议也导致了权利处置的潜在风险。

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上的不确定性通常容易引发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频发会导致基础资产的质量下降,影响现金流的大小、有无。知识产权权属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知识产权转让的难度,因为权利主体不确定,可能会发生无权处分的情形。再者,多个权利主体共有一项知识产权,也会导致知识产权权利的完整性被割裂而导致其价值被稀释。这些都在知识产权转化为资产时影响资产的变现能力,也就是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的能力。

(三)基础资产法律风险管控

既然知识产权资产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权利本身,那么就应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稳固权利基础,减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强行披露制度

为了增强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使权利边界更加清晰可变,一方面要求资产的管理人要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包括基础资产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情况、登记情况、对外许可情况、排他性情况、转让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的侵权诉讼的情况等。但是最根本的解决方式在于原始权利人可以考虑建立知识产权权利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强制权利人如实披露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权属、处分等情况[5]。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自己的知识产权的现状是最了解的,给权利人施以强制披露信息的义务,并结合大数据查询技术,可以便于投资人了解拟“入池”资产的真实权利状况。如果权利人不履行披露义务或者披露信息不实,可以参照证券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权利人的法律责任。

2.设立的登记公示制度

知识产权权利的不稳定性还源于外部的权利异议制度设计,由于资产证券化一旦进入发行阶段,涉及的债务人众多,底层资产出现问题之后牵连面甚广,因此有必要对权利异议制度施加一定的限制。基于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和权利人的自行披露之后,管理人应当对拟进行证券化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列出详细清单并进行登记公示。社会公众可以对公示清单上内容提出异议,进行监督,防止在证券化进行到后续阶段甚至发行之后再遇权利阻碍导致前期的准备都功亏一篑。当然,为了防止有人滥用异议的权利,一要对提出异议的主体进行限定,只限于利害关系人或者利益相关人。二要对提出异议的期限进行限定,《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的期限是三个月,通常提起侵权之诉的时间是三年。针对不同的异议方式,可以设置一定的合理期,逾期没有人提出异议,即可推定权利清单上所列资产为干净的、无瑕疵的权利资产。

3.设立争议后置制度

诚然,制度的设计旨在规避风险,但是不应妨碍第三人正当行使权利,即使如上所述设置了权利异议期,但是过后仍有人提出了侵权或者无效的主张申请,此种情形之下,一方面应从严审查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的目的是否正当,另一方面可以考虑适用争议后置的处理机制。因为证券化产品都是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可以待该轮证券发行完成之后再处理基础资产的权利争议。如果确实存在权利瑕疵或者权利归属的问题,则由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发起人进行追偿。尽管对于主张权利的第三人而言,其权利保障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但是这里涉及利益平衡的权衡问题。在权利面临冲突的情况下,优先保护证券化产品所覆盖之下的善意债务人的利益,也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一种体现,这也契合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

二、资产池构建与风险规避

证券化的现金流来源于资产池,资产池构建依托于资产重组原理,而资产重组的核心思想是通过资产的重新组合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和组合,以实现社会整体效率的最大化。这其中折射着新制度经济学的智慧之光。新经济制度学的代表人罗纳德·科斯将产权界定与交易成本引入资源的配置的经济分析当中,认为真实世界中的资源配置是在交易成本约束下完成的,产权交易需要选择降低交易成本的交易方式[6],于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设计成为必要。法律体系的目标之一是建立清晰的权利界限,使权利能够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市场进行转移与重新组合,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7]。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与法律相结合的创新工具,正是体现了这种经济与法律的不谋而合。从这一角度来说,资产池的资产选择以及资产池的组建规则都应当遵循知识产权的交易规则来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整体效率。

(一)基础资产的选择应当兼顾同质性与多样化

基础资产的同质性是指进入资产池的资产在性质上要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尽量是同一类型的资产,比如同为知识产权许可费。这既是提高管理效率的需要,也是确保未来稳定现金流收入的需要,否则过于庞杂的资产类型不仅增加了资产组合设计的难度,而且资产标准的难以统一也影响了对其收益能力的评估。

在坚持资产同质性的基础上,也要注重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多元化,尽量避免单一性的资产池,因为单一性的资产池一旦其中基础资产受损几乎就注定了现金流危机,风险太大。而知识产权资产的组合可以分散和降低因市场变动或个别被许可人违约而导致的现金流量不足的风险,单个知识产权资产现金流的断裂不会在根本上影响整个资产池现金流的表现[8]。耶鲁大学Zerit专利证券化案件最终以失败告终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其基础资产仅为一种特效药品的专利许可费,该专利在证券化初期表现出良好的盈利能力,而在后三年里因为债务人折价处理专利产品导致后期的销量锐减,出现现金断流。其后Zerit专利证券的发起人Royalty Pharma吸取第一次发行失败的教训,选取了13个专利组合打包进入资产池,成功发行了两亿两千五百万元的证券。

基础资产的多样化也表现在资产自身风险的分散化,从资产的数量来看,要尽量选择多项资产,可以是多项专利权、多个作品或多件商标的打包,也可以是商标、专利和版权的组合打包;从资产的地域分布上来看,要尽量选择地域分散的资产来源,以避免相同地区经济下行对于资产收益的外部影响。

(二)注重资产组合模型的梯度设计

所谓资产池的“梯度设计”是指组成资产池的基础资产要体现出一定的分层差异。这种“梯度性”可以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时间上的梯度性,既包括权利有效期的梯度性,也包括债权实现时间的梯度性。以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为例,协议的签订时间不同、许可期限不同,就会导致许可费作为一种债券收益的债券周期和实现时间不同,据此可以设计出长期证券、中期证券、短期证券相结合的资产模型,保证资产池在不同的时期都有收益。二是资产质量的梯度性,根据入池资产的质量划分资产等级,等级高的资产与等级低的资产分别打包组合。据此可以将拟发行的证券分为优先级证券和劣后级证券,不同信用级别的证券其发行成本和利率收益不同,避免证券发行之后因为次级资产的信用下降而影响整个资产池的现金流入,甚至优先级证券所产生的现金流就能完全覆盖投资人的成本,即使劣后级证券发生现金流缺乏的情况也不会影响资产池的整体收入。

(三)增加资产池的后补资产

根据资产池是否允许新的资产不断注入,可以将资产池分为一次型资产池和循环型资产池。后者是指资产池内的资产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整个证券发行期间都可以向资产池中注入新的资产以支持原来发行的证券或者新增发的证券,以确保现金收益的稳定。循环型资产池其实是相当于为原来的资产池增加了外围担保资产,当原有资产收入无力为继之时,新的资产注入就会持续产生现金流。例如在Guess Inc.商标资产证券化案件中,Guess公司打包了14份商标许可合同组作为基础资产组建资产池,同时Guess公司还承诺如果现金流在未来某一时出现不足,该公司还会将自己持有的另外7份合同的未来收益注入原来14份合同组成的资产池[9],从而使投资人的风险大大降低了。 上文中提到的Royalty Pharma第二次发行的专利证券化产品,除了增加了基础资产的数量之外,Royalty Pharma还把后续研发成功的盈利能力较高的新药品也纳入了资产池中,相当于是给资产池上了“双保险”。

知识产权权利的不稳定性有可能会导致“入池”资产因为权利失效而被剔除,或者知识产权产生权属、侵权等争议纠纷时,也会影响到知识产权资产的收益能力。此外,基础资产还受到资产债务人的经营影响,以债权收益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如果债务人出现破产、资本负债等财务危机,就会影响其支付许可费的能力,资产池的现金流也会相应地受此牵连。增加资产池的外围资产是一种有效规避风险的措施,不仅可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而且在原有资产出现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及时补充,防止现金“断流”。

三、资产池管理与风险规避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在私募市场上发行之后,仅仅是完成了资产证券化的前半部分,而对于投资者而言恰恰是证券化投资的开始。投资者要从证券发行的收益中取回本金及利息,所以保持资产池的良好运行,使其获得持续盈利的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一)资产池管理的内容应予细分

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基础资产,其权利基础都是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因此资产池的管理源头是对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管理。知识产权的管理相当重要,首先,管理人需要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如商标要按期续展,专利要及时缴纳年费,当商标或专利被提起无效的时候,要积极地进行答辩以夯实权利基础;其次,管理人要积极应对侵权行为,防止知识产权的价值因为侵权频发而大大缩水。以专利技术为例,专利的价值在于通过公开技术方案来换取在市场上的独占优势,如果专利侵权产品大量涌现,专利技术就会丧失独占优势,专利的价值就大大减损了,被许可人愿意支付的专利许可费就会减少甚至不愿意支付许可费,最终导致证券发行失败。因此,要严厉打击侵权、净化市场环境,不但要对积极的侵权行为奋力阻击,而且也要做好实时监控,对于潜在的侵权行为及时防控。最后,管理人要通过一定的运营手段使知识产权价值升值。打击侵权只是被动地防止知识产权不贬值,而积极的营销才是知识产权的升值之道。比如联名发售、明星代言、广告赞助、品牌合作等都是提升知识产权价值的积极营销手段。只有知识产权的价值是不断上升的,知识产权资产收益才会稳步上升。当然如果知识产权本身并未转移给SPV而只是将基于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转让,那么对于知识产权这项权利还是属于发起人,关于管理主体可以由发起人和发行人进行约定。

另外,资产池的管理包含了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管理。首先,资产池的组建是管理的开端,资产池内的资产不是资产的简单累加,而是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进行遴选、评估、组合,从而设计出发行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的基础资产模型。其次,对池内资产的运营管理,以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为例,管理人需要积极地去寻找被许可人进行商务谈判,扩大知识产权许可的范围,增加被许可主体;再次,管理人要负责管理资产收益,分析现金流的流量走势,并根据收益情况来调整管理策略,确保资产池的盈利能力,并且还要制定收益分配计划,向投资人还本付息。最后,保证现金流的稳定性。当资产池现金流短缺时,管理人要通过银行、保险、基础风险金等方式来补足现金流;当资产池产生溢价时,管理人要对溢价部分的归属及分配做出妥当的安排。

(二)资产池的管理模式应趋于专业化和实体化

根据管理主体的不同,对于资产池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发起人管理。有些知识产权资产收益有赖于发起人的其他经营条件,比如特许经营权收益作为基础资产时,其不仅包含了商标的许可,还有可能需要借助发起人的商业秘密;专利许可费作为基础资产时,专利从技术转化成产品往往需要借助发起人的其他技术经验或诀窍。发起人管理的优势在于其可以利用其经验和资源优势更加高效地实现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然而弊端在于发起人管理是对“真实销售”的挑战,一旦发起人在证券发行期间破产,对资产池的管理将难以为继。国外的证券化操作中有发起人管理资产池的先例,在DB Master Finance案中,作为证券发行人的DB Master Finance公司就与其发起人DBI公司签订了协议,由DBI公司继续经营原来的知识产权[10]117。为了防止发起人DBI公司拒绝履行管理协议或破产引发的管理问题,DB Master Finance还与其他管理人签订了后备管理协议作为“替补管理人”。评级公司认为由于发行人对基础资产的管理安排周密,即使发起人破产也能保证资产池的稳定现金流,因此给了该次发行证券较好的信用评级。

二是 SPV自行管理 。SPV按照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次性SPV和常设性SPV。一次性SPV是为完成某一特定的证券交易而设立的专门机构,这种一次性的SPV是为实现破产隔离而特别设立的“空壳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人员、场地和运营资源,不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最主要的问题是,该类SPV由发起人设立,与发起人存在母子公司的关系,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基础资产是否“真实销售”的判定。如果由该类SPV承担管理职能,池内资产可能难免不受发起人的干预。相比之下,常设性SPV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优势更加明显。这类SPV通常是由银行或金融机构设立,面向众多的发起人和多桩交易而长期存在的特定机构。常设性SPV与发起人之间不存在从属或关联关系,从而保证其独立法人地位。常设性SPV不但有正常的运营资金可以承担资产池的管理职能,而且常常可以有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其提供流动性服务,帮助其在收取现金流不足时解决流动性问题[10]123。所以常设性SPV不仅为证券发行提供“管道”,而且还为资金回笼提供担保。如果将一次性SPV比作“存钱罐”,那么常设性SPV则是“自动取款机”,有效解决了证券发行之后资产池的收支问题。

三是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管理。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是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一种,它不同于某些大型集团公司下设的知识产权持有公司,而是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其具有精通知识产权管理的专业人才,在知识产权运用、保护与品牌运营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兼具独立的管理地位、专业的管理方案和高效的管理模式等优势。未来随着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增加,专门机构管理资产池更加符合证券化资产管理的大趋势,不仅因为其低成本和高效率的管理优势,更在于专门管理机构更有可能创造出可复制性的管理模式,适用于规模化、大批量同类案件的管理。同时资产证券化也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证券化客体和交易类型的不断创新,未来的专门管理机构可能需要融合知识产权管理、会计管理、技术管理和市场营销等多种专业知识而向综合型管理机构转变。

(三)建立知识产权价值担保机制

增加资产池的补充资产是从资产本身的盈利和变现能力角度来增加资产池的稳定性,这属于资产证券化运作体系内部的风险防控。但是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众多,交易环节错综复杂,本就增加了程序风险,并且资产证券化作为资本运作的方式之一,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产业调整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较大,一旦“自救”不及时发生资金断流,就需要借助外部的资金保证体系来“复活”。

美日韩等国在知识产权融资实践中建立了完工保证、国家信保基金、知识产权保险等担保机制,这样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完工保证就是针对尚未完成的知识产权,由第三人保证权利人按照合同来完成[8],否则第三人须向债权人追究清偿责任。完工保证主要是体现在影视作品的资产证券化案例中,例如美国梦工厂就曾以其已经创作完成的电影和将来准备制作的电影的版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了证券,这种担保手段涉及将来的知识产权能否成为证券化的适格资产的问题。目前主流的观点是以反对为主,支持者也认为该类基础资产的客体应仅限定为影视作品,因为影视作品往往是在制作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从鼓励创作和优秀作品的角度,完工保证这一制度设计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知识产权保险是对开发中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将来债权承担保险责任,保障此类证券化资产可能因期待利益丧失而出现现金收益断流的困境。在耶鲁大学Zerit专利证券化案件中,因为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证券发行失败启动提前清偿机制,就是由保证人向投资人承担了期间的现金流量损失。可以说知识产权保险是在资产池的现金流出现危机时甚至是整个证券发行失败的情况下启动的补救措施,虽然它事后救济的作用大于事前防范,但是对于保证投资人利益还是行之有效的。

韩国的国家信保基金主要是运用国家评估和国家保证来支持对通过鉴定的技术提供国家担保,是国家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而专门设立的。这主要是从国家层面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帮扶和鼓励,体现了国家在政策上的支持。

四、结语

资产证券化得以运行的关键是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有基础资产组成的资产池是现金流产生的基础。基础资产和资产池属于两类不同的客体,基础资产更看重资产本身的质量,资产池应该更为强调入池资产的组合设计和运行制度设计的合理性。选择适格的优质资产只是构建资产池的第一步,另外还需要从资产池本身的结构设计、维护管理以及外部担保方面来规避证券化运行中因基础资产而带来的风险。资本运行的风险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自始至终存在,所有制度上的设计都旨在将风险最小化,从这一角度来看,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规避制度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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