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树林
“无惩戒就无教育”,这是教育的基本规律,也是教育工作必须面对的课题。对犯错的学生进行适度惩戒是一种负责任、完整的教育过程。然而,在“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教师”“惩罚学生是教师无能的表现”等种种极端思维的影响之下,特别是部分学生和家长动辄以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由投诉等的语境下,现在许多教师对惩戒学生陷入了“两难境地”。
从人的发展和教育规律上看,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用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很明显,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职责的必要手段和职权。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出台,毫无疑问就是让惩戒教育发挥其育人功能、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诚如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所说:“教师应当审慎使用教育惩戒,与鼓励、劝导、积极管教等教育方式相结合,确有必要再合理使用……”也就是说,教师对教育惩戒千万不能“弃用”,更不能“滥用”。因此,教师要对违纪学生施行惩戒的时候,必须敬畏惩戒的规则,必须最大限度立足“善意的关怀”,不能一句“为你好”就随意为之。
首先,爱是教育的灵魂。老师对学生的爱与关怀构成了教育最美的图画,在爱和关怀的氛围中,教师能公平对待自己的学生,也能在惩戒中让学生体悟到教师对自己的善意。
其次,惩戒也要尊重学生。每一个学生都有自己的尊严,身体和心理的承受程度也不同。惩戒的本身是手段,目的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因此对犯错学生施行惩戒的时候,必须尊重他们的个体意识,呵护他们的尊严,在方法上和时机上要谨慎选择。
第三,要在惩戒之后进行情感慰藉。教育是一门艺术,教育惩戒是这门艺术中尤为特殊的部分。无论何时,惩戒行为都会给学生帶来消极的情绪体验,因此教师对学生的惩戒过后,应当对学生进行关怀,消掉学生的逆反情绪,并和家长进行交流沟通,实现善意关怀的时间、空间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