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旧制度时期的犯罪与管控

2021-12-30 13:05
关键词:骑警领主贵族

詹 娜

(华中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近代法国犯罪史的研究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在新史学的倡导下,学者们开始注重对下层民众的探讨。随着地方司法档案的发现与整理,特别是省区法庭、司法管辖区法庭、领主法庭记录、骑兵巡逻队报告、监察官文书、回忆录、书信等,学者们对地方犯罪和管控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从另一个维度揭示出近代法国社会从个人仇杀向司法审判、从私法向公法缓慢演变的趋势,也是国家逐渐控制暴力、权力向中央聚拢的过程。

谈到犯罪,首先不可避免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犯罪的定义一直以来都不是一个很清晰的范畴,特别是涉及近代时期。犯罪学家赫曼·曼黑(Herman Mannheim)曾写道:“一直在寻找一个可操作的犯罪定义……对犯罪下一个纯形式的定义是绝对不够的。”[1]64埃尔顿(G.R. Elton)曾告诫研究近代犯罪的历史学家们要避免混淆不同时代的犯罪形式[2]289-304。关于犯罪(crime)、宗教罪过(sin)和犯罪类型等问题,学者们曾展开过激烈的讨论①。对犯罪的简单定义就是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个定义虽然简单,但是它提供了一个准则,适合于任何社会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变化,且不违反官方法律条文和社会道德[3]163。在旧制度时期法国犯罪史的研究中,“犯罪”一词的涵盖面很广,包括暴力仇杀、叛乱暴动、抢劫偷窃等等。相互攻击、暴力对抗在近代人际关系中非常普遍,暴力犯罪也成为最主要的犯罪形式,不仅是对人们身体的攻击,还有对精神包括荣誉、尊严等的侵犯,以及对其领地、财产等方面的威胁。总体来说,历史学家们对近代法国犯罪现象分类最普遍的标准是对人身的侵犯和对财产的侵犯[4]。

16—17世纪上半叶,法国的犯罪主要以暴力和人身攻击居多。谋杀、袭击、反抗、绑架、强奸和决斗等个人案件约占所有犯罪数量的一半以上(56%)。对人的犯罪比例与对财产的犯罪比例大约是64%和36%[5]93。最常见的犯罪行为威胁的是人本身。

近代早期以决斗方式解决争端是法国人特有的激情,这是一项与荣誉相称的英勇行为,是对真理、正义和荣誉的追求。然而从16世纪晚期起,决斗则是“法外”的,是一种私人行为,因为从16世纪5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就强调在解决地方冲突时用诉讼的方式取代暴力决斗。1547年,国王亨利二世主持了法国历史上最后一次司法决斗,在观看了诉讼一方用剑残忍地将另一方杀死的过程后,亨利二世宣布废除用决斗解决争端的方式。1602年,决斗被视为非法行为。在1602—1646年间,至少13项皇家法令和声明,以及特伦特(Trent)会议订立的教规和法令都规定了决斗的非法性[6]12。此后,国家主办的司法决斗消失了,但是私人杀戮迅速兴盛。许多贵族仍然保留行使私人暴力的权利。司法决斗在16—17世纪中叶依然是一个活生生的现实。这时的正义还建立在纠纷双方的肉体格斗中,各个阶层关于武斗的犯罪案件非常多。通常是威胁到对方的荣誉、尊严或财产时,主要用暴力解决。除了正面决斗方式外,还有预谋的刺杀、暗杀等方式。这类案件的特点是袭击者相当隐蔽,有时他们并不自己出手,会让随从或刺客来实施复仇,确保计划的成功和自身的安全,由此留下来的有效证据就非常有限,导致案件难以调查。尽管这种私人暴力决斗很普遍,但在地方司法档案中记录并不多,也许是由于决斗本身的“私法”性质,不需要诉诸官方的司法,通常是在决斗发生、有人被杀或受伤后才得知,在司法人员赶过去后,决斗双方已经私了。据史学家估计,17世纪早期,法国每年约有三百五十名贵族死于决斗中,平民就更数不胜数了[7]132。

在乡村,人们主要依靠土地自给自足地生活,但个人并不孤立于乡村共同体,人们在一起劳作。牧场与农田分开。很多情况下人们从自家到牧场必须经过邻居家的田地,或者绕道而行。这些形状不规则的小型围护是村庄田地分隔的主要标志。边界很重要,但也很容易被打破。收割牧草和收获粮食一般在夏季的同一个时期,牧场和农田中到处是忙碌的人们。他们在生活和劳作中密切接触,构成了许多暴力行为的温床。人人都有同伴,冲突也不可避免,“更复杂的是身体与精神的边界是紧密联系的,人内在与外在领域的自我意识,如荣誉和空间都容易受到侵犯”[5]82-83。欧文·戈夫曼(Erving Goffman)认为社会组织的中心是权利的概念。围绕这一中心必须考虑权利的维护。人类每天都需要进行无数的谈判与仪式,以确保挑战、安抚、支持、保卫自己和他人的领土和个人空间[8]28。例如在奥弗涅省的夏季,在日常活动中这种针对私人空间、身体或个人等的攻击行为很常见:1548年7月的一个下午,村民让·吉拉尔顿(Jean Giraldon)用牛车从田地往家里搬运干草,抄近路从雅克·拉吉奥尔(Jacques La Guiole)的田地里穿过。拉吉奥尔不愿意让自家农田受到破坏,抗议吉拉尔顿,于是发生了冲突,结果拉吉奥尔被杀[9]。这是一起突发事件,是自发的、暴力的,涉及领土、财产、通行权的案件,可以看出乡村居民的界限意识和占有意识是很强烈的。在田间村头会出现许多这样的暴力事件,尤其是在夏季。这是一年中最热的时候,白天很长,收割干草和谷物非常辛苦,流动人口的数量可能会提高,年轻、精力充沛的男性数量增加,暴力冲突现象也随之增多。

中世纪到近代早期,首先接触到这些个体犯罪案件的是领地上的庄园法庭。各领地领主不仅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还拥有司法裁判权。这种广泛的权力被称为领主公权(seigneurie banale),是从王权中僭取的,包括维护领地的和平与公正,负责调解民间纠纷,惩处破坏和平、扰乱社会的罪犯,宣判并执行判决。庄园法庭由领主(或其管家)任法官,当地若干名自由人组成陪审团进行审判,还有一名教区文员记录案件情况,负责处理领主管辖地域内的案件。这是封建时期地方最基层的司法机构,其管辖权在案件性质和地域范围上都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调节民事纠纷、土地租佃和农民与商人之间的矛盾等,其管辖范围仅局限于居住在庄园领地及其周边的人。领主法庭拥有一批执法人员来保证判决的有效性,在领地上扮演着正义裁判者的角色,显示了领主在司法上的控制权。领地上的犯罪案件首先到达庄园法庭,然后视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报至较高等级的法院。庄园法庭司法职能关注的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七大类:暴力与骚乱、手工艺品和贸易、管理出入领地范围的移民及其住宿、农业、非农业资源、基础设施和杂项滋扰。庄园法庭是中世纪后期重要的地方治理机构,惩罚小规模的暴力行为,抑制破坏,调节经济生活,保护资源。领主法庭全年工作,还负责领地内的治安事务。从领主法庭授理案件的社会阶层上看,大部分原告和被告都是农民。领主法庭最为常见的惩处方式是罚款,还有当众忏悔、道歉等。

虽然庄园法庭不是王室法官认可的有据可查的法庭,但是对于乡村农民来说,它的的确确有据可查。为了能查询案卷,以确认农民所提出的权利要求的对错,农民还是愿意缴纳一笔费用到庄园法庭进行审理的。当农民到庄园法庭审理案件时,书吏会将判决情况记录到案卷中,农民往往还向法庭要求得到一份记录的副本,以备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同时,如果有因他人伤害和过失而造成损失的,庄园法庭可以为受害者提供较为迅速和经济的获赔途径,法庭诉讼的程序简单,足以让大多数农民理解。当农民受到他人过失伤害时,乡村的家长制度促使他们走上领主法庭,寻求领主的庇护。在领主法庭上,农民对任何使自己蒙受伤害的过失行为都可以提出补偿诉讼,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权利要求[10]195-196。

17世纪后半期,个体犯罪方式有所改变,档案记录中可以发现越来越多的抢劫和偷窃等非暴力的、经济案件[11]。抢劫和偷窃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小偷小摸,有突发抢劫,还有预谋的公路武装劫掠等,被盗的物品包括金钱、牲畜、食物、农具等。大多数盗窃案件都与金钱相关,金钱成为最常见的盗窃对象。可见,随着商业革命、价格革命的不断深入,人们对流通货币的价值和便利性越来越重视,由此金钱逐渐替代实物成为最理想的财富形式。上至贵族、国王,下到平民,都对金钱趋之若鹜,也使17世纪下半叶经济犯罪案件大幅增加。犯罪对象的改变也揭示了近代社会的发展。16—17世纪法国的犯罪主要是对人身的暴力犯罪,而到17世纪下半叶,犯罪现象则明显转向经济层面。目前对人身的暴力犯罪理论和对财产的经济犯罪理论为大多数研究者所接受。他们认为,对人身的暴力犯罪是封建社会的犯罪特征,而财产犯罪则是资本主义社会所具有的特征。因此,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其犯罪形式也逐渐现代化,形式从暴力演变为盗窃。这种从古老犯罪形式向现代犯罪方式过渡的根本原因是,随着财产越来越清晰地作为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金钱也成为人们渴望得到和贪婪索取的对象。这一论断符合当时对旧制度时期庞杂且混乱的司法档案进行大致分类的标准,又适应马克思主义史学和现代化的理论[12]77-80。然而这种犯罪分类方法也受到地域的影响。从犯罪统计数据来看,在法国北方城市、受过教育的地区,犯罪主要是针对财产,而南部地区则主要以暴力犯罪为主,这一点还被纳入旧制度时期法国历史教科书中。从日内瓦到圣马洛的一条分界线以南,一直存在着更原始、更暴力的犯罪形式,与北方和东北更为发达的地区以财产为导向的犯罪形成鲜明的对比。研究表明,在法国西南部和南部落后、人口较稀少的地区,特别是在中央高原地区,犯罪模式是前工业化的,暴力犯罪占比最大[13]。

整个17世纪更是充满暴力的印记。上半叶农产品价格增长减慢,下半叶价格持续下滑,经济活动不断萎缩,加上时不时爆发的饥荒,导致周期性的暴力危机,农民起义此起彼伏,福隆德运动、30年战争绵延不断。据统计,17世纪欧洲大陆上几乎每一年都有战争,大量的军队部署和驻扎也加剧了法国境内的混乱局势。军队扰民现象随处可见,在现存的档案中有大量当地村民上诉和记载士兵骚扰的内容。军队一到乡村,不管有没有公务或是否驻扎,都随意劫掠。17世纪后期的士兵都是雇佣军,他们拿钱卖命,毫无正义感,常常因为军饷迟发而强行抢夺当地居民财物。战争的开销巨大,贵族或是国王都难以承受,所以战争年代几乎大部分军队都洗劫村庄,掠夺钱财、粮食、家具、衣物、家禽和牲畜等,甚至绑架强奸妇女,烧杀抢掠,无恶不作。士兵对于城市和乡村来说都是麻烦,农民被迫为他们提供生活必需品,在正常赋税以外还要为他们的到来加税。可见,当一支军队闯入毫无防备的村庄时是多么令人胆战心惊,农民面对士兵的骚扰毫无抵抗的能力[14]279-280。在这个过程中,贵族阶层也受到了极大的威胁,曾有人描述过此时贵族的状况:“贵族和其他人一样,也遭到了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土匪绑架、杀害了他们的佃农,他们不敢离开家,害怕家中遭到抢劫,他们的妻女遭到强奸。”[15]217-218。虽然贵族们也进行了自卫反击,但只是个人的行为,没有形成整体气候;而且贵族的反击更容易激怒那些曾经被他们欺压的社会底层,反而令民众涉险走向盗匪那边。暴力冲突让贵族们非常不安,因此贵族也带领领地上的农民一起反抗外来军队和盗匪的袭击。如1658年7月在奥利亚克地区(Aurillac),奥尔良公爵手下的轻骑兵遇到当地领主与居民的顽强抵抗,他们用镰刀和抢夺来的枪支追击骑兵。1659年4月,鲁特格地区(Rourtgue)的贵族带着当地农民共同打击并驱逐了一群作威作福的轻骑兵。6月,马洛斯伯爵(Comte de Malause)在当地贵族的陪同下,领导一支用铁棍和农具武装起来的农民军队前去帮助在莫里亚克地区(Mauriac)的邻居抵抗来自卡里尼昂(Carignan)军团士兵的四处抢劫。

随着王权的不断强化,王室税收深入各个领地,17世纪后农民的抗税浪潮逐渐高涨。税收官们常常利用税收来勒索农民,扣押牲畜是他们勒索钱财的常见手段。如税收官在弗雷斯诺赫拉村(Fresnohera)向一位叫让·吉布哈勒(Jean Gibharle)的农民收取拖欠的税款时,声称被农民的女婿让·贝格斯(Jean Beggs)袭击,税收官坚持要求用一匹即将分娩的母马作为补偿[16]166-167。这种事例在收税过程中数不胜数,引起农民们的极大不满。有时,领地贵族也带领农民一起反抗。监督官和其他王室代理人认为当地贵族在鼓动农民抵抗税收官。在奥弗涅地区还有法令规定贵族要为领地的农民起义负责。康达勒地区(Cantal)的行政长官德·塞弗(De Seve)在1643年的信件中写道:“我在打击反对交税的贵族时遇到了麻烦,正如我面对农民们的恶意和抵触一样。”还有官员记录道:当地贵族们的斗殴和逃脱行为给农民们树立了一个坏榜样,农民认为“可以逃避他们的责任”,斯泰因(Stein)和卡涅拉克(Kanelac)两位领主甚至把税收官扔进了生石灰桶中[16]169。无论贵族是否是抗税运动的领导人,他们都不大可能与国王的税收官站在同一阵线上。作为地主,贵族们的利益在于农民。在税收方面的经济压力只会削弱农民支付领主租佃的能力。贵族领主们保卫着他们赖以为生的乡村。在那里,他们的利益与国王的势力相抗衡。由此,当外部威胁来临时,贵族领主和农民暂时放下了内部矛盾,团结起来抵制对他们利益的侵害,实现了“纵向团结”,并且抵抗的规模和人员构成随着威胁的程度扩大而扩大,在大规模的骚乱中乡村各个阶层对侵犯公共边界和威胁乡村福祉的入侵者进行大规模还击。

可以看出,17世纪后期货币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保护自身财产不受他人侵占成为贵族领主和农民共同捍卫的法则。同时,在这样一个充满战争的时代,暴力犯罪从个人行为向集体行为发展的趋势非常明显,且范围越来越大。

从16世纪起,法国司法审判制度不断理性化、复杂化和专业化。国王禁止领主本人主持司法,甚至不让其出庭,庄园法庭开始普遍任命职业法官来审理案件。1560年1月的穆兰敕令和1680年1月12日的法令都规定,法官须经过考试,拥有法律学位,由皇室予以授职后才能任职[17]43。庄园法庭给法官支付报酬,这对领主来说是一笔较重的负担。此外诉讼人还要加上支付给法官的额外费用,常常令整个花费超过法庭审判所得,所以领主们也不再过问庄园法庭的审判,逐渐将领主裁判权让渡出来[18]119-120。17世纪后,庄园法庭逐渐转移注意力,从管控暴力、混乱朝着维护乡村基础设施方向发展,如疏导排水系统、重建栅栏、参与共有地和地方移民的管理等。16—17世纪法国王室不断扩大司法机构,建立了许多地方皇室法庭,法院数量逐年增加,法官的数量更是激增,一大批人获得法官和律师职位,进入法院工作[7]131。为了赢得地方贵族领主的支持,皇室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时通常偏向于领主,使他们从中获得不少经济利益。由此,皇室司法机构不断发展起来,派驻地方上的司法人员也不断增多,保障了判决的法律效力,而领主法庭的权力越来越微弱。贵族领主也开始对皇室司法机构产生依赖,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他们向中央王权靠拢的趋势。

到18世纪,皇室司法机构已经包揽了地方上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法院诉讼中农民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都开始诉诸王室司法解决冲突。在此前一直存在着非官方的裁判形式。由于农民负担不起王室司法的费用,所以很少出庭,在争端中只能依靠非正式的仲裁。领主贵族也很少上报皇家法院,而是更倾向于使用非正式的方法,这样可以发挥个人的影响力。在轻微犯罪如辱骂和人身攻击等,或过失杀人等犯罪案件中,通过第三方的调解,冲突双方常常会同意自行解决分歧,放弃民事或刑事诉讼。调解后双方进行公证,使协议正式化[19]236。担任争端调解员的有教区神甫、贵族、有产阶层、酒馆老板或邻居等,他们负责监督纠纷的解决。但是,对于严重犯罪和外来者所犯的罪行,则不受当地非正式制裁的约束,人们更愿意向皇家法院提出上诉。在18世纪中期以前皇家法院可以说是民众非正式审判的辅助法庭。因此,王室司法也并不是真空引入地方的,而是叠加在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上,两个系统都存在于共生关系中。然而,随着民众流动性增强,社会分化加剧,地方社区逐渐融入区域经济,地区传统的解决争端的方式越来越不奏效,农民既不能强迫贵族向上提交仲裁,也不能使他们遵守最后的裁决,双方的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农民直接诉诸暴力,如伏击、暗杀、纵火、残害和破坏等。到旧制度末期,农民对贵族表现出较强的怨恨,贵族无法也不愿意像之前那样为农民提供保护。皇室法庭的人数不断增加,充足的司法人员有效地保障了判决的执行力度。同时,在旧制度末期社会动荡和经济萧条的岁月里,越来越多的流浪者、乞丐和被剥夺财产的工人挤在公路上寻找食物和工作。乞丐数量的增加,使慈善机构逐渐枯竭。流浪者和乞丐的激增导致犯罪案件增加,造成农村居民拼命寻求保护的恐慌气氛,对暴力的敏感程度不断蔓延。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对传统社区监管的信心迅速削弱,加速了地方传统社会关系和非正式解决冲突模式的瓦解。大量农民在面对冲突时转向皇室法庭诉讼,他们相信皇室司法是管控暴力犯罪的有效手段。

面对群体暴力犯罪,骑警队成为维护乡村治安的主要力量。骑警队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6世纪初。1501年,由国王任命并专门招募的骑警队形成,并在全法各地实行,由司法执行官和6名弓箭手组成。弓箭手中有一位被任命为司法记录官(greffier)。在必要的时候,骑警队有权从附近的城镇或领主那里招募更多的人手。骑警队弓箭手的人数不断增长,到16世纪70年代增加到10名,17世纪到大审判前通常有15名,到18世纪初则有24名[20]18。骑警队的职责主要是阻止和惩罚那些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犯罪的士兵、匪徒及流浪者,工作的范围包括整个省区,每三个月要对全省进行一次整体巡逻,随行记录官每季度写一份报告。作为皇权的代理人与和平的守护者,司法执行官享有多重身份,如骑警队长官、辖区法官,有时甚至是辖区的外交官等。弓箭手和司法执行官的年薪部分来源于11世纪以来省区每年给予司法官的管理经费,其他的则从人头税(tailles)中筹集。虽然明令禁止司法执行官和他的骑警队向人民索要任何开销或工资,但这一禁令并未得到遵守。

16世纪中期开始,骑警队与地方民众的接触越来越多,“骑警队定期在其管辖的省份内巡逻,以提醒人们他们的存在:在人流密集的集市巡逻,出现在犯罪现场,护送商人和税务人员的车队经过危险的道路,追捕夺取农民土地、牲畜、女儿的贵族们等”[21]8。弗朗索瓦一世在位期间对外战争不断,军队扰民,犯罪率明显提高。为维护社会治安,弗朗索瓦一世于1536年1月25日颁布法令,授权骑警队处理公路上的犯罪行为,包括军人、平民和流浪汉等,从法律层面上承认了骑警队的民事管辖权,标志着骑警队从原来的军事职责转变为亦军亦民的范畴,同时具有了军事和民事警察双重身份,管辖权逐步扩大[20]13。从16世纪中期起,骑警队也成为地方司法机关如普雷沃法庭(Prévté)的司法警察[22]21。宗教战争期间,为应付混乱的社会秩序,1566年7月10日,法令赋予骑警队执行法院判决的权力。路易十四统治时期,骑警队的民事管辖权进一步扩大,骑警队有权处理各种犯罪行为,不论犯罪行为是否属于该司法辖区的范围。同时,他们还负责追查所有威胁公共安全、危害国家的犯罪行为,如有预谋的袭击、民众骚乱、私自组建军队等。可以看出,骑警队作为皇室在地方的军事和警察队伍,其职责范围涉及面很广:首先,监督军队、追捕逃兵,定期对驻扎在当地的军队和被解散的士兵进行检查,防止他们成为土匪或闹事者,比如在拥有强大驻军的地区,如法国东北部的佛兰德斯,骑警队主要负责对付参与暴力犯罪的士兵。其次,除了军事职责外,骑警队还肩负着维持公共秩序的重担,负责追捕和监禁当地的乞丐和流浪汉。一系列关于镇压流浪汉的皇室法令都依赖骑警队来执行,如 1724年、1767年中央政府不断颁布法令将长期流浪的穷人都关押进收容所,这些都是骑警队的职责[23]159。最后,骑警队还要应对地方上各种形式的盗窃问题,按期对管辖范围内的道路、集市及市场等地进行巡逻。1731年政府颁布法令明确规定骑警队重点逮捕的两类犯罪者:第一类是流浪者(骑警队逮捕的最大群体)、吉普赛人、逃犯、重犯、与逃兵有关的犯罪者;第二类是对国家或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犯罪者,例如参与公路抢劫、入室盗窃、伪造货币和扰乱治安的个人或群体。1778年条例也明确规定了骑警队职责分为一般职责和非常规职责:一般职责是指骑警队维持日常公共秩序的职责,包括维持所在地区主要道路、集市、市场的秩序,逮捕嫌疑人、流浪汉,调查群众举报的案件,收集所有住在当地旅馆、酒馆的人员名单,检查车辆等;非常规职责则是指骑警队负责的特别任务,如配合王室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护送外国政要和重要人物、护送皇室税收车队、强行扣押和拍卖农民财产以冲抵拖欠的人头税、饥荒时帮助分发粮食、瘟疫时负责教区的隔离工作等。虽然骑警队承担着繁重的治安职责,但由于地区差异也存在一定的职责差别,比如在贫穷、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的奥弗涅地区,穷人数量较多,因此当地骑警队的主要职责是镇压穷人犯罪;而在位于边境、驻扎着大量军队的弗兰德斯,骑警队的主要职责则是镇压军人犯罪,他们经常与部队并肩巡逻,追捕逃兵[20]27。

17—18世纪随着王权的不断强化,由中央派驻地方的总督与监察官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市政府的控制,因此骑警队作为一支隶属中央政府的军队自然受到地方市政府的敌视,也面临管辖权的纠纷问题。例如,吉耶纳地区(Guyenne)市政官吏常常与骑警队在城镇交叉地区发生冲突。市政官吏声称拥有城镇地区的治安权,但骑警队队长则坚持这些交叉地区的巡逻权应属于骑警队;市政官员谴责骑警队为中央专制的代理人,双方因职责问题经常发生肢体冲突,还时不时因为莫须有的指控受到市议会的调查[24]49-50。同时,骑警队队长也是司法长官,在普雷沃法庭行使一定的司法审判职能,因此骑警队偶尔也会执行来自高等法院的命令。比如高等法院命令骑警队进入那些不愿意接受天主教洗礼的新教徒家中检查,再如巴黎附近的骑警队经常协助货币法院(Cour Des Monnaires)打击伪造货币的行为等[20]68。骑警队除了与当地市政官员和高等法院长官发生权责关系外,还与中央派驻地方的监察官有联系。监察官也负责执行皇家法令,维持秩序,审判叛乱分子、军事罪犯和逃税者。他们都属于王室的行政官员,因此合作大于冲突,18世纪60年代王室颁布的法令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合作关系。如1760年4月王室法令一方面强调骑警队追捕逃兵、预防军人犯罪的职责,另一方面也强调骑警队队长必须执行由监察官转交给他的来自国王的命令,因此大革命前的几十年间,骑警队作为加强中央集权的武装力量服务于监察官[24]48。可见,骑警队与当地市政官员、高等法院长官和中央派驻地方的监察官都有职责上的联系,但总体来说合作大于冲突。

综上所述,近代法国犯罪史的发展经历了从暴力犯罪向经济犯罪的阶段,突出反映了从封建经济向资本主义经济转型的历程。贵族与农民从此前的私人复仇到缓慢地接受了皇室司法,展现出以王权为标志的国家逐渐从贵族手中收回暴力控制权的过程,呈现出近代法国从私法向公法演变的趋势。同时,犯罪现象从早期的个人暴力犯罪转向17世纪的群体犯罪,范围不断扩大,使得地方传统的司法机构无力应对,改变了中世纪以来的乡村自治。皇室司法机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判决的有效性,但是由于地处城市,距离遥远,对广大的乡村地带仍然没法全面覆盖,反应不够及时。因此皇室从地方选出的骑警队在维护治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职责从军事扩展至民事的双重范畴,成为大革命后法国警察制度的雏形,呈现出近代法国犯罪由司法审判到行政治理模式的转变。

注 释:

① J.A.Sharpe,Crime and Delinquency in an Essex Parish,1600-1640,in Cockburn J.S.,Ed.,CrimeinEngland,1550-1800,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7。G.R.Elton在Crime and the Historian一文中评论对犯罪的定义有时代性的错位。他怀疑J.A.Sharpe文章中对犯罪分类的精确性。他认可对犯罪进行法律上的定义,而不是社会道德上的定义。Sharpe则回应Elton对犯罪定义的观点过于现代化,并在他此后出版的《英格兰犯罪,1550-1750》(J.A.Sharpe,CrimeinEngland,1550-1750,London,1984)一书中继续这项争论。Sharpe认为在近代早期人们并没有完全区分犯罪(crime)和宗教罪过(sin),“犯罪与不虔诚并不能完全分开”。T.Curtis在《近代英格兰犯罪解释》(ExplainingCrimeinEarlyModernEngland,CriminalJusticeHistory,1980,vol.1,p.117-137)中也同意Sharpe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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