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代契丹世家大族家庭伦理的变迁及其原因

2021-12-29 23:09李红坦王善军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大族世家契丹

李红坦,王善军

(1.西北大学 历史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2.陕西科技大学 设计与艺术学院,陕西 西安 710016)

家庭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和最重要、最核心的社会组织,自其诞生以来,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用来规范家庭生活、调节家庭关系和指导约束家庭成员行为的规范和准则。这些规范和准则反映在人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中,就形成了人类最基本的家庭伦理。辽代契丹族作为统治民族,在政权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批“世代仕宦的家族”,学界称之为契丹世家大族。[1](P.4)关于这些家族的家庭关系、家庭观念和家庭教育,学界已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1)在家庭关系和家庭观念方面,张国庆《辽代社会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一书与孟古托力《契丹族家庭探讨》(《学习与探索》1994年第4期)、郭康松《论辽朝契丹人的孝忠妇道观与中原文化的关系》(《北方文物》1999年第1期)、宋德金《辽金人的忠孝观》(《史学集刊》2004年第4期)、陈鹏《辽代契丹家庭浅论——以汉文石刻资料为中心》(《黑龙江民族丛刊》2016年第4期)等论文多有涉及。在家庭教育方面,王善军《世家大族与辽代社会》(人民出版社,2008年)、高福顺《教育与辽代社会》(人民出版社,2019年)等专著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张志勇和赖宝成《契丹世家大族的家庭教育——基于出土的辽代碑刻资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一文也作了专门探讨。,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帮助。但从总体来说,这些研究多偏重于现象描述,从社会文化变迁角度探讨契丹世家大族家庭伦理变迁的研究尚付阙如。

辽建国以前,在契丹世家大族内部,“‘家’的观念已形成一定的社会俗约或规例,成为人们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则”[2],但当时契丹世家大族内部通行的多是一些部落习俗或习惯法,其家庭伦理相对朴素。辽建国后,随着与中原交往的日益频繁,再加上朝廷的大力提倡,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儒家家庭伦理思想对契丹世家大族产生了重大影响,导致其发生了变迁。《礼记·礼运》中曾提出“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3](卷22P.1422)等十项儒家伦理道德原则,其对应的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父子、兄弟、夫妇、长幼、君臣”等五组最基础的社会关系。在五组关系中,“父子、兄弟、夫妇”三组关系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最基本的家庭关系,只有协调好这三组关系,才能实现《礼记·礼运》提出的“父子笃,兄弟睦,夫妇和”[3](卷22P.1427)的家庭建设目标。因此,本文拟从这三组家庭关系入手,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讨辽代契丹世家大族家庭伦理的变迁。错谬之处,还请方家指正。

一、从“无礼顽嚣”到“父慈子孝”:“孝亲”观念的普遍推行

“儒家的取向是以父子关系具有绝对约束力为出发点的。”[4](P.306)父子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最基本的一组关系,而父慈子孝则是儒家处理父子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父慈乃是出自人类血缘的天性,也是维系人类自身繁衍和家族延续的自然要求,因此“子孝”就成为现实生活中维系父子关系最重要的伦理。何谓“孝”?《孝经》中明确解释:“子曰: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5](PP.8~9)这种“孝亲”观念也是契丹世家大族遵循的家庭基本伦理道德规范。从历史记载来看,契丹世家大族的“孝亲”观念是伴随契丹民族始终的,而其内涵和要求随着契丹民族受儒家文化影响程度的加深而不断丰富和完善。

早在建国以前,契丹先民中就已经出现“孝亲”观念的萌芽。虽然在中原人看来当时契丹“无礼顽嚣,于诸夷最甚”[6](卷23P.221),“子孙死,父母旦夕哭;父母死则否,亦无丧期”[7](卷144P.6167),“父母死,以不哭为勇”[8](卷72P.888)。但感恩父母是人类的本性,契丹早期的这些现象“同人们在生产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也同当时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9],并不能说明其无“孝亲”观念。契丹早期的“孝亲”观念在其语言中有所反映,《辽史·营卫志》对契丹语“孝”的解释是“赤寔得本”[10](卷31P.418),从中可以看出早期契丹人对“孝”已经有了自己的认识。此外,遥辇氏部落联盟时期的阻午可汗,为教育子女牢记母亲的养育之恩,制定了“再生仪”(2)再生仪,属于辽代礼仪中的嘉仪,是契丹贵族及辽代帝后所特有的一种礼仪。《辽史》卷116《国语解》记载:“国俗,每十二年一次,行始生之礼,名曰再生。惟帝与太后、太子及夷离堇得行之,又名复诞。”(《辽史》,中华书局,2016年,第1693页),为后世契丹帝后一直沿用,这更是契丹族早期“孝亲”观念的一个最有力证据。当然,这一时期契丹的“孝亲”观念并没有被赋予更多的礼仪规范和伦理道德内涵。

辽建国以后,随着与中原王朝的频繁交往和儒家思想文化的广泛传播,辽朝历代统治者对 “以孝治天下”的认识更加深刻。他们“率先垂范,全力施教”,成为“孝道观念与行为规范的受教者和践行者”。[11](P.208)如辽太祖,神册四年(919年)九月,“征乌古部,道闻皇太后不豫,一日驰六百里还,侍太后”[10](卷2P.17)。辽太宗侍奉母亲十分孝顺恭谨,“母病不食亦不食。尝侍于母前,应对或不称旨,母扬眉而视之,辄惧而趋避,非复召不敢见也。”[6](卷2P.11)辽圣宗更是奉行“孝亲”观念的模范。其“御服、御马皆太后检校焉。或宫嫔谗帝,太后信之,必庭辱帝,每承顺,略无怨辞”,母亲去世后,圣宗“哀毁骨立,哭必呕血”,当群臣以“宜法古制”劝其改元时,圣宗认为“居丧行吉礼,乃不孝子也”,“宁违古制,不为不孝之人”,予以坚决拒绝,并坚持“终制三年”。[6](卷7PP.71~72)辽代皇后亦多能秉行孝道。钦哀皇后萧耨斤为秦国太妃耶律氏的女儿,据《秦国太妃墓志》记载,在其母病重期间,她“躬亲左右,夙夜扶持。馈其药则先尝,扇其枕则废寝”,为其母能尽快康复,她甚至还“奉香花以供佛,严蓍蔡以告神”。[12](P.91)

帝后之外,其他契丹世家大族中也多有奉行孝道的代表。耶律义先担任惕隐之后,曾告诫族人:“国家三父房最为贵族,凡天下风化之所自出,不孝不义,虽小不可为。”其妻“每见中表,必具礼服”[10](卷45P.783)。萧阳阿“父卒,自五恭部亲挽丧车至奚王岭”[10](卷82P.1426)。萧乌野“性孝悌,尚礼法,雅为乡党所称……母亡,尤极哀毁”[10](卷92P.1509)。耶律元宁的夫人“始女于室,以孝敬奉父母;暨妇于家,以柔顺事舅姑”[12](P.44)。这些记载从多个方面证明“孝亲”观念已经得到契丹世家大族的普遍认同,并被作为行为准则来指导和规范家庭生活。

二、从“兄弟相争”到“兄良弟悌”:宗法秩序的逐步建立

兄弟关系,是契丹世家大族家庭中的另一组重要关系。《尔雅注疏》记载:“兄,况也。况于父。又谓之晜。弟,悌也。言顺于兄。”[13](卷4P.2592)意思是说,在家庭中兄长要像父亲一样爱护自己的弟弟,弟弟则要顺从兄长。可见,在兄弟这一组关系中也有着明确的尊卑秩序。兄长,特别是长兄,在家庭中具有特殊地位,在礼法上享有特殊权利,兄长有义务照顾家庭和弟弟,而作为弟弟,则必须要恭敬、顺从兄长。在契丹世家大族内部,兄弟关系伴随着辽代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发展,而宗法秩序的逐步建立则可视为契丹世家大族兄弟关系演变的一个重要表征。

在早期契丹世家大族家庭中,诸兄弟之间的地位基本是平等的。特别是在皇族内部,嫡出诸子地位的平等性表现得尤为明显。这从契丹世选制度的发展演变中即可窥得一斑。据漆侠先生考证,自大贺氏联盟时期开始,联盟的君长及诸部之长位置已经“被显赫家族控制”,史籍可考的几位君长多为兄弟关系,“显现了兄终弟及的传承关系”;至于耶律阿保机家族对夷离堇职位的继承情况,“不仅表现为世选制,而且表现为在这个家族中兄弟继承的制度,即兄终弟及制”。[14]但这种“兄终弟及”制过分强调同辈的平等继承权,重视旁系而否认直系,在契丹历史上曾多次造成兄弟之间为争夺权力而产生的争端和纷乱。耶律阿保机登上汗位后,其诸弟先后三次发动大规模的武装叛乱来争夺汗位,应当就是这种权力继承观念影响所致。这也充分说明在早期契丹世家大族内部,诸兄弟地位基本没有差别,只要有实力,都有问鼎最高权力的资格。

相较于“兄终弟及”的权力传承方式,宗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嫡长子继承制,强调权力的直系传承,重视长子地位而否定兄弟间的平等关系,虽然看似剥夺了其他诸子的继承权利,但在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因此自周之后就成为中原王朝皇位继承的首选原则。王国维对宗法制度的产生有比较详细的论述:“夫舍弟而传子者,所以息争也。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间常不免有争位之事……使于诸子之中可以任择一人而立之,而此子又可任立其欲立者,则其争益甚,反不如商之兄弟以长幼相及者犹有次第矣。故有传子之法,而嫡庶之法亦与之俱生。”[15](P.233)耶律阿保机称帝后,为确保最高权力在其小家内部的有序传承,逐渐认同强调“别嫡庶、立尊卑”的传统宗法制度。神册元年(916),阿保机“立子倍为皇太子”,这标志着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开始被契丹统治者接纳。虽然由于契丹传统势力依然强大,嫡长子继承制还未完全确立,耶律倍最终也未能继承皇位,但嫡长子继承观念已开始得到部分契丹人的认同,并为以后宗法秩序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如耶律迭里在述律后欲以耶律德光继位时,曾不顾生命危险建言:“帝位宜先嫡长,今东丹王赴朝,当立。”[10](卷77P.1390)在世宗继位过程中,耶律屋质在和述律后谈及太宗继位时也提出质疑:“昔人皇王在,何故立嗣圣……人皇王当立而不立,所以去之……礼有世嫡,不传诸弟。昔嗣圣之立,尚以为非。”[10](卷77PP.1386~1387)辽太宗之后的世宗、穆宗和景宗三位皇帝,皇位虽然在叔侄、兄弟之间传承,但中间依然可以看到嫡长子继承制的因素在起作用。如世宗以其“人皇王之嫡长”[10](卷77P.1392)的身份而被推立,而穆宗在察割之乱后也以其太宗“嗣圣子”[10](卷77P.1388)的身份顺利继位。这两人均不是以皇嫡子身份继位,但嫡子身份却是他们得以顺利继位的重要条件。辽景宗时,立长子耶律隆绪为梁王,并明确其皇位继承资格,标志着辽代皇权的继承方式最终告别世选传统,从而正式确立了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

为进一步协调规范契丹世家大族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嫡庶诸子之间的矛盾,辽圣宗即位以后,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册皇子梁王宗真为皇太子”[10](卷16P.211);另一方面在契丹世家大族内部积极宣扬嫡庶观念,并通过颁布一系列诏令,推进宗法秩序的逐步建立。他从“画谱牒以别嫡庶”[10](卷80P.1411)入手,在契丹世家大族内部明确妻妾身份和诸子嫡庶出身,先后颁布了“诸帐院庶孽,并从其母论贵贱”“庶孽虽已为良,不得预世选”“两国舅及南、北王府乃国之贵族,贱庶不得任本部官”[10](卷17PP.227~229)等一系列诏令。随着这些国家法令的颁布实施,以别嫡庶为核心的宗法观念在契丹世家大族中普及开来。辽圣宗以前的墓志碑铭中很少出现“嫡”字,但辽中后期的契丹世家大族墓志中开始较多地出现了“嫡长”“嫡孙”“嫡嗣”“嫡夫人”等含有嫡庶观念的词汇[16](PP.130~131),这当是宗法观念在契丹世家大族中逐渐盛行的一个有力证据。

宗法秩序的建立明确了兄弟间的“长幼、尊卑”之序,为规范协调契丹世家大族内兄弟关系提供了一个重要依据,有利于其内部关系的稳定。但宗法制度过于强调诸子出身的尊卑,打破了世选制“量材授之”的传统,导致契丹世家大族中嫡出和庶出诸子身份地位的差异日益扩大。到辽中后期,大量庶出的契丹世家大族子弟“既非无能,又非无功”,却终生未得到重用,与其“庶生”身份应该有着直接关系。[17]在这种情况下,也出现了兄弟之间为争取嫡出身份而不和的现象。这是宗法秩序建立过程中必然产生的另一景象。

三、从“妇道不修”到“夫义妇顺”:妇女地位的逐步降低

夫妇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周易·序卦》称:“人伦之道,莫大乎夫妇。”[18](卷9P.96)司马迁在《史记》中也提到:“夫妇之际,人道之大伦也。”[19](卷49P.1967)能否维持夫妇关系和睦,不仅关乎家庭的稳定与否,更关系着家族的存续和发展。《周易·家人卦》中记载:“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18](卷4P.50)可见,在夫妇这组关系中,丈夫要恩义待妻,而妻子必须顺从丈夫。在古代传统社会中,“夫义”的行为受到的约束较少,但“妻顺”却有种种“妇道”条款来保障。

作为东胡族系的一支,契丹早期受儒家礼教思想的影响较弱,保持着“凡事只从妇谋”[20](P.196)的历史传统。因此,建国前契丹妇女地位是非常高的。但随着各民族间的交往和不断融合,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为核心的“妇道”观念在契丹世家大族中开始盛行。而“妇道”观念中,又以“夫尊妻卑”的尊卑观、“相夫教子”的家庭观和“从一而终”的节烈观在契丹世家大族中最具影响力。

(一)“夫尊妻卑”的尊卑观及其表现

在契丹世家大族内部,虽然妻子地位相对较高,但总体来说,“夫权”仍旧占绝对统治地位,“夫尊妻卑”的尊卑观十分牢固。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在契丹世家大族中,男子多妻妾现象非常盛行。北宋路振在《乘轺录》中这样记载:“耶律、萧、韩姓恣横,岁求良家子以为妻妾,幽蓟之女,有资质者,父母不令施粉白,弊衣而藏之。”[21](P.71)而在墓志记载中,契丹世家大族子弟多妻妾的现象更是普遍存在。如《北大王墓志》记载,耶律万辛“先娶达曷娘子……再娶留女夫人……又娶得索胡驸马、袅胡公主孙,奚王、西南面都招讨大王、何你乙林免之小女中哥”[22](P.223)。而《萧孝忠墓志》记载,墓主萧孝忠虽地位不甚显赫,但前后竟娶了五房妻妾,“前嫔先掩泉台……次妻琴弦续断……第三夫人南大王帐分女……第四嫔东刺史位女……第五汉儿小娘子苏哥”[22](P.416)。其次,丈夫对妻子有绝对的支配权。在契丹皇族内部,夫权与皇权合二为一,后妃惨遭皇帝赐死的就有多例。圣宗妃萧氏、道宗宣懿皇后萧氏、天祚皇帝文妃萧瑟瑟等均因遭诬陷而被赐死。即便强势如太祖淳钦皇后述律氏,也迫于契丹殉葬旧俗,不得不做出“断右腕纳于柩”[10](卷71P.1320)的无奈之举。而在其他契丹世家大族中,虽丈夫无法决定妻子生死,但丈夫随意休妻的现象也多有记载。如耶律挞不也“少谨愿,后为族嫠妇所惑,出其妻,终以无子”[10](卷96P.1538)。

(二)“从一而终”的节烈观及其表现

受自身民族传统习俗影响,契丹妇女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比较淡薄,“辽据北方,风化视中土为疏”[10](卷107P.1619)。在辽代前期,契丹世家大族中妇女改嫁、离婚的现象比较普遍。据《辽史·公主表》记载,辽代36位公主中就有6人曾改嫁,有的甚至3次改嫁。但辽中期以后,由于受到儒家礼教思想的影响,朝廷逐渐开始宣扬“从一而终”的节烈观,提倡妇女守节,并限制贵族妇女再嫁。开泰六年(1017),辽圣宗下诏“禁命妇再醮”[10](卷15P.196)。辽朝虽没有禁止公主再嫁的法律条款,但对于多次再嫁的公主却要给予处罚。如辽兴宗长女跋芹就曾因为“妇道不修”多次离婚而受到“徙中京”的惩处。[10](卷65跋芹P.1113)此外,辽代法律还有“淫乱不轨者,五车轘杀之”[10](卷61P.1039)的明确规定。

在朝廷的大力推行下,虽然契丹世家大族中妇女再嫁的风俗依然存在,但“从一而终”的节烈观逐渐被接受,一些贵族妇女还在行动上付诸实践,坚持“从一而终”,不再婚嫁。《辽史·烈女传》记载,耶律奴妻萧意辛在丈夫受诬陷而被流放时,“上以意辛公主之女,欲使绝婚”,而萧意辛严词拒绝,“然夫妇之义,生死以之。妾自笄年从奴,一旦临难,顿尔乖离,背纲常之道,於禽兽何异?幸陛下哀怜,与奴俱行,妾即死无恨”,后来她一直陪同丈夫“久居贬所”,且“事夫礼敬,有加于旧”。[10](卷107PP.1621~1622)更有甚者,还有在丈夫去世之后自杀殉夫的烈女[10](卷107P.1622,1623),她们成为封建节烈观支配下的牺牲品。

(三)“相夫教子”的家庭观及其表现

相较于农耕民族家庭来说,契丹妇女一直扮演着家庭内部事务管理的重要角色。她们除了要承担家庭日常家务劳动外,还要和男性一起外出从事放牧、挤奶、剪毛、驾车、转场等一系列生产性事务。因此在契丹世家大族家庭观念中,“相夫教子”成为契丹妇女在家庭中的最重要职责。首先,协助丈夫管理家族事务。在辽代墓志中,有不少这样的记载。如:《秦国太妃墓志》称墓主耶律氏的几位女儿“德备言容,禀良箴于姆传;功宣辅佐,作嘉偶于侯王”[12](P.91);《秦晋国妃墓志》记载秦晋国妃“能佐辅王家,恭肃宸幄,礼敦贞顺,志在谦柔”[22](P.341);萧继远夫人秦晋国大长公主“行尊典伦”,“勤恭于王家”,并“施宽仁于仆庶”,因此有“克正母仪,遂专家事”的美誉[22](PP.249~250)。在这些契丹女性的治理之下,其家庭日益繁荣,蒸蒸日上。《耶律元妻晋国夫人萧氏墓志》记载,萧氏在其夫去世之后,经过努力,“育婢仆百千口,整家道十数年。衣食由是丰,仓廪以之实”[22](P.212)。此外,妻子的贤德对丈夫的仕途也有助益。如《耶律弘世妻秦越国妃墓志》记载,耶律弘世“善始令终,能守富贵。上倚爱而恩宠日隆者,虽王之仁哲恭顺,抑由内助之致也”[12](P.229)。此“内助”即秦越国妃萧氏。

其次,抚养教育子女。在管理家族事务之外,妇女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要培养教育好子女,努力提高他们的品德、学业,乃至为人、为官之道。辽圣宗母亲睿智皇后萧绰就非常善于教育子女,在圣宗年幼时教他要“宜宽法律”,学习为君之道;圣宗“因猎于平地松林”,萧绰就告诫他“前圣有言,欲不可纵”[10](卷13P.162),《辽史》甚至称“圣宗称辽盛主,后教训为多”[10](卷71P.1323)。不少墓志中记载了其他一些契丹世家大族妇女教育子女的事迹。《萧氏夫人墓志》记载:“夫人之德兼令淑,志在肃雍。孟母许其贤明,卫诗高其圣善。”[23](P.213)《耶律加乙里妃墓志》记载:“教于子□伯□母无以其贤也。昔人或善其一,夫人能备乎三。”[22](P.136)《萧乌卢本娘子墓志》记载:“为母时,常正辞气诫诸子孙,正颜色训诸女妇。正其上则惟嗃嗃以尚严,治其下则罔嘻嘻而失节。服用中仪,组织有训,其慈教也。”[12](P.205)这些女性均是契丹世家大族中教育子女的典范,在其严格教育之下,其子女大多能“通明经史,兼知仕途进退之义”[22](P.684),其中“克其家”“登显列”的也大有人在。显然,“教子”与“相夫”一样,也是妇女注重家庭发展的表现。

四、辽代契丹世家大族家庭伦理变迁的原因

家庭的“发展变化有其自身发展衍变的程序和规律,同时也受到一些外界因素的直接影响。就宋元时期而言,这些外界因素主要有家族形态的变化、礼(理)法双重约束机制的完善和北方游牧习俗的影响,使得这个时期的家庭显示出了一些时代特征”[24](P.3)。辽代,在儒家思想文化的影响下,契丹世家大族早期简单质朴、相对平等的家庭关系逐渐演变为尊卑有序、等级分明的家庭关系,以“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顺”为特点的儒家家庭伦理逐渐被契丹世家大族认同接纳,并规范、指导着其家族成员的日常生活。契丹世家大族家庭伦理作为契丹社会关系的映射和缩影,其变迁原因既与辽代文化交融的时代背景、社会统治思想的转型等外在因素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也同契丹世家大族家庭的内部发展规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中原农耕文化和北方游牧文化长期交融的产物

“如果一个民族群体与另一个群体接触,无论如何接触,都总会出现文化交流,通过交流一方或双方都会受到影响。”[25](P.163)早在北魏时期,契丹已经与中原王朝开始了密切接触。据《魏书》记载,显祖时,契丹“悉万丹部、何大何部、伏弗郁部、羽陵部、日连部、匹絜部、黎部、吐六于部等,各以其名马文皮入献天府,遂求为常。皆得交市于和龙、密云之间,贡献不绝”[26](卷100P.2223)。隋唐时期,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契丹部落内附并向中央政权称臣纳贡,接受册封,与中原王朝建立了密切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到了唐末五代时期,随着辽政权的建立以及燕云十六州的并入,大批汉人进入辽朝治下,契丹与中原文化的交流与融合更加频繁而深刻。

在辽代各民族相互交往和融合的过程中,中原农耕文化和北方游牧文化的相互影响尤为突出。从辽代家庭伦理的变迁来看,契丹世家大族原有的家庭关系和家庭观念在受到儒家文化的深刻影响后逐渐发生变化,呈现出与同时期的中原汉族家庭伦理趋同化的发展趋势。在辽宁、北京等地发现的多座辽代墓葬都绘有“二十四孝图”画像,其内容为儒家经典故事,但人物装扮均为契丹装束。正如曹显征所说:“此种故事(二十四孝)内容相同、人物形象变异,正是契丹族求同存异观念的真实体现,也是南北文化交融并蓄、重新整合的结果。”[27]在契丹世家大族成员中逐渐流行在契丹名之外另取汉名,且汉名中明显使用字辈;兄弟之间的称谓,还使用排行,不但盛行亲兄弟间的小排行,甚至出现了族兄弟间的大排行。这些习俗无疑“体现出各民族日常生活的趋同性”[28]。

当然,文化的融合不会是单向的,往往是双向的或多向的。在受到儒家文化影响的同时,契丹原有的游牧民族朴素的家庭伦理对儒家尊卑分明的家庭伦理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在这一过程中,观念的彻底改变往往需要相当漫长的时间,有时甚至还会出现反复。如面对契丹世家大族中“妻后母”的收继婚制,一些汉化程度较高的世家大族子弟选择了公开拒绝,但却付出了较大的代价。据《耶律宗政墓志》记载,在耶律宗政父亲耶律隆庆去世时,其后母秦国王妃仅16岁,“圣宗皇帝藩戚间逼王娶妃,王性介特,辞以违卜,不即奉诏,自是不复请婚,以至无子”[22](P.308)。作为汉化程度非常高的辽圣宗,尚且不能完全摆脱这种婚姻家庭观念,可想在当时契丹世家大族中收继观念应当还大有市场。

(二)辽朝社会统治思想转型带来的必然结果

契丹在大贺氏部落联盟时期共有八部,联盟主以“推举”方式产生,联盟带有军事民主特征。至契丹迭剌部涅里(又称“雅里”)时,遥辇氏阻午被立为联盟长,此后,契丹联盟的最高首领只能由遥辇氏贵族担任,推举制被世选制取代。在世选制度下,部落联盟的重要职位往往为某些家族所垄断,并在特定家族内部成员中传承。但是各家族所具有的世选某一职位的特权,并不是绝对固定的,甚至对于最高职位联盟首领来说也是如此。一旦出现实力更为强大的家族,就有争夺部落联盟最高职位的可能。耶律阿保机替代遥辇氏痕德堇可汗担任部落联盟最高首领,就是一个明显例子。在耶律阿保机称汗以后,为巩固其政治地位,从思想层面上将他与部民之间的不确定关系逐步转变为稳固的君臣关系,就成为摆在其面前的最大问题。

在守业方面,儒家思想具有明显优势。汉儒叔孙通曾说:“夫儒者难于进取,可与守成。”[19](卷99P.2722)因此,用“亲亲”“尊尊”的儒家思想去改造原有的部族管理制度,就成为契丹王朝的一个很好的选择。同时,契丹世家大族作为辽代统治阶级中的核心阶层,在其内部倡导“孝悌”“妇道”观念,用儒家礼法管理其家族内部秩序,既有利于统治阶层内部关系的协调,又可通过榜样示范的作用,从而间接达到让臣民“忠君”的社会效果。因此,在辽国建立之初,耶律阿保机就实行了“建孔子庙,诏皇太子春秋释奠”[10](卷72PP.1333~1334)的尊儒举措。其后,历代相沿。辽圣宗即位后,进一步实行全面的社会治理改革,制定礼法,在全国推行一系列倡导“孝亲”“别嫡庶”“妇道”等的礼法条令。这些措施,对于契丹世家大族家庭伦理的变迁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

(三)契丹世家大族维系家族地位的内在需求

作为以“雄武”勃兴的契丹世家大族,历来具有尚武轻文的传统。但这种明显带有军功贵族色彩的家族,历来为中原王朝传统世家大族所轻。在其系统接受儒家思想熏陶以后,家庭观念开始向传统世家大族靠拢,发展形成了类似传统世家大族“阀阅”的门第意识。[2]稳定、严谨的家风和家教,既是传统世家大族“阀阅”门风的外在表现,也是其提升家族成员才德和家族凝聚力,进而保持家族社会和政治地位长久不衰的重要手段。同历代世家大族一样,契丹世家大族为了长久维护其家族地位,对外要展示其门风世德,对内要做到修身齐家,就必须高度重视家庭教育和家风建设。因此,契丹世家大族在继续保持其尚武家风的同时,也努力以儒学修身齐家。[1](P.237)在辽代契丹世家大族中,出现了一大批讲求礼教、以礼法修身齐家的家族。耶律义先家族堪称这方面的典型代表之一。耶律义先与其妻均能“以身率先”[10](卷45P.783),遵守礼法,其兄弟几人也均以仁、义、礼、智、信取名[22](P.354)。在耶律义先家族中,礼法已经成为家族成员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再如前述萧意辛,针对女子的家庭礼仪规范提出了“修己以洁,奉长以敬,事夫以柔,抚下以宽,毋使君子见其轻易”[10](卷107P.1621)的观点。其他如被誉为“以礼自持,临事能断”“知诗知礼,如珪如璋”[12](P.58)的耶律元宁,“性孝悌,尚礼法,雅为乡党所称”[10](卷92P.1509)的萧乌野,“性和易,笃学好礼法”[10](卷96P.1540)的萧德等,均是契丹世家大族中遵循礼法的典型代表。在这些家族的带动和垂范下,到辽代中后期,契丹世家大族中已经出现不输中原王朝的“乐慕儒宗”[22](P.308)、“钦崇儒教”[22](P.321)的风气,家族子弟中能做到“动循礼法”[10](卷92P.1508)、“冲澹有礼法”[10](卷104P.1605)、“洞遵于礼法”[22](P.321)者大有人在。契丹世家大族,对内修身齐家,对外彰显门风家教,充分展现了家庭建设的努力与成效,成为其永为“世官之家”[10](卷45P.791)的重要保证,也是其区别于一般科举家族“进士浮薄”[7](卷44P.1168)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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