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语义下对“中华民族”的重新审视

2021-12-29 13:30宋春霞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有机共同体中华

陈 智,宋春霞

(内蒙古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民族工作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新战略,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其中最具创新意义的部分,在其整个思想体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中国历史的产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本、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1]从“中华民族”到“中华民族共同体”,不仅仅是词汇上的简单变化,更是理论上的进一步升华。与“中华民族”相比,“中华民族共同体”更加强调了“共同”的民族实体意义,更加凸显了中华民族的共同性、整体性、一致性特征。从“共同体”的视角审视“中华民族”,不仅有助于准确理解和认识“中华民族”的概念、深刻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更可以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对于处理好新时代我国的民族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从“共同体”的形成看“中华民族”的共同性

共同体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群体,是一种关系模式。正是因为具有某些特殊的共同性质和要素,共同体才能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关系而存在。考察“共同体”(community)的词源可知,其源于拉丁文κoinōnia,原意即为“共同利益诉求以及伦理取向的群体生活方式”[2]。但共同体并不单纯是简单的“共同的生活”,就共同体形成的基础而言,它更意味着在共同的生活中已经形成一种特定的伦理关系、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共同的利益诉求。

“共同的地域”是“共同体”形成的基本前提。从人类发展历史和现实来看,以共同生活为背景的交往自然会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人们只有“生活在一起”,才能使他人的生活处于自己的生活领域内,而自己的生活同时也存在于他人的生活之中,如是促成交往,从而构成“共同生活”,并形成在这一基础之上的精神共同体。也就是说,构成或形成共同体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共同的生活地域”。中华各民族自古以来就生活在一个“共同地域”中,我们今天的辽阔疆域是由中华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各族先民胼手胝足、披荆斩棘,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3](P.4)。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通过开拓和嵌入两种模式,中华民族逐渐形成“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历史上,汉、蒙、满等民族开发了我国的北方和东北地区,汉、藏、彝等民族共同开发了西南地区,汉、苗、壮等民族共同开发了中南地区,汉、回、维吾尔等民族共同开发了西北地区,各民族共同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发展打下了牢固的疆域基础。同时,历朝历代的中央王朝对边疆的管理与开发,如汉代设立西域都护府统辖新疆、唐代创设羁縻州府经略边疆、明清在西南地区改土归流等,对于中国版图的最终形成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此外,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局部统一的少数民族政权,如统一北方的北魏、崛起于东北的辽、雄踞西南的吐蕃、立足西北的西夏等,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同样功不可没。如果上述是一种开拓模式的话,那么元代之前的西藏嵌入当时中国的疆域和民族政治、文化生活之中并成为中国历史的一部分,则是一种嵌入模式,这种嵌入为西藏在元朝被纳入中国版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再如,历史上在河西走廊、跨区域民族聚居区形成了许多由多民族聚居的村寨和城镇。总而言之,各族人民共同开疆拓土,对今日中国疆域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虽然历朝历代的疆域范围时有消长,但是各民族的生存发展空间确是明确和稳定的,其构成了中华民族的地域共同体。

“共同的经济生活”是“共同体”的重要特征。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与民族问题》一书中指出,“经济上的联系是民族的特征之一”[4](P.8)。民族共同经济生活最为突出的两个特点是趋同性和共生性。趋同性指的是民族内部或民族之间对于本民族经济生活发展存在着一种相互借鉴、力求同步的趋向。马克思主义认为,一个民族要想团结在一起,彼此之间的物质利益和物质关系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取决于每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5](P.68)。自古以来,世界上无论哪个民族的发展都是遵循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进行的,是由低级到高级、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进行。而且,每一个民族在一定的时期内,客观上都是处于一定的历史阶段、属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形态。民族历史发展的逻辑深刻表明,民族形成的根源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以及对更高阶段经济社会生活的向往。从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脉络来看,历史上各民族之间无论是冲突还是合作交流,大多是围绕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展开的。这种趋同性大大加强了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交融。共生性指的是民族共同经济生活中的不同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生活方式等都是可以共生的。尽管不同民族对生活的需求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这种差异性并非必然导致中华民族内部各成员之间的矛盾或冲突,相反,它会使各民族的经济生活更加繁荣,并呈现出多姿多彩的景象。例如,我国历史上出现的“茶马互市”就是以农耕经济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内地与以游牧经济为主要生产方式的蒙藏边疆地区民族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相互学习、共同促进经济发展的成功典范。因此,长期的共同经济生活促使中华民族各成员具有了共生性,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紧密联系,共同发展进步。

“共同的历史文化”是“共同体”的显著标识。在传统视角下,民族就是共享文化特性的人群共同体,而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同时也是一个文化共同体。抛开政治意味、道德指向,单从“共同体”的描述意义来讲,中华民族共同体是56个民族在长期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在各民族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共享文化特性的群体。正是这个群体的全体成员共同创造了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我们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3](P.5)。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华各民族都为中华文化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展开历史长卷,从“不教胡马度阴山”到“洛阳家家学胡乐”“万里羌人尽汉歌”,从“赵武灵王胡服骑射”到“北魏孝文帝汉化改革”,展现的都是各民族文化的互鉴融通。在各民族文化交融的过程中,以文化认同为基础的“中国意识”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历史上的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组成中华民族大家庭,确立了以儒家文化为主体的中华文化,同时也确立了作为中华民族成员的文化属性。如鲜卑建立北魏政权后对中原文化的认同;如五代十国及两宋时期辽、金、西夏对儒文化的主动接受;再如忽必烈建立元朝后,取《易经》中“乾元”之义,将国号改为“大元”,成为其推行汉法的重要标志。从近代的发展历史看,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战胜外来侵略者、获得民族独立和人民的解放,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文化认同而形成的强大凝聚力。总之,中华民族辉煌灿烂的文化是由中华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是中华各族人民的宝贵精神财富,也是各族人民人心归聚、精神相依的强大纽带。

“共同的价值取向”是“共同体”的精神根基。共同体除了“共同的生活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共同的历史文化”外,还需要一些更加深刻和持久的共同性,“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善观念”就是其中之一。“共同的价值取向”的重要意义在于其不仅使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互认识,而且能够相互承认。也就是说,共同体是一个拥有某种共同的价值观、规范和目标的实体,它反映着人们对于某些规范的理解,寄托着人们对于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中华民族共同体有着共同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评价标准。自古以来,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价值理念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道德根基和思想基础,是中华各族人民进行物质生产活动和自身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华民族共同生活的起码行为准则。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为代表的民族气节,以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为价值追求和最高目标,都体现着中华各族人民“共同的”伦理观念。面对生活中出现的种种现象,中华民族各成员能够表现出明确一致的态度,对于“善”,赞美、歌颂,使其成为自己的学习榜样,对于“恶”,则批评、摒弃,并从中反思自己。这样,有了共同的价值指向,当被追问“什么是幸福”“为此应该采取何种言行”时,中华民族各成员就有了与共同体道德要求相一致的答案,对实现幸福人生的必要途径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共同的利益诉求”是“共同体”的本质属性。与其他的群体相比较,作为社会、历史和文化的产物,“民族”是一个较为稳定的人类共同体,其稳定性远远高于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这种稳定性的获得和巩固直接源于民族成员的共同利益。这种“共同的利益”指的是共同体成员与成员之间、成员与共同体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的共损共荣,利益各方是成正比的,正如麦金太尔所说的,“我作为一个人的善(利益)与那些在共同体中和我密切相关的他人的善(利益)是同一的”[6](P.290)。因此,判断一个群体是否具有“共同利益”,关键在于他者的利益是否在事实上成为自我利益的一部分。共同体的实质就是基于共同利益诉求基础上形成的共同关系。如果没有一种共同的利益作为基础,那么让人们彼此忠诚、相互认同、产生共同的伦理取向,进而将他们的“共同生活”铸就成一个“共同体”是根本不可能的。共同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在通常情况下民族共同体的共同利益表现为民族群体的物质利益,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精神利益也会上升为民族共同体共同利益的主要表现。特别是在由复合民族组成的民族共同体中,以民族性为代表的各民族群体的精神因素会更加突出。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各成员始终存在着“共同的利益诉求”。历史上的中国,王朝分分合合,政权变化更替,但“大一统”观念下的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却始终是中华各族人民的共同向往;近代,面对内忧外患的局面,中华各民族为实现国家独立,共同抵抗外敌、保家卫国;革命战争年代,中华各族人民为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团结一致、艰苦奋斗;新中国成立后,中华各族人民为民族复兴、国家富强、人民富裕,共同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各民族始终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从“共同体”的形成看,我们应在不断推进民族平等、经济依存、文化兼容、社会互嵌的基础上筑牢中华民族这一民族实体。具体而言,在政治方面要加强民族团结和各民族一律平等,在经济方面要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在文化方面要发展开放包容、兼收并蓄的共同体文化,在精神方面要建设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在社会方面要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交往交融。

二、从“共同体”的结构看“中华民族”的整体性

如果说“共同性”是“共同体”的灵魂,那么“有机性”就可以称得上是“共同体”的血脉了。正如滕尼斯所指出的,“共同体本身应当理解成一个有生命的有机体”[7](P.71),“如果我们将它理解为真实的与有机的生命,那么它就是共同体”[7](P.68)。有机性是中华民族作为共同体的组成结构特性,它来源于各民族之间长期的有机互动,体现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群体认知,表现为“多元一体”的结构特征。

首先,共同体的建构是一个具有总体性特征的系统活动,其结构要素和机体运行都具有一定的系统特征。社会有机体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理论,马克思从生命角度而非机械角度观察社会。他指出:“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8](P.102)他以社会各环节的运行发展为剖析对象,运用辩证法的观点论证了社会是一个存在内部联系且动态变化的有机体,指出构成社会的各个结构要素,包括民族、国家、人、自然等等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它们的合力推动着社会有机体的发展,使社会有机体呈现出整体功能大于部分之和的特征。中华民族是一个民族共同体,也是一个社会共同体,各民族通过族际关系连接、融汇成中华民族大社会。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必然具有内在的有机性。在社会空间意义上,这种有机性体现在共同体横向的内部关系结构的变化依存中,共同体的各个组成部分通过“焊接”成为一个横向的有机结构。在社会进程意义上,这种有机性体现在共同体发展的辩证否定进程中,共同体的过去与未来通过“淬炼”成为一个纵向生长的结构。具体而言,从中华民族的横向内部结构来看,中华民族是“由许许多多分散存在的民族单位,经过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同时也有分裂和消亡,形成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9](P.3)。各民族之间的相互联系积聚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有机性。同时,大一统的治理模式、互补互需的经济活动、兼容并蓄的文化融汇更是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有机性的生成提供了重要保障。进入现代国家之后,中华民族形成以国家疆域为空间、以国民身份认同为基础、以国家能力为保障的有机整体,其有机性不断增强。从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的角度即纵向生长结构来看,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凝聚力在不断增强,呈现出不断发展壮大的态势。中国历史几千年,王朝更迭,社会变迁,虽时有分裂,但统一仍是主流,占据着主导地位,也就是在这种分裂与统一相互交替的过程中,中华民族发展成为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然而,这种统一与分裂并不是机械地相互交替,每一次分裂之后的统一是更高水平的统一,是一次大的前进。进入现代国家后,国家高度统一,各民族空前团结,社会凝聚力更为强大,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正发生着深刻改变,越来越接近实现民族复兴的光明前景。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组成,各民族系统地、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有机性的结构。正是这种有机性的结构使得中华民族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

其次,共同体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具有开放性与自组织性。社会有机体并不是一个封闭的整体,它是一个极其开放的系统,这种开放性主要表现在系统内各要素之间及其与自然界和其他有机体的关系上。社会有机体内部各要素能够根据自身需要不断进行自我调节,在极其开放的过程中实现物质和能量的相互交换,从而达到自我发展的目的。而且,社会有机体在遵循自我产生和自我发展的社会规律中,“通过渐进分化从低复杂状态向高复杂状态进化而到‘自组织’的系统 ”[10](P.90)。有机体的这种开放性和自组织性使其具有强大的自我修复能力,体现出内部结构的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通过开放,各要素之间不断交流、碰撞,相互发生作用,继而不断地调适以实现平衡,最终达到自组织的目的。同时,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它还要“使社会的一切要素从属于自己,或者把自己还缺乏的器官从社会中创造出来”[11](P.236)。如果将“不同”视为洪水猛兽,固守传统、反对开放、拒绝交流就会使共同体在封闭中走向内耗,丧失自组织的机会,成为一个孤立的、静止的个体,最终走向衰亡。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一个高度开放的自组织系统,始终以开放的心态不断地适应自然环境和社会发展变化形势,以实现自我发展。回顾历史,中华民族之所以在今天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华民族坚持文化包容,自信而又大度地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开放的心态对待不同的文明与价值观,在吸收借鉴各种优秀文化的基础上不断进行自我修复与发展,不断增强中华民族有机体的活力。如张骞出使西域,一方面将中原的优秀制度、文化等带入西域,另一方面把西域的信息、技术等带回中原,还将流行于中亚的马其顿歌曲“摩诃兜勒”带入长安,后被汉武帝时期的音乐家李延年进行“更造”,在中华大地广为流传,成为中华音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如东汉时期,佛教由“西方”的印度传入中国后,与中国本土文化不断碰撞与交融,最终发展成为覆盖最广、影响最大的本土化宗教,而佛教文化中所蕴含的一些积极成果也为传统儒学所吸收,并衍生出宋明理学即新儒学,从而使中华文化发展到新的阶段。即使在被认为是闭关锁国的明朝中后期,中华文明仍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比如1609年伽利略发明的天文望远镜,虽然10年后才传入中国,但在中国社会历史变革、军事战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正是由于这种开放包容的特性,中华民族才能不断调节民族内部以及民族之间的关系,在交流互鉴的过程中实现自我发展。在今天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中华各民族更应该以积极开放的心态不断加强民族之间的交流互动,通过吸收借鉴各民族的优秀成果来不断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发展。

最后,共同体的内在有机性既可以生成也可以培植。共同体的内在有机性既可以从空间地域、物质利益中产生,也可以从精神文化、价值追求中衍化;既可以依托一定的自然条件生成,也可以通过治理者建构而成。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非常重视培植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内在有机性,特别是善于发挥价值观念、政治认同的建构作用。如古代思想家、政治家以家庭孝道为圆心不断向外扩展,从家到家族、社群、民族、国家再到天下,形成一个由内向外的秩序,这一秩序强调的是“人旺业兴而致民安”。此外,通过构建统一的价值体系、规则体系、权威体系,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秩序,这一秩序强调的是“政治统一则国泰民安”。从“华夷一家”“天下一家”到“四海一家”,从“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到“有民立君,将以利之”等,都表现出古代思想家、政治家以价值建构和政治建构来培植共同体的有机性,不断增强民族凝聚力。步入近代,特别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更加注重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有机性的培植。回顾中国共产党100年的发展历史,从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华各族人民争取独立自由到建立中华民族现代化国家的历程,就是一个持续培植中华民族共同体内在有机性、不断凝聚中华各民族情感与力量的过程。面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双重压迫下的内忧外患,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革命、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积极发动群众,促进了国内各阶级阶层、各民族之间的政治团结。在政治上独立后,中国共产党的核心任务转移到带领中华民族实现现代化、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团结稳定上。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不断统一思想、统一权威、统一规则,提炼和总结出一整套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方针和原则。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紧密联结在生产、交换、分配的大网下,增强了物质生活中的有机性;通过坚定不移地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将中华各族人民牢牢凝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增强了政治生活中的有机性;通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给予中华各族人民绵绵不断的情感慰藉和精神滋养,促进了中华各族人民在思想认识、道德精神、文化生活中的内在有机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总结我国长期以来的民族工作实践基础上,提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能力的不断增强,特别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不断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有机共同体特征将会越发突显。因为“共建”“共治”“共享”的物质、精神、道德要素会不断地注入到维系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纽带之中,转化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内在有机性。因此,我们要通过加强民族间的互动交流来培植和发挥纽带的作用,通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来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包容力和凝聚力,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内在有机性。

三、从“共同体”的指向看“中华民族”的一致性

“共同体”的形成是从“人”开始,最后的指向也要回归于“人”本身。以共同体为中心语框定中华民族,就是要明确人的发展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发展的一致性。以各民族、各地域、各行业等的共善生活为导向,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奋斗目标,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最终指向,突出显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一致性。

从“共同体”的价值指向看,向善的伦理观念是中华民族各成员共同的价值追求。从“天地和合,生之大经也”到“民吾同胞,物吾与也”,从“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到“华夷一体、天下一统”,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到“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等等,无不体现着中华各民族共同的价值追求。在新时代,中华民族各成员共同的价值追求集中体现在蕴含着求真、求善等价值取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超越族裔、地域、阶层、行业的狭隘性的基础上凝练出来的价值观,代表着各族人民对共同的生存价值和生活意义的追寻与关怀,是中华各族人民公认与信仰的共善元素。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承袭了中华民族的历史根脉,这是各族人民在共同生活基础上累积起来的具有延续性的价值信念,是各族人民互通往来的共同精神遗产,因而可以提供积极向上的关怀。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生于中华民族的当下所需。对于进入现代民族国家的中国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民族成员应该具备的公共精神和公共关怀,是国民成员在处理个人与集体、社会的关系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有助于实现集体心灵的依托。同时,追求向善的伦理观念还体现在中华各族各成员希望构筑起一个心灵能够得到安顿、精神能够拥有归宿的家园上。19世纪以来,学者们之所以大量讨论共同体,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出于某种道德的忧虑和情感的怀乡症。他们将希望寄托于“共同体”,因为共同体所刻画的社会模式代表着一种类似家庭或者说是家园的亲密关系。这种关系让人们觉得生活在这里可以放下防备而全心依靠,而这种安全感恰恰是幸福生活至关重要的品质。正如鲍曼所说的那样,“我们怀念共同体是因为我们怀念安全感”[12](P.179)。当前,我们所生活的世界是一个风云变幻、充满竞争的世界,在这样的生存环境中人们很容易产生浮躁、焦虑与不安的心理。共同体之所以在今天如此被渴望与需求,可以说是人们对现代科技和全球化带来的日趋加剧的团结和归属危机的一种回应。长期以来,中华各民族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就有着强烈的归属感和感情依附的稳定的心理特征,特别是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华民族各成员常常以自己的国家而骄傲自豪,其重要原因就是国家有力量、有担当,能够为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保驾护航,各民族人民全身心地依靠在这一共同体中,为共同目标而奋斗。

从“共同体”的现实指向看,满足美好生活的需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中华民族各成员共同的现实追求。在古代,无论是政治上还是经济、文化、科技上,中华民族都曾是世界上具有领先地位的强国。步入到近代,中华民族因固守旧规、闭关锁国而丧失了与世界文明同发展的历史机遇,特别是鸦片战争爆发之后,中华民族更是陷入了内忧外患的境地,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理想追求。中国共产党积极带领各族人民团结抗争、共赴国难,缔造了新中国,赋予了中华民族全新的意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华各民族人民将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入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成为各族人民共同的价值理想和责任担当。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中华民族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诉求,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这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13]在国家层面,表现为各族人民期盼祖国财富充裕、边疆安全稳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在民族层面,表现为各族人民期望民族团结、和谐相处,实现民族振兴、共同发展;在人民层面,表现为各族人民希望每个人都能经营好各自的美好生活,实现共同富裕。对于过去,有共同的光荣可以分享、共同的痛苦可以分担,对于未来,有同一个计划需要实现。理想决定行动,共同理想决定共同行动。过去,中华各族人民共同抵御外敌和共患难的经历直接催生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今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又成为这一意识的未来延续。以中国梦筑就当代中国人的共同理想,中华民族的发展就有了引领的方向,中华各民族人民就有了团结在一起的坚实的纽带。满足美好生活的需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一“共同愿景”,指引着中华各族人民团结一致、共同奋斗。

从“共同体”的未来指向看,“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中华民族各成员对“共同未来”的期许。“人该怎样存在,社会该如何发展”这一深邃命题贯穿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理论的创立和发展的全过程,而“共同体”则是与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思想的关联概念。马克思、恩格斯站在解放全人类的高度,在历史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5](P.1)。真实的共同体应该是人的自由联合体,真正的民族共同体应该是以最终实现每一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目标的共同体。从人自身而言,其个性与能力的发展是在共同体中实现的,是在与他人、与整个世界共处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只有通过共同体,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的手段,才能实现个人自由。与此相连,每个人的自我发展和完善的程度在与他人、与外部环境和谐共处中得到反映。当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共同体达到本质上的统一,人的交往领域才会获得真正的扩大,人才能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进行实践活动,从而才有现实的条件和可能性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始终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建立起保障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制度,特别是在民族问题上始终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强调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任何民族都不能享有特权。马克思主义追求的是人的“全面发展”,所谓全面发展,就是指人的发展应当是全面的、和谐的、充分的,它不仅表现为人的知识、个性、能力等的协调发展,而且还表现在人的政治、经济及其他社会权利都得到充分发展。改革开放40年,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在政治、经济上取得的巨大成就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积累了深厚的物质基础、提供了牢固的社会保障。

从“共同体”的指向看,“中华民族”的一致性要求我们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过程中要积极关注人的现实生活,关注人的生存发展需求,要秉承和谐理念,打破民族之间的隔阂,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进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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