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其国
判牍,从字面上解释,即批阅公文或文案。20世纪30年代,上海中央书店曾出版发行过一套“清朝十大名吏判牍”系列小丛书。这十大名吏分别是:曾国藩、李鸿章、陆稼书、张船山、樊樊山、曾国荃、于成龙、袁子才、胡林翼、端午桥。本文要讲述的,就是笔者收藏的《胡林翼判牍》。
《胡林翼判牍》为小32开本,共68页;右翻,竖排繁体,有断句,无标点。封面左侧竖书“胡林翼判牍”五个楷书;右上端为一幅侧身开屏孔雀版画;右下端分两行竖印“上海中央书店印行”字样。下一页即扉页。上端用花边圈出书名“胡林翼判牍”;花边内侧分别用小字号标出“清代名吏”和“襟霞阁主编”字样;扉页下端注明“1935”,这显然是出版年份。扉页背面为“著者小史”,文字不长,但对于了解胡林翼其人其事不失重要,兹录之如下:
胡公林翼,字贶生,号润芝,湖南长沙府益陽县人。由翰林历官府道,寻擢湖北抚巡。文宗末年,薨于武昌节署,追赠总督,予谥文忠。少负才气,为文操笔立就;旁通曲畅,自达其志。其治案,不侮鳏寡,不畏强御。其治军,赏罚严明,知人善任。其理财,杜绝中饱,核实收支。创办厘金,分置盐局,务使湖北以兵与饷强天下。当其在贵州安顺任,时日坐堂皇。讼牒至,立与剖断,清积案至三百余牍,人皆额手颂为好官。公生于嘉庆十七年。年五十。夫人陶氏。以从弟棐翼子又勋为嗣。所著有读史兵略、奏疏、尺牍、诗古文集等。
这篇“著者小史”,简明扼要地勾勒出了胡林翼其人。
“著者小史”后面是目录,目录前面还特别用不同字号标明系“新编评注胡林翼判牍菁华”。从目录上可知,这本《胡林翼判牍》共选录了胡林翼66例“妙判”,这对胡林翼为官时的整个判牍量来说,肯定只是九牛一毛。须知他“清积案至三百余牍”,何况还有许多并非“积案”。所以,“判牍菁华”云云,可谓名副其实。《胡林翼判牍》最后一页为版权页。版权页分上下栏,上栏分别是为“清朝十大名人家书”“清朝十大名吏判牍”丛书所做的广告。下栏才是该书真正的版权信息,由右向左竖向标明:民国二十四年六月四版。全一册,定价大洋四角。出版者:平如衡。另外如印行者、藏版者、发售者、总发行所,皆为中央书店。代批发处:新文化书社。校订者:江不平。在显眼位置还特地注明:版权所有,不准翻印。可见时人就已经具有相当的版权意识了,对权利人(单位)的保护,不失周密和严谨。封底页中心是一个分别由“中”和“央”两个阴阳文字交叠而成的中央书店圆形美术图案。
我们可从《胡林翼判牍》所载的胡林翼的66例“判牍菁华”中,领略其“妙判”之一斑。
《逃妾嫁人之妙判》是一则民事案件。有一个叫张幼涛的老男人,因妻子不能生育,他担心绝后,于是又娶了一个名叫桃叶的女子为妾。但是半年过后,桃叶还没有怀孕生子,身上倒落下因受张妻虐待而留下的多处伤痕。最后桃叶终因不堪张妻虐待,逃回娘家。堪可回味的是,张幼涛对桃叶逃回娘家,竟然不顾不问。桃叶回到娘家后不久,方知自己已怀孕,后来便生下了儿子。一直对桃叶不顾不问的张幼涛,知道桃叶生下儿子后,非常想要回这个儿子。事情闹到了官府,官府判决桃叶携子回张家,并严正警告张妻以后不得再虐待桃叶。谁知桃叶携子回到张家后,张妻非但没有收敛对桃叶的虐待,反而变本加厉。案牍云:“张妇蛾眉不让,狮吼愈凶,种种凌辱,如烙铁、刺针等,不特受者难堪,抑亦听者酸鼻。桃叶含受年余,万难再忍。乃复携子潜逃,匿居邻县。”桃叶这次没有逃回娘家,而是“匿居邻县”一户给人家帮佣的丁敬之夫妇家里,可见她这次是铁了心,坚决不再回张家。一晃半年过去,借居在丁家的半年中,桃叶看到了丁氏夫妇待她的和善和诚恳。也是为了生活,有一天,桃叶终于主动提出,愿意嫁给丁敬之做妾,并为丁氏夫妇商量后接受。一家人从此和睦过日。两年后,桃叶又为丁家生下一子。说来也巧,一日,张幼涛因事路经此处,无意间发现了已在丁家做妾的桃叶,当即以“奸拐罪”向当地官府状告丁敬之。结果办案者查实,“奸拐罪”并不成立,维持前次判决:让桃叶携与张所生儿子回张家。但这次桃叶却宁死不从,“桃叶备述(在张家)受苦情形,声言(宁)愿死(也)不再身入(张家)活地狱”。桃叶在张家经历的种种痛苦,以及她执意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的决心,也让办案者想到,“张幼涛于桃叶二次被虐逃避以后,既已置之不问,此时何必强今(令)归家。如为嗣续关系,则桃叶携与同逃之子,可着令(张幼涛)领回抚养,毋再渎禀”。这其实也是办案者作出的最终判决。应该说,这个判决是明智的。正如最后的“评”云:“妾准嫁人,子准领回。各方顾到,情理俱圆。”你张家既然不能善待桃叶,还百般虐待她,她的离去也就无可指责。桃叶无疑是无数底层百姓中的一个弱女子,又是一名“被告”。一个弱女子作为一名“被告”而没被告倒,从中或可见出,前文“著者小史”中所说,胡林翼“其治案,不侮鳏寡”,的确名副其实。
胡林翼作为晚清中兴名臣,在军事上功勋卓著,在吏治业绩上也是有口皆碑。《清史列传·胡林翼》记载,御史王发桂曾疏称:“林翼捕盗锄(除)奸,有胆有识,平日训练壮勇,仿戚继光成法而变通之。勇不满三百,锐健果敢,一可当十。搜剿匪徒于深林密箐中,与士卒同甘苦。”晚清重臣曾国藩也曾奏言:“近世将才,湖北最多……林翼均以国士相待。或分资财,惠其家室;或寄珍馐,慰其父母。前敌诸军,求饷求援,急蹙经营,夜以继日。”尤其是每有捷报,胡林翼从不贪为己功,“奏则盛称诸将功而己不与,惟兢兢以扶植忠良为务”。以致曾国藩最后也忍不住赞叹:“外省称楚师和协(谐)如骨肉,而于林翼之苦心调度或不尽知。此臣自愧昔之不逮,又虑后此之难继者也。”从这些人的奏疏中,我们多少可以知道胡林翼在军事上和吏治上的一些作为。
胡林翼死于咸丰十一年(1861年),咸丰皇帝谕曰:“胡林翼秉性忠直,操守廉洁。”后者更多地就体现在胡林翼的吏治方面。《胡林翼判牍》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具体了解其吏治业绩的很好的事例。《胡林翼判牍》载有一则咸丰时某县令禀陈“积弊太深,亟应整顿钱粮,革除册书”的报告。很显然,在“钱粮”和“册书”上所凸显出的“积弊太深”,肯定和官员的不作为或乱作为或渎职或贪赃枉法有关。胡林翼阅此报告后,即提笔批曰:“犯法者当惩,奉法者当留,书吏中亦有人才。特官贪则吏必逞其私,官惰则吏必揽其权。非书差必不可用也,该令果能立志为好官,则书差亦奉令惟谨。”胡林翼先把书吏中的“犯法者”和“奉法者”区别开来,惩戒前者,留用后者。接着指出,上梁不正下梁歪,上级贪赃枉法,部下就会营私舞弊。上级如果怠政,部下就会趁机揽权。所以“犯法者当惩,奉法者当留”,只要上级能“立志为好官”,部下自然也会以他为榜样,依令而行。《胡林翼判牍》的评注者因此赞为“立志好官之妙批”,评曰“持论不激不随”。
同样可以体现胡林翼吏治思想的,还有《胡林翼判牍》中被视为“蝗孽害民之妙批”的《南漳县有蝗孽 县令特为禀报》的一则判牍。全文如下:
鸟雀食蝗,又蝗自投河,均欺谩之词,令才识亦可想见矣。其实心爱民,实力督捕,毋一时一刻不以民生国计为念。或者天怜其诚,尚可免罪。今日之吏治,无一事不思夺民;衙门丁胥差役,无一人不思朘民——是害民者不止蝗也。凛之。念之。
这个南漳县县令的所谓“禀报”,分明是在糊弄上级,他居然认为蝗灾并不可怕,因为一来有鸟雀可以吃掉它们,二来蝗虫会出昏招自己投河而死……如此不着边际,罔顾事实,难怪胡林翼忍不住要质疑这个县令,究竟有没有正常的“才识”,实际是责问此人脑子是不是正常。那究竟应该怎么做,胡林翼一句话道出:如果你们是真心爱民,那就为消灭蝗灾多做一些切实有效的实事,真正想着国计民生。这样或许可以减轻些你们身上的罪孽。今天你们整天盘算的,就是如何抢夺百姓的利益,下属们也是恨不得能从百姓身上刮一层皮,可见你们这些人戕害百姓,丝毫不亚于蝗虫。你们应该有所敬畏,有所记取!这确实是诛心之论,所以最后的“评”曰:“害民不止蝗孽,读之凛然”。
胡林翼是这样说的,更是这样做的。前文所引曾国藩奏言中还提到,胡林翼办事能做到“利国利民,不利中饱之蠹,向来衙门陋规,革除净尽”。曾国藩举例说:“以湖北瘠区养兵六万,月费至四十万之多,而商民不敝,吏治日懋,皆其精心默运之所致也。”咸丰四年(1854年),曾国藩奏称:“林翼才胜臣百倍。近年遇事咨询,尤服其进德之猛。”这“进德之猛”,应该就是胡林翼在官场上有所敬畏的具体写照,也是这本《胡林翼判牍》给予我们的一个印证。
(题图:《胡林翼判牍》书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