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声健, 刘 珊
(1. 湖南师范大学 美育发展与研究中心, 湖南 长沙 410081; 2. 湖南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1;3.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音乐舞蹈学院, 湖南 长沙 410205)
2020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引发了全社会的强烈反响。这一方面是因为《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首次联合印发的美育文件,表明党和国家对学校美育工作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另一方面是因为《意见》推出的学校美育评价改革的系列举措,特别是要求“探索将艺术类科目纳入中考改革试点,纳入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计分科目”[1](以下简称为“美育进中考”),深深地触动了全社会的神经。一时间,“美育进中考”成为舆论的焦点,各方根据自身立场或利益进行各种解读,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也忙于澄清实施时间表与评价内容等有关误读信息,可以说,“美育进中考”由此一度成了国家美育评价政策的代名词。但事实上,“美育进中考”只是《意见》以及近年来国家所出台的学校美育评价政策的一个方面内容,我们不能把它理解为是美育评价政策及其改革举措的全部。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文将对国家美育评价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原则进行全面解读分析,以便更加准确、全面地把握国家美育评价政策,切实贯彻落实美育评价政策精神,促进新时代学校美育的改革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美育工作,学校美育迎来了自1949年以来的最好发展机遇,美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的审美和人文素养”[2]。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我国第一个国家层面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专门美育文件——《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意见》)。2018年8月30日和2020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分别给中央美术学院老教授、中国戏曲学院师生回信,专门就学校美育工作做出重要指示。2018年9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对学校美育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坚持以美育人、以文化人,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3]由此也催生了《意见》的出台,我国学校美育迎来了备受全社会关注的高光时刻。正是由于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长期以来处于全面发展教育薄弱环节的学校美育,近年来在一些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重要突破,其中美育评价改革成果就是重要标志之一。
“评价是教育教学改革的‘牛鼻子’,也是教育教学活动旅程中的‘最后一公里’,它直接关系到教育教学是完美收官还是前功尽弃,学校美育也不例外。”[4]学校美育评价改革既是整个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方面,也是推进学校美育改革发展的关键环节和主要突破口。可以说,近年来学校美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学校美育评价的改革创新与有力推动。但是,从整体上讲,学校美育评价改革依然面临很多挑战和问题。推进新时代学校美育改革发展,必须以推进学校美育评价改革创新为前提。
长期以来,学校美育是全面发展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人们习惯于把学校美育等同于音乐课、美术课,因此,对于学校美育评价的认识,也停留在音乐、美术这两门课程的考试层面。由于音乐、美术不属于升学考试科目,对于这两门课程而言,考与不考一个样,这直接导致了一些地方和学校甚至没有开展对美育工作的基本评价。一些坚持对音乐、美术课程考试的地方与学校,也只是把美育评价局限于对学生的评价,而缺少对教师、校长、学校,特别是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评价,使得美育工作做与不做一个样。学校美育缺乏科学、系统、完备的评价机制与评价标准,就不能充分发挥评价对美育工作的推动作用。这是学校美育的重大缺陷。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的审美和人文素养”的精神要求,教育部于2014年1月出台了《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改变长期以来学校美育缺乏科学评价标准和基本评价机制的局面,《若干意见》紧紧抓住美育评价这个要害环节,着力进行制度创新和政策创新,用较大篇幅就“建立评价制度,促进学校美育规范发展”提出具体思路与举措,首度明确提出要建立学生艺术素质评价制度、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公示制度、学校艺术教育年度报告制度等三项美育评价制度,把学生艺术素质、学校工作实绩及各地各学校艺术教育发展水平等全部放到评价平台上,用比较精准清晰的标准和公平透明的程序来进行测量与评估。实践表明,这一创新举措对改进美育教学、推进学校美育改革发展注入了前所未有的动力,有力地促进了学校艺术教育的规范和科学发展。
依据《若干意见》提出的建立美育评价制度要求,为了使美育评价改革尽快落地,从2014年2月起,教育部在组织力量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制起草了《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办法》《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办法》等三个美育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并于2015年5月正式印发[5]。本次专题调研和各地经验显示,要想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美育师资缺额大与开课率低等突出问题,最为有效的手段和办法就是建立中小学生艺术素质评价制度,将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成绩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学校与校长工作综合评价体系,以此形成倒逼机制,促进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因此,《三个办法》的制定,首先以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为切入点和重心。与此同时,为了从根本上提高学校美育的办学水平,通过辅之实施学校艺术教育自评公示制度和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制度,把美育实施主体的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也纳入测评考核范围,这也有效降低和尽量避免了实施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可能产生的应试教育倾向和加重学生负担等问题。2015年9月,国办《意见》第二十条“探索建立学校美育评价制度”对如何实施《三个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由此,教育部制定的上述学校美育政策举措作为一种国家行为被确定下来,学校美育评价改革由此也得到了极大推进。
然而,学校美育长期以来不受重视所导致的美育评价基础薄弱,以及人们对美育评价的认识问题并非两个文件三个办法所能彻底解决的。除了上述文件办法如何切实贯彻落实之外,学校美育评价改革还面临着诸多亟待破解的难题。如:关于艺术素质测评是否应该与升学挂钩、美育是否应该纳入中考等问题,拥护者多,反对者也不少,各方尚未达成充分共识;艺术学科的特殊性使得无论是艺术素质测评还是“美育进中考”,都面临如何科学确定考试内容与形式、所占分值比例这一难题;学校美育发展的城乡差距十分明显,这个问题短时间内还难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学生艺术素质测评与“美育进中考”如何确保城乡学校之间的公平是需要破解的一大问题;如何在推行艺术素质测评与探索“美育进中考”的过程中尽可能避免其异化为应试教育,这是学校美育评价改革面临的一大挑战;等等。因此,学校美育评价必须由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政策,进行顶层设计,以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明确评价改革方向与目标,理清评价思路与举措,切实推进学校美育评价改革。
学校美育评价是一项系统工程,无论是评价内容、评价对象,还是评价方式、评价结果的应用等都十分复杂,并非只是一个“美育进中考”的问题。全面把握国家美育评价政策,必须对2015年国办《意见》和2020年《意见》这两个国家级美育文件中有关评价的内容,以及教育部研制的有关美育评价实施办法等进行全面梳理与认真研读。
国家美育评价政策可以概括为建立三项制度,推进四项改革。
如前所述,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的审美和人文素养”的精神要求,教育部于2014年1月出台了《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该《若干意见》的最大创新和突出亮点就是明确提出了要建立中小学学生艺术素质评价制度、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公示制度、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制度等三项学校美育评价制度,并且就三项制度的具体评价内容、评价对象、评价方式、实施时间等给予了明确规定。
一是建立中小学学生艺术素质评价制度。《若干意见》要求依据普通中小学艺术课程标准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教学大纲,组织力量研制学生艺术素质评价标准、测评指标和操作办法,2015年开始对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进行艺术素质测评。艺术素质测评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以及教育现代化和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并将测评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档案,作为综合评价学生发展状况的内容之一,以及学生中考和高考录取的参考依据。
二是建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公示制度。各级学校要将艺术教育纳入学校办学水平综合评价体系。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以艺术课程开课率、课外艺术活动的学生参与度、艺术教师队伍建设、学生艺术素质为重点开展自评,自评结果应通过当地教育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高等学校要把艺术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质量年度报告。
三是建立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制度。2014年开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等学校要向教育部提交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艺术课程建设、艺术教师配备、艺术教育管理、艺术教育经费投入和设施设备、课外艺术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以及实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公示制度等方面的情况。2015年开始,教育部将编制并发布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6]。
根据上述《若干意见》要求,2015年5月教育部又研制印发了《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办法》《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办法》等三个实施办法。可以说,这《三个办法》填补了制度空白,特别是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是国际上无现成经验可供借鉴的制度创新。《三个办法》各有侧重、相互独立、相互配合、相互印证,分别从学生、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三个维度,对学校美育质量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评价[7]。
2015年9月,国办《意见》印发。该《意见》第二十条“探索建立学校美育评价制度”充分肯定了上述三项评价创新制度,并从更高站位对其具体实施提出了如下明确要求:“各地要开展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抓好一批试点地区和试点学校,及时总结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施中小学校美育工作自评制度,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美育工作自评,自评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纳入校长考核内容,并通过当地教育部门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示自评结果。制定符合高校艺术专业特点的教育教学评价标准。建立学校美育发展年度报告制度,各级教育部门每年要全面总结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美育工作,编制年度报告。教育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研究编制并发布全国学校美育发展年度报告。”[1]
将国办《意见》与教育部《若干意见》《三个办法》三者进行比较,我们发现,国办《意见》对于三项评价制度的名称、评价对象或范围均有微调。《若干意见》的提法是学生艺术素质评价制度、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公示制度、学校艺术教育年度报告制度,三项制度并未明确其对象是中小学还是包含高校;《三个办法》则提的是《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办法》《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办法》,即明确了学校艺术教育评价是针对中小学的而不包括高校;国办《意见》则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调整:其一,除了“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保留原名称之外,学校自评与年度报告均将“艺术教育”调整为“美育”;其二,艺术素质测评与学校美育工作自评的对象明确为中小学校,但年度报告则调整为针对包括高校在内的各级各类学校。至此,作为国家行为的三项学校美育评价制度正式形成。
那么,如今上述三项学校美育评价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如何呢?总体上看,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制度执行情况较好,中小学校美育工作自评制度和学校美育发展年度报告制度的实施则不尽如人意。
关于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2015年8月,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公布全国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实验区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北京市东城区等102个市(州)、县(区)为全国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实验区。该《通知》要求“各实验区要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艺术素质测评指标、内容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实验的时效性,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8]。由此,我国正式启动实施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制度。据笔者通过实地考察和查阅各地汇报材料所了解到的情况看,102个艺术素质测评实验区均根据《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中拟定的《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指标体系(试行)》并结合各地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积极探索。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通过艺术素质测评有力地推动了当地学校美育的改革发展。当然,各实验区的工作进展和所取得的成效并不一致,有个别实验区的工作推进举步维艰,“有的地方则把艺术素质测评工作聚焦于中考,将音乐美术课程纳入中考科目,以至于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国家实施艺术素质测评的初衷与目的”[9]。另据笔者了解,全国各地真正实行中小学校美育工作自评制度的学校并不多。由于没有相关督导举措跟进,一些启动了自评制度的地方与学校最终没能坚持下来。学校年度发展报告制度,部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所执行,但并未真正做到每一年都编制年度报告,而教育部也并未根据国办《意见》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研究编制并发布全国学校美育发展年度报告。由此看来,2015年颁布实施的国家美育评价政策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关于学校美育评价政策,如果说2015年国办《意见》侧重于评价制度建设,那么,2020年《意见》则把重点放在推进评价改革上。《意见》从中小学美育评价、高校美育评价、美育督导评价、美育问责评价等四个方面,从学生、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政府等四个维度,对完善科学规范的学校美育评价体系提出了具体推进举措和改革硬招,力图把长期以来对于学校美育的“软要求”变成“硬指标”[10],以更好、更充分地发挥评价对于学校美育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及评价对于推动学校美育工作的倒逼作用。
一是对于中小学美育评价,《意见》提出“把中小学生学习音乐、美术、书法等艺术类课程,以及参与学校组织的艺术实践活动情况纳入学业要求,探索将艺术类科目纳入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全面实施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将测评结果纳入初、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探索将艺术类科目纳入中考改革试点,纳入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计分科目,依据课程标准确定考试内容,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促进客观公正评价”。二是对于高校美育评价,《意见》要求“高等教育阶段将公共艺术课程与艺术实践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修满公共艺术课程2个学分方能毕业”,并提出“把美育工作及其效果作为高校办学评价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和‘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三是对于美育督导评价,《意见》提出“健全教育督导评价制度,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情况和支持学校开展美育工作情况等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围。完善国家义务教育美育质量监测,公布监测结果”。四是对于美育问责评价,《意见》明确提出“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合格率持续下降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人,依规依法予以问责”[1]。
评价是学校美育的重点难点,也是全社会都十分关注的焦点和敏感问题,是学校美育工作的攻坚战。长期以来,美育评价可以说是整个教育评价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如果说美育有评价,那主要也是“软要求”;如果说美育在学校评价中有占比,那也非常小,小到几乎发挥不出评价应有的“指挥棒”作用。这也是许多地方和学校不重视美育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这次《意见》对美育评价提出上述四个方面的具体举措和要求,就是要力图把“软要求”变成“硬指标”:不仅要有对学生的课程考试,还要有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督导评价和考核问责。这样就能有效地促进和倒逼各地各学校真正重视美育:不仅要把师资配备好,确保开齐开足美育课,还要上好美育课,保证美育教学质量。
正如本文开头所说,在上述四项美育评价改革举措中,最触动各方神经的莫过于针对中小学的美育课程考试,特别是与学生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美育进中考”。也正是因为这个问题十分敏感复杂,《意见》并没有对“美育进中考”给出具体实施时间表,只是要求各地进行改革试点探索。同时,《意见》作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政策性文件,不可能对评价模式,特别是课程考试提出很具体的操作办法。这就要求各地在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有关评价改革精神时必须慎之又慎,要根据自身实际,以维护学生利益和身心健康为前提,稳步推进评价改革。
国家美育评价政策的出台,对推进学校美育改革发展意义重大。但政策实际的意义大小取决于是否落实及落实得好不好。我们认为,实施上述国家美育评价政策,必须坚持以下四条基本原则:
《意见》开宗明义地提出,制订印发《意见》的目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体系,进一步强化学校美育育人功能。可以说,强化学校美育育人功能,以美育人、以美化人、以美培元,这是国家制订美育评价政策的出发点和初衷。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国家美育评价政策时,必须坚守育人为本作为首要实施原则,要通过评价促进学校美育的改革发展,提升学生审美素养、陶冶情操、温润心灵、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如前所述,无论是三项美育评价制度的实施,还是四项美育评价改革的推进,评价的对象均包括学生、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政府。那么,根据育人为本原则,我们在实施国家美育评价政策时,必须确保两个“凡是”:一是对于以学生为对象的评价,凡是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一概杜绝;二是对于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政府为对象的评价,凡是给学生增加负担的行为一概杜绝。
对于学生的评价,尤其是美育课程的考试评价,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的潜在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只要是考试,就有可能增加学生的精神压力和学业负担,所以美育本应带给人的美好享受就有可能变成一种痛苦折磨。为此,“对于考试,学生的压力到底来自哪些方面,我们要设身处地去想象,比如怕考死记硬背的东西,怕考那些他们认为毫无用处的东西,怕考有可能让他们丢人现眼、伤害自尊的东西,怕死板枯燥的考试形式,怕高高在上的专业化标准等等,这些有可能给学生带来压力的方面我们就必须尽可能回避”[4]。如何为学生释放美育课程考试的精神压力、减轻考试带来的心理负担,这是我们在开展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美育进中考”等评价活动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政府为对象的美育评价,包括学校美育工作自评公示评价、美育督导评价、美育问责评价等。虽然评价对象并不直接针对学生,而是针对教师、学校领导、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等,但也直接或间接地与学生有关。因为不存在与学生无关的美育行为,同样也不存在与学生无关的美育评价行为,所以这就要求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接受学校美育评价时,不能让功利追求绑架学生,不能把自己的压力转嫁到学生身上。如,为取得好成绩而组织学生突击上课应考,为迎接检查而组织学生突击排练节目和配合老师磨课等现象,就是绑架学生、转嫁压力的行为,势必会增加学生的负担。
国家美育评价政策之所以强调从多个维度进行美育评价,而不是仅仅评价学生,一方面是为了更加全面、准确、客观地进行评价,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尽可能减轻评价给学生带来的负担。应该说,如果全面实施国家美育评价政策,三项评价制度完整建立与四项评价活动同时实施,就不会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恰恰相反,如果我们的美育评价能够坚守育人为本原则,通过评价推进学校美育工作,那么学生将会在美育的滋养下身心得到健康快乐成长。
美育的最大特点是实践性和体验性,对美育的评价尤其是对学生审美素养的评价是很难以传统方式给出一个确切分数的。我国学者蒋勋在其《美的觉醒》一书中描述过这样一件事:一次美学课程考试内容为贝多芬第九交响曲,有许多学生得到了高分甚至接近满分;可他清楚地记得,一位分数较低的学生,在课堂上聆听这首乐曲最后一个乐章时,一言不发地坐着,满脸都是泪水。蒋勋说,美学课堂上,考高分的学生在美的感受上,是不是能拿得到同样的高分?而也有一个人可能只考了六十分甚至更低的分数,可是他曾经在音乐里热泪盈眶。或许他的美学分数并不高,可是他在美的感受上,却是一个高分的学生。为此,蒋勋发出如下感慨:“也许,美,根本无法被打分数。”[11]
这个案例表明,美育的育人成效是很难用传统的方式进行评价的。贯彻落实国家美育评价政策,必须遵循美育规律和特点,强调实践体验,聚焦学生美育学科核心素养。《意见》明确了美育学科核心素养为审美感知、艺术表现、文化理解、创意实践等四个方面。很显然,这四个方面的核心素养都是难以通过传统的纸笔考试方式来对学生进行考核评价的,必须通过实践性、体验性的内容与方式来进行评价,重点考查学生参加艺术实践活动的态度、兴趣、爱好、特长、创意及艺术技能掌握情况,考查学生的审美情趣、审美品位、艺术鉴赏、文化理解的能力等,特别是考查学生在真实审美生活情境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其实,美育评价,即便是以学生为评价对象的美育课程考试,本身也不会必然地带来多少消极后果。如果评价内容得体、方式得当,不仅不会给学生增添负担,甚至还有可能让学生喜欢上美育评价。关键问题是评价什么、如何评价,这才是我们要关注的重点。如果我们的评价理念不能真正从学科本位转向育人本位,而是以一种专业化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评价,或采用与其他学科相同的考试套路进行评价,如用传统纸笔的方式考学生死记硬背的那些碎片化的死知识,那么无论对学生还是对学科,都将造成难以挽回的致命后果。
遵循美育规律进行美育评价,必须努力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尽可能将评价与美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测评学生在真实审美生活情境中应用美育知识技能并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要尽可能回避那些有可能让学生担惊受怕的评价内容与形式,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创新评价形式和方法;三是要尽可能考虑和尊重学生在审美上的个体差异与个性特点,确保每个学生都有展现审美才能和学习成果的机会。如果我们把评价目标定位为是激发学生创造性、满足表现欲、提升成就感等方面,把课程考试打造成为学生展现自我风采的舞台,那么让学生喜爱与期待美育考试评价就不再是奢望。
虽然美育评价体系包含多个方面,但其中以学生为评价对象的艺术素质测评、美育课程考试,特别是“美育进中考”无疑是最关键、最敏感的方面。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千千万万中小学生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实施国家美育评价政策的过程中对此尤其需要慎重。在这方面,我们需要把握好为什么考、考什么、怎么考这几个问题。为什么考?就是要通过考试评价促进学校真正重视美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的审美和人文素养。考什么?要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考的内容是什么,简单说就是教什么、学什么就考什么,而所教所学内容必须是课程标准所规定的、在学校所教所学的内容;二是考学生什么,简单说就是考学生的能力素养,包括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艺术审美体验与应用的能力、艺术专项特长等。怎么考?既包括考试方式,也包括计分办法和所占分值等,在这方面原则上不做国家统一规定,各省市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探索创新,但有两点必须坚持:一是在考试方式上要遵循美育自身的教育与评价规律,杜绝应试教育倾向以确保不增加学生非必要负担;二是在计分办法上要考虑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考试相结合,不应一次考试定分数,在所占分值上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科学、慎重论证,以稳步推进美育课程考试。
2015年教育部印发了《三个办法》,其中在《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指标”中包含了校外学习与艺术特长(加分项)两个二级指标。随后,校外艺术培训机构等基于利益驱使蓄意误读,推波助澜,以吸引学生参加校外艺术机构的培训学习。对此,教育部明确澄清,艺术素质测评必须严格遵循以学定评原则,评价内容与校外机构无任何关联。所谓“校外学习”,是特指学生“参与社区、乡村文化艺术活动,学习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欣赏高雅的文艺演出和展览等”实践性、体验性学习。而关于“艺术特长”,文件明确限定为“在学校现场测评中”展现出来的艺术特长,社会艺术考级、艺术竞赛的等级名次证书等不能作为艺术特长测评的依据。对于社会上各种各样的艺术考级,许多专家学者十分担忧:一是认为功利化倾向严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认为将艺术教育推向纯粹的技能培养,扼杀了学生的兴趣和潜能[7]。
《意见》印发之后,上述情形再度重演,校外培训机构等打着“美育进中考”的招牌进行功利化炒作,并且根据自身需要设计散布具体考试内容等各种误导信息。教育部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在多个场合进行了澄清,强调各地各学校要负责把好关,特别是在“美育进中考”问题上要做好与社会培训机构的切割工作,包括评价指标、考试内容与计分等不能与社会培训机构有任何直接与间接联系,要严格遵循学校教什么学什么就考什么的原则;要求学校组织美育教师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对各种因为利益关联而明示、暗示学生参与社会培训机构学习的行为,以及借机个人在校外开办艺术培训班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学校不能与校外培训机构勾连,既不能放弃自身职责而依仗校外培训机构来应付美育考试评价,更不能丧失教育底线而从中谋取利益。
“学校美育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而学校美育的短板则在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学校,在那里,许多孩子还享受不到最基本的美育。”[12]2020年12月,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发布的《全国中小学美育教师队伍现状调研报告》显示:在高排课低授课条件下,按课程化管理课外美育活动进行测算,义务教育阶段美育教师有74.71 万人的缺口量①。按照基于实际调研确定的目标班师比测算,高中阶段美育教师有2.22万人的缺口量。根据全国12省调研数据,逾七成学校缺乏美育专职教师,近七成学校存在其他课程教师兼任美育教师的情况[13]。这便是目前全国学校美育的整体状况,美育师资缺额大、美育开课率低、美育活动覆盖面小、美育场地设备配备不达标等。也正是基于这一现状,《意见》第16条特意提出“建立美育基础薄弱学校帮扶机制”及其实施路径。
面对上述现状,学校美育评价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尤其是在关系到广大学生切身利益的艺术素质测评、“美育进中考”等国家学校美育评价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务必要充分考虑到目前各地各学校美育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因此,国家美育政策文件对于学校美育评价只是提出宏观性指导意见,而并没有明确全国一盘棋、“一刀切”式的具体评价标准和具体时间表。各地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精神,体现公平原则,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美育评价实施方案。
具体来说,对于学生的评价,无论是艺术素质测评、美育课程考试,还是“美育进中考”,都必须充分考虑城市学校学生与农村学校学生、美育优质特色学校学生与美育薄弱学校学生在美育素养上的现实差距,切忌一把尺子量到底的粗暴做法;要充分考虑地方文化特色与学生个性特点,要让每一个学生都有出彩的机会。这就要求测评与考试评价不能采用所有学生一张试卷的传统考试形式,而是要尽可能地遵循美育所具有的实践性、体验性特点,让学生在审美实践活动中展示自我。对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政府的评价,要充分考虑其美育基础,要看它们自身在美育师资队伍建设、美育场地设备配备、美育课程开课率、美育活动覆盖面、学生审美素养提升度、校园文化建设、艺术展演等各方面所取得的进步与发展,同样也不要机械地在地区与地区、学校与学校之间做横向比较,进而得出对于美育薄弱学校和地区而言既不公平又不科学的评价结论;要通过因地制宜的美育评价,有效促进薄弱学校的美育发展,最终让每一个学生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美育教育。
注 释:
① 高排课是指按义务教育阶段美育课时占总课时的11%计算,低授课是指教师工作强度按16课时/周计算,美育教师组织指导学校课外艺术活动以0.5倍率折算课外美育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