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立先
近日,河南省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就其注册的“逍遥镇”商标向商户维权事件和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一些小吃店商标侵权事件,将地方特色小吃行业协会商标维权的争议推至前台。
经查,截至目前,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效注册“逍遥镇”商标3件,核定使用在第29类“胡辣汤”商品或第43类“餐饮服务”上,均为普通商标。潼关肉夹馍协会有效注册“潼关肉夹馍”图形加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标,可能是普通商标,也可能是集体商标,还可能是证明商标。不同性质的商标,给予其保护的程度及其需要承担的社会义务是有区别的。因此,要注意区分地方特色小吃商标的不同类型所对应的不同情况,分别考量其在商标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而言,帶有地理特征属性的地方小吃商标,不宜由行业协会以普通商标形式加以注册并牟取私权利益,而宜由合规的协会组织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加以保护,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这是因为,地方特色小吃是传统饮食文化特色的凝聚积累和发扬传承,除了可能涉及商标利益,还涉及相关民众对其加以利用的实际利益,甚至关涉相关经济业态的健康发展。所以,关于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标保护,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的关系,商标使用与商标维权的关系,商标私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以及商标行业利益与经济业态的关系。
(《经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