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超
(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重庆 400715)
《岳麓秦简》第四册和第五册分别于2015 年12 月和2017 年12 月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第四册收录两组秦律和一组秦令材料,第五册收录三组秦令材料,为秦律和秦令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极有价值的新材料。自两册简文公布以来,学界讨论热烈且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今在整理者和前辈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觉室”“澍穜”“息子”“办治”“都市”“从事”六组词语进行相关补释,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1)《岳麓秦简(四)》简156 正+157 正+158 正+159 正:“(徭)律曰:发(徭),兴有爵以下到人弟子、复子,必先请属所执灋,郡各请其守,皆言所为及用积徒数,勿敢擅兴,及毋敢擅倳(使)敖童、私属、奴及不从车牛,凡免老及敖童未传者,县勿敢倳(使),节载粟乃发敖童年十五岁以上,史子未传先觉(学)室,令与粟事,敖童当行粟而寡子独与老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独与(癃)病母居者,皆勿行。”[1]119-120
按,目前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中“,学”读为“觉”的例子相对较多。如《银雀山汉简(一)·晏子四》简542+543:“公恐,学,痛磒(),辟(闢)门召占薨(梦)者曰:‘今昔(夕)吾薨(梦)二丈夫立而怒,其怒甚盛,吾犹□其状,志其声。’”[2]此在传本为《内篇谏上》第二十二章,明本作:“公恐,觉,辟门召占瞢者至。”是“学”和“觉”相通之例。又,《张家山汉简·引书》简66:“夜日卧(瘚),学心腹及匈(胸)中有痛者。”整理者将“学”括注为“觉”[3]180,是。又,《淮南子·说山》:“人不小学,不大迷。”《文子·上德》“学”作“觉”。目前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中,“觉”读为“学”的例子只见于以上所引岳麓秦简的用例。觉,《说文》谓“学省声”。因此,“觉”读为“学”是没有问题的。随着简牍材料的不断面世,也许会出现更多的例证。
学室,整理者注:“学校。《睡虎地秦简·内史杂律》:‘非史子殹(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1]167对于睡虎地秦简中的“学室”,整理者注曰:“据简文是一种学校。古时以文书为职务的史每每世代相传,要从小受读写文字的教育。”[4]63很明显,“学室”即“学校”。“律文反映秦代仍有世官制的遗存。史的主要职务,是在官府从事文书、档案、书记服务。”[5]中国在很早就有学校,殷代已有“大学”,《小屯南地藏甲骨》60 有“于大学寻”。[6]其中,“寻”从唐兰先生释。[7]目前学界多认为“寻”为祭名,表示在大学举行寻祭。先秦大学为教学和进行军事训练的重要场所。另外,盂鼎中的“小学”,静簋中的“学宫”,皆指学校。小学,是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等教育的学校。《大戴礼记·保傅》:“古者年八岁而出就外舍,学小艺焉,履小节焉;束发而就大学,学大艺焉,履大节焉。”北周卢辩注:“小学,谓虎闱,师保之学也。……《白虎通》云:‘八岁入小学,十五入大学’是也。此太子之礼。《尚书大传》云:‘公卿之太子,大夫元士嫡子,年十三,始入小学,见小节而履小义。年二十,入大学,见大节而践大义。’此世子入学之期也。又曰‘十五年入小学,十八入大学’者,谓诸子姓既成者,至十五入小学,其早成者,十八入大学。《内则》曰:‘十年出就外傅,居宿于外,学书计’者,谓公卿以下教子于家也。”[8]“学宫”是古代王公贵族的学校,《古列女传·母仪传·邹孟轲母》:“复徙舍学宫之傍。”[9]另外,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简112有“成学”一词,谓完成学业。
通过出土秦律我们可以知道,整个社会不仅“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而且注重各种技能的学习和培训。张家山汉简有关于具体学习的一些记载,如《二年律令·史律》简474:“史、卜子年十七岁学。史、卜、祝学童学三岁,学佴将诣大史、大卜、大祝,郡史学童诣其守,皆会八月朔日试之。”[3]80《二年律令·史律》简479+480:“以祝十四章试祝学童,能诵七千言以上者,乃得为祝五更。大祝试祝,善祝、明祠事者,以为冗祝,冗之。不入史、卜、祝者,罚金四两,学佴二两。”[3]81《二年律令·复律》简279+280:“新学盈一岁,乃为复,各如其手次。盈二岁而巧不成者,勿为复。”[3]47《二年律令· 傅律》简365:“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3]58这种强有力的管理体系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理念,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简文中“学”借“觉”来表示,而在张家山汉简《引书》中“觉”则借“学”来表示,如简98“学(觉)以涿(啄)齿”。[3]184学、觉,二者通假是没有问题的。而且,二者意义亦很接近。典籍中多以“觉”训“学”,《广雅·释诂四》:“学,觉也。”《玉篇·子部》:“学,觉也。”《论语·学而》:“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邢昺疏引《白虎通》:“学之为言,觉也,以觉悟所未知也。”[10]《读书杂志·淮南内篇第十六·说山》“人不小学,不大迷”,王念孙案:“‘学’当为‘觉’,字之误也。《文子·上德篇》正作‘不小觉,不大迷”。”[11]学、觉音义皆近,文中的“学”不一定是“觉”字之讹,亦可理解为通借字或一种“同义换读”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汉语大词典》亦收有“学室”一词,释义为“学校的房舍”。所引例证为,《新唐书·刘禹锡传》:“籍其资半畀所隶州,使增学校,举半归太学,犹不下万计,可以营学室,具器用。”从出土简牍材料来看,{学室}①早在战国末期就已出现,只不过是用“觉室”二字来表示,指学校。
(2)《岳麓秦简(四)》简366 正+367 正+368 正:“田时,县毋入殹(也)。而澍不同,是吏不以田为事殹(也)。或者以澍(树)穜时(徭)黔首而不顾其时,及令所谓春秋试射者,皆必以春秋闲时殹(也)。”[1]216-217
按,例(2)“澍穜”,整理者注曰:“澍,通‘树’,训种。本组简文有‘而澍不同’,即不参与种植。‘澍穜’为同义复词,可作‘种树’。《汉书·文帝纪》:‘岁劝民种树。’颜师古注:‘树,谓艺殖也。’”[1]230出土简帛材料中,表达{种}常用“澍(树)”表示。《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避忌》简124 正三:“未不可以澍(树)木,木长,澍(树)者死。”[4]200《孔家坡汉简·日书·始穜(种)》简453:“五月东井利澍(树)蓝、韭,司清。”[12]184《孔家坡汉简·日书·五子》简188 贰:“五未不可尌(树)宫中,澍(树)产□人死。”[12]155皆其例。“澍”读为“树”,训为种。
穜,同“种”,种植。《说文·禾部》:“穜,埶也。”徐锴系传:“布之也。”《包山楚简》简2.103:“(以)貣(贷)鄗()(以)(籴)穜(种)。”[13]穜,为“种植”的“种”的本字。《周礼·天官·内宰》:“上春,诏王后帅六宫之人而生穜稑之种,而献之于王。”郑玄注:“郑司农云:先种后熟谓之穜,后种先熟谓之稑。”[14]两字之所以多混,是因为在古文字中“童”和“重”声经常无别,如“鐘”和“鍾”等。[15]
所以,“澍穜”,即“树种”,亦即“种树”,皆指种植。传世典籍中“种树”的用例,如《韩非子·难二》:“举事慎阴阳之和,种树节四时之适。”[16]《史记·李斯列传》:“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17]3091《汉书·文帝纪》:“岁劝民种树,而功未兴,是吏奉吾诏不勤,而劝民不明也。”[18]124
值得注意的是,《汉语大词典》“树种”一词只收有“树木的种类”和“树木的种子”两个义项,“种植”义未收。其实,从岳麓秦简来看,“树种”一词最晚在秦代已经出现,只是用“澍穜”二字来表示,或作“穜树”,由于“树”和“穜”是同义词,二者的前后顺序无别,只是后来“穜树”的使用频率更高或者更符合人们的交流习惯,“树穜”则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由先秦秦汉时期的“树穜”“穜树”到当下的“种植”,正体现了王力先生所说的“概念是怎样变了名称的”[19]123;而“穜树”由最初的“种植”义到如今的“栽树”或“植树”,“树穜”由最初的“种植”义到如今的“树木的种类”和“树木的种子”,则体现了王力先生所说的“词是怎样变了意义的”[19]109。例(2)是说征发徭役不要在农种时节,这一方面是为了正常的农业生产,其实质还是保证国家的税收。
(3)《岳麓秦简(四)》简341正+342正:“嚣园宣深有斗食啬夫、史各一人,毋与相杂稍禀月食者。卖买息子,所以为秏息物及它当卖买者,令相监,毋(无)律令。议:令嚣园宣深啬夫若史相杂监,坐,如监令史,它有等比。”[1]208
按,例(3)“息子”,整理者注曰:“或即‘子息’之倒置。《睡虎地秦简·仓律》:‘猪、鸡之息子不用者,卖之,别计其钱。’注:‘息,义与子同。息子,此处指小猪、小鸡。’《里耶秦简(壹)》8-1516:‘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庚申,迁陵守禄敢言之,沮守瘳言课,廿四年畜息子得钱殿。沮守周主为新地吏,令县论言夬·问之,周不在迁陵,敢言之。’可见‘息子’或当专指动物所生之幼小者。”[1]228鲁家亮先生指出,“息子”除可以指牲畜繁衍的幼崽外,也可以指人口增加,如里耶秦简简8-183 +8-290 +8-530 所云“上丗三年黔首息秏八牒”;又如松柏汉简“二年西乡户簿”所记“息户”“息口”等。此外,里耶秦简简8-150 +8-495 所见“仓课志”中同时记录有“畜彘鸡狗产子课”“徒隶产子课”和“畜鴈产子课”等考课类别,也是“息子”包含“牲畜”和“人口”的繁衍证明。因此,怀疑本条令文中的“息子”当指人口或动物的繁衍,其应与“卖买”是并列的情况。[20]
睡虎地秦简还有一处“息子”的用例,《为吏之道》简26叁+27叁云:“金钱羽旄,息子多少。”[4]170这里的“息子”和例(3)中的“息子”应该都是名词,是卖买的对象。而且,根据睡虎地秦简和里耶秦简的记载,“息子”应该不是如整理者所说的“或未‘子息’之倒置”。息,可训为“小儿”,《吕氏春秋·先识》“爰近姑与息”,毕沅新校正引《尸子》注:“息,小儿也。”[21]《尸子》卷下“而用姑息之谋”,汪继培辑注引《升庵外集注》:“息,小儿也。”[22]息子,可看作一个广义上的同义复合词。
因此,“息子”从构词理据上看亦可做“子息”,均可指“儿子”。从适用范围来看,人和动物的儿子均可称为“息子”,只不过简文中的“息子”指动物的幼小之子而言。《汉语大词典》收有“息子”一词,其中一个义项为“亲生儿子”,所引始见书证为北魏杨炫之《洛阳伽蓝记·菩提寺》:“(张秀携)问畅曰:‘卿有儿死否?’畅曰:‘有息子涵,年十五而死。’”用例偏晚,岳麓秦简的刊布可使我们对“息子”一词的认识至少提前到秦代。
(4)《岳麓秦简(四)》简178 正+179 正+180 正:“其故徼县道各令,令守城邑害所,豫先分善署之,财(裁)为置将吏而皆令先智(知)所主;节(即)奔敬(警),各亟走,所主将吏善办治之。”[1]127
按,“办治”一词,其他简牍材料未见。其实,“办治”为一个复合词,表示办理、治理。《说文新附加·力部》:“办,致力也。”办,即“办理”“治理”之义。《管子·中匡》:“民办军事矣,则可乎?”[23]《史记·项羽本纪》:“每吴中有大繇役及丧,项梁常为主办,阴以兵法部勒宾客及子弟,以是知其能。”[17]380《三国志·魏志·钟会传》:“会得书,惊呼所亲语之曰:‘但取邓艾,相国知我能独办之。’”[24]皆其例。《汉语大词典》收有“办治”一词,义项一为“ 谓治政有方”,所引例证为《新唐书·李元纮传》:“改好畤令,迁润州司马,以办治得名。”义项二为“ 指事情办成,办好”,所引例证为韩愈《唐故河南令张君墓志铭》:“县令丞尉畏如严京兆,事以办治。”《汉语大词典》亦收有“治办”一词,亦作“治辨”。其义项列置如下。
(1)谓处理事务合宜。如:
《韩非子·孤愤》:“人臣之欲得官者,其修士且以精絜固身,其智士且以治辩进业。”
《史记·酷吏列传》:“居官数年,一切郡中为小治辨。”
(2)治理。如:
《荀子·王霸》:“万乘之国可谓广大富厚矣,加有治辨强固之道焉,若是则恬愉无患难矣,然后养五綦之具具也。”
宋·苏辙《李周陕西运使制》:“尔忠厚之性见纪于时,治办之才屡试以事。”
(3)备办。如:
宋洪迈《夷坚丙志·顶山回客》:“(僧慈悦)年七十八矣,忽得蛊病,水浮肤革间,累月不瘳,朝夕呻吟,殆无生意,棺衾皆治办,待尽而已。”
《红楼梦》第五三回:“当下已是腊月,离年日近,王夫人和凤姐儿治办年事。”
由此可见,简文中的“办治”,即相当于“治办”。岳麓秦简的刊布,使得我们对“办治”的认识提前到了秦代。而且,“办治”与“治办”二词均为同义复合词,构词成分位置的前后不影响整体的词义。所以,结合互为倒文的“治办”,我们对“办治”一词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5)《岳麓秦简(四)》简203 正+204 正:“质奴婢、马、牛者,各质其乡,乡远都市,欲徙老为占者皆䙴(迁)之。”[1]135
张家山汉简亦有一用例:
(6)《二年律令·秩律》简471+472:“县、道司马、候、廐有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毋乘车者,及仓、库、少内、校长、髳长、发弩、〈卫〉将军、〈卫〉尉士吏,都市亭厨有秩者及毋乘车之乡部,秩各百廿石。李公主、申徒公主、荣公主、傅公【主】家丞,秩各三百石。”[25]
按,例(5)“都市”,整理者注曰:“县都乡的市场。‘都市’见于秦汉陶文、印文。”[1]170关于“都市”,裘锡圭先生指出:“陶文屡见‘都市’半通印文,从字体看,大约为秦至汉初物。传世古印也有‘都市’半通印,所见二印,一印时代与前者相近,一印为西汉前期物。这种印也应是市啬夫印。大概市啬夫也可以称都市啬夫,就跟田啬夫也可以称都田啬夫,市掾也可以称都市掾一样。‘都’当是总管的意思。”[26]从目前的材料来看,裘锡圭先生之说不无道理。《秦封泥集》收录“都水丞印”封泥4 枚,[27]秦始皇陵园北侧刘寨村遗址出土有2件刻有“都水”字样的陶文。[28]秦汉时期,中央及三辅、郡国皆有都水长丞官职的设置。袁仲一、刘钰先生亦指出,“都水”的“都”,总也,是总管治水之工,故名“都水”。[29]的确,“都”可训为总、总管。《汉书·食货志下》:“而桑弘羊为治粟都尉……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18]1174-1175相应的,简文“都市”可理解为“总管市场”。此种解释下的“都市”为动宾机构,很显然,例(5)中的“都市”为一个名词性质的词汇。而且,“都市”作为一个名词性质的词汇,放在例(6)中亦合乎语法规范。
我们认为,“都市”之“都”,可训为“大”,“都市”即“大市”。值得注意的是,文献中有“都匠”一职。都匠,即大匠,是水利、土木等工程的技术总监。《汉书·王莽传下》:“因赐治庙者司徒、大司空钱各千万,侍中、中常侍以下皆封。封都匠仇延为邯淡里附城。”颜师古注:“都匠,大匠也。”[18]4174都,可训为大。《广雅·释诂一》:“都,大也。”《汉书·五行志》:“燕王宫永巷中豕出圂,坏都灶。”颜师古注:“都灶,烝炊之大灶也。”[18]1436-1437故而,“都市”即“大市”。从简文出发,县设置的乡称为“都乡”,其他乡称为“离乡”。对距离相对较远的“离乡”来说,“大市”极有可能为“都乡之市”,即县都乡的大集市。
(7)《岳麓秦简(五)》简323 正+324 正+325 正+326 正:“有失期及窃去其事者,自一日以到七日,赀二甲;过七日赎耐;过三月耐为隶臣,其病及遇水雨不行者,自言到居所县,县令狱史诊病者令、丞前□,病□有□瘳□自□言□瘳所县,县移其诊牒及病有瘳、雨留日数,告其县官,县官以从事诊之,不病,故及上书言事,得之故而諆求其过辠,以婴絫而强辠之,若毋辠而久(系)以苦之,甚非殹(也)。”[30]206-207
按,例(7)“从事”,整理者注曰:“此指负责诊断病情的官吏。”[30]215根据简文“告其县官,县官以从事诊之”可知,“从事”应为县官的属吏,即专门负责诊断病情的官吏。我们认为,“从事”的这种用法有可能就是《汉语大词典》“从事”义项七“官名,汉以后三公及州郡长官皆自辟僚属,多以从事为称”的前身。
附带指出,岳麓秦简(五)中还有一处整理者释为“从事”的用例。简313 正载:“令曰:县官官令、丞、尉毋敢除它县,请(?)执(?)【灋】□□子以为其所为吏之县官吏及从事,前令除者,免之。”[30]202其中整理者释为“事”的字,其图版字形作“”。通过对比岳麓秦简(五)中的相关字形,我们认为此字当释为“史”。岳麓秦简(五)中的“事”,其字形为“”(简243正)“”(简297正);“史”作“”(简321 正)“”(简322 正)。虽然原版字形模糊不清,但是我们基本可以确认,图版中的一竖笔没有穿下来,而且上部也基本确认没有一横笔。而且,岳麓秦简中“事”字向右下方的斜划没有那么长。对比图版,此字应为“史”。从史,即“从吏”,也就是属吏。因此,“县官吏及从吏”即县官吏及属吏。《史记·袁盎晁错列传》:“臣故为从史盗君侍儿者。”[17]3321《汉书·儿宽传》:“时张汤为廷尉,廷尉府尽用文史法律之吏,而宽以儒生在其间,见谓不习事,不署曹,除为从史,之北地视畜数年。”颜师古注:“从史者,但只随官僚,不主文书。”[18]2628-2629那么,作为“县官的属吏”讲的例(7)之“从事”,是否也是“从吏”呢?整理者释为“事”字的原版图形作“”,为“事”字无疑。我们知道,战国楚简中“事”和“史”字形很容易相混。但是在秦简中,“事”和“史”的字形区别还是很明显的。而且,秦简中“史”和“事”的用法也各自独立。因此,“从事”和“从史”意义的相关性,我们只能从二者的词义出发来进行探讨。从词义上看,“事”和“史”皆可用为“使”。首先,“事”可用为“使”。《广韵·志韵》:“事,使也。”《国语·鲁语下》:“大夫有贰车,备承事也。”韦昭注:“事,使也。”[31]《汉书·高帝纪下》:“令吏卒从军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复终身勿事。”颜师古注:“事,役使也。”[18]65其次,“史”可用为“使”。《逸周书·商誓》:“今予维笃佑尔,予史太史违我。”朱右曾校释:“史、使通假。”[32]《鹖冠子·度万》:“相史于既,而不尽其爱。”陆佃注:“史,使也。”[33]马王堆汉墓帛书《战国纵横家书·苏秦谓陈轸章》240 云:“陈轸曰:‘若何史(使)毋东?’”[34]皆其例。由是,“从事”和“从吏”表面上即指跟从任使,后演变为跟从任使之人,即属吏。
词汇、语音、语法,传统语言学将其称为“语言三要素”。诚然,词汇作为语言系统的建筑材料,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一方面,词汇是语言三要素中最为活跃的因素。另一方面,词汇研究也是语言研究中最薄弱的环节。徐时仪先生即指出:“词汇对社会的变化极为敏感,生产的发展,新事物的出现,制度的因革,风习的改变,无一不在词汇中迅速反映出来。然而,由于词汇系统与语音系统、语法系统相较而言更为复杂,且每个词又有自己独特的历史,词汇的研究迄今依然是语言研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35]通过以上从字词关系、构词理据等角度对《岳麓秦简》第四册和第五册中“觉室”“澍穜”“息子”“办治”“都市”“从事”六个词语的相关补释,我们不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秦人的用字和用词习惯等信息,更可从历时角度对词义演变进行追源和溯流。总之,岳麓秦简作为出土秦简语料的典型代表,对于词汇研究极具价值,值得进一步挖掘。
注释:
①为了明确字和词的区别,本文用{ }来标明词,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