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间休息日加班的劳动者维权需举证

2021-12-20 11:54
当代工人 2021年24期
关键词:杨某外地仲裁

个案急呈

申请人杨某与单位签订了5年的勞动合同,期限到2022年末。2021年5月,杨某从外地出差回来,说他在外地出差期间周六周日没休息,应客户要求为其调试设备,要求单位支付这两天的加班费。单位则认为,杨某出差在外期间的确涵盖了两个休息日,但他没有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在休息日为客户调试了设备。因此,对杨某加班的事实不予认可。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于是,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申诉人

出差期间,我的确是在休息日为客户调试了设备,由于我没有留存客户的联系方式,就没有办法找他们来为我证明。可公司相关部门是有客户联系方式的,他们可以去和客户核实,何必在这为难我呢?

被诉人

按照单位的加班制度要求,需要加班的,一是由单位安排,二是个人认为确有必要加班的,向单位提出经批准后,方可加班。杨某所谓的加班,一不是单位安排的,二也没有向单位提出申请。所以,对于他的加班,单位不予认可。

仲裁庭

杨某的请求最终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杨某提出出差期间有两天休息日加班,但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也不符合单位有关加班的规定,其请求自然不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作为劳动者,一定要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履行加班程序。在单位不认可其加班的情况下要按有关规定,提供加班证据。否则,在仲裁程序中将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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