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践和政策的再思考*

2021-12-27 10:20陈宇学王芋朴
理论视野 2021年5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专利成果

■陈宇学 王芋朴

【提 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环节,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个世界性难题。我国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比较好地确定了转移转化权利和收益分享机制,调动了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的内在动力,但在成果质量、平台建设和评价体系上仍存在短板,需要在平台建设、支持前移、评价指标构建等方面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而在定价、服务等方面要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的力量。

人类历史是一部创新发展史。产业革命的背后是科技的重大突破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扩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环节,是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关键一环。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个世界难题

创新型国家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他们成功地将科技政策、创新政策嵌入产业发展中,大力推动科技成果与经济发展的无缝对接。美国创新型大学的代表斯坦福大学早在1970年就创新性地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创建专门公司或投资基金、配备专业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了推动政府资助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美国通过1980年的《拜杜法案》,让利于科研机构,将知识产权让渡给成果完成单位,极大地推动了技术转移。美国硅谷的成功就得益于政府的放权让利,以及高校科研与社会需求的互利双赢。日本和德国两个国家拥有强大的技术转移机构。早在1998年日本就针对技术转移机构制定了发展战略,强化依托一流大学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有效链接大学技术供给和企业技术需求。德国最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是个十分强大的平台,服务机构众多,集聚了三千多名专家,孵化了众多科技型企业。

但总体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难仍然是个制约创新驱动发展的世界性难题。首先,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转化。众多基础性研究成果的价值在于其学术价值并非商业价值,是无法直接转移转化的,只有具有应用价值和市场价值的成果才能成为转移转化的对象。其次,高风险、高失败率是成果转移转化的常态。科技成果走出实验室,要通过小试、中试、产业化开发,涉及到技术供给、渠道打通、企业承接、金融支持诸多因素,其全链条的每个环节都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成果形成到企业量产(从1—10—100—10 000)这个中间地带,被人们称为成果转化的“达尔文死海”,也有人称之为“死亡谷”“断裂带”。跨越这个中间地带,十分艰难,甚至有专家用“九死一生”来形容这一过程,是各国推进科技创新必须面临的课题。

二、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实践与政策推动

早在2000年,中南大学在科技成果转化上就实施了股权激励,走在了全国前列。制定了《关于落实国家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政策的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科研人员办企业中,以技术作价入股,作价入股总额的70%给予科研人员;横向科研课题(非财政资金支持)的经费结余入股科技型公司时,科研人员持有入股金额的70%。股权激励的实施,调动了一大批教授和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积极性,一大批学科性公司纷纷建立。科技体制改革也带动了教学质量的提升。该校学生毕业论文选题来源于科研和生产实际的比例高达70%以上,由此培养的人才更富于创新意识和创业意识。该学校的这项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被誉为“科技界小岗村”改革,将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实际让渡给发明人,使发明人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疏通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2010年,西南交通大学创新性地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1]2015年11月四川省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试点。2016年1月西南交大在其制定的《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可以按照“3∶7”的比例共同申请专利,也可以按同样的比例分割学校持有的职务发明专利,将职务发明人的“转化后奖励”前置为“知识产权共有”,从而实现了职务发明人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大部分所有权。截至2019年9月该校有205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分割确权,通过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成立了24家高科技创业公司,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速度大大加快。

2015年以来,国家全方位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从法律到配套细则,再到具体任务进行了系统部署和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2016年发布)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年出台)被称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三部曲”。随后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具体行动方案支持意见,从权利归属、收益分配、成果质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环境。具体而言,一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方式,搞试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二是强化转移转化导向规范专利奖励制度。高校不再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将奖励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实实在在补助给发明人。近年来,各地都陆续出台了《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相关的改革措施,在符合上位法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鼓励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三是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寻求体制机制突破,创新资金、人才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加快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要解决四个问题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个复杂的生态系统,需要解决四个问题:一是“有的转”,是源头问题;二是“有权转”,是权益问题;三是“愿意转”,是动力问题;四是“转得顺”,是体制机制问题。

(一)“有的转”的突出问题是质量不高

“有的转”,不仅是数量问题,更重要的是质量问题。科技成果质量不高,是当前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一个根源性问题。自2008年起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我国专利数量持续增长,但是高校科研院所专利转化率却普遍比较低。转移转化意识不强,使得大部分成果与企业的现实需求不匹配。《2019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数据显示,高校和科研单位专利运用水平较低。高校和科研单位有效专利实施率分别为13.8%、38.0%、产业化率分别为3.7%、18.3%。未实施专利中相当比例是用于完成专利评审或考核、获得奖励等目的,高校两项占比分别为56.3%、41.6%,科研单位两项占比分别为48.6%、42.1%,表明高校和科研单位专利布局受政策因素影响偏高。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提升高校科研人员科技成果专利化意识、转移转化意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转移转化是科技创新的核心目标的思想意识。反对发布并坚决抵制高校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排行榜,[2]增加对专利转移转化应用考核的分量,构建以质量、转化绩效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

(二)“有权转”和“愿意转”的政策安排日趋完善

“有权转”和“愿意转”,目前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近年来,国家和地方陆续出台的法律、法规、改革方案等等都对转化的权利和收益分配做出了很好安排。权力下放力度大,创新团队收益分享比例大。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科技人员在转让或许可净收入中的收益分享不得低于50%。当前很多地方制定的转化条例中规定的比例都高于50%,50%已经成为下限。武汉市规定转化收益归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南京市则规定60%至95%的收益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有的大学除了明确转让科技成果收入的90%可以归个人所有之外,同时还对负责技术转移转化的人员和机构有一定比例的奖励。北京市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100%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同时为了避免科技成果转化错失良机,在不改变权属的前提下,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条件下的自主实施转化权。

(三)“转得顺”目前还存在一些显性或隐性的弱点、堵点和痛点

科研一线科学家和高端技术人才擅长学术研究和技术开发,而在如何将其科研成果推向市场、实现产业化,尤其是如何找准市场需求方的痛点时,就不一定擅长了。而专业的转移转化平台更清楚技术的“市场性”,善于把科技成果与市场对接,运用市场的力量,构建推动产业化的新机制和新生态,把技术链和产业链、价值链、资本链有机结合起来,最终把好技术变成好产品和好产业。

1.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和机构能力弱

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发布的《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19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显示,高校在专利转移转化中遇到的主要障碍除了技术水平之外,排在第二位的就是“缺乏技术转移的专业队伍”,占比为55.5%。科研单位在专利转移转化中遇到的主要障碍“缺乏技术转移的专业队伍”和“专利技术产业化经费支撑不足”分别排在第一位和第二位,占比分别为50.3%和42.8%。我国高校院所中大约只有20%左右的设立技术转移机构,而其中只有不到一半的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2.知识产权服务能力较为薄弱

《2019中国专利调查报告》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高校与科研院所建立了知识产权专职管理机构的比例分别为17.6%和9.5%;建立了兼职管理机构的比例分别为38.3%和55.8%;尚未建立管理机构的比例分别为44.0%和34.7%。知识产权是科技成果的产权载体,专利的申请过程比较复杂,科研人员并不具备这方面的优势和能力,因此,能够提供优质知识产权服务的中介机构就十分重要。以山东理工大学毕玉遂的技术研发为例。该技术很好,但在申请专利的同时要能够更好地保护专利,这样就对专利管理机构的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后来由山东理工大学出面将有关情况汇报给国务院,国务院派出专家组调研之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派出专利导航项目工作组到学校进行实地指导后,才推动了专利申请、布局和保护。

3.科技成果定价难

限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和科技成果的独特属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价值通过资产评估很难确定。因此,国家将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让是否需要评估已经下放给了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2019年3月财政部修改后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在转让和作价入股时不再强制要求第三方评估,将决定是否需要评估的权利下放给高校和科研院所。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明确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很多情况下他们还是选择了通过评估定价。一是由于放权后增加了追责条款,反而使得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更谨慎。一个成果市场主体企业愿意出500万元,但如果有关部门认为这个成果至少值5000万元,那就有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所以多数情况下国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时依然会进行资产评估,作为许可或转让时定价的依据。二是在实操层面,在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注册时,一些地区的工商部门对非货币财产出资依然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4.企业技术吸收能力弱

企业是技术转化的最大和最重要的主体,企业的技术需求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拉动力。成果转移转化不仅仅需要好的、市场需求的高质量的技术成果,更为关键的是企业要有比较强大的技术消化和吸收能力。目前我国大中小企业在消化吸收方面仍在一些问题。中小企业应该是技术转化的主体,但多数缺乏技术创新和转化的条件,单打独斗式创新活动比较多,分工合作的网络式、开放式创新活动不够,对成果的转移转化“有心无力”;国有企业自身科技研发条件好、能力较强,但因为考虑科技投入风险大、见效慢,一般只对现有的生产要求开展研发,一些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但短期之内不能见到成效的成果难以在企业转化和推广应用,从而导致主动适应市场需求的原创性或突破性创新远远不足,迭代式创新能力缺乏。创新型国家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率之所以比较高,很重要的原因是企业对技术的强劲需求以及自身强有力的消化吸收和研发能力。例如,在德国,工业企业的创新意识强,创新型企业占比高,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企业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高。有创新活动的企业占比高达70%左右,远远高于欧盟平均50%左右的平均水平。因此,要提升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还需要强化作为成果转化主体的企业的创新动力和能力,通过人才机制和战略规划,将更多的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提升企业吸纳和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能力,借助转移转化平台,打通供需通道,形成良性互动循环。

此外,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不充分,人才评价机制不健全,目前还缺少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成果评价的权威性难以界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需落实、咨询体系待完善。[3]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需要进一步解决的三个问题

(一)在“锦上添花”同时,更要注重“雪中送炭”

按照我国目前的科研项目申报规则,“无中生有”的开创性技术创新项目很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因为是开创性的,所以项目论证中很难有很好前期研究成果、研究基础和理论根基,往往很难获得经费资助。我们的很多经费是锦上添花的,而不是雪中送炭的。越是取得过经费支持的、获过奖的、有明确市场前景的,越容易得到更多支持。上文提到的毕玉遂教授的化学发泡剂项目就是如此,在最需要资金和支持的攻关时期并没有得到过太多关注,反而是专利转让获得5亿元之后得到了众多关注,而团队这时已过了最渴求资金支持的阶段。[4]众多“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背后的理论突破和基础研究,更加需要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在这个方面,政府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补短板、强弱项,公共财政资金支持前移、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创新是政府职责所在。加大对基础原创性研究的支持力度,创新支持方式,培育高水平研发公共平台,支持中试熟化平台建设,发挥政策合力,提高创新政策、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以及外贸政策之间的融合性、协同性等。

(二)弱化对职务科技成果定价的监管,强化对转化速度和转化后效益的考核

作为特殊无形资产的科技成果,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只有进入市场之后才能实现价值。产业化既可能转化成功,也可能转化失败,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依靠资产评估是评估不出来的,需要靠供需双方的讨价还价。既然这样,就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根据专利等科技成果的特点,交给市场去判定价值。无形资产增值保值的非管理因素较多,按有形资产管理模式来管理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并不科学。业界希望区别于对有形的国有资产来管理,能专门为科技成果类的无形资产出台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弱化对转化价格的监管,强化对转化速度和效率的考核,将科技成果转化增加的就业和税收纳入保值增值考核中。

(三)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的同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意义重大,可以很好地激发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动力。但实践中存在的分歧,应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5]一些专家认为,目前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国家政策支持和激励力度已经足够大了,正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那样,无论转让许可获得现金还是作价入股,科研人员都会获得不低于转化净收益50%的激励,也就没有必要再让他们变成专利的权利人;而当前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本原因是科技成果供需双方的不匹配,即技术供给方和技术需求方不能有效衔接。显然,这不是赋予科研人员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就能解决的问题。如果把一个专利的权利人变成两方或者多方,实际上增加了管理难度和交易成本,增加了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复杂度,反倒会影响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的效率。因此,当务之急的改革是解决大学、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政府等各类主体的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区分研究型大学和应用型大学,提高科技成果质量;深化科研院所分类改革,明确战略定位;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决定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进行战略谋划、提供资金和服务,落实好的政策,营造好的环境。

注释

[1]刘畅:《西南交通大学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经济日报》2019年10月19日。

[2]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政策解读〈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10问10答》,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3月25日。

[3]刘垠:《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19年报告显示:2018年公立高校院所转化合同金额达177亿》,《科技日报》2020年5月14日。

[4]佘颖:《对核心专利研发要允许“试错”》,《经济日报》2019年5月30日。

[5]刘垠:《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能否破解转化难题》,《科技日报》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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