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辉,刘 月
(渤海船舶职业学院,辽宁 兴城 125105)
校企合作模式就是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统筹利用学校、企业不同的教学环境和教育资源,即采用课堂教学与真实工作有机结合的方法,以全面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重点,以提升学生就业竞争力为目标,满足用人单位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德国、英国、美国等一些国家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形成了有各自特点的校企合作模式,了解欧美校企合作中职业教育资源的构成特点、共享途径和互利关系,对于探索我国高职教育与企业在教育资源方面如何实现共享、合理利用、互利双赢具有重要意义[1]。
“双元制”是传统的学徒培训方式与现代职业教育理念结合的产物,是在长期的校企合作过程中形成的良好运行机制。一是在德国,企业有自觉参与和支持职教的理念。因为企业是经济的主体,一个经济体最为宝贵的资源是人力资源,德国企业界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只有好的员工,才会有好的产品”。德国企业在学生职业培训中起着主导作用,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对劳动者能力素质的要求,自由选择培训内容和方式,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生产技能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这是相关法令赋予德国企业的法律责任。二是以行业协会为“桥梁”的良性互动机制[2]。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和《职业培训条例》为这种良性互动提供了法律依据。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一方面,密切关注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培训岗位的变化;另一方面,密切关注培训质量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德国现有地方行业协会480余个,每个行业协会都设有一个职业教育委员会,专门受理行业协会有关职业教育方面的事宜。同业公会作为学生完成职业教育后、接受结业考试的执行单位,向考试合格的学生颁发证书,增强了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和导向性[3]。
在美国的俄勒冈州的波特兰、马萨诸塞州的坎布里奇、得克萨斯州的奥斯汀、俄克拉荷马州的塔尔萨等许多地方,企业与学校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政府出面牵头,经教育部门、企业、工商协会、学校充分协商,签订校企合作契约,通过契约的形式将校企合作关系固定下来,从而保证学校和企业齐心协力,共同完成人才培养任务。
如美国比较典型的“企业教育契约”模式“底特律契约”。“底特律契约”产生于美国密歇根州,契约的形成是由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学校、劳动组织、银行、社区等部门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被培养的学生甚至包括家长都是签约者。“契约”的内容非常详细,为了保证培训质量,对很多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如平时成绩的考核、学科分数的评价,甚至对迟到、早退都有规定,严格的管理保证了培训质量,学生达到各项考核标准后就可以获得就业机会或奖学金。由于培训质量的高标准,签定“契约”的毕业生受到企业的普遍欢迎。
英国校企合作机制的实施部门是行业技能委员会(SSCs),目前英国一共有23个行业技能委员会(SSCs),涵盖英国90%的经济领域。这是一种独立的、雇主主导的覆盖全英的组织。行业技能委员会主要行使四个方面职能:一是弥合技能缺口,解决技能人才的短缺问题;二是提高生产力,改进绩效;三是提升劳动力的技能水平与生产力;四是增加学习机会[4]。通过行业技能委员会(SSCs) 与政府、培训机构的有效沟通,代表雇主表达对人才层次和技能水平的需要。而“工读交替”的现代学徒制教学模式,最大限度依托于校企合作机制。“工读交替”的现代学徒制是指学习过程在企业和学校交替进行。英国的现代学徒制培养一般需要4~5年时间,除了第一年需要脱产进入继续教育学院或“产业训练委员会”的训练中心进行学习外,以后的3~4年,培训主要在企业内进行。这期间可以带薪每周利用一天或两个半天时间去继续教育学院继续进行学习,也可以去继续教育学院进行“阶段性脱产学习”。学徒制课程完成后,通过相关考核,便可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5]。
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完成顶层设计,出台校企合作相关政策;二是保证经费拨付和资助;三是进行政策实施监督;四是制定并出台阶段性计划。美国国会在1994年通过了《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案》,开始实施STW(School-To-Work)计划。STW中文翻译为“学校到工作过渡”。美国的STW计划是由“国家教育领导会”进行推动的,在“国家教育领导会”的推动下,更多的企业参与了STW计划。其他很多欧美国家为推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中来,普遍成功的做法有两个:一通过相关法案来进行保障;二通过政府拨款给予经费支持。
德国几个主要的行会,如工商业行会、手工业行会、农业行会等,包括480个地方行业协会负责管理自己领域内的“双元制”教育。以德国的行业协会为例,其所属的职业培训委员会具有如下职能:一是对校企合作的企业方,具有资格认定、质量监控、对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惩罚的权利;二是对校企合作的学校方,行业协会具有提出问题、反映问题并进行交涉的权利。根据德国《职业培训条例》,学生完成职业教育后的结业考试由同业公会在全国统一举行,考题由同业公会考试委员会共同审批通过,达到考试的最低考核标准后,由同业公会统一向通过考试的学生颁发合格证书。行业协会和同业公会在德国职业教育中发挥着牵动和导向作用[6]。
有研究表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最直接动力是经济利益。一项调查表明,为了节约雇佣正式员工的高额成本,企业雇佣了大量参与STW计划的学生作为其常规雇员。来自美国的一项调查表明,雇主之所以愿意参与STW计划,主要源于对低成本劳动力的使用。除了经济利益外,企业的最终目标是通过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最终职业院校能够培养出企业自身所需的人才。
德国人的严谨也体现在职业教育上。德国职业教育的运行体制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证。《职业教育促进法》 《职业教育法》 《手工业秩序法》是支撑德国职业教育的三架马车。法律规定,未经过正规职业培训的青年不允许进入社会就业,对18周岁以下未进入普通高级中学的青年进行职业教育义务培训[7]。
我国职业教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多元化的校企合作模式:
一是“订单培养式”。可以简单概括为,学校从企业获取人才“订单”,企业与学校签订用人合同,学校为企业量身定制专业型人才的人才培养模式。它的特点是,由企业提出培养要求,校企共同据此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充分利用双方师资、设备、技术、场地等资源,实现学生就业与企业用工零对接,教学和就业零对接。
二是“校企合作式”。其是以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综合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为重点,利用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参与人才培养过程,来培养适合不同用人单位需要的应用性人才的教学模式。
三是“顶岗实习式”。这是我国很多高职院校经常采用的校企合作方式,一般在第六学期(最后一个学期),学生的主要课程已经学习完毕,学生以准员工的身份进入企业,熟悉企业环境、生产流程和岗位技能,是学生从学校进入企业的过渡环节,为成为一名企业正式员工做准备。
一是政策缺位,使企业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由于缺乏政策引导,目前大多数企业对校企合作缺乏正确、长远和理性的认识。由于缺少法律保障,很多学生在实习期间熟练掌握了岗位技能,但在毕业后并没有选择在合作单位正式就业,导致企业人才严重流失,在付出高额教育成本后没有获得应有利益,参与积极性受到打击。财政、税收及金融等方面对企业的扶持政策太少,力度太弱,导致企业参与合作的成本过高。对积极参与的企业没有奖励措施,对违约企业也没有惩戒办法,使部分企业在校企合作中逃避责任,转嫁人才培养责任。
二是政府缺位,使校企之间缺乏有效协调。除了企业和学校之外,政府必须作为第三方存在。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不可或缺。当企业和学校在合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和矛盾,由政府出面充当第三方来协调,方可保证合作的持续。要由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约束校企双方的行为,明确指出双方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对过错方进行惩罚,避免矛盾出现时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目前,由于政府的缺位,学校和企业出现矛盾时,隔阂很难消弭,最终导致校企合作的失败。
三是行业协会缺位,使校企之间缺少了桥梁和纽带。由于政府没有赋予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行业协会自身又缺乏主动参与意识,因此,在欧美职业教育中行业协会承担的引导本行业企业参与合作、沟通与指导合作开展、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和认证、提供行业信息、合作质量评估,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在我国都没有得到应有体现。由于行业协会的缺位,造成校企合作中宏观规模效应没有形成,企业与学校的合作往往以一个个企业的形式参与,也就失去了行业协会指导下的规范性。
尽管近年来教育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不少文件和措施,但都没有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这些措施不具有权威性,也很难得到真正的落实。因此,在国家层面上,应建立起在充分关注制度框架内参与各方利益的统筹与平衡,既考虑学校的办学需要,又充分保护企业积极性,从而建立起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与办学水平提高的顶层设计框架显得尤为重要。从长远看,制度本身既是培养有竞争力的人才,增强国家竞争力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
从欧美各国校企合作的经验可以看出,凡是职业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都在校企合作中建立起了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运行保障机构。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政府部门代表、企业代表及学校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行使下列职能:学校与企业之间互动的桥梁;校企合作的协调者;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的指导者。二是建立资金保证措施。“薪金总额征收”己成为世界上主要的职业技术培训的资金来源,我们应该及时出台相应政策,建立相关制度,明确资金用途,在不占用公共资金的情况下鼓励企业参与培训。出台有针对性的措施,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监管与督导机制,推动校企合作从单一措施到最终解决[8]。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企业性质也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既有大型国有企业也有私人企业和外资企业。如何统筹各类企业与学校之间的校企合作关系?选择行业协会是最佳途径。但目前行业协会的作用还处在边缘化状态,还缺乏有效的行政手段进行推动,还没有参与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中来。只有真正使行业标准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得到有效执行,企业对人才的诉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职业院校反馈,行业协会才能真正成为校企合作的沟通平台[9]。
从欧美职业教育的实践看,企业办职业教育是一条捷径,从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看,上世纪五十和六十年代许多大型国有企业举办了大量的职业教育学校,并取得了非常宝贵的经验。由于学校和企业有共同的隶属关系,学校和企业是左手和右手的关系,从而保证了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人才培养的任务成为企业的一项责任,也是企业工作任务的一部分,因此,校企合作密不可分[10]。由于国企改革,企业办职业院校做为包袱下放到地方教育部门,二者关系开始疏远,甚至被隔断。在检讨职业教育发展历程的同时,形成面向未来的一种新型的职业教育办学关系非常必要。这种新型职业教育办学关系应该体现政府和企业双主体,这种双主体关系既保证政府在职业教育中的导向作用,又形成了校企合作的紧密型关系,只有这样才可能从根本上走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