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才
摘要:当前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推行中存在超额采伐屡禁不止、采伐限额编制与实际出入大、凭证采伐制度执行不强等问题,林业管理人员需要优化分类分区采伐限额规定,完善生态效益补偿金制度,提升管理队伍专业性。
关键词: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问题解决
引言:
《森林法》是我国保护林木资源的重要法规,森林采伐限额是其中一项关键规定。在这项规定的督促落实下,林木资源面积储蓄量不断扩大。但当前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不协调之处。针对这些问题林业管理人员必须不断探索解决之道。
一、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当前面临的问题
(一)超额采伐屡禁不止
森林号称地球之肺,在自然界生态平衡和物质能量转化中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树叶可以进行光合作用释放氧气净化空气,还能阻隔风沙,树根可以进行水土涵养,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盐碱化沙漠化问题,森林资源是人类宝贵的财富。而目前部分经营单位仍然以短期经济效益为追求,而忽视林木整体生态效益,在眼前的利益驱动下往往虚报限额超额采伐,没有按照规定行事。相关部门如果监测准确及时性不足,对生态效益奖励机制不完善,对超额采伐惩罚力度不足,更使得这类现象屡禁不止。最后地区林业数量,经济发展指标与相关部门采伐统计数据之间存在较大不匹配性。
(二)采伐限额编制与实际出入大
没有对林木资源进行实际深入细致调研,没有摸排清楚资源总量,也没有了解林木资源特点和分布格局。对一手数据掌握不足,自然难以对林木资源进行科学规划整体统一协调。没有统筹,林木管理处于混乱无序中,森林法的指导也处于缺位状态,采伐限额编制缺乏合理的依据,甚至与实际情况出现较大出入不相符。
(三)凭证采伐制度执行不强
对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监督往往是通过采伐证的发放来进行的。由企业向相关林业部门申报年度木材生产情况和年森林采伐限额,相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详细监督审查,只有完全核实后才能发放采伐许可证。但实际情况却是相关部门对于持证作业重要性的认知不到位,认为只要有了合适的开采计划无证作业也是可以允许的,对许可证把关不严格,这导致了极大的违规操作空间。实际开采量与登记不符就是常见的问题,没有证件办理情况记录去追溯查源,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极其困难,对森林采伐的数量缺乏直接控制,林木管理体系混乱。另一方面一些林木种类还未归纳到采伐范围中,这也增加了实际中推行许可证的阻力。
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优化分类分区采伐限额规定
森林资源要让其充分发挥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当生产生活有较大需求量时采伐是不可避免的。林业管理部门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对片区林木资源进行分类分区管理,尤其要注意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性質和特点划分,在有所区别的基础上进行差异化限额指标管理。国家重点公益林要以保护为第一要务,严禁采伐,限额是不可触碰的红线和底线。商品林中有天然的商品森林和人造经济林,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人工林的采伐限额可以适当提高,一方面可以跟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脚步,另一方面也是在无形中刺激人们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在采伐后及时补种弥补空缺。
(二)完善生态效益补偿金制度
除了加大对超额采伐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外,还需要合适的奖励制度正向激励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办事保护森林,认可并参与维护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权威。生态效益补偿金制度就是有益的实践。中央财政可以设置相应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然后将基金合理调配到相应的地方财政预算中。目前森林主要分为四类:人工公益林、自然公益林、人工经济林、自然经济林。政府可以收购一些人工公益林,给公益林的建造集体或个人一定补偿,以实际的物质支持激励相关单位和个人持续推动公益林的保护。对人工私有非公益林,为了促进私有单位个体提高林木保护可持续发展理念,政府可与其签订禁伐、限伐补偿协议。对于集体或个人私有的经济林,当其无力经营时,国家要给予适当补贴或适时收购,将林木的管理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不至于管理缺位,也给了私有单位与个人平稳退出林木种植市场的机会,减少后顾之忧,激发社会力量与民间资本参与林木管理的积极性,为林木资源发展筹集更多资金。
生态效益补偿金制度在推行过程中要大力宣传,建立先进典型扩大影响,以先进榜样起到积极带头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共识,提高对生态效益建设的重视程度,生态效益得到保障,能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经济效益,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共赢。
(三)建设林业管理专业队伍
林木管理制度的落实需要各工作人员承担起使命与责任,人员是关键要素,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推行也需要人力资源保障,因而专业化林业管理队伍建设必不可少。森林资源管理机构需要先制定规范的岗位要求和用人制度才能开展下一步工作。在人员招聘上,要详细考察人员专业能力需求与岗位职责是否匹配。在后续的工作中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林业资源管理理念和方法,有条件的直接实地考察看是否能引进更好地指导工作,拓展工作人员视野,提升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培训也要时刻在线不可落下。
同时设立相关的绩效考核制度,以绩效管理督促人员严格遵守工作标准要求。把对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列为重点考核指标,以考核制度形成约束力,让人员不敢也不能在采伐限额工作上玩忽职守,大大提升制度的执行效率。工作人员增强了对采伐限额的重视程度,自然会强化对采伐限额申报的把关,经过核实后才会及时发放相应采伐许可证,使采伐行为有据可查,时刻处于监督之下。此外,除了林业采伐限额管理部门内控之外,还要加强外部监督管理,配备外部监察机构或小组定期或突击检查采伐限额的相关工作内容,将外部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体系中,以外部压力提高相关人员的自律性和工作积极性。除了对违规人员加强处罚外,考核优异人员的奖励与典型树立同样需重视。
三、结语
随着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森林资源的保护重视程度也与日俱增。当前超额采伐屡禁不止、采伐限额编制与实际出入大、凭证采伐制度执行不强,林业管理人员需要优化分类分区采伐限额规定,完善生态效益补偿金制度,提升管理队伍专业性。
参考文献:
[1]张金博.对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问题的思考[J].中国科技投资,2020(15):7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