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路径研究

2021-12-27 22:11张逸群朱卓蓬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适老化

张逸群 朱卓蓬

摘要:“数字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是指通过国家政策规制、道德约束、改变社会环境等形式,对在数字技术驱动实现智能化、敏捷化运转的社会形态中,处于权利义务失衡、地位边缘化的老年人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基于该权利所获得的利益予以保障。为构建“以人为本”的数字包容型社会,立足实践现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健全“数字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可从以下四个维度实现:完善“数字社会”老年人权益法律制度;加大“数字产品”适老化改造力度;加强“数字社会”老年人数字素养教育;全面推行“数字社会”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

关键词:数字社会;老年人权益;数字素养;适老化

中图分类号:D66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657(2021)04-0071-07

2020年10月29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加强数字社会建设,适应数字技术全面融入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新趋势,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运行方式创新,构筑全民畅享的数字生活。”( 1 )这充分强调了“数字社会”建设必将成为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导向。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老年群体因数字素养低陷入了“数字鸿沟”的严峻窘境。从“老年人不会使用健康码乘车被拒”,到“老年人用现金交医保被拒”,再到“老年人为激活社保卡被抬到银行进行人脸识别”,上述新闻均可凸显老年群体仍未消除“数字贫民”的身份,难以完全融入数字社会[ 1 ]。基于此背景,保障“数字社会”老年人权益就成了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一、概念界定:“数字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

诚如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言:“概念是人类对某个复杂过程或者事物的理解,是构成理论的基本要素之一。”[ 2 ]概念是理论研究的前提和分析问题的基础。构建科学合理的“数字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首先需要厘清“数字社会”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础概念。在此基础上,再对制度构建展开进一步研究。

(一)数字社会

人类社会的发展主要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一是狩猎采集社会(1.0社会);二是农业社会(2.0社会);三是工业社会(3.0社会);四是信息社会(4.0社会);五是数字社会(5.0社会)[ 3 ]。“数字社会”则是人类所正面临的,但未来样态尚未明确的第五个发展阶段。该社会是第四代“数字革命”的产物,其发展依托于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以及新无线网络5G技术等。

“数字社会”是一个重要、模糊且难以下定义的概念。当前,国内外学术界对其涵义的理解众说纷纭。在计算机领域,北京航空大学蔡维德教授认为“数字社会就是全面实现计算机化、智能化、网络化和区块链化的社会”[ 4 ]。在新闻传播领域,北京大学陈刚教授则认为“数字社会是由于数字化技术的推动,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系统”( 2 )。在社会学领域,北京大学社会学系邱泽奇教授在2019年《数字社会·互联网应用与中国社会二十年》演讲中提出“数字社会是一个用数字缔结的、万物互联的社会关系体系”。此后,邱教授在2020年《理解数字社会的特征》网络讲座中再次提出“数字社会是主要或一切社會属性和社会行为均用数字刻画的社会。同时是社会的分化、整合,社会不平等均依可计算原则呈现的社会”。此外,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编著的《数字社会》一书将“数字社会”界定为:在传感技术、移动智能终端、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发展的基础上,利用网络及其应用积累的海量数据首先实现社会关系的网络化,并将各个不同的领域划分为网络节点,通过大数据和网络节点打通现有领域条块分割的格局,进一步驱动社会的共建共治共享,最终高水平实现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目标,即治理的数字化。数字社会的核心要点在于社会网络化和治理数字化[ 5 ]。

结合我国社会数字化应用的现状,可将“数字社会”简单定义为:与信息技术革命相适应的,基于数字驱动实现社会智能化、敏捷化和现代化运转的社会形态。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

人的生命具有周期性,从青年到老年均是每个人所必须经历的过程。但是,其分界线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年龄则是界定青年群体和老年群体的重要标志之一。多数西方国家将65周岁以上的公民定义为老年人,但是世界卫生组织的分界点却是60周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是沿用世卫组织的定义,将60周岁以上的公民定义为老年人( 3 )。

在法学意义上,权益与权利的概念并不等同。“权益”一词可被拆分为权利和利益,即明确规定或暗含于法律规范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基于该权利所获得的利益。“权利”则是公民依据公民身份所依法享有的,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换言之,权益包含权利,权利则是权益的核心组成部分[ 6 ]。因此,本研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概括界定为:通过国家政策规制、道德约束、改变社会环境等方式,对60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基于该权利所获得的利益均予以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数字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是指通过国家政策规制、道德约束、改变社会环境等形式,对在数字技术驱动实现智能化、敏捷化运转的社会形态中,处于权利义务失衡、地位边缘化的老年人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基于该权利所获得的利益予以保障[ 7 ]。

二、现状分析:初步构建“数字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

近几年来,我国各地在“数字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和实践方面都进行有益探索与初步实践,并取得了明显成效。概括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四个层面:

(一)制定“数字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法规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统领,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专门性法律,以其他法律部门中的相关法律为基干,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等组成的多层次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在数字社会进程中,为了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国务院、国家部委以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陆续制定了一批相关规范性文件。

我国现行的“数字社会”老年人权益立法保障,以政策推进为主导,以法制推进为辅助。从全国层面来看,主要依据是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个国家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便利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的通知》等。从地方层面来看,全国多数省份及其他层级的地方政府纷纷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出台相应政策措施。有的表现为实施细则,如山东银保监局出台的《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细则》;有的表现为补充规定,如太原市交通运输局、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太原市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有的则表现为行动计划,如海南省建立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印发《海南省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行动计划(2021—2022)》。

(二)推动“数字产品”适老化改造

2017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我国应“加强老年人产品智能化和智能产品适老化”。此后,为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十四五规划》等政策,各级国家机关出台相应政策措施,推动“数字产品”适老化改造,确保老年人更好地共享数字社会发展成果。

2021年1月,工信部宣布开展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化改造专项行动,聚焦于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特定需求,优化数字产品界面交互、操作提示等功能( 4 )。其中,腾讯、华为、百度等互联网企业争相驶入适老化改造“快车道”,其所开发的数字产品陆续推出“老人模式”[ 8 ]。2021年4月,工信部发布了《互联网网站适老化通用设计规范》和《移动互联网应用(APP)适老化通用设计规范》,不仅明确禁止插播广告和设置诱导性按键等,还规范改良文字大小、间距调节、适老化手势等功能。并且,准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准化改造的互联网网站、APP,参与适老化及无障碍水平评测,通过测试被评定为合格的企业可获得信息无障碍标识。优秀企业在“企业信用评价”中还可加分(5)。

(三)倡导“数字社会”老年人数字素养教育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首次将“重视老年教育”纳入国家教育战略目标( 6 )。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提出“老年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7 )2018年修正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1条规定亦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8 )。这充分表明了国家高度重视老年教育,倡导全社会关注支持老年教育。因此,在数字社会进程中,老年人数字素养教育必将成为老年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

目前,我国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图书馆与其他社会机构协作,开展老年人数字素养教育讲座、培训。如重庆市图书馆联合全市公共图书馆和其他社会机构共同开展“常青e路·幸福夕阳”数字阅读系列课程。向老年群体讲解如何利用手机、平板等数字产品进行数字阅读,充分体现图书馆的社会责任感( 9 )。二是企业设立老年大学开展数字素养教育。如阿里巴巴开设支付宝老年大学。通过图标对照表的方式教会老年人识别数字产品图标符号,并邀请奥运冠军李一冰等知名人物,以录播方式帮助老年人破解网络骗局。另外,2020年2月,支付宝老年大学首次与嘉兴市图书馆合作拓展教学内容,推出“如何领取查看健康码”等老年人数字产品使用指南系列课程( 10 )。更甚之,在特定时期通过简单易懂的方式为老年人讲解典型网络诈骗( 11 )。

(四)建立“数字社会”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

近年来,涉老诉讼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不仅包括传统的赡养、继承、房屋权属等纠纷,还包括“以房养老”、社会养老等新型养老形式中所出现的纠纷。

面对老龄化社会和数字司法改革的双重挑战,全国多地法院陆续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2021年1月,浙江省平阳县法院率先以涉老家事审判优化为切入口,试行“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推行六项举措助力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同年4月,温州市鹿城区法院推崇机制创新,将该机制适用范围扩展至刑事、行政等诉讼领域。围绕诉讼程序保障、实体权益维护和社会力量统筹三个维度,实现诉前、诉中、诉后过程全覆盖。全国各地法院机制创新具体举措如表1所示。

三、对策探讨:健全“数字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

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打造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不仅是数字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亦是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必然要求。然而,当前“数字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落实并不理想,仍然有待在制度和实际操作层面继续努力。

(一)完善“数字社会”老年人权益法律规范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形成完备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任务。但是,现行老年人权益法律规范体系仍存在明显滞后,仅作为问题发生后的补救措施,未能完全适应现实需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直接涉及“数字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偏少,主要存在于国务院、国家部委以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缺乏针对性;二是现行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层级偏低,缺乏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全国各省份及其他层级的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内容不一,地方性差異较大。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完善“数字社会”老年人权益法律规范体系。

一是构建政策与法律的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则必须构建政策与法律协调机制。由“政策本位”转向为“法律本位”,注重法律保护与政策调节的结合。相较于灵活的规范性文件而言,法律可保证“数字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制度运行的确定性和持续性。因此,通过立法将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运行稳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不仅符合立法规律,也有利于梳理、整合现有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而缩小各省份之间的差异[ 9 ]。

二是修改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数字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定化,具体修改建议如下:(1)在第五章社会优待的第五十六条中增设条文,即“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为老年人参与诉讼服务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老年法庭,提供老年人优先立案、线上立案等服务。”(2)在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的第六十九条中增设条文,即“(八)参加数字技能教育和培训活动。”(3)在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的第七十一条中增设条文,即“鼓励老年学校开设数字技能教育课程。”(4)在第六章宜居环境中增设条文,将“十四五”规划中确立的“加快信息无障碍建设,帮助老年人共享数字生活”写入法律,确保其具有法律约束力。(5)在第四章社会服务中增设条文,即“培育智慧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开发适老化技术和产品。”

(二)加大“数字产品”适老化改造力度

《十四五规划》明确指出要“发展银发经济,开发适老化技术和产品,培育智慧养老等新业态”,然而,当前数字产品无论是在硬件设计还是软件设计方面都对老年用户的需求有所忽略。在硬件设计方面,多数数字产品不具备防滑防水、耐摔耐磨以及大按键等特性。在软件设计方面,多数数字产品忽略软件分享特性以及操作过于复杂。上述问题均致使老年人难以真正享受信息化、智能化所带来的“数字红利”,反而会出现“看不清、听不见、找不到、搞不懂”等诸多不便,从而对社会数字化发展产生畏惧、抵抗心理[ 10 ]。基于此,笔者建议加大数字产品适老化改造力度,可通过以下三方面实现。

一是建立数字产品适老化改造动态管理闭环。聚焦数字产品适老化改造使用体验感,采取问卷调查或电话回访等方式,监测老年用户使用体验感,将其作为持续推进数字产品适老化改造的重要指标之一。以监测结果为依据,动态调整制定改良方案,进一步优化产品改造。此外,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数字产品适老化改造,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在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中写明专家论证结论和专家论证意见,以此作为改造依据。

二是组织数字产品适老化改造研讨会。由政府主导,电信运营商、软件供应商等与数字产品利益相关的企业代表们共同参与研讨交流活动,对数字产品适老化改造的背景、意义和主要进展进行解读,分享适老化改造的作业模式和相关技术,促进企业之间的友好沟通与交流,从而更好开展数字产品适老化改造。

三是建立企业数字产品适老化改造评估机制。以数字产品适老化水平、老年用户使用体验感等为评估指标,相关政府部门每年度定期对企业数字产品适老化改造情况按A、B、C、D四个等级进行评估。坚持奖优罚劣、扶优扶强原则,将考核结果与企业相关权益挂钩,引导企业规范数字产品改造。对年度评定为A的企业,政府可给予相关资源优先配置等政策扶持,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先进企业”“星级企业”等荣誉称号。对连续数年被评定为D的企业,政府则可作出不得参与相关项目投标等限制措施,并取消其“先进企业”“星级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

(三)加强“数字社会”老年人数字素养教育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其中,60岁以上网民群体数量增长为1.1亿,占比提升至11.2%。从规模上看,我国老年群体的互联网渗透率实现重大突破。但总体而言,作为数字弱势群体的老年人互联网普及率占比仍较低,数字素养仍有待加强。笔者认为可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有益做法,具体如下。

一是创建专门的老年人数字素养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当前,我国尚未建立任何专门的老年人数字素养培训网站。在西方国家,如英国Age UK慈善机构、澳大利亚Be Connected-Every Australian Online计划等均将设置老年人数字素养门户网站在线课程教育作为提升老年人数字素养水平的重要方式之一[ 11 ]。基于此,我国应当设立专门的老年人数字素养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针对老年用户开设常用的数字产品使用方法在线课程,促进老年人提升数字产品技能及网络安全观念。此类课程均以线上形式传授,不仅可利用多媒体技术如音频、动画等使枯燥课程变得生动形象,还可以放慢倍速反复免费点击观看,让老年人在网上能够自主学习数字技能[ 12 ]。

二是创设高质量的老年数字学院。当前我國只有少许老年大学开设数字技能教育课程,课程学时较短且需要收取一定数额的学费,让多数老年人望而却步。在国外,欧盟教育与文化董事会联合英国、德国等六国老年大学,合作成立老年数字学院。根据老年群体特征设计数字产品技能培训课程,老年用户通过认证后可免费参与[ 11 ]。基于此,笔者构想我国可否以政府为主导力量,依托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共图书馆建立老年人数字学院。各个学院配置和建设一支有耐心且高效能的师资队伍,定期下至社区、街道进行线下面对面培训辅导(2小时/周),并可实施网格化管理(以社区为网格定额)。学院教师不仅应具备对理解能力较差的老年人反复教、重复教的“软实力”,还应具备熟练掌握数字产品入门应用知识以及方言交流的“硬实力”。此外,各省份老年人数字学院可根据本省份老年人实际需求编写老年人数字素养教学类教材,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讲解,创建趣味生动的特色数字素养课程内容,调动老年人融入数字社会的积极性[ 13 ]。

三是鼓励互联网服务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利用现有资源优势,在互联网服务能力和老年用户管理两方面作出探索和创新[ 14 ]。借鉴美国微软公司相关做法,鼓励与数字素养利益存在关联的企业将老年人数字素养教育融入企业社会责任。在其官方网站及应用程序内设置数字素养模块,为老年用户提供该数字产品的使用教程视频等相关学习资源。当老年用户学习完相关课程后,还可通过测试申请该企业的数字素养认证证书[ 11 ]。

(四)全面推行“数字社会”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

在我国老龄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涉老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趋势,老年群体参与法律活动愈发频繁。虽然鹿城法院、平阳法院等已对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是,这些有益经验呈现零散化状态,并未有效推广至全国,形成广泛适用的制定性措施。笔者认为可在全国法院系统内推行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并以此为基础增设创新举措。

一是组建方言辅助人员队伍。现实中多数老年人普通话水平较低,习惯使用方言进行交流,在参与诉讼活动时易于出现沟通困难、表达不清的问题,影响诉讼效能。基于此,组建一支熟练掌握当地方言的方言辅助人员队伍具有现实意义。其可参照翻译人员选聘标准,择优选聘方言辅助人员。在老年当事人立案阶段时,法院则应告知其有权免费申请方言辅助人员辅助参与诉讼活动[ 15 ]。

二是增设网络视频审理等新型诉讼模式。针对案情简单或案件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行动不便的老年当事人可事前向法院申请、预约网络视频审理。在预约庭审时间内,经过视频和验证码的双重验证后,借助QQ远程网络视频等数字平台参与庭审,进行实时交流。同时,法院应安排专人对庭审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记录,事后刻制庭审光盘存档处理,保证审判工作的公正公开。

四、结语

在第二十三届圣彼得堡国际经济论坛全会上,习总书记强调我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建设普惠包容的幸福社会”以及“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16 ]。新时代的中国正紧紧抓住现代信息技术革命所带来的机遇,将“数字革命”战略性地转化为“数字机遇”,大跨步向“数字社会”转型。老年人因生理机能衰老、数字素养水平较低等诸多因素的掣肘,与迅猛发展的“数字社会”正逐步呈现脱节状态。在快速老龄化和数字化的新时代,我国应为老年群体及时创建更为公平、友善的数字环境。利用数字革命的宝贵契机,健全以优化公共服务为核心的“数字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建设“以人为本”的数字包容型社会。

注释: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http://www.gov.cn/zhengce/2020-11/03/content_5556991.htm。

(2)参见东方网《第三届“智能科学与广告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上海召开》,http://n.eastday.com/pnews/1605355256023032。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4)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化改造专项行动首批组织115个公共服务类网站和43个手机APP开展适老化改造。其中,网站涵盖国家部委及省级政府、残疾人组织、新闻媒体、交通出行、社交通讯、生活购物、搜索引擎、金融服务八大类,手机APP涵盖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金融服务、旅游出行、医疗健康六大类。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便利老年人使用智能化产品和服务的通知》,https://www.miit.gov.cn/jgsj/xgj/wjfb/art/2021/art_f34ef0284e164abbb3c6ef193aa20586.html。

(5)参见人民日报《工信部推进移动互联网应用适老改造》,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21-04/12/nw.D110000renmrb_20210412_2-12.htm。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http://www.moe.gov.cn/srcsite/A01/s7048/201007/t20100729_171904.html。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http://www.moe.gov.cn/jyb_xxgk/moe_1777/moe_1778/201610/t20161019_285590.html。

(8)《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1条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9)参见重庆晨报《县图书馆到蘭桥镇开展老年人数字阅读培训》,https://www.cqcb.com/county/xiushan/xiushanxinwen/2020-12-23/3464870_pc.html。

(10)参见图书馆界《浙江嘉兴市图书馆和支付宝“跨界融合”》,http://www.nlc.cn/newtsgj/yjdt/2020n/6y/202006/t20200619_192359.htm。

(11)“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期间,邀请李佳琦、傅首尔等主播为老年人群体拆解骗局,增强老年人群体的防范意识;“4·15”国家安全教育日期间,邀请杜海涛母亲录制手机安全课,联合今日头条平台共同发起“#给父母编安全口诀#”的微头条大赛,鼓励网友发布网络防骗心得。参见凤凰新闻《支付宝老年大学联合今日头条推安全口诀大赛,普及老年人防骗知识》,https://tech.ifeng.com/c/7viIi1UOEdB。

(12)参见智慧普法平台(中国普法网)《浙江平阳法院首推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http://www.legalinfo.gov.cn/pub/sfbzhfx/zhfxyfzl/yfzlhyyfzl/202101/t20210105_69860.html。

(13)参见法制日报《温州法院探索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新机制 为老年群体量身定制“保护伞”》,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10401/Articel04002GN.htm。

(14)参见南方日报《江门江海法院推行适老型诉讼服务 老年人打官司可“私人订制”》,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10401/Articel04002G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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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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