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旭坤
多年来,教育惩戒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对“给教师教育赋予惩戒权”这一建议,既有人支持也有人反对。表示支持的人认为,面对学校教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窘境,应将“将戒尺还给老师”;但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教师“管出事故”后会引发更大的家校矛盾,因此对教育惩戒还是敬而远之为好。在这样的争论中,教育部于2019年开始组织研究《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起草工作,并在广泛听取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等各方面的意见,以及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后,在2020年12月23日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外发布,《规则》已于2021年3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
《规则》全文共20条,对教育惩戒的基本定位、应用范围、适用情形、具体措施、禁止行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学校和教师正确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提供了支持,同时也为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其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打下了基础,是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推动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保障。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规则》,是很多学校、教师和家长十分关心的问题,本文就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法典》,以及《规则》的相关规定,谈一下实施教育惩戒应当注意的六个问题。
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而教育是开展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基础。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学校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致使未成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教育惩戒是学校实施教育、管理的方式之一,《规则》第二条第二款对教育惩戒作出了明确定位,即: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学校、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时,既要掌握好尺度,又要体现出温度,因此应明确教育惩戒定位,并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教育惩戒是一种教育行为。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是学校、教师,实施对象是违规违纪的学生,而实施惩戒的具体方法需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则》的规定。进行惩戒的根本目的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矫治,使其认识并改正自身错误,进而培养出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因此,教育惩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均为“教育”二字,并且注重育人效果。
二是教师应当更新教育理念,提升管教能力。《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因此,在具体工作中,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本着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关心帮助他们的初心实施教育惩戒。同时,学校也要加强对教师的专题培训,增强他们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三是重视对学生的教育和后续帮扶工作。基于教育目的的惩戒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在实施惩戒前,教师要向学生讲明原因;实施惩戒后,还要向其说明惩戒目的,引导并督促其改正自身错误,对很快改正错误的学生要表扬、鼓励。如果学生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学校和教师可以提前解除惩戒或者纪律处分。《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考虑到每个学校、每个班级、每个学生都有个体性差异,《规则》为此作了一些兜底性规定,即教师可以采取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惩戒措施。因此,为了更好地落实《规则》相关规定,建议学校尽快推动自身制度化建设,以便教育惩戒有章可循。
要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学校规章制度是推进学校科学管理、依法治校的基础和保证,各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实际和在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或者完善校规校纪,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况和规则。根据《规则》规定,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要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根据《规则》规定,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当然,班规或者班级公约也要结合本班实际情况并且针对本班学生制定,仅适用于本班级,且不得与校规校纪相抵触,在报学校备案后方可施行。
《规则》规定了实施教育惩戒的基本原则,在第四条中有如下规定,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和适当性原则,既要做到客观公正,同时惩戒措施还要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这些都为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重要指导。针对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以及可以采用的措施,《规则》作出了如下明确规定。
一是学校及其教师可以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教育惩戒。《规则》第七条列举了六种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即: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在上述行为中,如果学生的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教师可以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当场实施一般教育惩戒,一般教育惩戒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可以看出,上述惩戒措施属于教师在班级范围内可以做出的批评、管教行为,较为简便易行,教师可以在事后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实施惩戒的内容。
如果学生的违规违纪情节较为严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那么教育惩戒将上升到学校层面的较重教育惩戒,并且在实施较重教育惩戒时,学校必须及时告知家长。较重教育惩戒包括: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在这里,“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曾经引发争议,因此建议学校要综合考虑学生情况慎而用之。
二是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管教。《规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不良行为”是一个法律术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有专门规定。根据规定,所谓“不良行为”通常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具体有九种,即: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以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中的第一项“吸烟、饮酒”与《规定》列举的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相重合,但整体上不影响学校、教师的管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对实施上述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予以训导;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这些管教措施与针对违反校规校纪学生的惩戒措施有相似之处,其中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则需要学校邀请社会相关机构或者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三是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采取的相应措施。“严重不良行为”在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专门规定,通常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九种行为,即: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比起前两类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情节更为恶劣,要么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但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予处罚,要么就是严重危害了社会。因此,《规则》规定,学校、教师应当制止严重不良行为并实施相应的教育惩戒,如果构成违法犯罪,则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上述措施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公安机关,因此学校也要与公安机关保持沟通,相互配合做好学生的矫治教育。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简化了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送入专门学校的程序,如果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所在学校对其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将该生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针对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没有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将设置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工作。
四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特别措施。为了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规则》第十一条用三款内容对三种行为进行了特殊规定:如果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小宪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作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原则之一。因此在具体工作中,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要因材施教,根据学生的不同性格特点、身体状况,以及他们的成长环境和家庭背景等,采取不同的管教方式。因为小学高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多为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社会认知能力,形成了基本的规则意识,因此,《规则》第十条针对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作出了特别规定。
一是如果小学高年级以上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学校可以给予学生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对其进行教育、管教。从一般的理解来说,停学要比停课严重。根据教育部相关部门对网民问题的回复可知,所谓停课,是指停止上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天,或者某几天的某个时间段、某个课程停止上课;而停止上课的时间在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就属于停学。需要注意的是,《规则》要求停课或者停学不是对学生的放任不管,而是要由家长在家对其进行教育、管教。
二是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都应当选聘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以配合学校开展相关法治工作。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一般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中聘请。很多法治副校长和法治辅导员,在增强青少年学生遵纪守法意识、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如果小学高年级以上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学校可以邀请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对其进行训诫。
三是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前述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矫治中,均提到了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等措施。从实践中看,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是出现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主要群体。因此,心理辅导、行为干预等这些措施同样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小学高年级以上学生,而实施主体则主要是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
四是可以给予相应处分。如果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然不改正的,学校可以依据学校规章制度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如果学生已经出现严重不良行为,学校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此外,因高中不属于国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对高中阶段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学生实施了以下教育惩戒,如: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的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并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等的,学校应当事先将情况和惩戒措施告知家长。而且,因上述惩戒措施以及对学生进行的纪律处分较为严厉,因此,《规则》也要求,学校应当在每学期末,将学生受到上述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未成年人同样享有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生存权是未成年人四项基本权利的基础,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应有之义。为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都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还规定,如果教师体罚学生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而影响恶劣的,那么将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被解聘。因此,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教师一定要坚守法律红线,不得侵害学生合法权利。
一是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变相体罚,不得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规则》列举了禁止教师实施的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等。以上行为都可能对学生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上的伤害,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规则》严禁教师借“教育惩戒”之名,实施上述行为。
二是严禁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或者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教育惩戒的初衷是帮助并引导学生认识、改正自身错误,其实施主体是学校、教师,实施对象是出现错误的学生个体或者某一个群体。但是,有个别教师会通过让全体学生罚站、停课等方式对犯错学生进行惩戒,或者指派某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这是人为扩大了教育惩戒主体和范围的行为,不但破坏了本应平等、融洽的同学关系,而且是《规则》明令禁止的行为。
三是严禁因学业成绩教育惩戒学生。学业成绩是学生学习、理解、掌握知识的能力体现,学生的学业成绩差并不代表其行为违规违纪,不能仅因学业成绩差而惩戒学生。因此,《规则》特别规定,严禁教师因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
四是严禁因个人情绪、好恶,对学生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教育惩戒的实质是教育,教师应当平等地对待每一名学生,只有在学生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时才能够以规定方式进行惩戒矫治,而不能因为自己的个人感情与好恶而选择性惩戒。
五是严禁实施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言行。《规则》第十二条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凡是学校、教师实施《规则》列举以外的、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禁止。
如果教师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其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家庭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要想将教育惩戒执行好、落实好,离不开家长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因此,建议学校应加强与学生家庭的沟通与交流,与学生家长一起,共同做好对违规违纪学生的教育矫治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学校要尊重学生及家长的申辩权。
一是向学生及家长广泛宣传教育惩戒的相关规定。学校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以及入学教育、班会和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从而引导学生更好地遵守校规校纪,使家长更加理解、支持和配合学校、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形成家校工作合力。
二是尊重学生及其家长的申辩权。如果决定给予学生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以及相关纪律处分的,应当先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如果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实施了体罚等行为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如果学生及家长对学校实施的、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等惩戒措施、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如果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的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是探索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方式方法。学校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家长以及社会有关人士代表一起,学校、教师商议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并且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等,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园教育氛围。
四是邀请家长参加学生申诉委员会。《规则》规定,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及家长申诉请求的重要机构。因此,除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法治副校长以外,学生申诉委员会还应当邀请学生以及家长代表参加。受理学生及家长申诉申请,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教育惩戒既是学校、教师可以行使的权利,也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在《规则》实施后,学校、教师能否准确、有效地运用教育惩戒规则来帮助、指导学生取得进步,还需要在实际的教学生活中不断探索。心中有爱,教师手中的“戒尺”才会找到合适的发力点,愿我们都做“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美丽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