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四代
(云南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
当前,我们已经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正意气风发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在此全新的历史方位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总结提炼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十二个必须”,其中“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新时期做好民族工作根本遵循的重要内容被明确提出[1]。实现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新时代已经被上升到事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
从学术理路来看,如何实现民族事务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关键着眼点在于治理。即如何把治理理论和治理实践从公共管理领域有效移植到民族事务领域。如果说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通力合作的民族工作格局”是把基于公共管理层面的治理理论和治理实践聚焦于民族工作的重要开端,那么,2021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则更加明确了把民族事务治理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总体方向。但将治理理论引入民族事务,需要兼顾公共事务的共通性和民族事务的特殊性问题。为此,如何在学术上建构中国特色的民族事务治理理论及话语体系,是当前学术界面临的重要课题。此前,相关研究虽然已经“搭建起历史、政治、文化等立体理论框架,提出政治整合、文化凝聚、经济共享和借鉴域外经验等实践路径”[2],但在理论规范上,总体上存在“范式陈旧”与“范式单一”等局限,尚未建立起能够有效支撑这一研究领域的理论范式[3]。因此,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推进,亟需实现研究范式转化,拓宽研究视野,“使民族工作更加贴近社会维度的视野转向和实践透视”[4]。这种理论建构和视野转化的需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所强调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迫切需要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发挥作用……要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5]有鉴于此,学术界既要立足于中国民族事务的具体实际,秉承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范式的优良学术传统和丰富学术资源,又要积极汲取新的学科知识,开拓研究视野,更新理论范式,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事务治理理论体系,体现相应的实践效度。
如前所述,在推进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如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创建一种能够适应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需要的新理论范式,成为紧迫性的命题。在既有理论范式中,中国学者赵汀阳立足于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历史政治文化传统,基于对西方主体间性哲学理论的批判反思所提出的跨主体性理论,从哲学认知层面为我们处理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实现“共同体”建构提供了理论启发。
1.主体间性哲学理论与民族研究。主体间性哲学理论是主体和客体这一对构成整部西方近现代哲学史的概念关系发展的结果。近代以来,笛卡尔、康德、黑格尔等人都对主体认识论哲学有所发展。近代认识论哲学注重的是主体性自我意识的认识论功能,“他我”和“他我意识”并没有进入其视域,因此导致了对客观世界认识的唯我论困境[6]。到了胡塞尔,西方哲学开始从主体性哲学向主体间性哲学转化。胡塞尔在其现象学研究中发现,当“我”作为意识的主体认识世界的时候,同时也存在无数个“他”作为意识主体在认识世界,世界因此是一个相对于一切经验者的主体的世界,是一个主体间性的世界[7]。其后,哈贝马斯针对认识论导致现代社会的诸多背离问题,试图转换传统哲学的理论范式,在语用学、阐释学的助推下,创建了以平等、协商、意见一致为基础的交互性理论范式——交往行为理论。他认为:“交往行为总是发生在以文化、社会和个性为特征的生活世界中,生活世界是交往行为的场域,交往行为有赖于生活世界的资源,人在生活世界中,交往是生存的必然要求。”[8]只有在理性交往实现的基础上,共识才有可能形成,自我也才能实现再生产与更新。据此,哈贝马斯还将有效交往理论引入民族政治领域,提出了“后民族结构”的愿景[9]。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主体间性哲学理论的借鉴,主要基于社会历史转型的实践需要,“探究交往的社会发展论意义,对转型期和现代化进程中的交往模式和社会关系进行理性的设计与重构,建构民主、法制化等具有现代性内涵的交往模式”[10]。
西方认识论哲学的范式转化对于民族研究领域的意义在于,与其纠缠于西方族群理论关于民族究竟是客观实体还是主观实体这一永无休止的争论, 还不如转换思路,从实体论走向关系论。因为“实体论大多将(民族或民族主义)单位作为最重要的分析对象,而关系则作为单位的产物。关系实在论旨在打破单位的第一性,致力于将包含了‘渗入性行动’特征关系作为分析单位,而实体只是关系中的构成要素,它不是给定的、自在自为的……在渗入性行动过程中,关系和实体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关系和实体的意义和重要性也得以在变迁中形成。于此,动态而严谨的进程就变成了主要的分析单位……在关系发生时,事物不再被视为是事先独立存在的,而是首先假定事物在关系中并与关系一起获得整体性存在”[11]。这种民族研究方法论上的视角转换,将民族纳入复合的自我和他者的关系框架下加以考察, 在认识论上将民族视为动态的进程中为关系所建构、制约的实体,拓展了认识民族和民族主义的视野。
2.跨主体性哲学理论与民族事务治理。西方认识论哲学在对主体性的反思上实现了向主体间性认识论的转向,但是,“主体间性”的指向是主体之间“共性”因素,是对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厘定,在根本上仍不能彻底摆脱主体性作为逻辑基点的局限性。更为根本的缺陷是,在西方哲学话语中,与主体间性哲学理论相对应的民族和民族国家话语,是根植于西方区域性的知识生产,“它难以阐释中华现代国家的精魂气象,也不适宜作为古今中国国家范式的一体化表达”[12]。换句话说,中国新时代的民族事务治理,不能陷入西方民族国家和族群理论的话语窠臼,而是必须超越西方民族国家理论的局限,立足于中华文明五千年未曾中断的全景式历史图景,在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下具体展开。对此,中国学者赵汀阳兼取西方认识论哲学交互性理论范式和古代中国天下体系政治理想模式,建构了“新天下体系”得以形成的理性概念——“关系理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跨主体性”的哲学理论。相对于西方“主体间性”理论强调文化间的差异性和交互性,赵汀阳的“跨主体性”理论更凸显一种建构性的景愿,也更贴近中国迥异于西方民族国家模式的文明型国家古今传承谱系,试图基于中国历史文化的精神气韵,建构一种新的秩序、制度或状态。“跨主体性”理论设想的是,“多文化之间能够形成互相建构的关系,从而使各种文化都因此获得更大的活力、丰富性和相互可接受性,以至于最后能够合力建构一种普遍共享的百科全书式新文化”[13]。
赵汀阳在跨主体性如何成为可能的讨论中,提出了三个关键词:主体性、主体间性和跨主体性。主体性,主要指个人、个体意志、国家主权等(包括这些主体能够自治的能力)。主体间性则对主体之间的关系作出厘定,凡是博弈论可以解释的事情,都是主体间的事实。跨主体性分为两类:一是人定的秩序,如理、法、规章制度等;二是互动的、不稳定的动态,如合作、冲突、契约、谈判、批评等。主体间性很难平衡发展,总会有差异及冲突,需要自然衍化的缓慢过程和人为协商(如市场机制等)的逐渐磨合。赵汀阳对“跨主体性”的解释是:是否存在一种可能,在各个主体保留其主体性的同时,形成一种“好客的”(即能够接受其他主体性特征)主体间性,也就是一种包含各自主体性的、通用的、兼容的可能性世界。赵汀阳认为,这种可能的实现需要一些客观的条件,包括:共享的利益、知识文化(包括共享的光荣、历史知识文化体系和新百科全书知识体系);政治制度的条件(天下体系);一套消除自我封闭的、高度认可的意识形态(对价值观的排序、结构的创建与调整、冲突的化解及其相关原则)(1)赵汀阳的这一哲学阐释源于一次讲座,目前尚未对该理论展开系统的论述,不过在其相关著作中已有部分讨论。详见赵汀阳:《跨文化聚点研究:文化边界,新百科全书与综合文本》,载《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赵汀阳:《一神论的影子:哲学家与人类学家的通信》,中信出版集团2019年版。。通过上述哲学推理和思辨,赵汀阳回归中国历史哲学经验,从跨文化比较的意义上,提出一种“内涵天下的中国”和“知识论的天下”模式[14]。可见,跨主体性的相关哲学思辨是对民族国家主导的世界秩序失调的反思性方案。而且,相较于西方认识论哲学的形而上模式,根植于中华文明历史传承经验和中国现代国家独特范式的跨主体性理论,显然对当前妥善处理民族关系,提升民族事务治理能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具有现实性意义。换句话说,在致力于推动中华文明整体性复兴和创造性传承以及强调文明互鉴、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关怀下,将跨主体性理论原则引入民族事务治理具体实践,促进民族事务不同主体之间的理性交往、行为调节、人格同一,进而实现民族事务的关系理性——相互支援、生生共存。由此,跨主体性理论的建构理想,也正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科学内涵的最新论断,即“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1];同时,也契合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按照增进共同性的方向改进民族工作,做到共同性和差异性辩证统一、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有机结合的必然要求。
跨主体性的哲学理论试图通过主体间的理性交往,促成不同主体之间的理解、协商和规范,化解主体性认识论所导致的各种冲突和危机。这种哲学反思对提升民族事务治理能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相应的思想资源。
1.知识论空间:跨主体性视域下充实民族理论政策话语体系。跨主体性理论认为:“当代的知识论困境不仅仅是科学与人文之争,同时还是多种文化传统之争,也就是说,生活世界是复数的,而且同时事实存在。我们无法忽视多种精神所定义的复数生活世界,因此需要一种在存在论层面的知识论改革,需要拓展一个足够容纳多种文化的知识论空间,使得不同知识体系的思想能够在一个大于并且包含每一个知识体系的知识空间里被解释和理解。就像‘互相不理解的’有理数和无理数可以在实数概念里一起得到解释,于是可以使不同思想在更高维度中相会,可以说,在跨文化问题的深处是一个跨文化知识论问题。”[13]这种基于文化传统之争的复数生活世界,可以直接映射多民族共存的现实语境。在民族事务领域,新中国成立以来基于统一多民族国家国情所创建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知识及话语)体系,经历了70多年的有效磨合,是当前不同民族生活世界所共享的既有知识论空间。这种知识论空间在新形势下正面临着解释性不足的困境,有必要对其进行拓展,以更大的空间性容纳不同主体的诉求。从跨主体性理论范式看,治理理论要求从政府单一主体到多元协同主体的转变,既符合哈贝马斯理性交往中对相互理解、行为调节、相互支援、人格同一性等价值追求,又契合了跨主体性成为可能的关系理性、生生共存等制度基础[15]。因此,治理理论的注入,可以充实既有民族理论话语体系和政策实践在处理民族事务过程中效能不足的短板,使不同治理主体在扩展后的知识论空间里汇聚融合。
首先,用治理理论充实民族理论政策既有话语体系。在既有民族理论的话语体系中,长期以来的政策宣传话语容易让社会大众形成一种民族工作单一主体的“社会镜像”认识[16]。同时,民族事务长期处于“帮助”“扶持”等话语体系,这与新时代把民族事务治理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总体要求是不相符的,不利于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的提升[17]。因此,需要用治理理论来激活民族事务的不同主体,化解一元化民族工作路径的效能不足问题。
其次,用治理话语体系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民族地区治理的效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70多年的历史实践中,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有效地保障了民族平等、共同发展的权利,实现了民族地区的跨越式发展。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个动态的历史命题,依然处于探索之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8]。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这一要求,为如何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转化为民族地区治理效能提供了根本遵循[19]。一是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内涵贯彻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进程之中,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域性和群体性保障与立足于个体需求的权利保障相结合;二是加强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各民族“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0];三是促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统辖性要求之下,配合其他制度发挥好体系联动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递进性需求与现实环境持续性变动的基础上不断实践创新、推向前进”[21]。
2.共识凝聚:跨主体性视域下建构整体化的民族工作格局。跨主体性需要一些基本的共识,即实现跨文化的“聚点”,这种聚点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某种兼容点,二是这个兼容点对双方都具有建构性的重要意义[13]。十九届四中全会以后,用整体化视野的民族工作社会化格局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水平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共识”。治理所追求的不同主体、功能互补、权利多向和利益公共化等特征,都是在创造主体间性认识论哲学的“共情”“配对”“移情”等概念对“他我”进行认知的可能性。相比之下,跨主体性作为一种理论分析框架,“不仅是因为(多元主体关系)贯穿于整个社会管理变化的连续系统中,在每一个节点都是一种新的主体间性对旧的主体间性的替代或者否定之否定,而且这种关系越来越成为有意识建构的对象”[22]。
目前,实现民族工作整体化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政府多部门协调。随着民族事务内容的增多,民族工作伸展的空间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参与到民族事务中来,改变了民族事务由民族工作部门单独负责的现状。另一种思路是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方协调、社会参与”的民族工作社会化治理格局[23]。关于第一种思路,目前主要以多部门架构民族事务领导小组的方式来实现。第二种思路,主要是搭建各方力量参与民族工作的新平台。目前,一些地方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不断拓展着民族事务社会化的渠道,包括挂钩帮扶、对口支援、企业参与、社团公益、社会工作等。在此以浙江省的“枫桥经验”为例进行说明。随着少数民族不断流向城市,城市民族工作也成为浙江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在此过程中,浙江积极创新“枫桥经验”,充分挖掘各地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传颂历史先贤,培育现实“今贤”,成立乡贤参事会,发挥乡贤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道德权威作用。实践证明,“新乡贤”在当地社会治理(包括民族事务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4]。相应地,大部分民族地区有其独特的地方性知识体系和道德机制,大多具备“乡贤”发挥功能的文化空间和道德场域,因而“枫桥经验”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地方性知识的重启,能够有效发挥其文化价值伦理的主体性功能,缓释国家知识体系单边权威压力,有助于国家政策体系和地方知识经验之间达成有效的互动兼容。
3.秩序规范:跨主体性视域下实现民族事务法制化。长期以来,我国民族工作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种是民族政策,另一种是民族立法。相对而言,民族政策的制定较易,但有一定的弹性和易变性;民族立法的弹性较小,稳定性强,权威性高,但制定的程序较复杂。因此,中国民族工作长期以来主要依赖民族政策作为民族立法的基础。目前,虽然已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但从实践看,政策与法律在中国民族事务领域所发挥的功能并不匹配[25]。根据跨主体性的分类,第一种就是人定的秩序,如理、法、规章制度等。因此,秩序是跨主体性的一种实现形式,而法律是实现跨主体性的最基本公约,犹如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试图在多元文化与各族群之上建构一种基于宪法所包含的抽象性的程序与原则的“理性的集体认同”,法制能够规范跨主体性沟通并形成一套公共的规则系统。
首先,推进民族法律法规的立废改释工作。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但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相比,民族法治建设还存在很多不足。特别是新形势下民族工作对象、范围、格局需要相应调整,要做到改革于法有据,就必须重视做好民族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工作。因此,需要基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根本原则,结合民族事务具体实际,厘清现行民族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空白或缺陷,对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变通或补充规定,对一些已经不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具体法规进行废止重立,“突出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妥善处理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的稳定性与民族工作法治实践变动性的关系”[26]。
其次,建立合宪性审查机制,确保民族事务法制化的有效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是在民族事务领域建立合宪性审查的依据。仅仅依靠教育宣传和引导,还不足以从根本上推动相关工作的落实,因为立法部门或政策执行主体难免会有基于自身利益的博弈。因此,就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功能,强化对立法主体的监督机制及合宪性审查,切实推动民族事务法制化工作[27]。
4.动态协调:跨主体性视域下建立可行的民族事务治理绩效评估体系。跨主体性理论将互动的、不稳定的动态看作是跨主体性的另一种形式,如合作、冲突、契约、谈判、批评等。要提高跨主体性动态过程的稳定性及效度,有必要设置一套各主体都可以接受的共通性指标体系,这种指标体系可视为是对合作、冲突、契约、谈判、批评等过程的衡量与协调。只有对跨主体性动态过程进行客观的、可视的衡量,才能引导跨主体性向理想状态发展。因此,从提升跨主体性效度的角度考虑,建立一套可行的民族事务治理绩效评估体系就非常必要。
设置可行的民族事务治理评估体系,可以发现民族事务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准确定位民族工作的薄弱环节,及时调整政策。其实,公共管理学界很早就已经开始了治理绩效评估工作,如2008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商务部共同建立的“中国治理评估框架”的评价指标体系、2012年由中央编译局承担的“中国社会管理评价体系”课题组设计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其中,社会治理层面的绩效指标评价体系,为民族事务治理的绩效评估体系创建提供了经验借鉴。据了解,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协同,目前已经在构建民族宗教问题风险隐患研判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此为笔者 2020年 12月19日在中央统战部调研组到云南大学的相关座谈会中了解到的信息。。国家民委近年来也在官网发布《年度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用于监测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2020年,国家民委办公厅发布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试行)》,该评价体系的一级指标主要包括全面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等7个指标,其中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的二级指标有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基层民族事务治理常态化、保持民族领域和谐稳定3个指标,三级指标如下表所示(3)参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网站:“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试行)的通知”,https://www.neac.gov.cn/seac/xxgk/202007/1142089.shtml.:
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注重法治宣传教育:把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纳入地方普法规划并认真抓好普及教育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全面落实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工作政策法规。积极以立法形式推进地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民族关系,治理民族事务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依法保障各族公民的合法权益,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涉民族因素案(事)件基层民族事务治理常态化推动基层事务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以网格化、社会化服务为方向,推进公众参与共建共治共享,推进城乡社区民族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定期开展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查指导,督促问题整改,消除民族工作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现象,形成基层民族事务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保持民族领域和谐稳定制定完善涉民族因素重大问题、重大舆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涉民族因素纠纷排查,综合运用法律、教育、协调、调解等多种方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涉民族因素各种矛盾纠纷
从上述指标体系中可以发现,目前民族事务治理领域的相关绩效考核体系还存在指标体系简便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及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覆盖面不够等问题。因此,如何在民族事务治理领域创建可行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仍需不断探索完善。
5.人同此心:深化培养专业化的民族工作队伍。赵汀阳通过对哈贝马斯理性交往理论的反思,发现其有一个明显的局限性,即“建立在思想层面上的共识并不必然蕴含能够建立心灵层面上的共识,即由‘思’不能推出‘心’。除了生存利益之争,人类的冲突几乎都落在心灵或精神之争上,心灵或精神的分歧无法还原为理性理解上的分歧,所以,不是仅仅依靠启蒙理性就能够解决的问题”[28]。作为“心”的概念,试图在形而上的层次建构一种生活所必需的人与人的经验关系、人与物的经验关系。而研究“心”的哲学不需要神秘主义的概念,只需要回归中国古代哲学“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伦理常识,即可理解跨文化交流中“心”的内涵。从这个意义上,民族事务治理的跨主体性,“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心”的直接指向则是人。
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凸显了专业化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的重要性。因此,在实践维度,一是强化民族工作干部队伍的政治素养。民族工作干部因为身处具体的“民族情境”中,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会直接影响少数民族对国家政策的感知和民族政策的落实,因此,民族工作干部需要具备“主体间的重叠共识”[29],兼顾宏观政策与人民需求。二是多渠道拓宽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培训。目前,民族工作干部的培养,主要有高校(特别是民族院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挂职锻炼和轮岗交流等渠道。在此基础上,还需要继续拓宽渠道,注重民族工作干部面对民族事务复杂化情境的综合素养和专业能力。三是完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结构。除了专职干部,还需要大力培育民间团体、社会组织、社工队伍等社会工作主体,不断充实和优化民族工作干部队伍结构。四是完善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保障机制。不断搭建民族工作干部队伍的保障机制体系,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构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民族工作干部体系。
6.未来之“势”: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效度。跨主体性理论认为,自从技术成为人类社会的首要塑形力量以来,未来之“势”就蕴含在技术之“形”中。因此,跨主体性理论对新技术的期待甚高,根据对未来世界“型—势”的合理想象,甚至可以假设新技术系统可能会超越现代性。赵汀阳认为,基于地理学、心理学和政治学三重世界所构筑的“无外的天下体系”的逐步或部分实现,关键在于新技术的运行方式与“天下”概念达成一致,创造一个“无外世界”和兼容共享系统[30]。在此基础上,把依赖于新技术的“天下”理解为一种具有政治建构能力的方法论,是跨主体性理论的实践努力方向。因为在全球化和信息技术背景下,“跨主体性”已经成为一种生成性现实,即“不同社群之间的文化关系正在信息化技术时代发生一种根本性的变动,原有的基于物理空间的文化交往以及相互浸染正在很大程度上数字化、网络化,人类社会的文化互动方式正在发生框架转换”[31]。因此,信息化技术时代的来临,有可能会对跨主体性的实现带来新的机遇。
当前,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正深刻改变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对民族事务治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当然,辩证地看,大数据既有机遇,也有挑战。机遇主要指大数据和新媒体可以更真实地反映民族地区的民意诉求,为政府制定和调整民族政策以及治理实践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另外,大数据的系统分析能力,可以在实质上提升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32]。与此同时,大数据也对民族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挑战。一是大数据时代使得每个公民个体皆可通过新媒体表达对民族事务的相关言论。如果对民族事务缺乏理性认知,一些不当言论可能会误导社会大众,形成舆论事件,增加民族事务的复杂性。二是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也可以借助大数据和新媒体,对民族工作形成冲击。三是民族工作的现有技术面对多实体和多空间的大数据信息,还无法进行有效处理并呈现可视化的结果[33]。因此,我们要辩证看待大数据时代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现实。当然,大数据是大趋势,无法回避,要实现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的提升,就必须直面大数据时代的机遇与挑战,做好相应的变革准备。
首先,利用大数据、新媒体和区块链等技术,提高民族事务的风险研判能力和监管能力。信息化技术可以对民族事务的“微事件”“微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将这些分散的、模糊的小概率事件有序地关联起来,分析各种问题、危机和风险可能的发生概率,预先作出防范决策[34]。其次,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民族地区的公共服务能力。由于大数据、新媒体和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带来了去中心化、公开透明、去信任依赖和可追溯等特质,可以因应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的智慧治理现实驱动,切实提升公共服务的精准度[35]。再次,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民族事务的应急管理能力。大数据时代,民族问题的发生会呈现突发性、即时性、扩散性等特征,而互联网、大数据、新媒体、区块链等新技术,可以快速实现不同主体间有效协调、高效的物资调动分配和及时引导舆论环境等应急管理要求[36]。
当然,目前互联网、大数据、新媒体和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应用于民族事务治理能力提升的实践层面上,仍面临着技术驱动应用场景单一、技术支撑不足、成果呈现有限等挑战,因此,新技术在民族事务治理上的运用仍有待于深入探索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