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地区区域性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研究

2021-12-27 22:48赵凤莲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中亚地区区域性法治化

赵凤莲

(新疆师范大学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54)

在中国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对外贸易”倡议,向国际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是没有竞争性和没有排挤他国性质的,不仅能够体现我们是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而且还能促进中亚地区的发展。国际法不断促进和保障着中亚地区区域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对外贸易”倡议实施之后,国际治理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正是因为国际法的存在,才更加法治化,保障了倡议能够顺利而又长久的进行。“对外贸易”法治化不仅要注意国际软法和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相结合的各种治理,稳妥完善地利用两边、中亚地区区域和更多方国际的法律机制,还要仔细关注国际经贸规则的最新发展趋势,把握当前局势,有创新的提高我国的规则能源供给能力。“对外贸易”的国际法保障,既要认真对待最近的中亚地区区域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具体措施,还需要考虑制度供给的未来规划和能够持续发展下去,可以实现可持续性对外贸易发展新局面。

一、问题的提出

习总书记曾经明确地提出了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对外贸易”倡议是把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基础,共同商议共同建设共同分享的行动原则与许多国家在经济转型的时候发展要求高度契合。从倡议实施开始取得了很多重要成果。但与此同时,因为这几年世界的格局和全世界治理环境发生的巨大变化,所以“对外贸易”的建设在国际上就会面临着许多新的考验,而导致最后的结果是西方的很大一部分国家认为这就是我国在利用经济经济手段在对外进行扩张。然而本篇文章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观念,“对外贸易”的倡议下,我国对世界性的发展局势提出了新的不同的发展理念,对新的国际社会推出新的中亚地区区域性公共产品的销售与买卖,深远的促进了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有利于加快国际地区的经济合作,并且有效地推动了国际地区的经济平衡发展。在国际的对话当中一定要有效地推进世界包容性平衡性发展措施。为了有效地缓和豪杰尚国际社会对对外贸易当中的错误理解,必须在开州国际公共财产上的基础上,有效地发挥国际贸易的有效作用和法律指导地位,对“对外贸易 ”当中一定要促进长期合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伟哥,借世界贸易做出有效的贡献。

二、“对外贸易”倡议的公共产品属性

第一,在参与角度来看,“对外贸易”在范围上有很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第二,从有利的角度出发,考虑开放性参与模式,所以“对外贸易”没有一个国家是单独接受的。第三,公共中亚地区区域性产品理论强调的发展问题,与“对外贸易”倡议的主要内容高度契合。公共产品来源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他的概念一直在不断地改变。公共产品概念是大卫·休谟等经济学家提出的,保罗·萨缪尔森就对公共产品概念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经济学表达描述。非竞争性只要是说产品的消费者之间没有竞争关系,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人使用了这个产品不会影响别人对这个产品的使用;非排他性是说实际上不可以排除每个人使用的一项产品,不管他对生产这个产品有没有贡献。正因为有这些特点,就造成了他不能避免生产外部性的问题。公共产品概念在国际领域引出和扩展出了国际公共产品。需要注意的是,在严格意义上,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都应该有中亚地区区域性公共产品的特点,可是在现实中却又有很少的产品能够同时具有这两个特点。所以,公共中亚地区区域性产品并不是就表示全世界层面上的比较单纯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其实也包括了那些属于全球公共范围内的产品。随着经济和实力的不断发展和增强,我国渐渐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了更加积极的作用,包括承担更多的责任尤其是在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

三、国际法与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对外贸易”法治化

在很多情况下,法律法规本身就是,国际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国际法,国际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共产品供给,对于全球治理中的制度缺失有弥补作用。因为中亚地区区域性由于产品的种类不同,由于很多产品的不确定性,国际法律法规对其实行管理条例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从总体上来说是绝对不可以忽视国际法律法规的,因为国际法律法规对共计产品还是有一定的保障作用。“对外贸易”的倡议被重新开作为是一种国家乡合作的新局面新形势,因此,在国际社会贸易重要非常重要的地位。

四、“对外贸易”法治化中的国际法制度供给

“对外贸易”与曾经的不具法律相比较有很大的不同,但是这并不是认为“对外贸易”的倡议化建设是不符合国际法律的,并没有脱离了国际贸易法律。就从现在而言,有很多相关法律依然是接近于国际贸易法律体系当中的一些组织条例,是非常符合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的一系列体系的。很多情况下就包括,两边贸易,区域性和多方面区域性和很多的权利调解限制。这在很重要的程度上说明了多边贸易体制在进行一个发展中面临很大困难,并且危机四伏,而且可以推算出来,现在所处的阶段也并不乐观,依然存在着很多的困难。除了双边签约的投资条约、中亚区域间的贸易协定以及双边税收的协定等各种正式的条约之外,“对外贸易”还采取了许多非正式机制来实现创新,实现从呆板的条约规则治理模式,到没有具体条约的政府间合作共同发展。这种非正式机制就体现在软法性质的文件上,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包括宣言、纲要、建议、行为守则等。我们可以将软法理解为没有办法用法律约束但是有实际效果的行为准则。最近这几年全球化正处在调整期,软法机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把投资和贸易形成一个有机的联系,用投资来带动贸易的发展”是“对外贸易”的合作重点之一。

从实际工作考虑“对外贸易”实际上有什么需求,参与国家法治,在国际法律的制约下不能盲目进行一定要准确,看待当时的实际情况来做出正确的判断。在较强的法律条例下签署对外贸易法就是对贸易的一种保护,但是在需要灵活应对的法律形态方面,最优先的选择当然是软法莫属了。在倡议实行的七年里,我国已经和一百多个国家届国际组织签署了共建“对外贸易”的纲要和标准等文件。在国际法的意义上来说,虽然这些签署的文件里有些操作是可以办到的内容,但是又没有条约签订的严格,所以并不是非正式条约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些软法性质的文件能体现“对外贸易”的包容性,能够起到在倡议建设期间扩大吸引力并且提高参与度的作用。

国际社会对于“对外贸易”倡议存在错误解读时,应该强调此倡议并不只是在否定国际经贸治理和规则,而是在之前的基础上,更高层次地追求市场一体化。这不但有利于“对外贸易”创造更加和谐的国际环境,而且还有利于避免对法律制度的重复建设。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利用好我国已经签署的合作机制。这还能使中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决策权和话语权增大。所以,在利用现在就有的机制的同时,还应该以“对外贸易”的建设为机会,不断补充和完善现在就有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的缺失和不足,通过这个体现我国作为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者的大国风范。虽然全世界国家的直接投资一直呈现下降的趋势,但是“对外贸易”建设推动了我国投资的快速增长。参与的国家或者是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政治制度和法律法规等方面有着许多不一样的地方,所以在促进当地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有一个重要环节,那便是:必须有效防范我国对外投资的风险,其主要包括很多的行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文件内容十分充实,有很多国际贸易领域内的各种法律法规, 就比如说,电子商务,货物的选择与买卖等等,与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内容丰富。现如今我国的很多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与这有很大的差异,好大程度上是不相同的,大部分还不能接受,这对于降低法律的协调成本不利。建议详细分析文件,研究接纳的必要性,引导“对外贸易”参与国对这些文件进行采纳,以便能更好推进经贸法律的协调统一,为贸易投资自由化奠定法律基础。除此之外,我国还应积极参与新文件的制定,推动国际法律发展,使“对外贸易”建设的长期稳定发展走向法治化道路。

2020年9月21日,习总书记在联合国成立75年的纪念大会上说道,我国将一直走,并且维护多边主义到底,并且自己的全心全力的参与全球全人类建立体系的建设与改革创新,坚持并且坚持实行国际法律法规,并且维护联合国的核心地位,我国党的19届五中全会郑重的提出,我国要建设更加高水平的开放试新经济体系,推动建设“对外贸易 ”但高质量发展水平,要不断地积极地参与全球经济发展,积极建设全球贸易。“在国家的保障下“对外贸易”倡议才能稳定进行,我国应该重视“对外贸易”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理念和制度保障。遵守和完善相关国际规则是现阶段“对外贸易”法治化的重点,推进贸易、金融和环境保护等多领域法律协调与合作,构建稳定和没有歧视的制度。

结束语:

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全球经济下滑的这种形式下,世界国际组织的经济和贸易和各国各企业之间的投资生产,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影响。新冠疫情影响下国内外各界更需要优良的产品供给。由于我国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在疫情影响下,我国经济可以快速的恢复,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就会对我产生更大的关注,尤其是在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特别重视国际贸易法规,尤其是注重贸易时间以及投资的自由化。在此基础上我国的国际贸易更需要坚持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坚持共建“对外贸易”的最基础倡议下,一定要了解发展前景和确立发展目标,深入了解相关的国际法律法规的意义,进一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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