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缴社保费会影响职工买房吗?

2021-12-21 06:35周斌
上海工运 2021年11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社保费平均工资

周斌

前段时间,网传沪上一员工跳槽后因新公司漏缴社保费差点买不了房,这是真的吗?如果因故漏缴了社保费,还可以补缴吗?

【典型案例】

李女士的新公司漏缴了社保费

今年3 月,来沪工作数年的李女士跳槽到一家上海公司,担任总经理秘书。入职后,李女士按时收到公积金的汇缴短信,以为公司已正常为其办理了入职手续,社保也正常缴纳。

然而,工作数月后,在申请异地办理港澳通行证时,她被告知,其社保并未在上海连续缴纳12 个月,不符合申领条件。社保缴纳关系着购房资格,经咨询相关部门,她得知,根据2016 年3 月上海市出台的限购政策“沪九条”(沪府办发〔2016〕11 号),非沪籍居民家庭购房,连续缴纳社保、个税满五年,可获得购房资格。

如社保没断缴,今年5 月,李女士社保就缴满了5 年,能购房并实现孩子在上海读书的梦想。此次断缴令李女士购房资格被延期,一气之下,她将公司告上法院。

日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女士经济补偿金1.6 万元。

【法律解析】

“沪九条”设置了3 个月的缓冲期

所谓社保(社会保险),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2020 年1 月1 日起,上海市已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在日常工作或生活中,社保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社保断缴,不利于劳动者享受社保待遇和缴费年限核算,还会影响到买房资格、积分落户、沪牌竞拍等,疏忽不得。

但是2016 年3 月上海市出台的限购政策“沪九条”(沪府办发〔2016〕11 号)在实际执行中其实还设置了3 个月的缓冲期。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曾明确表示,考虑到购房人因劳动用工变化办理纳税或缴金手续出现短期中断(3 个月及以下),属于正常情况,可视为连续缴纳。

实施的缓冲期充分考虑了因工作变动而短期断缴社保情况的普遍性。一些来沪时间较长,社保断供时间较短的外省市购房者,将得益于此。

不过,留出的3 个月断缴余地依然是十分有限的,并且严禁补缴。另外,除了买房之外,现在很多上海“准市民待遇”都与社保缴费挂钩,即便按规定补缴了社保费,也不等于可以享受相关待遇,因为许多待遇的享受条件中都规定“不含补缴”。如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等,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总而言之,补缴也未必解决问题。特别是非沪籍人士换工作尽量不要断社保。尤其是一旦发生工作变动,一定要多加关注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当然,你月中离职,有的公司会帮你缴满这个月,但是有的公司不会。新入职的公司,有的从入职当月开始帮你缴,有的要从下个月才开始,这都需要自己去问清楚并衔接好,否则损失可能难以弥补。

劳动者可登录“上海人社”APP 查询。登录后在首页找到“城保个人缴费”,选择“近期应缴情况”就可以查询到近一年的缴费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额。如要查询一年之前的缴纳情况,可以在登录APP 之后,点开“所有”选项卡后选择“社会保险”栏目中的“历年缴费查询”进行申请,3 个工作日后可以查看。

劳动者应随时关注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无论是去社保经办机构现场查询,还是通过人社网站、上海社保APP、随申办APP 等,一定要及时查询,随时应对,以免因漏缴、断缴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举一反三】

社保费补缴的N 种方式

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须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应缴而未缴的社保费的,原则上应当予以补缴。但是实际操作中有时可能比较复杂。

第一种:6 个月以内的补缴。对于6 个月以内的补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单位数字证书于每月的5—26 日在自助经办平台操作。这是用人单位在网上就可以操作的补缴。

应当说,及时补缴对用工双方都是有利的。如今年媒体报道了“上海男子入职2 小时猝死,家人索赔140 万”的新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未依法缴纳、在工伤发生后予以补缴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未缴纳期间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存在不缴、缓缴、补缴社会保险费情形的,单位正常缴费之日起新发生且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费一般是当月缴纳,原则上当月职工只工作一天也要缴纳社会保险费,除非上家单位已经缴纳。但是针对工伤保险责任,如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工伤职工符合用工之日起30 日内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要求,根据《社会保险法》及上海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并不属于“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用工备案和参保登记手续并补缴社保费,工伤保险基金将依法承担相关工伤待遇。

第二种:超过6 个月的补缴。对于超过6 个月的补缴就比较麻烦了,不仅要亲自前往参保地的区社保中心柜面申报,还必须提供一大堆的材料给社保部门审核,包括用人单位书面申请(说明补缴理由、起止时间、补缴基数等相关情况,加盖公章,并由补缴对象签名确认)、证明补缴对象在单位从事劳动经历的人事档案材料(如工资定级表、员工登记表、工作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招工登记材料、补缴时段涉及的原始工资发放凭证或财务发放凭证(如工资发放名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等。

需强调:所谓“应缴未缴”的前提是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但是劳动者失业期间是不能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目前,外省市来沪人员须通过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无法自行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其实,他们缴纳的只是养老和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等。他们自己交的医疗保险,只适用于一般的医疗费用报销。而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个人无法缴纳,也就无法在生孩子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三种:超过3 年的补缴。对于超过3 年的补缴就更加麻烦了,要凭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国家规定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 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如《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由于现在劳动仲裁和法院都不受理社保争议。如职工认为单位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单位改正,如单位不改正的,可至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主张自己的合法的权利。但是劳动监察也是有时效的,超过了2 年时效也不受理。

第四种:政策性的补缴。因为一些政策性允许一次性缴足有关年限部分的缴费基数与应缴未缴而补缴的缴费基数不同。后者按员工应缴费年度的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进员工按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确定。比如说,2021 年张三补缴2016 年5 月的社保费,补缴基数按其2015 年的平均工资确定。但是前者往往统一按缴费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如2011 年7 月1 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 年后需一次性缴费至满15 年的,缴费基数统一按缴费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请记住这两个区别:一、当年缴费标准和目前缴费标准的区别;二、本人平均工资和全市平均工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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