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水
(苏州大学 江苏苏州 215006)
清末以来的有识之士为了挽救国家危亡,积极探索救亡图存的道路,认为要实现国家富强必须实行西方宪制,然而囿于国情,中国并不具有宪制扎根的天然土壤,但基于救亡图存的焦虑感,近代知识人来不及对宪制及其文化进行整体性考量,而只能够进行简单粗暴的功利式截取,从他们认为对寻求富强具有最大功效处下手,由此衍生出了富强宪法观①。新中国成立后,“富强”被作为国家终极任务目标写入了总纲,在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中,虽然没有对“富强”的直接表述,但对“富强”的类似表述仍有迹可循,到1982年宪法,“富强”成为了首要任务目标最终被确立在了我国宪法中,纵观百年立宪,寻求富强可谓是我国宪制最为执拗的文化烙印。
当西方的坚船利炮破开古老中国封锁多时的大门,生存危机引发了对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的渴求,以西方为器量,中国近代知识分子最终迈向了探求宪制及其文化的道路,要接受西方蛮夷的异质文化,这对秉持华夏文化中心论且怀揣国仇家恨的中国无疑是一种挑战,首先要解决的无疑是怎么学以及为什么要学的原则性问题,对此,近代知识人意识到只有国家富强的价值设定才能让统治者和人民慢慢接受西方的宪法价值[1]8,也只有国家富强的价值追求才能激发民族热情,强化民族意识推动宪制运动,然而民族主义精神的激发必然强化民族文化,这就划定了西方宪制文化的移入限度,探求宪制的道路也就只能围绕追求富强展开,由此“富强为体,宪制为用”贯穿了近代探求宪制及其文化的整个历史。
近代西方用武力强行打开了中国的大门给中国带来了生存方式的威胁,使得中国不得不以这个被称为“蛮夷”的西方侵略者为“器量”来重新审视自己昔日的辉煌,最初对这个秉持中华文化中心论的泱泱大国来说,西方文化是不足学的,中国的纲常名教乃是根本,“有待于夷者,独船坚炮利耳”,而甲午一败彻底击碎了这一幻想,同时击碎的还有大国自尊,一个泱泱大国竟然败给蕞尔岛国,先进知识人怀揣民族存亡的焦虑将目光转向了西方的制度层面,通过一番体认,他们坚信西方富强的秘辛就潜藏在西方的宪制及其文化之中,而基于落后挨打想要迎头赶上的焦虑感,先进知识分子来不及慢条斯理地对西方宪制进行整体性的研究,只能够采用截取式的功利性做法,从最大功用处下手,截取最符合中国需要的部分,然而异质文化想要被像近代中国这样秉持文化中心主义的国家接纳,就不得不和中国建立起某种新联系,而对于面临救亡图存问题的中国来说,最重要的无疑就是如何达致“国富兵强”,重新与众列强竞争,因而,国家富强的价值追求是统治者和人民共同都能接受的选择,由此便产生了“宪法—富强”的思维范式,一个西方母胎文化的形上问题的研究便被转化成了宪制与富强之间因果关系的思考。
首先进行上述思考的是王韬、郑观应等人,他们首先关注到的是西方的议会制度,并提出了“君民共主”思想,他们认为议会是君民之间进行沟通的有效渠道,能够消除隔阂,使得上下一心共同向着富强的目标发力,王韬认为议会的优点就在于“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亦得以下逮”,西方的议会政治正是“英美各邦所以强兵富国,纵横四海之根源也”。然而,甲午一役使得传统政体的合法性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维新派不得不探求“民权”这一新道德,以王韬等人提出的“君民共主”的思想为阶梯,严复、梁启超等人提出了“议会在权论”,在维新派这里,议会制度除了具有追求富强的价值之外还是一种落实民权的制度,而“民权”除了人民有权的意涵以外,更重要的是维新派想让民众将追求富强作为大众的事业[2],这与西方议会政治的原生价值是不同的,这也体现出近代宪制活动的工具主义色彩以及国家主义立场。同样作为维新派,严复则更加重视民智的启蒙,在他看来没有宪制文化作为思想基底,民权、议会也难以实现,他看到了西方宪制文化中个人自由所释放强大能量对国家富强的推动作用,然而个人自由在西方的价值体系中本就是独立存在的,不带有任何价值预设,更不是追求富强的工具,这也使得后期严复对自由主义的探求陷入逻辑上的混乱。相比于改良派,孙中山则走上了更为激进的革命道路,然而国家富强仍是其所欲达到的最高目标,他关注到最强大的国家就是民主共和制的国家,于是他直接走上了探求民主共和政体的道路,但他的宪制设计中所要造就的是一个能为国家富强做功具有强大功率的政府,而不是一个权力制衡下处处受制而效率低下的政府,这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其实是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的。总体而言,无论近代知识人如何开具救国良方,寻求富强是近代中国探索宪制始终未变的一个视点,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从国家和民族利益层面接受宪制也许是后发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1]9。
一种新思想或者制度的建构除了现实与历史因素的刺激以外,它还要相应理论作为其正当性基础以证成自身逻辑的自洽性以及可行性,往昔强盛与今日落魄的鲜明对比给中国最直观的感受就是落后就要挨打,欲要重归世界民族之林与众列强竞争,就必须学会自我保存,自我进步,直至赶超西方,由此,西方的进化论中“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逻辑完美契合了近代中国欲达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民族心理并成为近代富强立宪的理论基础。
在维新派中有着两派人物,一派是以康、梁为首的制度改良派,另一派是以严复为首的思想启蒙派。康有为运用进化论的思想对儒家传统进行全新阐释,指出孔子创立了“三统”“三世”诸说,并把公羊“三世说”与《礼运》中的“小康”“大同”提法联系起来,说明人类社会的进化历程,他的“三世”理论描述了一个从低到高不断进化的三种不同的社会政制[3]89,说明由乱世到太平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把这种理论套用到了民主、立宪等价值上。梁启超则对社会达尔文主义颇感兴趣,并在自由权利和竞争之间建立了联系,他指出,群体之中个人间的竞争可以增强整个群体的实力,即“内竞”,国际上国家间的竞争为“外竞”,在富强的感召下,他更为重视的是“外竞”,看重的是国家与国家竞争中所要争得的国家权利,质言之,“内竞”的最终目的是要为“外竞”出力的。更为关注思想启蒙的严复则把自由的有关问题压缩到进化论的框架内,认为个人自由是利己式竞争的前提而利己式的竞争能够充分发掘个人潜力,个人充分发挥活力,国家也就能高效运转,中国便能“由弱致强”。革命派代表人物孙中山在辛亥革命之前,他提出“今为竞争之时代,不争竞则无以生存”。然而,革命之后的乱象使得他认为竞争必然导致混乱和强权,于是他把进化论转化成了道德论,但却仍未完全褪去进化论的外衣,他进一步把世界划分为“物质进化”“物种进化”“人类进化”三个阶段以此阐释中国人要组成团结互助的民族国家方能实现民族复兴的道理。
进化论之于中国要求个体组成合群团结之民族并充分释放活力为国家独立和富强作出贡献,以此与西方列强竞争抗衡,这与富强立宪的最终目标是相契合的,也顺应了中国当时的民族心理,因而,进化论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近代知识人推动宪制运动的理论支点。
以敌为夷,而又要以夷为师,这对秉持华夏文化中心论的中国无疑是屈辱和矛盾的,一方面从民族情感上来说这是难以接受的,另一方面而言,做惯了世界文化中心,近代知识人仍认为中国的文章道德“出于万国之上”,“器可变”而“道不可变”这也就决定了当高于本土文化的西方宪制文化移入中国时不能够生硬地插在本土文化中,而是必须要以本土文化为资源,与本土文化整合后融为一体,近代知识人在引入西方宪制文化时也是首先寻找本土资源,例如郑观应、王韬等人引入议会制度时,他们自然或不自然地就会把西方议会政治从其文化中剥离与传统文化嫁接创造出君民共主思想。维新派推崇的“民权”理论也是脱胎于“民本”思想。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其中考试权和监察权就是借鉴了传统文化中的考试制度与监察制度。“文化作为一种有机体,不仅表现在它自己内部各因素之间是和谐的、整合的;而且要求外来因素融进这个有机体,从属于自己的主导观念,或者说,它正是依据自己的主导观念去选择外来文化因素,吸收某一些,排斥另一些,改造其他一些,以期维系自己的生存。”[4]对于秉持文化中心主义的近代中国更是如此,五千年的文明延续不是说斩断就能斩断的,无论是维新派还是革命派当他们砸碎传统企图为宪制文化腾出地方时,他们无法抹去自己潜意识中的传统印记,也不能代替民众作出选择,于是便出现了反叛传统又回归传统的怪圈,一定程度上文化中心主义潜移默化的影响为中国学习西方宪制文化设定了一条基线,中西文明只能在基线以内进行交融和重构而不能直接取代,“体用”理论就是很好的例证。
从另一个维度讲,近代中国之所以学习西方宪制更多是出于救亡图存的无奈,寻求富强、振兴民族是近代知识人能够接受西方异质文明的重要思想资源,在生存危机所引发的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刺激之下,近代知识人来不及对这个突然闯入的异质文明进行仔细考究,只能是直接截取对达致富强功用最大的部分为我所用,这种实用理性的心态与传统文化中的经世致用思想并不冲突,在这场不同文明的激烈碰撞中,西方已经向东方确证了自己的强大,我们要做的就是发掘西方强大的秘诀并移植过来为我所用,那么反过来,我们基于实用理性的心态就会把不易移植或者是我们认为无关痛痒的部分直接抛弃,这么做的后果就是我们对西方宪制文化始终缺乏整体性认识,我们只能从富强的窗口体认西方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西方文明移入的限度,如此一来文化中心主义与实用理性就构成了近代富强立宪的文化场域,决定了我们接受西方“人权宪法”的器量与限度,也是“人权宪法”异变为“富强宪法”的源头所在。
宪制之于西方是立足于自由主义的,正如林来梵教授所言,“剥离一切表层之后,立宪主义就是自由主义”。[5]而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有着紧密的联系,个人主义意味着个人是最重要的价值内核,国家必须服务于个人以保护个人应有之尊严和自由,而对于处在民族危亡时刻的近代中国,最重要的却是增强国家权力,以有力的国家机器带动人民全体走向富强和西方众列强竞争抗衡,这就决定了以寻求富强为己任的近代知识人即便从个人的逻辑出发也要再重新回到国家层面,无论是维新派、革命派还是最接近自由主义的新文化运动都逃不出这个逻辑闭环。其中最典型的人物莫过于梁启超,曾有一度,梁启超是十分遵奉西方法治下的自由的,为此他发出了“以政府对人民之权限为主眼,以人民对政府之权限为附庸”的言论,即宪制之核心在于限制权力,这表明梁启超接受了政府是守夜人的西方传统自由主义观点,然而到1903年以后,中国局势的动乱以及各种学生运动风潮让他大为忧心,思想由此发生了巨大转变,不禁发出了新的感慨:“我中国今日所最缺点而急需者,在有机之统一与有力之秩序,而自由平等直其次耳。”于严复而言也是如此,严复可谓是维新派中对自由主义体悟最深切之人,并提出了西方宪制乃“自由为体,民主为用”的精辟总结,他在西方宪制中发掘出了个人自由的重要性,然而在他的理论中给予个人充分自由发掘个人活力最终也是用来为国家富强做贡献的,这与西方自由主义的个体本位论的原生价值是不同的,西方宪制语境下的自由本身就是一种独立的价值更是一种文化,而不是一种达致富强的工具,此外,严复在对待个人与国家关系时还提出了群己权界理论,在这个理论中,自由被划分成了“国群自由”和“小己自由”,既然个人自由最终也要成为国家富强的因子,那么在国家自由面前牺牲掉个人自由也是合乎逻辑的,但这却陷入了另一个悖论,既然国家自由才是最终目的,那么是否可以为了实现自己国家的利益而牺牲他国利益呢?
近代知识人对宪制的探求多是站在国家、民族立场上的,即便在西方的文化语境中宪制的起点是个人,移植到中国以后也必然转换成国家,这是救亡图存的需要,此外,宪制运动需要民族主义精神来推动,反过来,近代知识人推行宪制的目的之一也是激发民族主义精神,号召全民凝聚力量反抗侵略,这就必然要求寻求富强的主语只能是象征集体的国家和民族,这种国家主义立场对后世立宪的影响不可谓不深远。
新中国成立后,“富强”也成为了我国宪法的重要因子,从《共同纲领》开始,“富强”就被写入了宪法,并最终被作为第一位的价值追求确立在现行宪法文本中,其实,宪制与“富强”并不属于同一层面的价值,前者更为强调个人自由之保障,个性之发展,后者则更为强调个人对国家、民族的责任与贡献,如果说为了追求国家富强而将个人自由放置在后的话,这本身就是对宪制价值的消解,近代历次立宪政治运动就往往因为富国强兵的功利性追求而陷入工具主义以及国家主义立场而脱离了宪制文化的原始语境,客观而言,将富国强兵与宪制运动对接是具有历史必然性的,但时至今日,我们应该意识到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才是宪法之根本,“富强”的文本解释也应当受到这一规范性原理的指导和约束,以此而言我们应当突破以往富国强兵的国家主义立场将目光转向个人将个人作为“富强”的主语。
现行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规定了我国的根本任务:“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从党十二大以后的文献分析,精神文明一般仅指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并不包括民主政治建设在内,精神文明并不能涵盖民主,就该条文的表述逻辑以及顺序来讲,“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应当分别与前段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对应,从语义上来讲,“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都是用来修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即这五个形容词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表现形式,换言之,要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就必须同时具备这五个要素。此外,基于前段与后段的一一对应关系,五种文明协调发展就意味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和“美丽”之间也是相互协调,统筹发展的关系,虽然就表述顺序来讲,“富强”是首要任务,但从宪法限制权力保障人权的规范性原理来考量,“富强”应当是民主监督下的富强,追求富强同时也要注重培养公民文化素养,为公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这是维护人性尊严的必然要求,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在体系上是融贯的。
此外,概括性的“富强”具体应当如何理解呢?除了传统意义上“国富兵强”的理解以外还有“国富民强”“国富国强”“民富国强”以及“民富民强”的理解,林来梵教授认为,“如果从现行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有关富强的条款中所可能承载的客观意义来看,包括参酌2018年修宪后在其中所添加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表述,将此‘富强’理解为‘民富国强’应是最为符合宪法精神的一种抉择”[6]。“民富国强”的解释可谓一针见血,首先,只有人民“富有”国家才能强盛,质言之,国家的任务应当是藏富于民,而相对于“民富”的追求来讲“国强”是第二顺位的,同时,“民富”与“国强”是一种逻辑上的递进关系,这种解释打破了以往的国家主义立场,而将关注重心转向了个人,其次,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宪法修正案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宪法宣誓制度”也在逐步从规范角度纠正国家主义、工具主义立场带来的负面影响,因而“富强”的主语也应当由国家转向个人,最后,“民富国强”的解释也应合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课题,和第七自然段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表述具有对应关系。
从第七自然段的表述来看,“国家的根本任务是……”这是一段平述句,然而这段话显然不是一个事实性描述,而是可以转换成规范性描述的,即“国家的根本任务(应当)是……”这就为国家设定了一个目标,而国家有义务去实现这个目标,且第七自然段还规定了实现这种目标的具体方式,这也就是说国家的根本任务规定要求国家机关必须保证其实质性的实现即内容上的实现,然而这种国家目标的规定与基本权利的实现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国家目标规定具有纯粹的客观法性质,因而无法从中推导出主观权利,而基本权利则往往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秩序的双重性质,这就意味着公民可以依据基本权利条款向国家机关寻求救济,而不能依据国家目标的相关规定请求国家机关为特定作为,但国家机关仍然要受到其规范效力的约束:首先,对立法机关而言,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对其构成立法委托,如果立法者对其视而不见就会构成立法不作为构成违宪,就“富强”来说,立法机关有通过立法将其具体化以推动其实现的义务,例如在立法中规定社会保障类的条款、经济促进类的条款等;其次,对行政机关而言,主要是作为一种解释标准,在解释法律的概括性条款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时候,要进行基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解释,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对国家根本任务规定进行考量[7],并受到其约束;最后,对司法机关来说,必须要把国家根本任务规定视为是合宪秩序的组成部分,但基于法律保留原则,司法机关只能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形下依照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的精神去适用法律,例如,对于环境侵权损害性赔偿数额的确立应当基于“富强”的规定进行权衡,进行惩戒是必要的,但是超过一定的度则会呈现边际收益递减效应,对经济发展造成伤害,而惩罚过轻又不足以震慑污染环境的行为,所以法官应当秉持环境修复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从历史角度讲,在内忧外患的紧急情势之下近代中国也许不得不从国家、民族的角度出发探索宪制之道以此寻找进入现代化的道路,而对于缺乏西方宪制文化土壤的中国没有充裕的时间去培养成熟、理性、深谙法治之道的公民,只能够通过追求国家富强的号召力凝聚力量推动革新,换言之,宪制只能够作为“富强”的伴生物才能让国民慢慢接受,但时至今日,国家体制已经建构完成,我们应当回归宪法维护人性尊严的本来价值,重新将个人确立为宪法的主语,明确只有“民富”前提下的“国强”才是真正长久的富强之道。
注释:
①张晋藩在《中国宪法史》一书中提出,西方的宪法是通过制度设计来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充分保障人权。中国的宪法理念则是从国情和实际需要出发,摆在首位的是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而把民主、人权等价值降到第二位,西方宪法是“人权宪法”或“民主宪法”而近代中国宪法则是“富强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