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险明
“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不是一种远离人类现实社会生活的单纯美好愿望,也不是已经转化为人类现实活动的行为动机和准则,更不是被目前学界各类论证或搞得越来越像一种抽象的、“莫名其妙”的纯粹思辨图景,或搞得越来越像一种“泛意识形态化”的政治口号。在笔者看来,“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既存在于人类现实社会生活中,也是人类需要在其社会生活中不断确立和追寻的理念,更是一种被“经验的事实”证明了的人类共有的复杂意识体。主要缘由在于: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这一复杂意识体的两大层面,它们在其中各有司职;而在这种复杂意识体的内部,既有“两大层面”间的差异和矛盾,也有“两大层面”各自内部的差异和矛盾。因此,要科学认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就必须在方法论上将其作为复杂意识体来看待。本文拟就这方面的问题,陈一管之见,以期在整体上深化和推动学界的相关研究。
笔者曾在有关著述中指出,对现实世界“人类以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包括贯穿于其中的人权、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等基本精神)”的意识,就是所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1]。这种意识是一个复杂的意识体。而构成这一复杂意识体的心理文化的基础,就是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
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没有明确规范和分工的、经验性的、不系统的、多含直觉成分的、自发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它渗透在人们的情感、情绪、态度、意志、习惯和日常生活中①学界有种观点认为,与社会心理并列和处于其下的还有“社会潜意识”或“社会无意识”,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现象,意指受到社会的抑制而产生的潜隐的社会情感、意向、动机、要求、习俗等总和,而这种意识是只能意会,不能言传的。学界也有与这种观点不同的看法,即认为,直觉、本能等这类“潜意识”或“社会无意识”,其本身就属于社会心理,但处于其最下层。第一种观点是有道理的,但出于叙述逻辑上的考量,本文在方法论上采用了后一种看法。。抑或说,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在我们这个时代、民族、国家、职业阶层、广大人民中间存在着的、没有经过职业思想家加工整理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
应当说,早在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产生以前,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就已存在[2],并在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产生后,与其发生不可分割的互动关系。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有多种类型,细分起来很复杂,但由于篇幅所限,笔者这里专门对其中的两种主要类型加以阐释。
“态度”是社会心理学的一个核心概念,也是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一个核心范畴。“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态度类型,是指人类个体对现实世界“以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其所持的一种具有结构性的和相对稳定的内在心理状态,它通过社会心理的认知、情感和行为倾向体现出来。也可以说,在认知、情感和行为倾向中存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就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态度类型。如果人类个体没有在认知、情感和行为倾向中体现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作为复杂意识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就无从谈起。
“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态度类型中的认知成分,是“态度类型”的基础。进而言之,缺乏对现实世界“人类以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的心理认知,“态度类型”就是模糊的、不稳定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态度类型中的情感成分,是对这种“现实世界趋势”的一种情绪体验。而与“情绪体验”成分紧密相连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态度类型中的行为倾向,则是人类个体依据这种“现实世界趋势”所做出行为前的一种相关心理准备。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态度类型的这三个成分中,“情感”具有协调“认知”与“行为倾向”关系的功能,并决定“态度类型”的性质和动向。“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态度类型,在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只有人类越来越多的个体在“认知”“情感”和“行为倾向”方面,真正趋向于对现实世界“人类以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的肯定,整个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才能确立起来。
但我们也应看到,“态度类型”的三个成分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其主要根据是,“态度类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会遇到来其自内部的种种障碍。例如,在一定条件下,“认知”“情感”和“行为倾向”间的差异、不一致和矛盾,也会使作为“态度类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出现不稳定甚至处于一定程度上被消解或遮蔽的状态①这种状态可通过一个例子加以进一步说明:就目前来看,人类个体,其中不少虽然对“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在“态度类型”的“认知”中也一般认同,但由于长期受“现实历史”中的与这种趋势相对立的各种现象的影响,故在“情感”和“行为倾向”中并没有显示出积极回应的样态,从而整个“态度”对现实世界“人类以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就会不以为然。,从而使作为态度类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大打折扣。而“全球问题”“人类整体和长远利益”与人类个体生活关系的复杂性,又可能会使上述“状态”更加恶化。不仅如此,“态度类型”中的“认知”不同于一般的“事实认知”,它所具有的组织性和趋向性,使其往往按照一种先定或既定的模式来认知对象,故也可能对现实世界“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以及“贯穿于其中的人权、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等基本精神”,产生一定的片面感受,因为,这种“先定或既定的模式”也有偏颇的可能。所以,我们必须探究上述三种成分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对态度类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作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除了内部成分之间的关系外,影响“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态度类型的其他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如“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信息传播”“劝说宣传”“情境因素”等。这里不做具体分析。
“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自我意识类型,是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态度类型在逻辑上紧密相连的一种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类型,其处于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更深层次,主要是指:人类个体对其存在与现实世界“以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关系的意识。它通过人类个体对自己身心和人-我关系状况与这种“现实世界趋势”关系的认知、自我情感(不同于“态度类型”中的情感成分),和由此所产生的自我意向表现出来。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自我意识类型,其主要构成有三:“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自我认知(不同于“态度类型”中的认知成分),亦即在对人类个体自己身心和人-我关系状况与上述“现实世界趋势”关系的认知;“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自我情感,亦即随着这种“自我认知”而产生的人类个体相应的自我情感体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自我意向,亦即伴随着这种“自我认知”和“自我情感”,而产生的人类个体相应的思想倾向。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自我意识类型中,这种“自我意向”对人的相关行为具有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的作用。
“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自我认知,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自我意识类型的逻辑起点。换而言之,人类个体只有把现实世界“人类以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与自己的身心状况、人-我关系的提升紧密联系起来,才会形成对其存在与这种“现实世界趋势”关系的自我认知,从而也才会产生出相应的“自我情感”和思想倾向。当然,人类个体对其存在与这种“现实世界趋势”关系的自我情感,以及相应的思想倾向一旦形成,又会推动“自我认知”的发展。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自我意识类型也是作为一个过程而存在的。“自我觉知”,亦即人类个体对其存在与上述“现实世界趋势”关系的高度关注状态,是发动这一过程的根本动力。换而言之,只有“自我觉知”使人类个体转向其意识的内部,关注“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自我意识类型的“三个构成”,才有“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自我意识类型的形成和发展。当然,“自我觉知”本身又是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的,而这种环境是复杂的,故其对“自我觉知”的作用不是“单重”的,而是“双重”的:一方面,环境中一些顺应“人类以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的事件和因素,或一些维护“‘人权、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等基本精神”的事件或因素,会激发“自我觉知”的发生,从而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自我意识类型的形成和发展;另一方面,环境中一些阻碍“人类以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事件和因素,或一些背离“‘人权、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等基本精神”的事件或因素,又会迟滞“自我觉知”的发生,从而掣肘“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自我意识类型的形成和发展。因此,如何营造激发“自我觉知”发生的环境因素,抑制损害“自我觉知”发生的环境因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忽略了对这方面问题的研究,必然会阻碍我们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自我意识类型的科学认识,从而也会阻碍我们对整个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科学认识。
实际上,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及其各类型,远比我们理论描述要丰富得多,也复杂得多。例如,其中的“自我意识类型”中的“自我意识”,还分为“生理自我”意识、“社会自我”意识和“心理自我”意识、“现实自我”意识和“理想自我”意识,以及“公我”意识和“私我”意识。所以,我们在考察“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自我意识类型时,也应关注这方面的问题。再如,从广义上看,社会心理也分“个体社会心理”和“群体社会心理”,与之相应,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也分为个体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群体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不过,本文侧重考察的是个体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主要缘由有二:一是个体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最基础的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它决定了群体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走向。当然,后者对前者又有不可忽略的作用和影响。二是由于篇幅和论题所限。本文所要探讨的是作为复杂意识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社会心理支撑的重要性,而不是对这种社会心理支撑作面面俱到的论证。
笔者以上对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两种类型的简要分析,旨在从方法论上说明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人类任何进步的理念,都必然会有人类个体(和群体)社会心理的基础,否则,这种理念就不可能产生和持续下去,遑论不断趋向于在现实中的贯彻和落实。同理,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人类在社会心理层面对现实世界“人类以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其接受程度减弱,或对既有的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产生某些误解,那么,作为复杂意识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就会在很大程度上被淡化甚至遮蔽,从而也会弱化现实世界“人类以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其二,对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考察,既是把“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作为复杂意识体来研究的逻辑前提,也是把“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作为复杂意识体来研究的历史前提。如上所述,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出现,要早于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对现实世界“人类以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的意识,自20世纪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首先是存在于人们日常生活中①匈牙利学者阿格妮丝·赫勒认为:“如果个体要再生产出社会,他们就必须再生产出作为个体的自身。我们可以把‘日常生活’界定为那些同时使社会再生产成为可能的个人再生产要素的集合。没有个体的再生产,任何社会都无法存在,而没有自我再生产,任何个体都无法存在。”在她看来,日常生活属于“自发的类的存在”,主要涵盖家庭、生计、习俗、人际关系、学习、工作、休闲、社交、娱乐等领域。当然,日常生活并不等于人类的社会心理活动领域,但它是人的社会心理活动表现得最充分的领域。参见阿格妮丝·赫勒:《日常生活》,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3页。,并在社会心理层面上萌生、形成和表现出来。其三,迄今为止,学界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研究,缺乏对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认识,特别是缺乏对个体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认识,故没有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作为一种复杂意识体来看待。从方法论上看,这也是学界在相关研究中出现了把对这一意识抽象化或“泛意识形态化”倾向的一个重要原因。要摆脱这种倾向的束缚,就必须把“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作为一种复杂的意识体来看待,深入研究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
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即有着明确规范和分工的、系统性的、自觉形态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主要体现在各种媒体、理论(宣传)话语、相关治理纲要和目标明确的具体步骤等中。它有双重特性:观念上层建筑的特性和非观念上层建筑的特性。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这两种特性,是不可截然分开的。
为了在方法论上搞清楚上述问题,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我们的“教科书”把除了自然科学、语言学、形式逻辑等“中性的科学意识”以外的社会意识形式,都称之为社会意识形态,这是不准确的。实际上,哲学、法律、政治等,也都还具有非观念上层建筑或非社会意识形态特性的一面。因为,它们都直接或间接地以不同的方式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及其趋向(包括对人类社会生产发展的规律及其趋向)、人类社会的根本和长远的共同利益的一面。恩格斯在其晚年,即1893年7月14日给弗兰茨·梅林的信中指出:“正是国家制度、法的体系、各个不同领域的意识形态观念的独立历史这种外观,首先迷惑了大多数人。……这是一个老问题:起初总是为了内容而忽略形式。如上所说,我也这样做过,而且我总是在事后才发现错误。因此,我不仅根本不想为此对您提出任何责备——我在您之前就在这方面有过错,我甚至没有权利这样做——,相反,我只是想让您今后注意这一点。”[3]恩格斯这里所说的“起初总是为了内容而忽略形式”,从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发展史的角度看,指的是,为了强调社会意识形式直接为一定阶级和政治服务的特性,即所谓“内容”,而忽略了其产生的“方式和方法”,即所谓“形式”,从而也忽略了它还有反映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及其趋向(包括对人类社会生产发展的规律及其趋向)、人类社会的根本和长远的共同利益的一面,尽管各种社会意识形式反映的方式不同①社会意识形式的阶级性和科学性也不是截然对立的。在阶级社会,当一个阶级处于上升阶段,他的思想家所创造的社会意识形式,其阶级性与科学性(或客观性)是处于不同程度的统一状态。,以及不同时代的社会意识形式反映的正确程度也不同。
进而言之,在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研究方面,我们更应凸显的是,其对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及其趋向(包括对人类社会生产发展的规律及其趋向)、人类社会的根本和长远的共同利益反映的内容,惟其如此,这一意识才能得到目前世界上各地区和国家及其人民越来越大程度上的认可。正因为如此,习近平多次强调“人类命运共同体”及其意识的“求同存异”与“普惠”性质。为此,本文结合对目前学界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推敲的相关问题的分析,来阐释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②这里需要说明一点的是,一般说来,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也分为不同类型,如“政治”类型、“法律”类型、“道德”类型、“文学艺术”类型等。它们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表述也是有差异的。但考虑到目前中国学界的相关状况,笔者这里不打算对此加以专门探讨,而侧重对目前学界所表述的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反思。。
应当承认,目前学界所表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确具有系统、自觉、直接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特性,以及占统治地位社会意识的特性,所以,已发表的相关论说,其表述一般都有:如“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人类文明未来走向的战略判断和深入思考,表达了中国人追求和平发展的美好愿望;再如,“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人的外交思想,等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以上论说当然是正确的。不过,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让我们所表述的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得到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地区和国家及其人民在社会意识形式层面上的认同。
首先,对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处于不同社会政治制度、具有不同价值观和历史传统的世界各地区和国家及其人民与我们之间,是有理解上的差异的。例如,对其中的“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等,世界各地区和国家及其人民就与我们有不完全相同的理解。虽然,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是正常的,本无可非议,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也会转化为对立和冲突,从而使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及其人民对我们所表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产生误解。再如,学界不少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论述,往往重新捡起几十年前早已过时的被摈弃的思维方式和话语,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为通向共产主义或全球社会主义的桥梁,甚至认为只有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才能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等等。这类思维方式和话语强化了世界上各地区和国家及其人民在传统、制度、价值观念、社会意识等方面的分歧和对立,从而使我们所表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遭遇某种误解甚至抵制。当然,这种误解甚至抵制与目前一些西方国家官方意识形态的相关歪曲是有区别的。
其次,世界各地区和国家的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其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也有所不同,故在确认“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所包含的一些具体内容方面也是有所差异的。例如,对贯穿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中的“人权、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等基本精神”,世界各个地区和国家及其人民也会有表述和理解上的差异。如果我们不能做到最大限度上的“求同存异”,那么这类差异在一定的条件下同样也可能转化为对立和冲突,甚至会导致对我们在社会意识形式层面所认定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否定。
再次,“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思想来源是全球性的,抑或说,世界上每个地区和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思想来源,虽然这种意识在社会意识形式层面上是由我国最先系统提出和倡导的。因此,我们必须注重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思想来源作全球性考察,否则,我们在社会意识形式层面表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就很难成为一种全球意识。
最后,当初,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提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其直接目的是为了限制或遏制自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全球治理越来越陷入制度困境所带来的负面后果①这里以G20为例。虽然G20在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作用,并在全球治理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构想,甚至有可能为新的全球治理框架奠定一定的基础,但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摆脱制度困境。其主要表现是:其一,90%的联合国成员被排除在外,故使G20的代表性不足。其二,在G20内部存在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集团与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矛盾,故使相关治理方案缺乏效率。其三,目前G20只是“经济合作论坛”,没有什么约束性规则和执行力,而且,与其并存的还有其他论坛形式。这说明新的全球治理制度尚未建构起来。参见张严冰等:《当前二十国集团的机制化困境及应对之策》,《现代国际关系》,2015年第12期。,阻止人类应对“全球问题”能力下降的趋向②当前国际局势的复杂变动和疫情对整个人类的影响,越来越说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提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性。,而不是为了向外推行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意识形式,亦即不是为了“输出中国模式”(习近平语),更不是为实现全球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奠定基础。正如习近平在2015年联合国大会上所言,中国必须“坚守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开放发展、合作发展、共同发展道路”。笔者以为,这里所说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就是对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一种价值观表述。
可见,摆正“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与国家政治制度和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意识的关系,“求同存异”,凸显“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人类共同性[4],对于我们全面、正确阐释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至关重要。
目前学界许多学者从各个方面论证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方案”的问题,其主要表述,如:围绕着全球事务,“‘为什么治理’‘谁来治理’和‘如何治理’的重大问题,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成为引导全球治理的重要旗帜”;在以西方为中心,以竞争、博弈为主的传统治理体系不利于各国之间的合作,无法应对当前人类面临的各种困境,更不能回答人类未来该向何处去这一重大问题的背景下,中国方案和中国主张、中国智慧出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走出全球治理困境,完善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也是人类走向美好未来的必经之路”,等等。毫无疑问,学界目前的这种看法是应予肯定的。但这里的问题是:在目前复杂的国际格局下,要在社会意识形式的表述上更凸显的是如何“共同构建”和“共同治理”。
首先,“中国方案”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中的一种具体化形态,故在强调这一方案重要性的同时,也要关注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相继制定与推出的相关具体方案。原以“西方为中心”的全球治理理念和治理方案的确有难以克服的弊病,而“中国方案”确有其普遍性意义,即从许多方面促进了世界各地区和国家及其人民从社会意识形式层面,对现实世界“人类以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的进一步认同,从而推动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中的确立和贯彻。不过,即便如此,我们也绝不能忽略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所制定与推出的相关具体方案同“中国方案”的共同点,否则,就会走向“中国方案”的反面。
其次,这里需要在方法论上明确一点的是,虽然,“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社会意识形式层面上的确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最先明确、系统提出的,但这一意识并非是先在中国产生然后再向世界推广的,也不是中国独有的。例如,“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所包含的内容和贯彻于其中的基本精神,在世界各地区和国家都以不同的形式存在。无论从社会意识形式角度看还是从社会心理角度上看,都是如此。这也是“中国方案”能在国际社会产生积极影响的根本原因。然而,如果我们过度解读“中国方案”(或“中国主张”“中国智慧”等),赋予其不适当的意识形态特性,那么,这种方案就有可能沦为一种泛意识形态的话语。这也是与习近平的相关论述相背离的。
最后,“中国方案”与“中国方案”的内容转化为世界各地区和国家及其人民越来越认同的具体方针和步骤,或被全球治理机制各个层面所不同程度上吸纳,不是一回事。这里不仅有不同制度、价值观、利益等的碰撞,而且也有相关认知和实践方面的差异。所以,“中国方案”(或“中国主张”“中国智慧”等)的内容,转化为世界各地区和国家及其人民越来越认同的具体方针和步骤,或被全球治理机制各个层面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吸纳,从而推进共同构建“不分政治信仰、社会制度、国家大小、贫富差距的”这样“一个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习近平语)[5],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为此,我们要谨防在研究、宣传和推行“中国方案”的过程中制造出新的矛盾和障碍。
由上可见,只有摆正“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与“中国方案”的关系,正确把握“中国方案”与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制定与推出的相关具体方案间的关联,凸显“中国方案”的包容性,才能有助于化解和调控国际社会的不同制度、价值观、利益等的对立和冲突,实现“中国方案”的主旨,与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及其人民一起,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事业。
“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与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间有没有关系?回答是肯定的。应当看到,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研究,的确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构建的一个突破点,其主要缘由在于:对这种意识从社会意识形式层面展开研究,不仅涉及整个世界和人类发展的方方面面,而且也涉及中国发展的方方面面,故全面、正确地展开“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社会意识形式层面上的研究,对推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当然,目前学界关于整个世界和人类发展的研究状况,以及关于中国发展的研究状况,也与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认识水准息息相关。但这里同样有“摆正关系”的问题,亦即: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构建,必须要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研究相适应,才能改进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存在的原始创新乏力、缺乏国际影响力等问题;而后者的改变,也必然会进一步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社会意识形式层面上的研究。
其一,既然要凸显“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共同性”,我们所表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才能为越来越多的世界各地区和国家及其人民所认同,那么,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就应加强其对中国与世界关系的关注,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研究提供丰富的“学术资源”,同时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构建也必然会因此而获得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实质性进展。所以,在当代风云变幻的世界历史中,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就必须将中国与世界的关系视为越来越重要的问题域。当然,这丝毫没有不关注中国问题的意思,恰恰相反,而是要把中国问题作为世界问题的一个构成部分来加以研究。换言之,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应以对中国在当代世界历史中所处位置的科学认识为其逻辑前提,绝不能把中国问题与世界历史发展的状况及其趋向割裂开来。唯其如此,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构建才不会沦为“自说自话”。从方法论上看,只有在中国与世界关系的问题域中,把中国问题作为世界问题的一个构成部分来加以研究才具有可行性。
其二,这也是与上述问题相关联的一个问题,即:既然我们从社会意识形式层面表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要凸显“中国方案”的“包容性”,而这种“包容性”又涵盖着中国和世界发展的方方面面,那么就必然要求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具有跨学科性质的“问题意识”。而具有跨学科“问题意识”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必将又会进一步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研究的深入。因为,从广义上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研究涉及哲学社会科学的所有领域,这就决定其“问题意识”也必然是跨学科的“问题意识”。因此,如果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缺乏跨学科的“问题意识”,那么就会直接导致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产生片面的且缺乏学术深度的认识。此外,上述“问题意识”绝不可能是在某个学科或某种社会意识形式论说的范围内形成。
其三,既然“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要求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具有跨学科的“问题意识”,那么,这种问题意识要能够真正发展起来,还需要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不同学派的形成。所谓“学派”,用中国学者的话来说就是:在宪法规范的范围内,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精神的指导下,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环境中,所形成的具有特色的学术传统的群体。学界有种观点认为,在一个国度,学派的种类有三:“师承性学派”、“地域性学派”(包括学院性学派),以及“问题性学派”。但在笔者看来,这三类学派中,最根本也最基础的就是“问题性学派”。实际上,前两类学派,归根结底是由“问题”繁衍出来的。进而言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一个涉及面宽广且极其复杂的综合性问题,故必然要求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直接或间接围绕着重大问题(既包括重大的理论问题,更包括重大的现实问题)展开真正的争鸣,从而逐渐自然而然地形成不同的学派。但遗憾的是,目前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基本上没有学派,这也就极大地限制了从社会意识形式层面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研究,其主要表现是:对包括“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内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几乎是“大同小异”甚至“千篇一律”(至少从体制内学界发表的著述是这样)。当然,目前学界不少学者已认识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多次呼唤要建立“中国学派”①实际上,没有源于“问题性学派”的不同种类学派的形成,就不可能有所谓的“中国学派”,从而也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跨学科的“问题意识”。这就必然遏制中国学界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认识。,确立“中国主张”,由“阐释者”转变为“立法者”,然而“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或许正因为如此,在我们所发出的“中国声音”与“中国声音”的影响或国际社会对其的认同和接受间,存在着巨大反差。而这种巨大反差又影响了我们对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深入研究。
综上所述,目前学界由于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与国家政治制度和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意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与“中国方案”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与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这三个关系方面存在着种种认识误区,从而使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研究在整体上难以深入下去。
作为复杂意识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其两大层面,即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各有其不同的特定内容和功能,并在这一复杂意识体中各占有不同的地位,同时又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笔者以为,探讨这种辩证关系,对于我们在整体上深化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第一,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基础,是直接连接作为复杂意识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与现实世界的桥梁,并为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输送“素材”和“原始动力”,以及决定后者起积极作用的程度,和其传播的速度和深度,影响其走向。
目前学界在研究“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时,往往忽略其是一个复杂的意识体,故而出现了对其社会意识形式上的论证越来越脱离“日常生活意识”或日常生活经验的趋向。如此下去,对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研究,就有可能是“昙花一现”,持续不了多长时间①关于某种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主张”脱离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心理而不能持久的问题,马克思有过明确的提示:“如果说这场革命(指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引者注)是不合时宜的,那么,并不是因为群众对革命‘怀有热情’和表示‘关注’,而是因为人数众多的、与资产阶级不同的那部分群众认为,在革命的原则中并没有体现他们的现实利益,并没有体现他们自己的革命原则,而仅仅包含一种‘思想’,也就是仅仅包含一个激起暂时热情和掀起表面风潮的对象罢了。”笔者认为,从方法论上看,马克思这一提示,在方法论上适用于我们对作为“基础”的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科学认识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7页。。此外,包括“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内的各类社会意识形式论说,“作为思想具体,事实上是思维的、理解的产物;但是,决不是处于直观和表象之外或驾于其上而思维着的、自我产生着的概念的产物,而是把直观和表象加工成概念这一过程的产物”[6]。马克思这里所说的“直观和表象”,就是对社会心理现象的一种认识论上的称谓。进而言之,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基础,但由于上述认识论方面的原因,在一定条件下,对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研究,就有脱离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可能。因此,我们必须在方法论上谨防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研究,脱离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倾向。
首先,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其“基础”地位的涵义是:没有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就不可能有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形成;缺少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支撑,就不可能有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发展的持续性;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其主要功能之一就在于保证人们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稳定性,并与其形成良性互动发展。虽然,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并不等于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但只有基于后者并对其提升和稳定性提供保证时,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才能存在和发展下去。如果人民群众在社会心理上越来越不相信某种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论说,那么只能说明这种论说越来越被人民群众所摈弃。所以,绝不能把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视为处于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之外或驾于其上而思维着的、自我产生着的概念的产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普列汉诺夫说:“要了解某一国家的科学思想史或艺术史,只知道它的经济是不够的,必须知道如何从经济进而研究社会心理。对于社会心理若没有精细的研究与了解,思想体系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根本不可能。”[7]所以,“某一时代的社会心理是该时代意识形态的思想来源”[8]。
其次,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直接连接作为复杂意识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与现实世界的桥梁。因为,任何“现实的个人”首先都是在社会心理层面或“直观和表象”层面感知现实世界的。例如,现实世界“人类以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首先是以朦胧的、不定型的形态存在于人类个体和群体的社会心理中,而后才在一定的条件下升华为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相关论说。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笔者的这一看法,丝毫没有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不与现实世界相关趋势联系的意思,而是旨在强调三点:一是,从作为复杂意识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结构来看,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来源于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而不是相反;二是,当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面对现实世界相关趋势时,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其相关研究和宣传不仅直接受个人的相关心理活动的直接影响,而且也直接受一定社会群体相关心理活动的影响。三是,各种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研究,都受以往时代相关思想材料的影响,但这种影响的具体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接受影响的理论家和思想家的相关社会心理状况决定的。笔者所说的“直接相连”,其方法论涵义就体现于上述三点当中。当然,由于人类社会心理活动的特点,这种“直接相连”往往是“不可言状”的,是潜在的,故往往被人们所忽略。
最后,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为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输送“原始素材”和“原始动力”等。所谓“原始素材”是指,直接源于人对现实世界“人类以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的心理感受,包括可感觉或感悟的相关日常生活经验等。在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中,这种“原始素材”大体可分两类:经过深度提炼和加工的相关“原始素材”,和未经过深度提炼和加工的“原始素材”。前者基本上已经失去了“原貌”,而融化在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中;后者则有选择性地出现在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中。这里举个可以类比的例子。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就多次在恰当的论证场合,使用了有关工人阶级对资本剥削日常感悟方面的材料。所谓“原始动力”包括意志、习惯、兴趣、情感等。这里仅说情感。对此,马克思说:“人作为对象性的、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因为它感到自己是受动的,所以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9]列宁也说:“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10]对现实世界“人类以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的认识,亦如此。
当然,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还制约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起积极作用的程度,以及其传播的速度和深度,并影响其走向。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容易理解,故不赘言。极而言之,只有不脱离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作为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才能敏锐地反映现实世界“人类以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以及这一趋势的脉搏和其变化的轻波微澜。
第二,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作为复杂意识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升华”部分,具有以理论化、系统化、定型化的形式,自觉引导现实世界,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实现“人类以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的功能;它直接标示着作为复杂意识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水准,并推动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发展①例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立的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成为整个世界无产阶级普遍接受的理论支柱,其主要原因在于“马克思的学说能够掌握最革命阶级的千百万人的心灵”。参见《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33页。,使其发挥持续和稳定的作用,同时也规定其发展方向。
虽然,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作为复杂意识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中占有基础地位,对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及其发展起重要作用,但其不具有上述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功能。只有当“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具有了理论化、系统化、定型化的形式,其才具有这种功能。因为,任何能够自觉引导社会发展的先进理念,都必须具有这样三个相互联系的特征:强大的逻辑性,即令社会大多数人信服的理论彻底性(这种彻底性是相对的);对社会各种力量的动员力和组织力;具有在社会行动纲领和具体步骤中显示出来的成效。对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应作如是观。这也说明,作为复杂意识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其“升华”部分不是相关“社会心理的自然凝聚物”[11]。
所谓“‘升华’部分”,不仅包括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对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选择、加工和提炼,而且也包括对其的改造和指导,从而提高其水平,使其发挥持续和稳定的作用,并规定其发展方向。当然,这只是对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上述作用的一种规律性的描述,比较容易理解,故不赘言。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在现实的相关社会意识形式的研究中,也会由于种种原因,使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也有脱离自己基础的可能。鉴此,笔者就目前中国学界的相关研究状况,重点提示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一种先进的理念,其主体是世界性的,这就在方法论上要求:研究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中国学者,必须要在相关思维方式和话语上下功夫,不仅使中国人民,而且使世界各地区和国家的人民,在社会心理上越来越能够接受我们所表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为此,我们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不仅要对中国人民相关社会心理加以正确选择、加工和改造,而且也要对世界各地区和国家的人民相关社会心理加以正确选择、加工和改造,唯其如此,才能创造出反映现实世界“人类以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的世界性话语,即被越来越多的世界各地区和国家的人民在社会心理上接受的相关话语。
其次,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上述三个相互联系的特性,其中具有检验功能的是第三个特性,即具有在社会行动纲领和具体步骤中显示出来的成效。迄今为止,学界不少人往往把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仅仅视为一种单纯的理论论证或宣传,这是不准确的。实际上,我们从社会意识形式层面所认定或表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其是否具有强大的逻辑性和对社会各种力量的动员力和组织力,归根结底是要依其在相关社会行动纲领和具体步骤中是否具有成效来检验。这种“成效”与人民群众的相关社会心理相契合,并直接对其产生积极作用。进而言之,在相关社会行动纲领和具体步骤中体现出来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成效”,已不再是一种纯粹的理论论说,也不单是一种具有感召性的宣传,而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心理活动可直接感知的积极变化。虽然这种积极变化也与相关理论论说和宣传息息相关,具有社会意识形式的外观,但其已不再停留于纯粹的思想形态上了。当人们通过日常生活的变化,直接感知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其在相关社会行动纲领和具体步骤中所彰显的成效,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才能实现其对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推动作用。当然,笔者的这一观点并非意味着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其“强大的逻辑性”和“对社会各种力量的动员力和组织力”的特性,以及不能作用于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而是旨在强调:如果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相关社会行动纲领和具体步骤中的成效没有显示出来,那么就说明,其在“强大的逻辑性”和“对社会各种力量的动员力和组织力”方面还存在着问题。
最后,要谨防“两张皮”倾向,亦即: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与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相脱节的倾向。这也是与上述问题直接相关联的一个问题。具体说来就是,在一定条件下,人们只在公开的场合或口头上表示赞同所表述的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但在私下特别是在社会心理上却对其不以为然。应当看到,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不会盲从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这是由其功能和特性决定的,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这里的问题是,如果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对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选择、提炼和加工不当,从而产生了脱离后者的倾向,那么就会极大地增加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不稳定性。至于如何正确“选择、提炼和加工”,从而避免“改造和指导趋于‘空心化’”,则是另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由此可见,虽然从“原理性描述”来看,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作为复杂意识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升华”部分,标志着这一复杂意识体的水准,但如果在具体的相关研究和宣传中,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对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进行选择、加工和改造得不当,那么,就谈不上对其的改造和指导,遑论提高其水平,使其发挥持续和稳定的作用,并规定其发展方向。
第三,作为复杂意识体的两个构成部分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间的相互渗透关系。
这方面的问题,上文在逻辑和内容上已经涉及,故这里仅作简略概括。一方面,没有纯粹的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抑或说,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其内部存在着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因素。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从客体角度看,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其内部就包含着相关“自然科学”“文学艺术”“哲学”等方面的内容,和与之相关的潜在认知框架。当然,这种“内容”和“认知框架”也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二是,从主体角度看,现实世界“人类以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其所包含的丰富规定与不同个体或群体的社会心理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就一定的个体和群体而言,对“这些丰富规定”的作用,接受哪些方面,忽略哪些方面;对哪些方面感触深,对哪些方面感触浅;对哪些方面反应快,对哪些方面反应慢,等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既有的、积淀在心理结构深层的相关社会意识形式因素决定的。
另一方面,也没有纯粹的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抑或说,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其内部都存在着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因素。对此,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从客体角度看,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无论在其内容上还是在其表述上,都渗透着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因素,如从其中提炼和加工的相关素材等。二是,从主体角度看,从事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研究和宣传者,其相关心理动力、态度、情感等,无疑构成了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及其形成和发展的一个重要部分。
笔者以为,把握作为复杂意识体两大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间的相互渗透关系,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没有纯粹的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旨在强调:不能把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绝对化,亦即不能把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片面视为从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中的自发生成,或片面视为对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亦步亦趋。“没有纯粹的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旨在强调:不能把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绝对化,亦即不能把社会心理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片面视为对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简单模仿”,或片面视为其是社会意识形式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强行灌输的结果。上述这两种错误认识倾向,都与作为复杂意识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和发展规律相悖,从而都会阻碍我们对作为复杂意识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科学认识。
综上所述,从学术层面上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作为一种复杂意识体来加以把握,不仅有助于在整体上推动我们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研究,而且也有助于在整体上深化我们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与全球治理关系的科学考察。从逻辑上看,如果不能全面、正确地把握作为复杂意识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那么不仅会使对这一意识的研究走入歧途,而且也会损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