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莲
摘要:在近年来社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背景下,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土地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多,被征地人员的人数不断扩大,从国家到地方对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等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要始终将其放在关键位置。近年来我国明确提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体系构建的重要性,要始终以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作为工作重点,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和老年生活有保障的社会保障办法,将其作为推进社会建设步伐的重要任务。当前很多地区都在积极响应和落实政策制度,在对应措施引导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也取得了显著发展,但研究发现,这项工作的开展仍然存在部分问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加以优化和改进。
关键词:被征地;养老保障政策;制度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关注的重点民生项目,但受到社会发展制度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人员特点与社会需求的保障制度,本文将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作为着手点,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一、当前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现状
(一)相关工作稳步推进
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区政府确定了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积极成立了工作机构,确定了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在联系当地实际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严格贯彻相关意见和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做好相关经办服务工作。在工作继续开展过程中,本地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将逐步实现规范化和常态化发展。
(二)政策贯彻效果不断凸显
1.人员平稳衔接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平稳衔接,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人员直接纳入《实施意见》的保障范围,按照《实施意见》规定进行衔接并享受补助。
(1)确保待遇正常发放。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并领取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原待遇不中断,不降低。对同时享受“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做到待遇合并发放工作。
(2)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信息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已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人员数据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数据进行对比,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动员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再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參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将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
2.身份确认及参保补助得到落实
除已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之外的被征地人员,必须进行被征地人员身份确认后,纳入保障范围,按照规定享受补助。
(1)被征地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保障范围,在前期被征地人员身份确认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完善认证标准,严格确认程序,严格审核,完成被征地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
(2)动员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的规定,将符合条件被征地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动员符合条件被征地人员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工作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制度,在政府统一征用土地时,积极动员符合条件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确保养老保障权益和土地征用同步落实。
(3)为符合政策被征地人员做好参保补助工作。被征地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补助标准和办法将每人每年的缴费补助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将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待遇;被征地人员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应根据相关凭证按政策标准要求及时将缴费补助转入被征地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三)养老保障工作初见成效
当前本地区被征地人员参保人数明显提升,养老保障基金也得到了更大积累,财政部门对于保障金的应补资金得到有效落实,确保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并能够及时获取保障金支持。由于被征地人员的具体问题得到重视,因此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征地困难等问题,干群关系得到有效改善,降低了社会矛盾的发展,推动了社会整体稳定性进步,给后续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
二、目前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中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足,参保人员意识淡薄
虽然当前大部分地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开展都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整体形势相对严峻。比如,部分地区对于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缺乏有效宣传,工作宣传深度不足,在全社会领域中缺乏对该问题的正确理解和认识,特别是被征地人员自身参保意识薄弱。首先,部分从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人员缺乏对工作整体的关注,认为工作制度规范性不足,政府部门难以承受巨大的财政资金压力,参保人员工作难度较大,而人员组成复杂性较高,经常会在工作中出现负面情绪。其次,被征地人员对政府提出的保障内容没有正确理解,部分人员甚至认为此种保障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因此参保积极性难以提升。
(二)资金支持力度有限,可持续支付能力较低
在理论角度而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需要接受专户管理,始终采取封闭运行手段,所以在支出总额不高背景下,基本可以完成收支平衡性。但目前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点:其一,资金统筹层次较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仍然依靠市级部门进行统筹管理,资金规模有限,难以应对较大风险,如果在区域发展中出现经济明显变动,很可能引发保障资金中的支付危机。其二,政府补助资金不能及时补充。对于被征地的村集体就要更注重个人分配,如果没有意识到集体积累的重要性,被征地人员即便想参加养老保障,村集体补助资金也很难落实,特别是在近年来被征地村落距离城区距离较大,村留地开发价值有限,大大增加了参保难度,所以要进一步实现集体经营资金管理。
(三)政策制度缺乏统一性,缺乏刚性措施
当前正处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初期发展阶段,缺乏严谨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保障,并且规范性文件的层次有限,因此当前主要在行政手段作用下开展工作,存在明显随意性问题,加大了养老保障工作的困难程度。由于政策制度缺乏统一性,群众意见较大,严重影响了被征地人员参保积极性的提升。不同地区对于参保对象的界定标准不明确,这种缺乏刚性规定的工作方式极大程度上制约了现有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推进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发展的具体意见
(一)强化工作责任划分,提升宣传力度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职能部门要做到明确职责,积极沟通,有效推进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开展。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要保证统一管理,确保资金足额提供到专用账户中。人社部门也要认真执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组织管理,按照工作要求和任务方向进行社会保障方向的优化调整。对于其他部门而言,还要协助完成政策宣传和落实,在强化工作整体领导统一性的基础上,提升宣传力度,为群众表明政策方向,讲事实、讲道理,切实提升被征地人员参保意识,逐步形成人人自觉参与社会保障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制定针对性举措,实现应保尽保
要正确处理原有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内容过渡和衔接。在对被征地人员征地款进行分配过程中,要预留足额的参保基金,保证基金按时足额支付。对于村集体资金而言,要有效盘活资金,挖掘和开挖现有村留地,确保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基金的优先落实。在工作中要不斷强化村级资金管理,在合理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继续扶持村集体经济,探索征地补偿资金保值增值的有效对策,在提升持续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实现地区发展期间的应保尽保。
(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本地政府在工作中应该切实提升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资金的及时补充,如果存在拖欠资金情况,政府要及时制定拨付计划和工作方案,尽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补贴。此外,政府部门还要构建风险金预防机制,尽早制定合理的基金方案,降低基金支付风险的发生概率。本地人社部门在工作中也要加强对被征地人员养老金的管理,在有效开展自身工作的过程中,积极组织人员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为基金安全运行奠定良好基础。
(四)积极制定对应政策,强化制度保障
本地政府应该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开展问题深层研究,进一步指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相关问题,比如对于保障基金统筹层次过低等问题要尽早出台应对性法律法规,尤其是要明确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范围和村集体工作任务等内容,在法律法规明确背景下,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实现保障工作的软性约束向刚性约束的稳定推进。
四、结束语
目前,伴随着我国大规模的土地整理项目,我国部分农村人民将会面临失去生活保障的问题,这就导致了对于被征地农民完善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成为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与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且急迫的任务。通过本文的分析,主要应通过强化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令保障政策实现满足所有被征地人员等方式使我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利益得到保护,使我国经济与社会能够得到稳定的、可持续性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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