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无成例:论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之设立及其影响

2021-12-21 02:28宋翔
敦煌研究 2021年5期

内容摘要:20世纪40年代,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之设立是近代石窟寺保护事业中的一项创举,是一个前无成例的机构。本文综合利用档案、报刊等资料,梳理了当时围绕着敦煌石窟的保护问题所提出的诸种方案,并对最终选定艺术研究所这一组织形式及其产生之影响进行了分析。此外,又重新检讨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裁撤一事,揭出该所改隶中央研究院期间,傅斯年欲将其改组为敦煌古迹保管所之史事。

关键词: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敦煌古迹保管所;石窟寺保护

中图分类号:K87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21)05-0125-09

Unprecedented: A Study on the Founding and Influence of

the National Dunhuang Art Research Institute

SONG Xiang

(Biquan Academy, College of Philosophy, History and Culture,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Hu’nan 4111000)

Abstract:In the 1940s, the founding of the National Dunhuang Art Research Institute was a milestone of innovation in the modern preservation of Dunhuang cave temples. This paper makes a comprehensive use of historical archives and contemporary newspapers and periodicals to uncover the various conservation strategies used to protect the caves, and to analyze the consequences that choosing to establish the organization as an art institute had on the history of the organization. In addition, the historical research of this paper reexamines the dissolution of the Institute and reveals that when it was affiliated to Academia Sinica, Fu Sinian once intended to incorporate the organization into the Dunhuang Historical Relic Preservation Agency.

Keywords:National Dunhuang Art Research Institute; Dunhuang Historical Relic Preservation Agency; conservation of cave temples

在近代文物保护事业中,20世纪40年代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以下简称“敦煌艺术研究所”)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开创意义。民国以来盗毁石窟寺的问题日益严重,受到了各方的密切关注。中央政府曾多次下达训令督促地方予以切实保护,并派员巡查。地方人士亦曾自发组织过各种委员会从事保护活动。但效果皆不理想{1}。直至40年代,由国民政府教育部在敦煌莫高窟设立了直属中央的保护机关——敦煌艺术研究所时,此一局面才得以扭转,故其具有开创性。而与此相对的是,这又导致了该机关创设之初并无先例可循。常书鸿《从敦煌近事说到千佛洞的危机》一文即称之为“一个前无成例的机构”。故在当时的国家形势与体制下,需要各方不断摸索前行。这次探索行动,对于我国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事业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即立基于此,试图探讨当时围绕着敦煌石窟的保护问题出现过哪些构想,为何最终选定了艺术研究所这一组织形式,其影响又如何。

一 如何保护它:不同方案之提出

1941年10月5日,于右任一行抵达莫高窟。时值中秋佳节,同在此地的张大千于寓中款待诸人,席间谈到了莫高窟的保护问题。关于此点,卫聚贤《敦煌石室》一文记载甚详:

张大千善于人物画,他于前年(作者注:即1941年)夏天到敦煌住在千佛洞的上寺中,并与一助手孙宗慰同住,系摹敦煌石室中的隋唐画。我们是在敦煌千佛洞过的中秋节,这时我们吃敦煌瓜及水果,一面赏月,一面为考古,一面谈保护敦煌石室问题,多主设学校,我主张设西北文化研究院,分為考古、艺术、史地三所,艺术研究所就包括敦煌在内,如设学校,教授与学生不易来,多主张将敦煌的名称提出,容易使人注意,故决定设立敦煌艺术学院,现在改为敦煌艺术研究所了。我们回来,张溥泉先生也主张设立敦煌研究院,以研究西北文化,但不知何日方能达到此目的!”[1]

据此,莫高窟保护问题大致形成两种意见:一是“多主设学校”,“多主张将敦煌的名称提出,容易使人注意,故决定设立敦煌艺术学院”。主倡者为于右任。具体设想为“设立敦煌艺术学院,招容大学艺术学生,就地研习,寓保管于研究之中”{1},当时拟派张大千为院长。由此方案所建立的学院本质上为一教育机构,突出对于青年美术人才的培养职能{2}。至于研究、保管是附属性的;另一为卫聚贤所持之“设西北文化研究院,分为考古、艺术、史地三所,艺术研究所就包括敦煌在内,如设学校,教授与学生不易来”。此一方案力主设一研究机关,且规模庞大,敦煌仅附属于艺术研究所下。而从其名称、机构设置可知,卫是希望以此为依托,来研究整个西北的历史文化问题{3}。

于右任结束西北之行回到重庆后,立即提交了《建议设立“敦煌艺术学院”案》,并在国防最高委员会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交教育部办理。但教育部实施时却遇诸多难题,这从高教司负责人收到提案后所拟定之意见即可看出:

查东方民族文化之保与发扬,确属必要,惟学院为大学内院别名称,如称为敦煌艺术学院,易滋混淆,谨拟定下列办法:

(一)成立敦煌文物保管所,收集并保管敦煌附近之一切文物,其性质与故宫博物院同,由社会司主管。

(二)成立敦煌艺术研究所,聘请有艺术研究兴趣者为研究员,兼负保管之责,其性质与北平研究院之各所相同,由高等司主管。

以上两办法究以何者较为适宜?理合签请部次长核示。{1}

仔细推敲,学院一名“易滋混淆”的理由完全站不住脚。当时的大学组织架构中同时设有学院及研究所,不能以学院为名,为何后来可改称敦煌艺术研究所。且此时大学之外,以学院为名的例子众多。甘肃省会兰州即设有甘肃学院、西北师范学院,徐悲鸿也正在重庆筹备中国美术学院。由此可见,学院之名并非核心问题所在。

于右任拟设“敦煌艺术学院,招容大学艺术学生”,亦即是要开展艺术研究生培养工作。具备此种职能的学院在民国时期称为独立学院,如上文所提之甘肃学院、西北师范学院皆是。独立学院以本科教育为主,达到一定条件后,方可招收研究生。1934年5月19日《教育部颁布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即规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除大学本科经费外,有确定充足之经费专供研究之用;二、图书仪器建筑等设备,堪供研究工作之需;三、师资优越。”[2]此时僻处河西的敦煌设立一所符合上述要求的独立学院,几无可能。再者,当时的艺术高等教育是以专科学校为主,如国立艺术专科学校(由国立北平、杭州两所艺术专科学校合并办理)、四川省立艺术专科学校等,极少见到独立学院的形式,更不用提招收艺术研究生了。{2}故从当时教育体制来讲,是不便成立敦煌艺术学院的。

基于此,高等司给出两种意见:一是走文物保护路线,“成立敦煌文物保管所,收集并保管敦煌附近之一切文物”;另一为走研究路线,“成立敦煌艺术研究所,聘请有艺术研究兴趣者为研究员,兼负保管之责”。教育部次长余井塘批示选用第二种方案,即成立敦煌艺术研究所。此一决定当是考虑到于右任的关系。如择取第一种方案,就几乎等于否定了于右任的意见。招生做不到,连“寓保管于研究之中”也不见了。而设立敦煌艺术研究所虽然组织性质有所变化,从教育机构变为研究机关,但尚能符合“寓保管于研究之中”的意旨。且后来制定之《设立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办法要点》中有“本所设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各若干人,研究员由所长呈部核准后聘任之,助理研究员由所长聘任之。”{3}所长亦可从“大学艺术学生”中聘用“助理研究员”,勉强可算作一种变相“招容”吧!{4}

此外,在敦煌艺术研究所筹备期间,众多知名学者也纷纷提出各自的保护意见。向达曾以笔名“方回”撰有《论敦煌千佛洞的管理研究以及其他连带的几个问题》一文,其中“论千佛洞亟应收归国有交由纯粹学术机关负责管理”一节记有:

要免去这一切毛病,只有将千佛洞定为国宝之一,收归国有的一个办法!……所以我的第一个建议,是要保存千佛洞,非将千佛洞收归国有不可。……我的第二个建议,是千佛洞收归国有之后,应交由纯粹学术机关管理。我这一个建议,特别注重纯粹学术机关六个字,所以表示千佛洞的管理与玩古董讲收藏不同,这是要用近代博物院的方法与用意去管理的。还有一点,就是纯粹学术机关不受政治上易长的影响,主持者既不至于五日京兆,也可免去因常常交代而生出的一些毛病。[3]

关于莫高窟的保管问题,向达的第一个意见是将其“定为国宝,收归国有”。1930年6月2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古物保存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古物国有”的原则{1}。而1935年5月31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上呈行政院之《古物之范围及种类草案说明书》则进一步提出“国宝”概念,“规定古物中之有国宝价值者,若为官物,则设国立与地方官立之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及古物保存处所等,以为保管”{2}。这些共同构成了向达此一意见的法理依据。

向达的第二个意见是“交由纯粹学术机关管理”。具体是“由中央研究院或中央博物馆一类之学术机关管理,在此设立千佛洞管理所”{3}。关于此千佛洞管理所的具体设想,前引向达文:

如果有了管理所,经常雇有十来名工人,每天逐窟打扫清除,对于流沙的危险,虽然不能积极的解除,最少也可以消极的免去一部分的威胁。此外再有四五名警士常川(作者注:指经常地)驻在此间,至四月初八日由他们和工人分段维持秩序,不准任意涂抹壁画,击损塑像;不准随意住在洞内;(住的问题,可在洞前空地另建几所土屋。)不准乱烧纸钱,焚点香烛,以免熏坏壁画……最可宝贵的几个洞窟,并可锁起来,或用其他的方法,以免這些善男信女去混撞。普通参观的人来,可由管理所派员引导,予以指示或讲解。这自然给参观的人以一种便利,同时也可免去题壁以及其他种种恶习。而尤其使作研究工作的人感觉管理所的需要的,是责任方面有个交代![3]

可见,由此设立的千佛洞管理所为一保管机关,保护洞窟、引导游客参观等为其主要职能,艺术研究则非其所重。而关于此管理所由何部门筹建问题,傅斯年在为向达文章所写的案语中,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由学术机关为之。此恐不便,盖保管本行政之责任也。今日固尚有古物保管委员会,然无经费,不闻有何工作,或难负此事之责任。敦煌壁画者,中国千数百年画法之博物院也。似应由教育部(或会同内政部)组织一保管机关,慎选主持之人为之。若夫保管技术,及监理责任,则宜立一委员会,其中须有精研佛教美术者,古建筑者,敦煌文物者,及建筑工程师等,学术机关宜有人参加耳。保管修理之法既定,此后依近代博物院之原则,供给一切有资格之研究者以各种便利。庶几千年文物可以无损,且可以刺激艺术界之新风气。[3]

傅斯年认为莫高窟当由行政部门负责保管,并提到内政部所属之古物保管委员会。该会为“计划全国古物古迹之保管、研究及发掘事宜”{4}。故负有保护莫高窟的当然之责。但该会于1937年全面抗战开始后,因经费问题,已暂行结束,其负责事务交由内政部礼俗司兼办{1}。礼俗司职责之一即为“关于名胜古迹古物之保存管理事项”,而教育部社会教育司亦负有“关于图书馆、博物馆等事项”,“关于文物古物之保存事项”。故傅斯年建议由“由教育部(或会同内政部)组织一保管机关”{2}。

此外,傅斯年亦致函教育部长陈立夫,除转陈向达一文外,亦提出“保管敦煌史迹与美术,实为大部之责,此事除应由大部派员长住调查,并请张君(作者注:即张大千)速走外,其长久保存之法,似当由大部计及,或与内政部商之,要使其有效耳。今日第一事为停止张君之毁坏工作,第二事即为如何保管之法。事关千余年之文献,吾公必速救之也”{3}。希望教育部尽快拟定保管之法。陈立夫则答以“部中本年筹设敦煌艺术研究所,前经聘定高一涵先生等主持其事,现正著手进行。最近该所成立后,对于敦煌之史迹文献,除从事研究工作外,即可负责保管”{4}。可见,向达、傅斯年的保管意见并未对敦煌艺术研究所的产生影响。

二 从研究到保管:一次被误读的“裁撤”

敦煌艺术研究所从筹备到1944年1月1日正式成立后,一直致力于敦煌石窟的研究与保管工作。直至1945年3月,一则报纸上的“裁撤”消息激起了研究所的一场风浪:

政院决议减政

[中央社讯]行政院三月九日临时院会决议要案如下:甲、检讨本年度各机关工作计划,及本年度国家总预算。依照国防最高委员会指示,简化机构,促进效率。下列各机关及事业,应分别裁撤停办:

(十二)教育部中国医药研究所,两广地质调查所,敦煌艺术研究所,南洋研究所,国际学术文化资料供应委员会,均裁撤。(《时事新报》)[4]

从报道看,敦煌艺术研究所与其他几个教育部直属机构均将被裁撤。此消息经报纸迅速传到西北。《夏鼐日记》载:1945年3月13日夏鼐在兰州,“阅报知敦煌艺术所已被裁撤。”隔日“下午至苏莹辉君处,赵冠洲君亦在座,三人一同前往高一涵监察使处,谈及艺术所停办问题。高公颇为之惋惜,谓中央如不设法,省政府或派人保管”。“拍电报与阎文儒君,报告艺术所停办事”[5]。此外,夏鼐亦致函傅斯年询问此事,“现下行政院已明令裁撤敦煌艺所,不知善后办法如何?生曾见及高一涵、张道藩二先生,对于此事皆表示不满,以为如许小款(去年经费仅二十余万元),何尚吝而不与,甘省教育厅郑西谷厅长在省参议会中已明白表示:如果中央放弃,则教育厅决定接办,规模或须缩小,但绝不任之无人管理,以致再遭毁损。中央博物院不知亦有意于彼处设分所否?”{5}

同年4月2日,敦煌艺术研究所诸人亦致电教育部:

重庆教育部赵司长太侔转部长朱钧鉴 窃查敦煌古迹为千数百年中国文化结晶,职等在常所长领导下,从事保管研究工作,正期有所发展,顷阅报载,本所业经行政院通过裁撤,事关国家既定政策,职等未敢置议,惟撤消善后工作有两点,拟请鉴察:

(一)保管工作亟非地方行政人员所能胜任,拟请中央派定专员负责。

(二)同人泰半携带眷属来自内地,际兹边远交通阻梗,行旅困难,请优予给资遣散,并恳介绍适当工作,俾不致流落异乡为祷。

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张民权、阎文儒、董希文、李浴等全体职员二十一人仝敬叩(卅四)卯冬印{1}

可见,裁撤之消息确实引得人心惶惶,但通过梳理可以发现这仅为一场误会。报上只言裁撤,而并未说明此后接收办法如何,故引发了这场风波。其实在敦煌艺术研究所裁撤的同时,已经决定其业务交由中央研究院办理{2}。车守同即曾指出:“自1945年4月以后,各机关间处理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的公文虽使用‘裁撤’、‘结束’‘归并’等不同词语,但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最终都只是‘主管机关变更’,仅为‘改隶’,并没有被‘裁撤’,常书鸿仍是所长,继续办公,机关员额没有被强制‘减少’‘遣散’,只是主管官署由教育部换成了中央研究院。”[6]从实际效果来看,此一说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掩盖了一部分史实。行政院命令敦煌艺术研究所裁撤,其业务交由中央研究院办理后,傅斯年等人确有改变其组织机构的打算,并非原封不动的改隶,只是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实现而已。1945年5月9日,中央研究院总干事李书华、史语所所长傅斯年急电敦煌艺术研究所所长常书鸿:

贵所结束事由设计局提议,本院事前无所闻,既奉国府令接办业务,目下正由本院与教育部协商,务达一切维持原状,由兄继续主持之目的,乞告同人安心工作。兄在边地为学术努力,此间知者不胜敬佩。{3}

“务达一切维持原状”,意即保持敦煌艺术研究所原有组织结构、人员聘用等。但其后5月4日,中研院发给教育部的公函中对此却有所变化:

教育部公鉴:本年三月本院奉国民政府训令及行政院公函,嘱接办敦煌艺术研究所之业务,正在拟议接收办法中,又准贵部本二十七日高字第三一八〇九号代电,开同前由,并嘱于六月初接收。本院拟将该所改称敦煌古迹保管所,组织委员会管理之,仍聘该所原所长常书鸿为委员兼所长,该所职工,当予以考核,尽量保留,其应遣散者,请贵部依照规定办法,发给遣散费,至该所经费,原则列入贵部预算之内,本院接办之后,仍请由贵部预算内照数拨付,相应电请查照见复为荷。国立中央研究院 辰寒{4}

此一变化主要表现在组织结构上,“本院拟将该所改称敦煌古迹保管所,组织委员会管理之”。该方案当是由傅斯年拟定,因与上一节中傅对莫高窟管理办法的意见如出一辙。他同时还草拟了《敦煌艺术研究所结束办法》,其内容如下:

一、依照国府命令本院接办。

二、改称敦煌古迹保管所,由中央研究院组织委员会管理之。

三、委员七人

梁思成、李济、张道藩、向达、常书鸿、夏鼐、傅斯年

梁思成兼主席,常书鸿兼所长。

四、原在预算上之职工名额尽量保留,由中央研究院名额中挤出担负。

五、经费(临时、经常)仍由教育部担任。

六、本院与教部合电常君继续服务,维持原状,略减人员,徐图发展。

此为暂时办法,俟古物保管委员会健全其工作时,可考虑拨入。{1}

上引结束办法中,尤其注意末尾一句“俟古物保管委员会健全其工作时,可考虑拨入”。敦煌艺术研究所是学术研究机关,故由中研院接收。但改为敦煌古迹保管所后,则变成保管机关。依傅斯年意见,当由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中研院只是在古物保管委员会未健全工作时,暂时过渡一下。

傅斯年偏重保管之态度对常书鸿等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常所长撰《从敦煌近事说到千佛洞的危机》一文即提到:

去岁在重庆的时候,曾和傅孟真先生商量了几次,后来拟定了一个“敦煌古迹保管处”的名称。因为敦煌千佛洞研究工作,决不是几个人在短时期当中所能解决。对于這样一个国家民族文化的瑰宝,我们必定要尽心尽意负担着严格的保管责任。只要保存得法,使千佛洞的古迹,不要再向坏里去;那么,研究工作,是可以随时推进的。[7]

可见,当时常书鸿已拟将该所之重心转移到保管方面。而重视保管、以敦煌古迹保管处为名,又是造成中央研究院最终未能接收敦煌艺术研究所的因素之一{2}。1946年11月11日,中研院总干事萨本栋致函常书鸿并提到:“本院第二届第三次年会关于贵所改属一案,佥以敦煌古迹系国家瑰宝,其工作侧重于保管工作,今后保护整理等等,至为重要,但不属于本院范围之内,仍请教部收回,庶几而有裨益。”{3}11月14日,中研院复致电教育部,同样提及“敦煌艺术研究所保管工作至为重要,但不属于该院范围之内,经该院评议会第二届第三次年会决议,该所应由教育部收回”{4}。1947年1月28日,行政院院会通过敦煌艺术研究所交回教育部接管。根据此后该所新修订的组织规程,其“掌理敦煌各项艺术品之研究及保管事宜”可知,教育部接管后,敦煌艺术研究所之职能依然放在研究与保管上。

三 名实相违:敦煌艺术研究所

面临之困境

敦煌艺术研究所时期,除了积极开展清除积沙、修筑围墙等保管工作外,最突出的成绩当为壁画临摹,多次举办艺展,影响颇大。于右任《建议设立“敦煌艺术学院”案》中所提议的“招容大学艺术学生”“寓保管于研究之中”,即已表现出一种对于艺术的重视。受此影响,敦煌艺术研究所之人员构成多以艺术界人士为主,“本所的名称,既冠以‘艺术’二字,其研究主题自为艺术。因此,除了我(作者注:即苏莹辉)和史岩(美术史)、罗寄梅、顾廷鹏(摄影)、陈延儒(建筑)几人外,其余的研究同仁,都是研习艺术的作家(包含雕塑家、国画家、西画家、图案画家等)”[8],故临摹工作开展较多。

与此相对的是,其他方面的人才则较为匮乏,工作亦相对滞后。所长常书鸿早已意识到此一问题,曾拟设“敦煌艺术研究所设计委员会,广征国内外专家,以为敦煌艺术研究之咨询机关”{1}。又积极引进历史考古方面人才。1944年趁西北科学考察团在敦煌作考古发掘时,常书鸿极力邀请夏鼐以及阎文儒加入该所。如《夏鼐日记》所载:“余等拟告别下山,常所长询余有意在此间所中作研究工作否,愿以考古组主任一职相授,并谓自己不拟久任此职,将来所长一职亦可相让。余答以自己对于佛教艺术原属外行,无意久留此间,盛意只能心领,握手告别。”“阎君与余言及,常所长拟聘之为研究员,彼有愿就之意,已提出条件。”[5]221、216又于1944年11月18日上呈教育部,拟增设“历史考古研究人员两名”:

窃查敦煌为汉唐天山南路东西交通要道,文化史迹遗留至夥者,考古工作千头万绪,非有专门历史研究人员,无从着手,但以本所本年度研究人员,均分配于绘画雕塑图案三股,从事于临模工作,因千佛洞规模过大,人数已感不敷,限于核定数额,故历史考古专门研究人员尚付阙如。目前本所研究工作正在开展,下年起除临模工作外,并拟采集史迹,作比较研究之准备,关系历史考古尤为迫切,如本所最近发现六朝残经及西北科学考察团考古组在敦煌附近发现之唐佣(作者注:“佣”应为“俑”之误)汉简情形,推测敦煌附近地下历史宝藏,有待于阐发研究之工作至切,为求达成是项使命起见,故拟请准予增设历史考古研究人员二名。{2}

但实际成效皆不大,这也影响了该所在历史考古等研究方面之成绩。1946年1月22日,常书鸿在《敦煌艺术研究所三十四年工作进行概况》中即指出:“本所成立以保存东方文化发扬光大为宗旨,而进行程序,则以寓保存于研究之中,按研究之计划,拟向历史、宗教、艺术三途,同时推进,惟以成立于抗战之时(本所成立于三十三年元月),僻处于边塞之上,经济支绌,交通困难,因之参考之图书难得,研究之器材缺乏,人才罗致亦属匪易,二载以来,在此情况下,勉强支持,随时进展,期于逐年增进,是以对此千数百年文化之宝藏,虽尽心研讨,而鲜宏达之成绩。”{3}

此外,以艺术研究所为名,对其行使文物保管方面之职能亦造成诸多影响。敦煌艺术研究所设有陈列室,“千佛洞历遭浩劫毁损已多年,本会到达之初,即作残破古物之收集,数月以来已积有成数,今后拟分门别类,妥为保藏陈列,俾参观者先在陈列室获得一有系统之概念,然后参观洞窟,较有兴会,同时并收得教化之效,对于研究人员,亦有许多便利”{4}。可见,此陈列室具有小型博物馆之性质,对于莫高窟附近所发现的碑刻、塑像以及文书等可移动文物负有收藏保管之责。1944年8月30日,敦煌艺术研究所因修建职员宿舍,于莫高窟中寺后园土地庙发现六朝藏经多种。同年11月1日,北平图书馆馆长袁同礼即致函教育部,“拟请令饬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将该所新近发现之六朝写本残经拨归职馆保藏”,其中提到:

该所发现上项写本后,已有初步检验报告,窃查该所为专门研究艺术之机关,上项写本并无艺术价值,或无由该所特别保藏之必要,而职馆三十余年以来,已为国内敦煌写本专门保藏之唯一机关,为谋此项文献之集中保藏及研究利用计,拟请钧部令饬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将该所发现之写本,悉数拨归职馆永久保藏,所请是否有当,敬候批示祗遵。{1}

敦煌艺术研究所并非如袁所言“为专门研究艺术之机关”。根据此前该所拟定的《敦煌千佛洞安西万佛峡保管办法》(1943年3月3日)中规定:“千佛洞万佛峡之古迹古物由甘肃省政府及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负责保管之”{2}。敦煌艺术研究所负有“千佛洞万佛峡之古迹古物”保管之责,上述之“六朝写本残经”自然包括在千佛洞古物范围之内。只是因为艺术研究所之名,造成袁同礼“该所为专门研究艺术之机关”的印象,也以此为理由主张将此写经残卷交由北平图书馆“保藏”,这显然是不能够成立的{3}。故袁同礼此一申请上呈教育部后,被予以驳回。此一名实相违之状况直至1950年改名敦煌文物研究所才得以解决。

四 结 语

20世纪40年代,敦煌艺术研究所的设立是近代石窟寺保护事业中的一项创举,是一个“前无成例”的机构。故在筹设中,需各方不断摸索。

于右任最早提出设立敦煌艺术学院,以“招容大学艺术学生”,希冀由此在莫高窟建立一所艺术高等教育学校。但限于体制,教育部未予实施,而改为筹设“寓保管于研究之中”的敦煌艺术研究所。在该所筹备期间,众多知名人士纷纷提出各自意见,以向达、傅斯年最有影响力。二人虽在负责筹建之中央部门不同,但皆主张在莫高窟设一纯粹保管机关。1945年3月,敦煌艺术研究所拟将裁撤,其业务归中央研究院负责。傅斯年欲实践其想法,将该所改组为敦煌古迹保管所,但终未实现。敦煌艺术研究所此后一直由教育部掌管。而该所以“艺术研究”为名,虽临摹成绩突出,但对其他业务的开展造成了一定影响。历史考古方面人才匮乏、工作滞后以及土地庙文书的保管问题。

参考文献:

[1]卫聚贤.敦煌石室[J]. 说文月刊(第3卷),1943(10):28.

[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 辑第1编·教育[M]. 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1384.

[3]方回. 论敦煌千佛洞的管理研究以及其他连带的几个问题(中)[N]. 大公报,1942-12-28,第3版.

[4]万仁元,方庆秋. 中华民国史史料长编·民国34年3月[M].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427.

[5]夏鼐. 夏鼐日记·卷3:1942—1945[M].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294.

[6]车守同. 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由“裁撤”到“改隶”的经过[C]//刘进宝. 丝路文明·第3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224.

[7]常书鸿. 从敦煌近事说到千佛洞的危机(四)[N]. 大公报,1948-12-13,第3版.

[8]苏莹辉. 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筹设颠末记[N]. 艺坛·第33期,1970:7.

{1} 如龙门石窟、云冈石窟、巩县石窟等。

{1} 于右任:《建议设立敦煌艺术学院》,原载《文史杂志》第2卷第2期,1942年,此据孙彦,萨仁高娃,胡月平选编:《敦煌学研究》,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第276页。

{2} 据常书鸿回忆,他在去敦煌之前,曾拜会过于右任,“于右任先生談起他1940年去西北,专程前往敦煌千佛洞参观考察,发现甘肃敦煌作为民族文化艺术宝库,其价值和意义都是伟大和不可估量的。因此,考察结束后,他就打报告建议将敦煌千佛洞收归国有,招收人才成立‘敦煌学院’,对敦煌文物进行保护和研究。”“是时教育部因体制等原因,不便成立敦煌艺术学院而改设敦煌艺术研究所。‘这并不是我原来的意图。因为中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西北又是全中国很多民族聚居的地方,我的意见是西北必须有一个研究民族文化历史,培养民族干部的机构……他希望我在去敦煌之后,不仅在敦煌保护研究上,在关于‘边疆民族文化学院’的设立上能考虑一个意见,打一个草稿。”(常书鸿:《九十春秋——敦煌五十年》,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9年,第37—39页。)可见,在于右任的构想中,敦煌艺术学院还担负着研究西北民族文化历史,培养民族干部的重任。

{3} 上引卫聚贤《敦煌石室》一文末尾提到的张溥泉亦属此派,“主张设立敦煌研究院,以研究西北文化”。不同之处仅仅是在名称上将敦煌凸显出来。

{1} 原档存于台北“国史馆”(019000001390A),此据车守同:《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的时代背景与史事日志》,新北市:擎松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13年,第91页。

{2} 上文所提到的徐悲鸿筹设之中国美术学院是研究机构,并不招生。

{3} 1942年3月12日教育部函呈行政院《拟具设立敦煌艺术研究所办法要点及预算》,原档存于台北“国史馆”(019000001390A),此据车守同:《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的时代背景与史事日志》,第94页。

{4} 敦煌艺术研究所设立后,常书鸿所长曾有过招收研究生之计划。但该所为研究机关,无招生权,故教育部以“与学制不合,未便照准”(1947年8月教育部指令敦煌艺术研究所,原档存于台北“国史馆”(019000001391A),此据车守同:《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的时代背景与史事日志》,第540页)。

{1} 《古物保存法》第7条规定“埋藏地下及由地下暴露地面之古物,概归国有”(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文化(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610页。此古物范围包含古迹在内,莫高窟则属于古迹。

{2}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检送〈暂定古物范围及种类草案〉致行政院呈》(1935年5月31日),载《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文化(二)》,第637—638页。此外,该草案说明书中亦提出“国宝之标准,有必不可少之条件二:一可为历史之要证者,一可为艺术之代表者。然须临时由各项专家品定后再由古物保管委员会指定机关保管之”。

{3} 1942年11月5日向达致曾昭燏信,原载《文教资料简报》总第107、108期(1980年11、12期合刊),此据荣新江编:《向达先生敦煌遗墨》,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381页。此外,石璋如、劳榦亦主张“惟有有基础之博物馆在此成立分馆,作长期之计画,负修理与保护之责,任务更专,轨道可循”。(1942年6月22日石、劳致傅斯年报告7,原件存史语所,此据车守同:《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的时代背景与史事日志》,第105页)

{4} 《中央文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并委员名单》(1932

年6月18日),载《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文化(二)》,第588页。

{1} 《国民政府关于裁撤中央古物委员会其业务由内政部礼俗司兼办的指令》(1937年10月29日),载《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文化(二)》,第604页。

{2} 1943年1月7日,贺昌群发表《敦煌千佛洞应归国有赞议》一文,对傅斯年之意见提出异议:“傅孟真先生建议应由教育部会同内政部设立一保管机关如委员会之类。我们以为若此委员会之职责能包括管理全国规模较大或价值最高的遗迹,如千佛洞,云冈,龙门以及房山石经寺,嘉祥武梁祠,大同与蓟县的辽金建筑等,那末,傅先生的建议我们极端赞成,但在抗战期中,此事必难实现。若单为敦煌千佛洞而由政府组织一委员会,则政府在百忙中,未必能迅速办到,而目前千佛洞壁画之遭劫,已迫不及待……在政府未决定统一管理之前,我们以为目下对于敦煌千佛洞的当务之急,应由政府(教育部会同内政部)迅速指定纯粹学术机关如中央研究院或中央博物院负保管之责,保管费当另由政府酌拨。”(《大公报》1943年1月7日第3版)

{3} 1942年12月17日傅斯年致陈立夫函,原件存于台北“国史馆”(019000001390A),此据车守同:《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的时代背景与史事日志》,第149页。

{4} 1942年12月31日陈立夫复函傅斯年,原件存于台北“国史馆”(019000001390A),此据车守同:《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的时代背景与史事日志》,第152页。

{5} 1945年3月26日夏鼐致傅斯年函,原件存于史语所(李38-5-17),此据车守同:《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的时代背景与史事日志》,第386页。

{1} 原件存于台北“国史馆”(019000001387A),此據车守同:《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的时代背景与史事日志》,第388页。

{2} 1945年3月22日,中央研究院召开三十四年度院务会议,“又行政院前决议教育部所属中国医药研究所,两广地质调查所,敦煌艺术研究所,南洋研究所,国际学术文化资料供应委员会等均裁撤,其业务一律并入中央研究院接办,此次院务会议将提出讨论。”(《大公报》1945年3月23日第3版)

{3} 原函存于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393-0-0144-00-

pp. 79—80、85),此据王汎森,潘光哲,吴政上主编:《傅斯年遗札》,台北:“中研院”史语所,2011年,第1601页。

{4} 原件存于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393-01-02-06-

076),此据车守同:《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的时代背景与史事日志》,第397页。

{1} 1945年5月9日李书华、傅斯年致常书鸿电所附《敦煌艺术研究所结束办法》,原函存于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393-0-0144-00-pp.79-80、85),此据王汎森,潘光哲,吴政上主编:《傅斯年遗札》,第1601—1602页。

{2} 其他较重要的影响因素则是经费。傅斯年本拟该所经费仍由教育部负担,但未能实现。而此时中研院自身经费亦十分匮乏。傅斯年曾致函教育部凌纯声司长,信中提到:“中央研究院接收敦煌艺术研究所后,以该所关系西北边疆文化至巨,须大加整顿,而中研院经费万分支绌,故上年度曾请教育部补助四千万元,惟教部仅拨到一千万元。查该所原有之设备甚为简陋,人才亦感缺乏,接收伊始,均待补充,本院卅六年度内仍无法支付此款,故特专函奉托,拟请吾兄转陈朱部长,于本年度内继续由教育部边疆教育专款内补助四千万元,以利该所业务之进行,而重边疆文化,是所至祷。”(原函档号Ⅱ:44,此据王汎森,潘光哲,吴政上主编:《傅斯年遗札》,第1738—1739页)

{3} 原信存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393-01-02-06-076),此据车守同:《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的时代背景与史事日志》,第492页。

{4} 原件存台北“国史馆”(019000001391A),此据车守同:《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的时代背景与史事日志》,第492页。

{1} 1943年8月11日常书鸿在重庆签呈《拟成立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设计委员会案》。原件存台北“国史馆”(019000001390A),此据车守同:《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的时代背景与史事日志》,第236页。

{2} 原件存台北“国史馆”(019000001389A),此据车守同:《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的时代背景与史事日志》,第362页。

{3} 原件存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393-01-02-06-076),此据车守同:《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的时代背景与史事日志》,第449页。

{4} 1943年8月9日敦煌艺术研究所筹备委员会呈教育部函,原件存台北“国史馆”(019000001390A),此据车守同:《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的时代背景与史事日志》,第234页。

{1} 原件存台北“国史馆”(019000001388A),此据车守同:《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的时代背景与史事日志》,第355页。

{2} 原件存台北“国史馆”(019000001390A),此据车守同:《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的时代背景与史事日志》,第169页。此保管办法上呈教育部、内政部后,分别同意,予以备案。

{3} 关于可移动文物保管问题,可参宋翔:《守护国宝: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对莫高窟可移动文物的保管》,《文津学志》第15辑,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年。

收稿日期:2020-04-13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敦煌学学术史资料整理与研究”(172DA213)

作者简介:宋翔(1987-  ),男,江苏省徐州市人,湘潭大学碧泉书院·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讲师,主要从事隋唐史、敦煌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