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围
【摘要】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容、基本原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再次进行上诉的问题。
【关键词】认罪认罚;上诉权;程序问题
一、认罪认罚制度的概述
(一)认罪认罚制度的定义
认罪认罚制度是指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可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监察机关的起诉罪名及量刑建议,并因自己的“合作”行为而获得较其他人更为宽松的处理,包括处理方式及处理结果。
(二)认罪认罚制度的意义
1.减少司法资源浪费,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在我国司法资源不足的状况下,如何提升司法资源利用效率,一直是司法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案件,其“犯罪”与“刑罚”已由被告人事先“同意”,大多数被告人都会接受判决,符合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
2.尊重人权
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依据法律规定检方占据强势地位。虽然多次制度改革,逐步提升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但并未真正将其作为刑事诉讼的积极参与者。被告人作为一个个体,在面对强大的国家诉讼机器时,难免会产生畏惧感、无力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上是赋予了被告人更多的主动权,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选择更为宽松的刑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改革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视。
3.实现轻重案件分流
在我国,轻重案件分流问题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即便是相对轻微的刑事案件依然要通过复杂的审判程序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这种情况下就导致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与司法力量用于处理数量庞大但案情轻微的刑事案件,真正需要大量刑事司法力量的案件得不到有效处理。但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让司法资源充分分流,实现资源的最大利用效率。
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的内在原因
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案件中,被告人不服裁判结果进行上诉,看似与其认罪认罚的行为存在矛盾,但认真分析也可以发现其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的内在根源是程序正义的要求。
(一)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重要表现
在当今时代,人权保障问题变得尤为重要,中国也一直致力于人权保障工作。刑事诉讼法的各项改革一直期望寻找对于犯罪的惩罚和对于人权的保障的平衡点。被告人作为一个个体,在面对强大的国家诉讼机器时,难免会产生畏惧感、无力感。因此,法律应当赋予被告人各种权利,保障他们在追诉中不至于太过“渺小”。上诉权就是其中重要的权利。上诉权可以保障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有了更多选择和对抗的权利。刑事诉讼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始终将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放在第一位,上诉制度的存在虽然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但是是保证公平正义的重要支持。无论何时,对于人权的保障、对于公平正义的保障,都应当是刑事司法一直不懈的追求。
(二)符合审级制度设置的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一律实行“两审终审”,这一规定不仅是对审判机关履行职责的要求,同时也是对于被告人的保护,是对其诉讼权力的尊重。被告人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避免受到不公正审判的侵害,同时审判机关也可以通过二审程序来纠正自己在一审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由此可以看出,二审制度不论是对被告人还是审判机关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案件中,我们仍然需要发挥二审的重要作用,避免一审终审对被告人及审判机关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这一审级的设置同样也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
同时,上诉权还具有公共属性,不能仅仅作为被告人的个人权利来看待,审判机关可以通过二审纠正自己在一审过程中犯下的错误,考虑更多的因素来维护刑法的规范化和统一性。即便二审结果与一审结果相同,再次审理的过程也可以解决在一审过程中未能解决或者解决不到位的一些问题,让人对与审判结果更加信服,增强审判机关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更加认可审判机关的工作。
三、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的直接原因
(一)检方工作不到位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际操作中,个别检察机关为了提高认罪认罚的结案率,在未向被告人说明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质时,便催促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谈及认罪认罚只知道是对其有“好处”的从宽处理政策,但不能从本质上理解认罪认罚的意义。在一审结束后,才真正理解什么是认罪认罚,这种情况就是检方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的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再次上诉。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降低了司法效率,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同样是一个严重的打击。
(二)被告人技术性上诉
在我国,被告人的上诉权并不受到限制,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均平等的享有上诉权。在认罪认罚从轻处理的案件中,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其上诉权加以限制,这就导致认罪认罚从轻处理的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在上诉权问题上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同时我国刑诉法又有着“上诉不加刑”的刑事审判原则,在这种情况上诉因其“稳赚不賠”的性质就变成被告人的当然选择。同时还有部分被告人选择在上诉期限届满前突击上诉,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检察机关放弃抗诉,从而达到减轻刑罚或洗脱罪名的目的。
(三)被告人不想下监
《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刑罚应当在监狱执行,但是在被交付于监狱之前,如果其剩余刑期已经不足三个月,那么其剩余刑期在看守所执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被判处较短刑期的被告人先起诉后又撤回,其目的是剩余刑期较短,希望通过操作刑事司法审判程序的方式避免关进监狱,拖延时间,达到在看守所履行完毕刑期的目的。选择这一技术性上诉的被告人本身对于判决罪名、刑罚内容等并不在意,只是想通过这一方式实现选择刑罚场所的目的。对于这类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行为,应当加以规制。
四、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的处理
(一)处理问题的指导思想
应当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刑诉法赋予被告人的上述权并未加以限制,同时,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对于认罪认罚从轻处理的被告人享有的上诉权不同于其他被告人。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被告人的上诉权,其权利就应当受到尊重。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上诉也具有纠错、维权功能,保留上诉权体现了刑事诉讼追求的公正价值。既是上诉权被不当利用,但这不能成为禁止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的理由。同样,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可以滥用上诉权,这样的行为违背了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初衷。因此,如何平衡公平正义与效率的关系,就成为了平衡的艺术。
(二)处理问题的具体方法
1.保障司法效率,认罪认罚案件可以一审终审
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被告人已经承认了自己所犯罪行、认可了检察机关对其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据此得到依法从宽处理的结果。在这种前提下,被告人仍然进行上诉,就违背了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因此,除了审判机关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其提高刑罚外,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采取一审终审的方式,提高司法效率。
2.检察机关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提抗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改判加重上诉人的刑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又不服从审判结果再次上诉导致司法资源二次浪费,为维护刑事司法的权威权威性,正确贯穿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和前瞻性,檢察机关抗诉可以建议二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让其承担刑事上的“违约”责任。
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被告人自愿接受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罪名并自愿接受其罪名所对应的刑罚为核心,以在实体处罚上享受从宽待遇和审判程序上享受从快或简化处理为内容,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的改革方向。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下的被告人的上诉权,是保证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符合我国对于公民权利保障发展的一贯主张。同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下被告人上诉权进行一定限制,也同样符合刑事司法改革和发展对于效率的要求。因此我们要深刻理解,在快速发展的当今时代,法律也要紧跟时代的发展。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就是在保障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的过程,是两种价值观念平衡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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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 法治学院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