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为,贾海洋,林蜀东,吴海伦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沈阳 110013)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机关对检察权运行规律的认识逐渐加深,对检察权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需求开始进入学界和实务部门的研究视野,检察权运行的管理体系再造和监督架构重建成为当下司法改革的主线之一,成为新时期具备战略价值和研究价值的新兴课题。司法体制改革后,在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检察权运行载体基本固定的前提下,探讨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的理论与实践,进一步充盈集约化管理与内涵式发展的体系空间,进一步填补检察权运行中的管理空白与监督盲点,将有力推动现代管理学与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保障检察权运行的健康有序发展,这也符合现代司法权力制衡的基本原理。
在现代管理学理论从企业管理领域辐射到司法权运行管理的过程中,集约管理的理论逐渐被接受,并被认为是与司法权运行规律最相契合的一种管理方式。集约管理是以提高经济质效为目标,不断地整合各类生产要素和内设机构,优化工艺流程,从而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的系统化过程(1)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重点课题“检察业务集约化管理”,载王守安主编:《中国检察-第23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集约化管理对于检察工作而言,是检察权运行发展到较高水平时期的必然选择,是标志着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从粗放型向精细型过渡的重大战略性转变。无论从字义层面还是实践应用层面,检察权运行的集约化管理始终包括管理和监督两种重要机能和模式。理论层面的管理包括规划、部署、组织、推动、督导等基本活动,具体为在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检察管理的专门机构对案件受理、分配、程序进行实时监控,对案件质量进行实体评查、对检察官办案绩效设定具体指标并进行统一评价,从而全面提升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制度总和。监督涵盖观察和指导两层意思。体现在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既包括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监督,也包括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对办案检察官的监督、部门负责人对办案检察官的监督。办案组织内部的监督,还包括案件管理部门对具体案件办理从前端至末端的监督、检务督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以及外部监督。
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权运行步入良性轨道。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看待检察权运行的管理监督以及监督是否落实到位,直接关系到改革成果能否落实落地和法律精神能否充分得到体现。
1.有利于放权与限权的辩证统一
法律规定的检察权是专门化的国家权力,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的权力,具有独特性与排他性。而司法体制改革后,以放权为宗旨的检察官办案机制改革,使检察官独立办案的权力与检察权一体化成为检察权运行中的主要矛盾之一。这一矛盾也是大陆法系渊源的检察官面临的古老困惑:一方面,检察官需要遵循司法规律和客观公正义务,依法独立办案;另一方面,要经常面对行政权力的指导、问责。二者在检察权运行中互相碰撞,貌似难以协调,实则只有在放权与限权中找到最佳平衡点,才能符合权力制衡的基本原理,确保检察权运行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有利于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辩证统一
目前,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内设机构改革业已完成对检察权的重新整合分解。根据权力的学科性质对检察权进行分解,将分解后的权力交给不同的机关、部门、人员分别行使,使拥有权力的个体之间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实现制衡关系,从而达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目的,并以此搭建起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构架,建立日趋完备的内部监督机制。就检察权整体而言,除内部监督机制外,理应受到权力体系外其他各方力量的监督,包括党的领导、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其他诉讼主体的监督、人大与政协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等。这些监督对检察官行使检察权是否切实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是否违反法律和政策、是否违反纪律进行监督和约束,有效抑制了检察权的扩张、恣意、武断。尤其是公民权利对检察权的制约,实现了以权利的广度制约权力的强度,使检察权运行的质效评价标准发生了深刻变革,使其朝着更有利于人权保障和人民满意的方向积极改善。
从1985年至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人数从每年255000余人增至1818808余人。一些人口基数大且经济发达地区的案件量上升幅度更加显著。原有的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模式尤其是案件管理监督模式难以适应业务统筹管理需求,难以保证正确行使检察权。2005年以来,在案件数量增幅相对突出的上海浦东、广东深圳、江苏昆山和吴江、浙江萧山等地的检察机关自发设立了案件管理机构,实行了案件集中管理(2)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重点课题“检察业务集约化管理”,载王守安主编:《中国检察-第23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为案件集中统一管理机制的建立打下了实践基础,做出了有益尝试。其中,关于检察官办案全程留痕、建立检察官办案档案、建立以随机分案为主的分案机制等制度建设,让案件集约化管理向质效管理全程量化的方向更进一步,合理消化了业务量巨增带来的负面影响,使检察权运行的规则意识深入人心,实现了有序化管理监督。
随着检察业务集约化管理机制的日渐成熟,对个案进行管理监督已远远无法满足检察权运行的实际诉求。从提高检察权运行质效的角度看,在对个案监督的基础上建立类案分析研判,进而总结检察工作的态势和规律,提升为整体分析研判,并为检察委员会作出检察决策提供思路,是新时期检察业务集约化管理的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指导业务发展
表现为对主要数据运行情况、各条线业务数据详细同比分析,对指标变化、业务短板和薄弱环节提出预警,或分析下一阶段工作方向、转移工作重点。2020年张军检察长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分析了20年来中国刑事案件的变化情况,得出“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的结论,就是案件管理在指导业务发展方面的一个明证。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基于这一分析结论,提出了“刑事犯罪从立法规范到司地追诉发生深刻变化,刑事检察理念和政策必须全面适应、努力跟进”的观点,为检察权运行适应司法客观规律提供了坚实可靠的依据。
2.调控办案指标
承担案件集约化管理的部门,在分析汇总检察官办案数量、结案情况、认罪认罚开展情况、促进检察官全面落实办案责任的基础上,实时关注办案质量,对捕后不诉、撤回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无罪判决等反映办案质量的指标进行重点研判,引导检察官精细化办案,提升办案工作质效。如,因应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严格控制刑事“案-件比”的指示,全国检察机关均以案件管理为基础,着力推动建立以刑事“案-件比”指标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检察环节适用率上,通过指标监控实现业务督导及时有效。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比率达到80%以上的较高水平,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比率和采纳率也稳中有升,体现了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控制办案指标上的强大功效。
3.破解考评难题
一直以来,对检察官个人业绩的考评是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的难点之一,表现在各业务条线承载的业务工作各异,不同条线案件工作量存在差异,同一条线不同个案的工作量也存在差异,单纯以办案量为依据进行业务考评为整个考评工作带来很多弊端。案件集约化管理可以在对办案基础数据进行深度分析的基础上,提供较为科学的考评指标设定方案,进一步调动和激发检察官办案的积极性,并且更加符合检察监督的新理念。比如,在刑事案件考核指标的设定中,可以考虑增大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权重系数,与办理危险驾驶等轻刑犯罪案件拉开差距,鼓励检察官勇挑重担;在对检察官的负向评价上,可以考虑对捕后不诉和捕后轻刑扣一定分值,形成鼓励检察官办理精品案件的鲜明导向;对检察官承担基本办案职责之外,主动承担或受领导指定承担调研任务、文字综合任务、宣传信息任务等设置酌情加分项,形成“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不一样”的局面,有效激励检察官担当作为。
我国检察机关自恢复重建以来,在强化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方面均持之以恒地作出了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监督的法律法规渐趋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审核及督办工作办法》等等。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注重加强接受外部监督,制定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
2.管理监督的组织机构日益完备
有效建立内部监督的组织机构是对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的前提。在内设机构中增设案件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近年来推进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组织机构建设的重大举措。融多项职能于一身的案件管理机构,使检察业务集约化管理成为可能。一方面,案件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办案工作运行的总枢纽、信息库和控制阀;另一方面,科学的案件管理平台实现了对检察权运行的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不但为检察长和检委会决策提供参考服务,也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提供信息服务。同时,随着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性改革的推进,各级检察机关设立的检务督查机构,与纪检监察机构形成合力,规范检察权运行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一些检察机关成立案件评查、绩效考核办公室,建立起多维度的履职监督系统,努力实现工作管理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目标。在我国,检察权外部监督的主体包括党委、人大、政协、社会各界以及新闻媒体。近年来,检察机关立足案件管理机制的建设,不断强化接受监督的窗口建设和平台建设,一些尝试和探索经实践证明发生了显著作用,以制度机制的形式固定下来,如人民监督员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制度、公开听证制度等。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在案件管理中不断改善同律师的关系,主动接受律师对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的监督,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3.管理监督的全程动态趋势明显
管理监督机制与完善办案流程相结合,是检察业务集约化管理的应有之意,是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综合价值的体现。管理监督在检察权运行的各环节通过调适与纠偏来实现,存在于办案活动的全过程。目前,对检察权的监督宏观上已从源头到末梢均建立了监督点,全面、全程、精细的管理监督机制已初步形成。同时,以执法办案流程为主线建立起的符合检察权运行的动态管理监督机制,其管理监督的灵敏度和及时性在不断提升。
立足新时代,面对新要求,检察权运行机制的日益完善和深刻变革对管理监督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新的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机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在改革效应叠加的情况下,对一些制度机制的落实未能完全到位,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直面问题和不足。
1.办案与监督未能充分融合
“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这一理念落实到检察实践中,体现了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是保障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重大探索。但是,以办案为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途径和手段,以法律监督为本位和目标开展办案工作的辩证关系尚未能充分建立,二者的融合度还需进一步提升。旧有的割裂监督、虚置监督的错误倾向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使检察权运行的能动性大大减弱,导致办案失去方向、监督缺乏支撑。这一问题需要从检察制度本源问题作深入研究探讨,从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的层面加以改良。
2.内外监督制约机制缺乏互动
司法权力的运行不仅需要法官、检察官的自我约束,还需要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才能完善。目前,案件管理部门在融合内部监督力量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制度比较健全,机制比较成熟。但是,检察权与外部监督的协作机制未能完全建立,尤其是与派驻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方面,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如监督数据共享等,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加以固定,而非完全依赖于检察机关的主动提供,以防止纪检监督流于形式。此外,在接受人民监督员对案件公开审查和听证的监督方面,应进一步加大力度、扩大覆盖面,并正确认识和采纳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意见,使之形成对检察权运行的有力支撑。
3.纵强横弱的管理格局仍未打破
为适应“检察权一体化”原则的要求,传统上检察机关形成了上级院领导下级院、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部分案件审核和决定权的管理监督模式。这种模式在司法体制改革“三级审批”被全部否认的情况下,由于对检察官的放权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且部分检察官尚不能完全胜任岗位要求,因此,这种模式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相对纵向的管理监督,各个办案环节、办案组织及其内部之间的制约机制稍显薄弱,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事后多于事前和事中,且强制力不足,管理监督呈现碎片化,且部分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4.分层分类考核体系尚需完善
目前的检察官办案业绩考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的考评项目和计分规则,采取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但是,基于检察职能、办案类别的差异性,对检察院整体和办案团队的考核,以及按照部门分类和人员分类进行的考核,在全国检察机关范围内未能完全统一,缺少来自顶层设计的指导和引导,处于各自探索尝试的阶段。检察官办案业绩考评与公务员考评相交叉,行政管理模式仍然对检察权运行产生一定影响,二者的考评未能完全统一于检察权运行全过程,处于无主次的并行状态,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轮流坐庄现象仍然存在。
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是司法工作的组成部分,具有司法工作的一般特征,遵循司法规律既是建立管理监督机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夯实法律监督两种属性的必然要求。法治精神的内核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当前,在构建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机制的过程中,应着重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精神和逻辑对检察权运行进行思考、分析,加强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切实保障检察权在法治轨道上独立、规范运行,最终实现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由结果监督向过程控制、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由传统方式向信息化方法转变的目标,促进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法律效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最优化。
1.恪守法治原则
构建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机制应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将其视为全部管理监督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管理监督与检察权运行同向而行,不偏离法治轨道。
2.坚持司法为民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支柱之一。检察权运行的价值集中体现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决定了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机制的构建要将人权理念放在重要位置,从“权力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引导检察权运行改变不合时宜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在考评标准设定、检务公开程度、特殊群体保护、维护金融安全等检察工作中,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检察形象,在司法为民中传递检察温度。
3.保障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决定了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必须以保障司法公正为根本圭臬。一方面,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做到符合客观、合法、合理、公开;另一方面,加强对法律监督对象的规范,促使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共同树立和增强司法权威。
1.强化案件管办分离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赋予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等职能,对案件管理和案件办理进行了严格的界分。以此为开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均建立了案件管办分离机制,使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的实践探索更进一步。多年的实践探索与健全完善,为检察权良性运行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当前,面对案件规模扩大、数量不断攀升的现实压力,应进一步严格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的界限,使二者各司其职,避免互有交叉、人为通融,造成检察权运行偏离正常轨道。同时,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的分离并不意味着两者的疏离,而是更应当加强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的配合、互动和制约。尤其是在制约层面,既应把握好尺度,不干扰检察官独立办案,亦应审慎处理办理案件不规范、不恰当,甚至违反纪律规范的问题;既要体现出内部监督便于发现检察权运行漏洞的优势,又要克服内部监督碍于情面失之于宽的弊端。
2.强化案件流程监控
案件流程监控,是指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在案件流程监控中,案件管理部门应改变对办案程序监督不够重视的惯有思维,以对案件办理工作负责的严谨态度处理办案过程中的微瑕疵,及时发出预警,纠正、督促、跟踪整改均应全程记录在案。对于一段时间内集中多发的或者某个办案组织(办案人)多发的办案程序问题应当加强调研,提出具体的改进对策,供办案部门参考。案件流程监控应适应检察权运行的变化趋势,体现出全程性和动态性的特点,促进流程监控从源头到末稍形成管理闭环。对新增检察业务、风险点较多的办理环节、涉及当事人权利保障的程序及文书,应重点加强实时监控;对卡点、堵点、难点问题应做好解决预案,既确保办案流程规范无误,又确保处理结果及时有效。
3.强化案件质量评价
案件质量是检察司法办案的生命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办案是第一位的,优质高效办案是我们的第一任务”。因此,新时期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应着眼于检察办案活动,而非涵盖所有检察工作项目的系统考评。各地检察机关在适用《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的过程中,一是要掌握并运用好“案-件比”这一核心指标,引导办案人员以求极致的工作要求,做好每一个办案环节的各项工作,减少非必经环节,提高检察机关整体办案质量和效率,从而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要适应并推动新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准确填录系统数据,做到办案数据及时、准确,确保评价的真实性、准确性,便于在成熟的指标全部嵌入应用系统后,各地检察机关能够快捷便利地抓取和运用各个指标,全面评价办案质量;三是通过组合运用案件质量评价指标,积极做好扫黑除恶、服务三大攻坚战、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发展、防控涉疫情犯罪、公益诉讼、金融犯罪、虚假诉讼、认罪认罚从宽等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专题分析研判,推动并引导各地检察机关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聚焦检察重点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四是明确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与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的导向、价值具有一致性,推动二者的衔接和配套运用,对地区、条线、类案、检察官个体的办案异常情况及时通报,提升检务管理和业务指导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五是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组织领导,完善领导干部办理案件和检委会决定案件的提级评查、交叉评查和集中评查制度,加强评查结果在考核中的运用,增强评查结果的效力。
4.强化业绩考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非常重视,通过设置业务考评指标和量化计分的方式,指导对全国的检察官进行业绩考评,让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差、是不是主动服务大局、是不是注重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区别开来,真正发挥好业绩考评的“风向标”和“指挥棒”作用。地方检察院在研究设置考评指标时,原则上应当与顶层设计保持一致,从办理质量、效率和效果三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价。不同地区在多发案件类型、经济发展状况等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应相应体现在考评指标设置中,依据但不局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列出的160项质量指标、106项效率指标、46项效果指标,应结合地方实际、人员素能、短期目标等,聚焦主要业务类型和主要办案活动,进一步细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对考评指标和权重分值进行修正,引导检察官办案体现“少捕、慎诉、少押”“双赢共赢多赢”“降低案-件比”等先进的检察监督理念,同时建立科学的容错机制,鼓励自我纠错,将政治性与业务性融合进业绩考评体系中。通过科学严谨的考评,为检察官提供符合检察权运行价值取向的岗位适配度指标,指出相对薄弱和需要提高的环节,为检察官个人职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参考。此外,应明确考核结果与晋职晋级的紧密结合,将考核结果作为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成为履职尽责的重要导向。力争用几年的时间进行磨合,建立起既沿袭顶层设计精神又具有地方检察特色的检察官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1.完善办案组织建设
检察办案组织是检察权运行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载体。司法体制改革后,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检察办案组织形式得以固定。在检察权运行的实践中,应进一步理顺办案组织与职能职责之间的关系,倡导组建专业化办案组织,培养和造就一批专家型人才。同时,应加强对办案组织运作的管理,进一步梳理并明确办案组内部人员之间的关系,健全与完善捕诉一体机制下办案组的重建及调整制度。
2.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现行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尚停留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的层面上,在内部监督制约和议事、学习方面作用不够明显。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应进一步丰富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的内容和形式,拓展联席会议职能、完善联席会议程序。一是适度扩展议题范围。应当对联席会议的议题范围作出规定,在议案范围上严格把握“重大、疑难、复杂”,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地区、条线实际情况进行统一把握,限制普通案件进入议题范围,避免员额检察官在办案中过度依赖联席会议,业务能力提升迟缓。在其它议题内容上,将改革事项、业务学习、经验交流等逐步纳入,引导检察官提升政治素养和办案水平。二是适度扩充参会人员范围。应适度吸纳与讨论的案件或会议事项相关的检察辅助人员列席会议,并发表个人见解,以利于辅助人员晋升员额检察官后迅速适应办案工作。三是创建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及专业复杂案件,刑民交叉案件,涉及线索移送、司法救助等案件,召开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开拓思路、广开言路,务求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实践的双重检验。
3.完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
以检察机关在司法体系中的特殊职能定位为逻辑起点,在防范错案中担起“第一责任”。对未能达到目标要求的检察官,符合《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规定情节的,检务督查部门应履行职责严肃追责;情节轻微的,应采取口头警告、约谈等必要的提示性措施,防止执法问题扩大化。检务督查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政工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稳妥地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工作。坚持“三个规定”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提高报告制度的信息化水平,与新版业务应用系统相结合,有效提升对执法违纪行为进行信息抓取的灵敏度。针对上述工作开展不利的部门和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专项督导和政治巡察。将对检察人员德、能、勤、绩、廉的考核与防控廉政风险相结合,设置合理的考核项目和分值,使之与检察官业绩考评既相互区分又相互联系,共同统一于分类分层考评体系中。加强三类检察人员的交流互动,畅通转岗换岗的渠道和途径,健全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和遴选机制,不断提升人员与岗位的配适度。
1.进一步强化接受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监督。为了更好地规范检察权运行,实现权力的有效制衡,检察机关应切实增强接受国家机关监督的自觉性,包括自觉主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人事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努力为接受监督搭建平台、营造氛围、创造条件。对收集的各种监督信息应统一分类、分流、评估、回复,通过对意见的分析研判,提升工作实效,形成检察决策,深层次促进检察工作可持续健康发展。
2.进一步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
组织人民监督员运用十种方式实现对检察活动的监督,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与业务部门的联系协调,完善工作流程和相关文书的制作,确保人民监督员独立发表监督意见,及时对意见进行流转和处理;统筹做好对不予采纳意见的相关解释工作,保障人民监督员提出异议的权利;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审查和听证的范围,把监督的力量用足、用实、用到位,提升检察监督的权威。
3.进一步深化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工作
创新开展律师接待工作,深度服务诉讼参与人,探索建立健全律师异地阅卷工作机制,针对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做好各部门的配合与衔接,在更高水平上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4.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
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和业务数据公开,适度扩大公开案件信息种类和范围,调整公开时间,确保案件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定期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主要业务数据,研究拓展业务数据公开的范围和深度,做好数据解读工作,发挥对人民群众和社会治理的预警与引领作用。拓宽公民参与、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常态化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做好新时期检察宣传工作,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两个阵地,讲好检察故事,加强与人民群众的互动,更好地广纳民意、广聚民智。
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现代管理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技术支撑。当前,虽然检察机关已然摆脱了手动式的管理监督方式,但相对于“节能、高效、公开、精确”的现代管理标准,仍然存在差距和提升空间。应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日常检察权运行的常规监控,将办案活动置于网络程序和案件流程的双重监控之下,并建立量化考核标准与网上记录数据的关联,使检察权运行真正实现可量化。
1.进一步提升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应用
加大力度统筹推进统一软件2.0版本的应用,确保业务需求与软件设置高度契合;建立系统运行保障机制,努力提升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全面深化智慧检务应用。
2.进一步加强听证室“硬件”“软件”建设
加强听证室“硬件”“软件”建设,推广网络直播检察听证的做法和经验,实时接收网友意见反馈,同步开展释法说理、答疑解惑,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3.进一步开发掌上办公软件
以疫情防控需求为出发点,进一步扩大远程提讯、视频接访等桌面办公技术的应用,结合统一软件2.0版本的运行,实现移动阅文、移动呈文、移动审批、移动传阅等移动办公应用,进一步开发掌上办公软件。
4.进一步加强电子证据的提取与运用
建立健全检察技术协作配合机制,注重开发大数据背景下公益诉讼等案件调查核实的技术软件;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筛查、初步调查、勘验检查的技术支持;加强电子证据的提取与运用,努力实现核心关键技术攻关,辅助引导补侦方向;积极参加网络案件办理,提升工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