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枫桥经验”预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工作策略

2021-12-26 22:57李丽娜
关键词:枫桥经验枫桥矛盾

李丽娜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刑事犯罪的发案率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其中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就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严重威胁了社会治安秩序,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给人民正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不安全感。陆续发生的震惊社会的重大案件,已经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聚焦和关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成为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关注的重点问题。

上世纪50年代,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县(现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63年,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在全国各地推广“枫桥经验”。50多年来,这一经验从“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经验”到“依靠群众改造流窜犯、帮教失足青年的经验”,再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经验”,不断深化发展,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201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枫桥经验”已经逐步成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典范,其成功模式也在全国各地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和创新发展。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产生的外因是社会矛盾的激化,内因是犯罪行为人个人的性格缺陷,而无论是外因还是内因,都是基层社会矛盾未能得到良好化解而导致的个人极端反应,暴露出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相关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进新时代,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不断提高,借鉴“枫桥经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能够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预防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思路。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主要特征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指单个的行为主体因为不满自身的境遇,出于报复社会、发泄私愤的目的,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群体(多数情况是针对不特定人群)所实施的诸如纵火、车撞、刀砍、投毒等极端的暴力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一)行为主体的单一性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与恐怖活动有着相似之处,多数情况下都是针对不特定的人群实施犯罪,造成引起社会巨大恐慌的结果。但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恐怖活动多是由恐怖组织策划实施的,通过制造社会恐慌对政府施加压力,以实现某种政治诉求;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则是单个的行为人独立完成的,没有其他的共犯,也没有任何组织在背后操纵,整个犯罪行为都是一个人筹划、实施。其发生原因主要是个人不满意自己的境遇或者感觉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产生了强烈的报复社会的心理,导致实施极端暴力犯罪行为。

(二)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

一般情况下,暴力犯罪案件的作案人与受害对象都有特定关系,作案人具有非常明确的犯罪动机;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并没有明确的犯罪对象,案件受害者与犯罪行为人无冤无仇,甚至互不认识。犯罪行为人将对某些人和某些事件的不满情绪转嫁到社会和不特定的人群身上,通过对不特定的受害人实施暴力犯罪,发泄内心的仇恨情绪。这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最主要特征。行为人通常把犯罪地点选在广场、学校、幼儿园、公交车、飞机、车站、酒吧等公众密集场所,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暴力犯罪。行为人选择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不仅实施犯罪更容易得手,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力也更大,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恐慌往往在很长时间内都无法消除。同时,由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动机隐秘难以预测,给治安防控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三)犯罪手段的极端暴力性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实施主体在策划、筹备、实施犯罪的时候,内心往往充满了巨大的仇恨和彻底的绝望,因此会不择手段、不计代价,以实现其报复社会、发泄私愤、引起公众关注的犯罪目的。在具体实施犯罪时,行为人通常会采取爆炸、刀砍、纵火、投毒、撞车这类容易造成极大破坏力的极端犯罪手段。犯罪手段的极端暴力性所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会引起社会公众的极大恐慌,这种恐慌会让民众自身遭受的损害或恐慌而迁怒于政府。如果政府没能及时采取紧急有效的措施,就会使公众质疑政府的执政能力,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发生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整个社会都会人心惶惶、草木皆兵,这一点与恐怖活动带来的后果十分相似。因此,有学者把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称为“一个人的恐怖主义”。

(四)社会危害的严重性

与其他暴力犯罪案件相比,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发案率并不高,但一旦发生,就会成为引起全社会关注的大案、要案。究其原因,就在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破坏力大,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也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本质特征之一。这种社会危害性既体现在犯罪行为对受害人生命、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害,也体现在对正常社会秩序尤其是公众社会安全感的严重威胁。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发生后,社会公众的恐惧感往往很长一段时间内挥之不去,时刻担心这种犯罪行为发生在自己身边。例如,连续发生的校园伤害案件给家长们造成了巨大恐慌,有些家长忧虑孩子的安全,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坚持每天接送孩子,加强对孩子的保护;学校和公安机关也高度戒备,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加强防范,强化校内外对孩子的保护。但对于受害人来说,这类犯罪往往具有高度偶发性,几乎无法预先防备。

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原因分析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报复社会、发泄私愤、造成恶劣影响以引起公众的关注。这种犯罪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具体来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产生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因——社会客观环境的巨大变化

1.贫富差距不断扩大

改革开放使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高水平发展,但与此同时,社会原有的利益格局不断被打破重构,社会阶层的分化也日趋加剧。当前,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虽然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都有了显著提升,但人均收入较之于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差距,而且存在着收入严重不均衡的问题。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使得各种社会盾逐渐凸显。同时,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待完善,老百姓普遍面临着上学难、就医难、买房难、养老难等各种沉重压力。涉及个体利益的一些基层社会矛盾如果不能得到良好化解,就可能逐渐激化,最终成为某些个体实施极端暴力犯罪宣泄不满情绪的重要原因。

2.政府管控能力亟需进一步提高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代表国家和人民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现实中,还存在着少数政府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胡乱作为或者不作为等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现象。社会公众会把这些事件的出现归咎于政府本身,从而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也在不断考验着政府的执政能力。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政府能否及时、公开、公平、高效地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公众对政府的评价。如果老百姓的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者合理解释,就可能对政府产生质疑和不满。极个别人员会由此变得高度情绪化,开始仇视政府和社会,把自己欲求不满的怒气、怨气转嫁到无辜者身上,严重的甚至可能实施极端暴力犯罪。

3.社会矛盾缓解机制尚待健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逐渐由以往的熟人社会演变为陌生人社会。城市居民大多居住在封闭的单元里,相互沟通较少,对邻居的事情漠不关心,更不愿意让别人干预自己的生活,人与人之间失去了纽带的衔接变得冷漠,熟人社会解决纠纷矛盾的方式在城市生活中难以继续适用。同时,由于当前社会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尚不健全,群众遇到问题只能向政府部门寻求解决。但个别群众认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倾听自己陈述问题和困难,更谈不上理解和帮助解决,甚至因为态度问题和工作人员产生了纠纷。其结果就是不但原有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还产生了新的矛盾。新旧矛盾交织在一起,在没有得到正确解决和及时疏导的情况下,导致个别人对政府和社会的积怨越来越深,最终埋下了社会安全隐患。

(二)内因——犯罪行为人自身的性格缺陷

1.认知力狭隘

人的一生中经常会遭遇到各种挫折和困难。对此,大部分人都能够以积极的心态应对和处理,而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因为存在孤僻、心胸狭隘、暴躁易怒、虚荣心强、报复心重等心理问题,对挫折和困难的认知力和承受力差,常常会产生较为偏激甚至无法理喻的想法。当这些人的消极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得不到有效纾解时,就有可能通过自残或者伤害他人的方式进行发泄。尤其是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群,受教育程度低,生活压力沉重,加之自我调节情绪能力差,面对挫折和苦难时不肯从自身找原因,不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寻找出路,而是把自己的一切不如意都归咎于社会的不公,进而导致仇视社会。

2.行为控制力弱

面对外界事物的正性或负性刺激,人们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各种正面或者负面情绪,人们的行为自然也会受到这些情绪的影响。大部分人都能够将自己的行为控制在道德和法律的框架之内,但对于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来说,其行为控制力往往处于高度不稳定的状态。行为控制力较强时,他们具有一定的忍耐性,能够控制自己侵犯和伤害他人的冲动;当行为控制力较弱或者负面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他们就会变得暴躁易怒,毫无恻隐之心,进而以残酷手段对无辜人群实施极端暴力行为。

三、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价值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诸暨市枫桥镇主动顺应新时代的发展变化趋势,针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不懈地创新和发展“枫桥经验”,在社会基层治理模式上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创新,做到了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呈现出人心和善、乡村和美、社会和谐的新气象,赋予“枫桥经验”以新的内涵,为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树立了榜样。

从“枫桥经验”的历史发展来看,该经验产生于枫桥镇的社会治理,源于公安基层工作,精髓在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力量,缓解社会矛盾。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各地公安机关如果能够深刻地解读“枫桥经验”实质内涵,掌握其精髓和灵魂,并主动将其运用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预防工作中,必将极大降低此类犯罪的发生率。

(一) 矛盾不上交

这是“枫桥经验”的传家法宝和优良传统,也是“枫桥经验”的精髓所在。近年来,枫桥镇结合当地的发展现状,不断地调整和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打造服务型政府,构建多元共治的城乡基层管理模式,尽量让矛盾在基层得到化解和解决。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职能,管好村里发生的大事小情。各个村集体组织都成立了纠纷调解机构,对村里出现的诸如土地承包、建房等纠纷进行调解,由了解矛盾发生原因的村干部担任调解主任,调解过程公开透明,所以当事人对调解的结果比较认可和接受。

二是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重要作用。枫桥镇先后成立涉及各个行业的13个专业的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专业性较强、情况复杂的民间纠纷。由于这些调解志愿者对相关行业情况十分了解,因而调解工作能够做到有的放矢,收到了更好的调解效果。

三是充分发挥村民个人的自我管理能动性。基层组织通过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村规民约,在群众中达成统一共识,群众互相监督村规民约的践行情况。这种熟人之间的互相监督往往能够起到更好的实践效果。

通过以上类型不同的自治形式,大多数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就得到了有效化解,上访率明显下降,对基层的稳定和谐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 平安不出事

“建设平安中国”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是十几亿中国百姓的共同心愿。近年来,枫桥镇通过全面架构社会治安智慧防控体系,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得到了明显提升。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枫桥镇在智慧防控体系建设过程中大力强化和使用物联网、人脸识别等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多种便捷方式和渠道向群众发布平安出行信息和各种预警信息;同时,群众也可以利用这些渠道反映问题,提供线索。正是通过这种良好的互动形式,枫桥镇打造出了全民防控、智慧管控的基层治安治理新格局。通过这些措施的推广和使用,枫桥镇的刑事发案率得到了有效控制,矛盾纠纷数量也明显下降,社会治安环境得以大幅度改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日渐提升。

(三) 服务不缺位

枫桥镇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人民为导向、以需求为导向、以问题为导向,努力推进基层治理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枫桥镇通过简化办事流程,实现了让群众“最多跑一次”的目标,努力构建出更加高效、便捷,让群众更满意的政务和警务服务。枫桥镇派出所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设立了专门的社区警务服务站,重点加强社区警务工作,定期开展内容广泛的警务活动,加强了公安机关与社区群众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在工作中,他们始终坚持把群众工作放到首位,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通过每周走访把群众走访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帮助群众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坚持每月开展安全防范、纠纷调处、法制宣传、警务监督等活动;在辖区内创建“平安红细胞”“红枫义警”等利民便民服务项目,保证公安工作服务不缺位,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四、借鉴“枫桥经验”,做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预防工作的策略

纵观“枫桥经验”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枫桥经验”是以化解社会矛盾见长的一种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预防工作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此项工作中坚持、发展、运用好“枫桥经验”,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一)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征决定了此类犯罪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给预防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有些人甚至悲观地认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无法预防的,只能被动应对。这种错误、片面的认识会导致在实践中严重忽视预防工作。

矛盾的发展都会经历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动机不是一夜之间产生的,往往是矛盾日积月累的结果。如果能够在矛盾尚处于初期就努力将其化解,就会避免矛盾发展激化,避免出现更为严重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各级政府尤其是公安机关需要进一步提高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视,增强做好犯罪预防工作的信心,彻底扭转“轻预防、重打击”的工作作风,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率和损失率降到最低。因此,必须坚持全面预防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努力做好矛盾的早期化解工作,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预防工作纳入社会治理的范畴。“枫桥经验”提供的解决问题思路就是通过充分发挥各类型基层自治组织的力量和作用,尽早发现问题并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矛盾不激化、不上交,从而维护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

(二)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坚持群众路线不动摇

“枫桥经验”是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成功经验。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预防工作中,必须充分意识“枫桥经验”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枫桥经验”的成功实践,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不断作出创新和发展。有人认为,“枫桥经验”只是一个地区和一个时期的特殊经验,不具有普适性。但事实证明,“枫桥经验”有着很强的生命力。随着时代发展,这一经验不仅没有过时落伍,反而被实践赋予了新的内涵,很好地适应了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要求,成为一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成功社会治理模式。同时,“枫桥经验”也是群众路线的典范,是实践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发动群众化解社会矛盾的样本。只有充分认识到“枫桥经验”的重要性,才能把认识转化为行动力,把“枫桥经验”贯穿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预防工作中。例如,公安机关对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疾病患者、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以及有严重性格缺陷的重点人群进行管控时,应当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号召和鼓励群众向公安机关提供上述人员的相关情况,方便公安机关掌握必要的情报信息,了解重点人员的思想动态、行踪轨迹,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从而消灭可能诱发犯罪的安全隐患。

(三)打造政治素养过硬的干部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践行“枫桥经验”,是预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举措。要将“枫桥经验”有效贯彻到预防工作中,就必须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群众工作能力强的干部队伍。随着信息化的普遍应用,有些党员干部在群众工作中过分依赖技术手段处理解决问题,逐渐忽视了与群众的沟通交流,开始出现了脱离群众的倾向。技术手段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无法取代人与人的深入交流。只有密切与群众的联系,深入开展群众工作,才能把握住“枫桥经验”的精髓和灵魂,抓住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预防工作的根本。政治素养过硬的干部队伍应当能够通过深入走访群众,了解那些需要重点关注的特定人群,关心他们的生活、工作情况和情绪状况,对发现的危险信号及时进行预判并适当加以干预,从而有效防控风险;通过对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增强社会的风险防范能力。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以老带新的方式,充分发挥“传帮带”的作用,让好的经验和做法能够得以传承,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创新和发展。

(四)明确和落实排查化解矛盾的责任

做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预防工作的关键是排查化解矛盾。排查化解矛盾工作必须明确责任主体及其工作职责,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明确规定奖惩措施,以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对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尤其是未能及时排查化解矛盾而导致矛盾升级,最终酿成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责任主体,要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对认真履行职责并且成功化解矛盾者,要在物质待遇、职级晋升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奖励,并及时总结推广其成功经验,使相关工作成果能够被更多的人了解、重视和运用。当前,我国虽然出台了一些问责追责的法律规定,但是规定的内容不够明晰,实践中无法根据现行规定追究失职者的主体责任。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律规定明确问责追责机制,使排查化解矛盾的责任追究有法可依,进一步加强矛盾排查化解主体的责任意识,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预防工作做好做实。

(五)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健全心理疏导服务体系

从众多案例可以看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一般都存在着心胸狭隘、思想偏激、性格抑郁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在某些特定外因的刺激下导致发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因此,遏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要从内因和外因两方面着手,消解可能导致极端犯罪行为的不安定因素。

一是要完善社会救助机制。社会应当对弱势群体的生活给予足够的关注,了解他们的实际生活处境和困难。政府各部门有责任帮助这些弱势人群解决住房、工作、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问题得到合理解决后,大部分的矛盾自然得到化解,社会的和谐程度也会随之提升,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风险自然大大降低。

二是建立一套有效的心理疏导机制。组建由志愿者组成的心理健康服务队伍,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普查,为弱势群体提供心理健康保障服务。及时发现有性格缺陷、存在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的重点人员,并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社区民警因为常年在社区工作,与辖区居民联系较多,了解居民的工作生活状况,非常适合参与这项工作。社区民警可以通过日常的走访工作,排查出有个人极端行为倾向的对象,重点关注这些人员,进一步深入了解他们的生活、工作情况,通过聊天的方式向他们传输正能量,消解他们内心的负面情绪。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了解疏导对象的实际困难,在社区的配合下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使疏导对象能够切实感受到来自社会和他人的关切和温暖,消除可能引发个人极端行为的内部和外部诱因。

(六) 健全矛盾排查和化解机制

1.坚持群众路线,及时排查矛盾纠纷

“枫桥经验”是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经验,但我们不能将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仅仅局限在基层,而是应当将其看作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所有与群众打交道的部门都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职责,在矛盾排查化解过程中做到多策并举,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首先,应当畅通矛盾反映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诉求。可以通过电话、接待、网络、信件等各种形式接受群众反映问题。政府各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根据内容进行分门别类的汇总,再将不同的问题转交给对口部门处理。监督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监督工作,敦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解决问题。

其次,要始终坚持群众路线。除了利用窗口渠道接受群众反映问题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应当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意见、了解实际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隐患、化解矛盾,把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扼杀在萌芽之中。

最后,要不断提升创新意识。时代在变,社会环境也在变,相关职能部门不能拘泥于原有的工作方法,应当适时地研究、发展更加有效的矛盾排查手段。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以及数字化平台,动态化、全方位的网格化管理已经成为很多地区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的新的社会治理方式。公安机关对此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对通过网格化管理发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反馈和跟进处理,真正发挥网格化管理的重要作用。

2.借鉴“枫桥经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完成矛盾排查工作只是第一步,化解矛盾才是从根本上预防发生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关键。“枫桥经验”最典型的作用就是对社会各类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枫桥经验”的主要做法就是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共同作用,通过多元化纠纷化解手段,以非诉讼的方式实现矛盾纠纷的化解平息。实践中,解决矛盾纠纷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了提高协商效果,公安机关可以为纠纷当事人提供类似的参照案例,以案说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以协商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公安机关或基层组织(社区)可以聘请双方当事人都信得过的权威人士释法说理,帮助当事人尽快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矛盾纠纷。

二是由第三方调解主体居中斡旋解决。通过调解主体的调解工作,让双方当事人最终能够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最终化解矛盾。第三方调解主体应当是多元化的,不仅局限于公安机关。各类调解组织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配合。例如,人民调解组织可以进行社会调解,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治安调解,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诉讼调解,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进行贸易纠纷调解,等等。多元主体的广泛参与能够为当事人解决不同领域的矛盾,更为专业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在消解矛盾的过程中,要注意化解手段和方法的多样化,不能过于机械和僵化。要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调解方式和手段,不仅可以采用传统的面对面、背对背等方式调解,还可以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手段开展调解等。在化解矛盾的方法上,应该借鉴“枫桥经验”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把这些方法主动自觉地运用到矛盾纠纷的调解过程中。

综上所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不仅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更是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各级职能部门要重视从源头抓起,创造性地借鉴“枫桥经验”的矛盾化解模式,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进行有效预防。

猜你喜欢
枫桥经验枫桥矛盾
对党忠诚 服务人民
再婚后出现矛盾,我该怎么办?
枫桥夜泊
矛盾的我
爱的矛盾 外一首
人大代表调解:打造西华版“枫桥经验”
实现乡村善治要处理好两对矛盾
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多元解决机制的重塑
基于“枫桥经验”的新时期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