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填补了该省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空白。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最严格防治”为出发点,突出政府及社会防治义务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同时规定,全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标准。实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制度,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等义务。
为保障“米袋子”“菜篮子”安全,条例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限期关闭拆除。同时,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用做肥料的,应当达到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土壤污染不仅影响“吃”,还影响“住”,给人居环境带来健康隐患。对此,条例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化工、电镀、制革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有计划地实现垃圾零填埋,已有的垃圾填埋处置设施应当建设渗滤液收集和处理、处置设施,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为强化土壤污染科学防治,条例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监测、风险识别、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方面先进生态环境技术的引进与应用。
条例还加大了处罚力度,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最高可处二百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廢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