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刘 佳
河北省德育研究中心 蔡杭州
近年来,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成为学校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长期以来,在教师是否该对学生惩戒、什么情况可以惩戒、如何把握惩戒限度等问题中,政府未曾出台明确执行办法,由此使得教师面对“问题学生”的不服管、不好管、管不了等失范行为一度陷入了迷茫和无助中。很多情况下,最终不得不在舆论压力下放下教育“戒尺”,选择妥协。
2020年12月,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首次制定了教师教育惩戒的具体操作规则,明确了教师教育惩戒的法定职权,并规定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则》的颁布立即引起教育界、学术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热议。教育惩戒不是教师对学生的惩罚,而是教师对学生的一种教育方式。教师要在充分掌握教育惩戒内涵和意义、厘清教育惩戒规则和范围的前提下,有效用好教育“戒尺”,严守教育惩戒的“温”与“度”。
惩戒古已有之。旧时私塾先生使用木板为“戒尺”对学生施行惩戒。伴随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惩戒的内容和形式在不同时间、场域下有着不同的界定和审视。《辞海》中将“惩戒”一词解释为“惩治过错,警戒将来”。《规则》中将教育惩戒界定为“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教育界也由此将教育惩戒阐释为学校和教师通过采取适当的否定性制裁方式,例如批评、检讨、课后留置、承担公益服务等相应的“惩罚”,以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避免学生未来再犯或其他学生模仿犯错,以期达到对学生的行为规范和教育引导。由此可见,教育惩戒仍然属于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内容,在措施性质上重在正确行为习惯的养成,而非负面、否定的粗暴处罚。
《规则》中针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言行失范现象将其划分为轻微、较重和严重三个不同层级,并一一列举了具体惩戒措施,同时,对于教师在实施惩戒过程中的行为把控也提出了七项禁令。《规则》的出台,不仅让学校和教师明晰了教育惩戒的范围和依据,也保护了学生的身心权益,打消了家长的顾虑,对于维护校园稳定和提高育人质量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著名教育学家马卡连柯曾说:“正确地和有目的地应用惩罚是非常重要的。”教育惩戒作为教师履行教育职责的必要手段,绝不能“弃用”。首先,教育惩戒有利于保障学校教育活动的有序开展。通过惩戒的理性回归,确保了学校以教学秩序为核心的规训机制的建构,为学生成长营造了健康、文明、稳定的良好校园环境。第二,教育惩戒有利于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通过日常教育惩戒这张“行为滤网”的约束,可以有效减少学生不良行为发生的概率,塑成学生良好道德认知和行为规范。第三,教育惩戒有利于培养遵纪守法的时代公民。通过对学生在认知发展重要时期的规矩意识培养,可以让学生远离冲动,敬畏原则底线,提高自律意识,造就学生敢于担当的良好公民品质。总之,教育惩戒有助于引导学生“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增添动力。
《规则》的出台,让学校和教师对于教育惩戒权拥有了更多的“权利”和“权力”,因此,学好并用好《规则》极为重要。一方面,教师要全面了解并掌握教育惩戒的具体操作规范,能够科学研判学生的各种失范现象,客观、合理界定惩戒程度;另一方面,要注重教育惩戒的方式方法,创新教育思路,更新育人理念,提升育人实效。在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教师一定要坚守以下三个原则:“法度”有据、“尺度”有界、“温度”有爱。
法无授权不可为。教育惩戒要遵循合法性原则,该原则是教育惩戒的基本准则和首要标准,是教育惩戒实施的逻辑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第四十二条指出,“对学校、教师侵犯学生人权”的情况,学生可以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第二十九条也明确指出,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些法律条款为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设置了法律约束,同时也为惩戒过程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合法性是指教育惩戒要以法律规范为准绳,要以学校事先公布的惩戒规则为依据,教师必须依法、依规、依章实施惩戒,确保教育过程合法合规。从教育惩戒的本质来看,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也可进一步归属为社会法律关系范畴,其过程既不属于教师纯粹的公权,更不属于教师纯粹的私权,而是教师行使的具有社会法意义的社会职权。因此,教育惩戒的合法性既保障了作为法律主体的学生免受社会职权的侵害,又进一步保护了教师依法依规行使社会职权,为学校教育活动提供科学、有效的秩序保障。
无规矩不成方圆。《规则》中系统规定了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惩戒实施中的规则、措施和具体要求,列举了教育惩戒的“红线”和边界,要求执行惩戒“不任性”“不跑偏”,营造了既有“尺子”又含“刻度”的良好教育生态。为了防止教育惩戒异化为体罚,《规则》中进一步明禁了教育惩戒的七类不当行为。比如:超限度的罚站、罚写,或让学生做出不适的动作,以及间接伤害学生精神、心理的变相体罚等。对于《规则》中提出的教育惩戒方式,学校和教师要进一步细化执行边界。比如实行责令写书面检讨或教室内站立的惩罚时,要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让学生写书面检讨、什么情况下让学生罚站及罚站多久。《规则》中将适当的“罚站”界定为正常教育惩戒过程,而对部分家长而言,孩子在课堂上“被罚站”却常被认定为教师对学生的刻意“体罚”。可见,“体罚”和“惩戒”不能混为一谈,只有清晰把握二者之间的差别,明确学生违规违纪的情节,分级量化惩戒措施,才能确保惩戒得当,避免出现师生对立、激化家校矛盾。此外,教育惩戒“尺度”的把控也离不开社会和家长的合力支持。根据《规则》,学校要在广泛听取家长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行之有效的教育惩戒细则,确保教师合规、有理、有力地用好“教育戒尺”。
无爱不为师。教师作为教育系统中实施教育的最前线的“站岗人”,虽手中持有“戒尺”,但心中一定要饱含“温度”。教育惩戒作为施教的特殊形式,其严管的起点和终点都是为了教育。惩戒仅是手段,而厚爱才是本质。《规则》指出“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事实证明,一味强调严抓严管,用权威、强力去压制学生只会导致学生对教师和教育产生反感,恶化师生关系。因此,教育惩戒要秉承关爱学生、教育学生的宗旨,坚持以生为本、以善为要,遵循教育原则,尊重学生个性,管中有爱、惩中带情,最终指向学生的自律、自觉和自驱成长。教师要通过正确引导、爱心感化、耐心施教等多种手段,与学生建立“亦师亦友”的良好师生关系。只有坚守教育初心,才能真正获得学生信任,赢得学生尊敬,提升惩戒认同和育人实效。
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之前首先要明确一点:不是学生犯下的所有错误都需要惩戒。面对不同学生的不同过错,要仔细研判,客观分析、合理界定。一方面,要研判学生犯错是否属于其正常认知。美国心理学家科尔伯格针对儿童发展过程中的“知行不一”现象提出了“三水平六阶段”理论,认为儿童道德判断能力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其行为规范。因此,教师不应该因为学生犯了超出个人道德发展水平的错误而武断惩戒学生。比如一年级和六年级的学生同样犯了“说谎”的错误,对于六年级的学生可给予适当的教育惩戒,但是对于一年级的学生,教师应给予其更多教育和引导。另一方面,要研判学生犯错是否属于其主观故意行为。比如学生作业字迹潦草,对于主观故意的学生,教师要给予其教育惩戒,但如若是能力有限的学生,教师应更多地给予其鼓励和帮助。
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是引发师生和家校冲突的焦点。因此,教育惩戒要理性考量,创新形式和内容。对于教育惩戒标准的把握,一方面,要关注教育规律,要在教育学、心理学等科学教育理论指导下实施惩戒;另一方面,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力求通过惩戒助力学生认知或能力发展,这也是判断惩戒是否有效的一条重要标准。对于教育惩戒方式的选择,要进一步结合学生归属感和价值观的现实诉求,既要保证惩戒的有效性,又要注入灵活性。可以根据学生的过错层级、性格特点、意识态度等因素,结合学生对惩戒过程的可接受性选取最佳惩戒方式。比如采用剥夺权利、服务他人、公益劳动、创意展示等个性化惩戒形式,让学生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既意识到了问题,又保护了学生自尊,真正实现适度、有效的惩戒。
教育惩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爱与关怀,只有在充盈爱的环境中,才不会以暴力、冷漠、疏远的“惩罚”方式回击学生的错误,教师因“为你好”而实施的惩戒也才能让学生真正体悟到教师的良苦用心,从而正视教育惩戒。不能否认的是,教育惩戒或多或少会给学生带来消极体验,增添失落情绪,因此,学生在接受惩戒后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怀与帮助。一方面,教师要及时关注被惩戒的学生,通过事后耐心疏导增加学生对惩戒的认同,助力其积极主动改正错误,促进良好师生关系的构建;另一方面,要借力家庭教育,共同形成一种“包围”的教育环境,确保惩戒后对学生关怀、教育的连续性,进一步促进教育惩戒有效模式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