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利军
1.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国际学院,湖南 永州425100;2.吉林大学 法学院,长春130012
2021年3月1日,《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正式生效,中欧之间首次开启大规模地理标志互认模式,地理标志成为国际竞争的一个重要砝码和一笔宝贵的无形财产。地理标志,又称地理标识、原产地标志,系国际公认的一种新兴知识产权类型。国内外学界对其定义尚存争议,但核心内涵不外乎生态、文化、经济等三个核心要素[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可见地理标志的形成取决于“自然”和“人文”两大关键因素,地理标志从保护产地生态开始,通过文化纽带彰显其经济价值,从而形成具有内生机制的产业价值链[2]。因此,保护好原产地生态和文化就为地理标志产品参与市场竞争打下了坚实基础,地理标志高度契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
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地理标志在“三农”工作中的运用十分重视,这在出台的历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可以印证。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建设一批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原产地保护基地”;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培育农产品品牌,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打造一村一品、一县一业发展新格局”,并在同年出台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具体加以落实;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重申“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创响一批‘土字号’‘乡字号’特色产品品牌”;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管理,打造地方知名农产品品牌,增加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加快农业现代化,进一步明确“加强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背景下,聚焦地理标志惠益分享机制重构研究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中华大地,物华天宝,地理标志资源丰富。近年来,各地申报地理标志热情高涨。据《经济日报》报道,截至2021年1月底,我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394个。根据初步测算,2020年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直接产值总计6,398.06亿元[3]。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透露,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产值已经突破了1万亿元人民币,发展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已成为各地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实施精准脱贫的一条重要途径(2)数据来源:中国新闻网《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相关产值已突破万亿元》,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4431037954178489&wfr=spider&for=pc。。地理标志资源蕴藏的巨大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引发各地纷纷将其作为乡村振兴的利器,激起多方利益主体参与的极大兴趣,在此过程中各参与主体惠益分享不可避免引发矛盾。
以贵州兴仁薏仁米为例,薏仁米是可药用、可食用的价值很高的高山杂粮,兴仁种植薏仁米有上千年的历史,是世界上薏仁米起源中心之一,兴仁薏仁米种质类型丰富,野生资源随处可见,被誉为“中国薏仁米之乡”,2013年被核准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贵州省兴仁市在乡村振兴中大力发展薏仁米产业,现已成为该市支柱产业,目前种植面积60多万亩,约占中国薏仁米种植面积的80%,年产量20万吨,是中国最大、亚太地区最主要的薏仁米贸易集散地,已具备在全球市场的定价能力。兴仁薏仁米的地理标志资源惠益分享机制,主要遵从如下路径:兴仁市政府对加工、销售、研发薏仁米的企业进行政策补贴和财政奖励,壮大薏仁米企业的发展规模,为兴仁薏仁米企业更好地开拓市场、出口创汇提供引擎;各家薏仁米企业由于政府政策上的优惠,降低了生产和研发成本,提升了利润空间,从而提高薏仁米收购价格,刺激薏农扩大种植面积的积极性[4]。
在知识产权领域,利益平衡奉为“圭臬”,它是知识产权法能够维系发展的灵魂[5]。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自然也不例外,首要问题是厘清惠益分享的参与主体和适用对象。从上述实例来看,贵州兴仁薏仁米的地理标志资源惠益分享仅限于政府、薏农和企业之间,惠益分享的内容和范围仅为薏仁米地理标志的生产、加工和研发,这种状况在我国其他地理标志资源保护与开发过程中也普遍存在。地理标志惠益分享的主体是指在惠益活动中形成社会关系的各参与方、利益相关人,包括使用者、提供者、国家主管机关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具体包括资源管理部门、企业、科研机构、当地农民、所在社区、群众组织、致力于地理标志的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性组织等。在利用地理标志振兴乡村时,如果在地理标志惠益分享的参与主体和适用对象上认识不到位,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就难以实现。
从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和国内立法来看,地理标志创设之初并未考虑利益平衡机制问题,而是努力赋予地理标志以传统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性质,使持有者处于合法的垄断地位,然而,在地理标志资源保护和开发的乡村振兴实践中,这种利益的冲突层出不穷。上述兴仁薏仁米地理标志惠益分享就是例证,政府采取的支持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层面,对薏农和原始社区缺乏充分考虑;企业虽然提高收购价格让利给薏农,但利用薏仁米地理标志资源开发的新产品或专利,薏农和原始社区无法分享其价值增长带来的惠益。因此,我们的思维需要再延伸一点,要考虑这种“专有”中的利益平衡问题。如仅有地理标志的使用而没有惠益,则属于资源“滥用”或“偷盗”行为;如所有者(或持有者)和使用者(或开发者)之间达成的惠益分享没有考虑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则无法达致惠益分享实质的公平公正;如所有者(或持有者)和使用者(或开发者)之间达成惠益分享,但在所有者或使用者内部无法形成惠益分享,则惠益分享的目标最终难以实现。凡此种种,都将伤害乡村振兴的主角——地理标志社区原住民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乡村振兴的成效。
地理标志作为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其政策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4—2008年,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助推乡村经济发展,聚焦增加农民收入;第二个阶段是2009—2016年,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助推乡村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第三个阶段是2017年至今,将地理标志打造成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品牌,着力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助推乡村经济、文化、生态全面发展[6]。究其本质,地理标志属性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具有内在关联性。
1.集体共同专有性
专有性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特征,人们也往往将知识产权看作一种专有权。从地理标志的角度来看,专有权利的生成是一个由纯粹意义上的地理名称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知识产权的过程[7]。地理标志、地理标识、原产地名称等都无一例外地具有地理名称的指示功能,虽然这一地理方位的符号意义并不能使地理标志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但的确是地理标志权利生成的逻辑起点。当某地域的地理名称与某商品相结合之后,该商品展示出来的独特品质及蕴含的文化元素取决于地理原产地,地理标志便成为该地域特定产品的代称。这一转化过程也赋予地理标志的财产利益与文化价值,从而在逻辑上奠定了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专有属性生成的自洽性基础。因此,各国在地理标志的制度安排及权利构造上差异巨大,但核心都在于维护地理标志所表达出来的信息的准确性,这也是政策选择的关键所在。
地理标志的专有属性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地理标志是由某区域内的生产者经过百年甚至千年的积淀而形成。地理标志形成之前只是一个处于“公共”状态的地理名称,正是地区内的生产者长期、共同的使用,才使地理名称脱离“公有”状态进入“私有”领域。而且,这种使用是将产品的“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结合,长期遵守共同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一种创造性劳动[8]。由于这种使用才使地理名称变成地理标志,并获得比不使用地理标志的其他同类产品更好的市场认同,从而售卖出更好的价格,进而产生“增值”。对于地理标志的专有属性的形成,原始社区内的每一个生产者都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因此,地理标志的产权属性是集体共同专有,是该地区内所有生产者的共同财产。
2.分享与专有共存
专有与分享本来是矛盾的对立面,在很多场合是不能共存的,但在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二者却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共处于地理标志这个统一体中。地理标志是该地区的相关生产者共同拥有或“继承”的财产,然而这种“共有”财产利益的实现还需要在各利益方之间进行二次分配。如果地理标志被少数的利益方专有且不能为该地区的相关生产者分享,则造成该地区的产品传递给消费者的信息混乱,地理标志“增值”的利益也难以实现;相反,如果只强调共享,拒绝将地理标志授予任何专有权,则地理标志所具有的市场声誉也不复存在,其财产价值也就“自然”消失。
专有与分享的共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克服上述问题。由于专有,权、责、利有明确的分配和归属,利益驱动机制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发挥重要作用;由于分享,使分享对象与专有权人成为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区分地理标志的生成致因而采取不同的分享形式[7]。对基于特定自然环境所获地理标志,区域内的所有权利人均应对该地理标志共同分享;对基于人文环境所获地理标志,则由作出贡献的群体共同分享,不能实行区域内的权利人共同分享。例如,兴仁薏仁米主要由特定区域自然因素决定,其地理标志可以由区域内薏仁米生产者共有;而茅台酒地理标志主要基于特定的酿造工艺等人文因素决定,则不能由茅台镇酒业生产者共同共有,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重要疏漏,亟须完善。
随着人们对地理标志属性的认识不断深入,地理标志的价值内涵也不断地被挖掘出来。通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专有属性,人们首先发现其具有很好的经济价值,在实现地理标志产品经济价值的过程中又相伴产生其特殊的文化价值,因其后天环境的重要性不断加强,人们发现其生态价值无可比拟,并将其列为价值之首,充分体现出地理标志资源价值结构的复合性[9]。
1.地理标志财产价值与乡村产业振兴
地理标志的财产属性是通过法律保护体现的一种法律属性,可有效提升产品的价值,地理标志的这一功能对乡村产业振兴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带动农产品的产业集群发展,农产品的产业集群发展往往是由特色资源优势的农产品发展而来[10],通过“一乡一品”方式实施;二是推动地理标志产业链的延伸,由于地理标志蕴含的丰富人文价值和生态价值,可以将地理标志产品与生态、文化、旅游、美食结合,打造更高级的业态;三是提升乡村产业国际竞争力,地理标志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签订生效的《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就为我国纳入名录的275项地理标志产品提供了国际市场机遇。
2.地理标志文化价值与乡村文化振兴
所谓地理标志文化价值,是指与之相关的生产技艺、方法、诀窍、文化遗产等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得以发掘和传承[11]。地理标志是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其产品独特品质固然与特定的自然环境息息相关,更与其世代相传的生产工艺、生活风俗、文化历史、风土人情等密不可分。地理标志已然是传统知识的一部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也就是对当地乡村传统文化知识的传承。像盱眙龙虾节、湘潭湘莲节等,都是利用地理标志文化价值举办的极富地方特色的文化活动,并且与乡村文化振兴战略目标完全契合。
3.地理标志生态价值与乡村生态振兴
生态价值是地理标志自然属性的体现。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由原产地的地理环境所决定的产品特有品质的象征,是大自然的恩赐,生态环境的破坏意味着地理标志的消失。可以说,地理标志产品是原产地生态环境的“自动检测仪”。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能促进原产地生物多样性发展,让良好生态成为乡村振兴支撑点,与乡村生态振兴战略目标如出一辙。
地理标志建立在分享基础上的集体专有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在其商业化过程中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地理标志惠益分享问题虽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相关国际条约中有所涉及,但也仅仅是确认了各国对本国领域内的地理标志资源享有主权权利而已,具体的落实方案仍有赖于各国法律的实施。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中尚无此方面的具体系统规定,而且当“生物剽窃”现象发生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更是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况,这无疑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缺漏之处,地理标志的惠益分享机制亟须创设和完善。
地理标志资源产权化是实现惠益分享的根本途径。从实践中看,由于对地理标志专有属性的认知偏重不同而有国家所有权、社区共有权、个人所有权等三种不同的模式。倾向于集体共有的公权属性主张国家所有权模式和社区共有权模式,认为地理标志产权归属国家或社区集体,如墨西哥、哥斯达黎加等国家规定地理标志为国家所有,法国等一些欧洲国家将其视为国家遗产,属于社区内生产者集体共同所有[12];倾向于知识产权专有的私权属性则主张个人所有权模式,认为地理标志产权归属申请或注册集体商标的社团、协会或组织,如美国、德国等国家就是如此规定的。
由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签署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后,逐渐成为我国法学界理论和实践的对象,属于典型的“舶来品被动立法”[13],目前尚处于探索学习阶段。在地理标志产权属性上,也表现出摇摆不定的立场。受美国的影响,我国采用与其相似的《商标法》管理模式,似乎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受到了认可,然而也仅是认可了协会或工商组织的使用权人地位,并没有明确地理标志的所有权归属;受欧盟的影响,质检部门颁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在地理标志的审查、管控上则需要获得国家的知情同意,似乎又受到地理标志的公权属性的影响。这种状况势必造成困扰,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的冲突就是其中之一,如“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与“金华”火腿商标的尴尬之争就是明证。
我国尚处于学习借鉴阶段的地理标志制度很不完善,地理标志的所有权归属摇摆不定,目前的规则与制度约束力、可操作性严重不足,造成各地地理标志惠益分享模式混乱、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惠益分配失衡。
1.地理标志惠益主体审视中要警惕弱势主体再失发展机遇
前文中已就地理标志惠益主体范围作出说明,值得注意的是,在众多主体中有强弱之分,而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的地区往往是交通不便的欠发达地区,社区居民刚刚摆脱贫困处于弱势主体地位,一些利益集团利用当地急于发展的心态,诱使原住民作出“不顾可持续发展、牺牲环境生态”的短视开发行为,使其陷入“贫困—牺牲环境短视开发—生态环境恶化—地理标志资源消失—新贫困”的恶性循环之中,从而错失乡村振兴的再次发展机遇。
2.地理标志惠益对象审视中要警惕伤及乡村公共福利基础
由于我国地理标志制度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各地地理标志惠益一般仅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本身,既忽视了利用地理标志资源的延伸权利及成果,也忽略了利用方应承担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义务。一些利益集团发起“地理标志资源圈地运动”,将原住民经过成百上千年的积淀形成的地理标志资源据为己有,类似行为被英国纽卡斯尔大学著名生物学家卡罗·雷夫特教授称为“生物海盗”,怒斥为“生态殖民主义”。因此,为避免伤及乡村振兴的公共生态福利基础,地理标志惠益应包括获取地理标志资源有关的所有活动,而不仅仅局限于商业化的利益取向。
3.地理标志惠益内容审视中要警惕乡村内在造血能力不足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惠益大多仅关注其经济价值,事实上,地理标志具有价值结构的复合性,除了地理标志产品的“显性价值”以外,还包含诸如地理标志信息、生态、文化等方面的“隐性价值”,经济利益惠益只是地理标志惠益分享很少的一部分。如果我们将利益集团对原住民地理标志的经济惠益比喻为“输血”,那么技术研发及援助、文化传承、技术人员培训、生态保护等“造血”能力则更为重要,事先的“内在能力建设”比事后的“工具性知识产权惠益分配及被动补偿”更能表达地理标志惠益对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实现的保障意义。
4.地理标志惠益方式审视中要警惕有形和无形资产流失
地理标志惠益的方式包括货币和非货币两种。在各地实践中,都重视与利益集团协商经济补偿、科研经费、向生态基金支付的费用等货币方式惠益,而对参与相关产品开发、研发技术合作、研发成果分享、体制机制建设、加强社区可持续利用能力、技术培训、利用有关科学资料和数据库、文化传承等非货币方式的惠益普遍重视不够。由于过于看重眼前利益造成对有限的资源无限制的开发,不但对地理标志资源的良性再生形成影响,还会降低产品品质,甚至对整个地理标志产品产生信任危机,成百上千年的积淀毁于一旦,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制度主要依据是一部法律(《商标法》)、两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附属规则,分别构建了三种不同的管理体制(3)一是工商总局依据《商标法》,通过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方式管理;二是质检总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通过注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进行管理;三是农业农村部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通过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管理。,这种状况一直为学界所诟病。为将三个部门不同的专用标志图标统一起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4月3日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虽没统一专用标志的许可条件,但吹响了建立一部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法的号角。当前,纠正地理标志惠益分享模式的混乱既是为将来统一立法而计,也是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之必需。
我国目前三种不同的地理标志制度是在借鉴美国和欧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导致地理标志产权属性的混乱。美国商标法保护模式体现了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这是与美国本土地理标志较少、涉及的经济利益不大密切相关,采用商标法模式可以节约行政资源。欧盟拥有的众多地理标志则倾向于公权属性,采用专门法进行严格保护来维护其经济利益。我国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目前的商标法私权保护模式多被认为是一种过渡性权宜措施,随着我国地理标志制度不断完善,应予取消。
考虑地理标志的公共资源性质,应将其定位为社区集体共有的产权属性,准确地说,我国地理标志所有权应属于特定地区的不特定使用者共有[14],这既符合地理标志的财产利益是由特定地区的不特定使用者经过漫长时间创造的特点,也与我国社会主义财产所有权类型相吻合。由于不特定使用者处于动态状态,有必要将社区集体外化为特定的社团组织、协会或合作社等行业自治组织,但不能外化为政府部门、机构,否则就有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之嫌。总之,地理标志产权属性选择不能生搬硬套,要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地理标志作为国家的重要农业资源,明晰其产权归属仅仅是构建社区共有机制的前提,更重要的是如何利用好这个机制,调动参与主体积极性,将地理标志资源转化为产业优势。这在国外已有成功的经验,如法国葡萄酒通过严格的原产地社区保护形成了享誉世界的巨大产业优势。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发展规模偏小、产业融合度不高、缺乏龙头企业带动、产品侵权行为泛滥,严重影响了地理标志资源产业功能的发挥,亟须破局。
为此,需要发挥地理标志资源禀赋和独特的历史文化优势,在地理标志社区共有机制下,为乡村振兴打造“一村一品、多村一品、一县一特”的特色产业体系支撑[15]。一是建立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由于地理标志资源跨行政区域分布,有必要在原始社区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工作协调小组,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问题;二是建立地理标志特色产业数据共享机制,数据共享既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授权,也能进行质量全产业链跟踪和产品溯源;三是建立地理标志特色产业监督管理机制,合理设置地理标志使用许可审批层级和流程,严格禁止地理标志通用化的规定和行为,建立起地理标志使用的法制化监管体系。
在实践中,地理标志“重申请、轻管理”的现象比较突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工商、质检、农业等三家管理体制。对同一个地理标志,可能出现不同的申请主体在不同的部门重复登记,既浪费了行政资源,也在后续管理中造成权利之争。
如何在地理标志社区共有机制下选择最合适的管理体制呢?目前,工商管理体制主要依靠申请主体(协会、专业化合作组织或事业法人等)进行后续管理,工商部门基本上不进行干预;质检部门则由于人员、技术力量、经验等缺乏,也无法实现对地理标志质量控制的核心目标。
农业管理体制具有天然的优势。一是已有工作基础,各级农业部门已在名优特品牌建设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可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提供借鉴;二是具备有利条件,农业部门有一支从基层到中央的庞大健全的行政管理、农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检测、农业评审专家等方面的队伍,且具有农业技术优势;三是符合国际惯例,国外地理标志的管制基本都是由农业部门主管或发挥关键作用。由于地理标志生产者都是分散的个体,农业部门必须在挖掘资源、开展登记、加强保护、政策扶持和拓展品牌等方面发挥作用,为地理标志社区共有机制保驾护航。
产品质量指示功能是地理标志的灵魂,如果社区共有机制不能保证这一功能的实现就失去存在意义,我国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品质特性不明显和质量退化现象较为严重,地理标志原始社区的生产经营者普遍面临两种困扰:一是区域外“免费搭车”,大肆假冒;二是区域内“囚徒困境”,追求自己的地理标志产品成本低于其他生产经营者。
为此,除了加强产品质量宣传,还应在加大质量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力度的同时,建立社区配套质量跟踪制度与产品追溯制度。在质量跟踪制度方面,对地理标志产品采用多靶点、全链条质量跟踪,保证产品的独特品质和风味。一是源头跟踪,对社区产地加强环境监测和土壤检测;二是过程跟踪,重点加强种质、用肥、用药监控以及种养殖标准管理;三是工艺跟踪,发挥独特的生产方式和工艺优势;四是考核跟踪,建立危害分析、关键点控制和良好生产规程。在产品追溯制度方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地理标志产品全生命周期溯源体系,有效提升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