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舟波
中国工会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是考察理解中国工会历史和现实状况的一个本源性问题。《中国工会章程》开宗明义界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職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无论是工会章程,还是工会法,都鲜明地宣示了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原则。
由于诸多原因,对这个政治原则的精神实质及其来龙去脉,并非所有人都了解和认同。有人认为这是由外部施之于工会的外在规束,而不是工会的“内生属性”。因此,从本源上厘清、进而从学理层面解析阐释清楚中国工会坚持党的领导的逻辑理据,不仅是坚持一种政治立场,某种角度而言也具有特殊重大的学术意义。
1921年7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决议》明确指出:“本党的基本任务是成立产业工会。凡拥有一个以上产业部门的地方,均应组织工会;在没有大工业而只有一两个工厂的地方,可以成立比较适于当地条件的工厂工会。”
为落实这个决议,相隔不到20天,中共中央局即于8月11日在上海建立了公开领导工人运动的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党领导工人运动的公开机构,并先后在武汉、长沙、北京、广州、济南等地设立分部。在《共产党》月刊第6号公开发表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宣言》中指出:“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是由上海—中国产业的中心—的一些劳动团体所发起的,是一个要把各个劳动组合都联合起来的总机关。”这个举措说明,自成立之日起,中共就充分认识到团结发动工人阶级的极端重要性,高度重视开展工人运动。
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纷纷行动起来,向工人宣传马列主义,帮助工人组织工会,启发工人觉悟,领导罢工斗争。在共产党人领导、影响和推动下,以1922年1月香港海员罢工为起点,1923年2月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为终点,掀起了中国工人运动第一次高潮。在持续13个月时间里,全国举行大小罢工100余次,参加人数在30万以上。在此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日益显示出和发挥着出色的组织动员能力。
中国共产党人更对聚拢全国工人团体形成统一的劳工力量,有着自觉的意识和谋划。1922年4月,党中央决定由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出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的倡议。劳动组合书记部在发起通告中指出,召开会议的目的有四项:一是纪念“五一”劳动节;二是融合并联络全国劳动界之感情;三是讨论改良生活的问题;四是讨论各代表提案。由于会议筹备本着“不分何党何派,只要是工会便邀请其参加”(邓中夏语)的原则,因此得到全国各地各种工会组织的广泛响应。一次劳大召开时,共有来自国内12个城市、代表了110多个工会的173人与会。大会原拟成立全国性总工会(“全国劳动总组织”),由于中共领导的进步工会代表与右派工会代表在会议上发生了比较激烈的冲突,这一计划遭到了右派工会的强烈抵制。但会议仍然达成了妥协,决定由下次劳动大会成立全国总工会,这就为成立全国总工会奠定了基础。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最重要的成果是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案》《罢工援助案》等10项决议案,并公开发表了《全国劳动大会第一次会议宣言》,同时决定尽快成立领导全国工人运动的总机关,明确在全国总工会成立之前,由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全国工会的总通讯机关。大会的每个决议案差不多都有“大会委托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如何如何”的表述,根据这些决议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实际上具有了指挥、协调全国职工运动之权,即在事实上确认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亦即中共)在全国工人运动中的中枢地位。
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的召开是中国工人运动史和中国工会史的重大事件,这是中国工人阶级的第一次全国性盛会,它极大地提高了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的威望。这次大会通过的全国组建工会以产业为主的原则,各工会组织相互支持等决议,对起步时期中国工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相当现实的指导意义。大会成为“全国工人阶级的组织形成的第一步”(蔡和森语),为全国工人运动和工会组织逐步走上团结统一创造了条件。
1924年1月,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这次大会实现了第一次国共合作,标志着革命统一战线的正式建立。孙中山顶住国民党右派的反对压力,宣布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大会选举的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共产党人约占其委员总数的1/4。
为了体现扶助农工的政策,国民党中央设立了工人部,作为指导工运的领导机构,并延伸到地方党治系统,首任部长为著名国民党左派领袖廖仲恺,部长秘书冯菊坡是共产党员。廖仲恺对冯菊坡十分信任,工人部的实际事务基本上由冯菊坡主持。国民党一大还确定了进步的劳工政策:“制定劳动法,改良劳工之生活状况,保障劳工团体,并扶助其发展。”
1924年10月,在国共合作以及孙中山先生倡导和推行“唤起民众、扶助农工”政策的背景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政府名义颁布的工会法规—《工会条例》,由孙中山亲自颁布(以中华民国陆海军大元帅名义颁布)。《条例》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和言论、出版、罢工等自由,为工会运动的兴起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中国共产党抓住国民党实行“三大政策”的有利契机,积极深耕和推动工人运动的发展,在当时国内劳工事务中,发挥和展示了具有鲜明主导性的影响力,极大促进了工人运动的蓬勃发展。
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共四大作出《对于职工运动之决议案》,《决议案》直言“中国的职工运动一开始便几乎完全在共产党指导之下”,并就职工运动的策略问题、组织问题及具体计划进行了谋划,强调在与国民党合作中坚持党对职工运动的领导权,强调加强对工人群众的政治教育。中共四大的决议,推动了全国工会运动的进一步发展。
1925年5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当时国内最大、最有影响力的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华海员工业联合总会、汉冶萍总工会和广州工人代表会等四個产业和地方工会联合发起,在广州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出于当时政治气候和工人运动的发展形势,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隐身其后”。
这次大会落实3年前第一次劳动大会关于下次劳动大会时成立全国性总工会的决定,宣告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宣言》明确宣告:“从此中华全国总工会便是指挥全国工人奋斗的总机关。从此全国工人须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旗帜之下,一致团结,提携着贫农,联络着全世界无产阶级,共同奋斗。”
大会选举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领导机构,第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25人,林伟民为执行委员长,刘少奇、邓培、郑绎生为副执行委员长,邓中夏为秘书长,其领导机构骨干成员皆为共产党人。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评价,中华全国总工会从一出世,就带着鲜明的中国共产党的“原生胎记”。大会还通过了三十多项决议案,其中主要有《工人阶级与政治斗争的决议案》《经济斗争的决议案》《组织问题的决议案》《工农联合的决议案》《工农教育的决议案》《铲除工贼决议案》《加入赤色职工国际决议案》《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等。
鉴于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大会宣布撤销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存续3年零9个月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党的事业和中华民族历史长河中虽然转瞬即逝,但她在中国工人和劳苦大众心中留下了一座永远的丰碑。
1926年5月1日至12日,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召开,苏兆征当选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二届执行委员会委员长。1927年3月1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的推荐,任命苏兆征为武汉国民政府劳工部部长。这意味着,国内劳工事务的主导权更进一步被中国共产党人所掌控。
通过上述以时间轴所作的简单勾勒,我们可以清楚看出和感受到:在中国工人运动的创生时期,无论是在道义上、话语号召力、话语权威上,还是在实际影响力上,中国共产党都是中国劳工运动的灵魂和领导力量。
1927年6月19日至28日,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在汉口召开。此时,正是蒋介石发动“四一 二”反革命政变之后的危急关头。大会的中心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工人阶级团结各阶层人民,反对帝国主义的破坏和国民党右派的政变,以挽救革命。
1929年11月7日至11日,第五次全国劳动大会在上海秘密召开,会议代表只有29人。在当时的情势下,由于大革命的失败,此次会议难以就工人运动发展做出具有实质意义的决策。此后,随着国内革命形势发生严重逆转,在中心城市继续开展工人运动的条件十分恶劣,原有的党领导的工会组织也遭受了惨重破坏,工人运动和工会活动都趋于沉寂。
为了扭转中国革命的形势,中国共产党人开始尝试走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革命发展道路,即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在这种形势下,党领导创建了苏维埃革命根据地的工会,也就是苏区工会。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隆重开幕,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在白色恐怖越来越严酷的形势下,中共中央机关在上海已经难以立足,1931年起不得不陆续由上海秘密迁至江西苏区的瑞金。
尽管革命形势发生了巨大转捩,中国共产党并没有因为革命斗争条件的艰苦艰辛而放弃对劳工运动的领导。1931年3月,为了统一当时苏区工会运动的领导,全总苏区执行局在江西吉安富田成立。1933年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迁至瑞金,全总与原全总苏区执行局合并,统称全总苏区中央执行局,作为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另一种存在形式(仍保留全总名义),用以指导全国工人运动。
全总苏区中央执行局由刘少奇任委员长、陈云任副委员长兼党团书记,继续领导苏区工会事务,大力开展苏区工人运动,维护劳动法权威,保障工人合法权益,开展经济文化建设,延续着工人运动的薪火。1933年3月-1934年7月间,全总苏区中央执行局在中央苏区还组织建立了中国农业工人工会等5个产业工会。
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共产党所创建的苏区,维护工人权益的原则得到了切实的履行。一份签署时间为1931年4月3日的《鄂豫皖省苏维埃政府劳工委员会通知第一号:为征收社会保险事》文件中规定:“新成立之工厂 ,未开工之先,应按其呈报之全部资本抽百分之四作为保险费;为保护贫农利益和与中农采取联盟起见,只从中农贫农雇主的经济中抽纳百分之一作为保险费。”值得注意的是,这份《通知》特别要求,“将这项工作委托当地工会去做,和工会讨论更妥当的办法,督促工会将这些社会保险费收集交给县工会转交县劳工委员会社会保险局。”
《通知》所指的劳工委员会是当时苏维埃政府的办事机构。劳工委员会下设:失业保险局,负责管理失业工人救济,向雇主或资本家抽缴保险费,使工人生产有保险;劳动介绍所,负责介绍失业工人工作;劳工保险局,负责制定劳资条约,宣布条约无效,规定工作时间等;劳动检查所,负责检查工厂是否卫生,是否执行劳动保护法;此外,各工厂附设劳动训练所,负责训练一般学徒,取消压迫和剥削青年工的学徒制。上述各项,与我们现在的劳动保障内容相差无几,表明当时的苏维埃政府就把社会保险作为首要工作之一,并且十分重视政府工作与工会工作的结合。
1935年10月,红军长征到达陕北。11月,因应形势的变化,全总苏区中央执行局撤销,与此同时,在瓦窑堡成立了全总西北执行局,以加强对西北革命根据地工人运动的领导,仍由刘少奇同志任委员长。全总西北执行局一成立,即着手恢复和整顿陕北和陕甘苏区的工会组织。1936年2月,建立了陕北省总工会,接着建立了县、区、乡各级工会,不久,又建立了陕甘省总工会及所属工会,两省工会会员由6000余人发展到近4万人。各级工会建立后,积极组织工人恢复和发展生产,改善工人生活,动员工人群众参军参战,为巩固和发展陕北根据地作出了贡献。
1937年初,为促进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中共中央将苏维埃政府改称为“陕甘宁特区政府”。全总西北执行局遂改称为“陕甘宁特区工会”,下设陕北、陕甘宁和陕甘晋三个省工会。为了贯彻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停止作为全国工会运动统一的领导机关的活动。1938年4月,在陕甘宁边区建立了边区总工会,作为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领导机构。1939年12月,陕甘宁边区总工会宣布成为中国劳动协会(后有介绍)的团体会员,并派代表参加了在重庆召开的中国劳动协会第二届年会。
1939年4月,为加强对全国特别是抗日根据地工人运动的统一领导,中共中央重新成立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对陕甘宁边区总工会实施直接领导。1940年2月,中央职委开始出版(实为1924年中共中央所办同名刊物复刊)机关刊物《中国工人》,毛泽东亲自为该刊撰写了发刊词。
梳理从中央苏区到陕甘宁边区工会组织和工会运动的颠沛演变历程,尽管作为“统一标识”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渐趋式微,但是,从全总苏区执行局—全总苏区中央执行局—全总西北执行局—陕甘宁特区工会—陕甘宁边区总工会的存续轨迹,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华全国总工会始终作为一种精神背景横亘贯穿于其中,堪称血脉未断、魂魄仍在、弦歌不辍,“道统”与“法统”不绝。而在这个不绝的精神背景之后,则是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
1945年2月,为了促进解放区和全国工人运动的统一,并争取参加美、英、法、苏等国工会发起召开的世界职工大会,密切与国际职工运动的联系,中共中央决定建立各解放区工会的统一组织,由陕甘宁边区总工会通电敌后各抗日根据地工会组织,提议成立中国解放区职工联合会。4月22日,解放区职工联合会筹备委员会成立。
解放区职工联合会筹备成立之初,曾计划于1945年11月召开解放区职工联合大会,成立解放区职工联合会,形成解放区统一的工会组织。但此后国内形势迅速发展变化,这个计划一再延宕未能如期实现。1948年3月,在人民解放力量摧枯拉朽、国民党反动统治土崩瓦解、新中国建立胜利在望的形势下,加快成立全国解放区职工联合会的要求日益迫切,解放区职工联合会筹备委员会发出召开解放区职工代表大会的通告,提出于1948年6月1日在东北解放区首府哈尔滨召开全解放区职工代表大会,以成立解放区职工联合会。
通告发出后,全国解放战争胜利形势一日千里,党中央经过研判认为,原计划先成立解放区工联,之后进一步团结国统区进步工会,再成立全国统一的工会组织的“两步走”方略,可并为一步,决定邀请国统区进步工会代表、中国劳动协会代表参加解放区职工代表大会,适时成立起全国临时总工会。为此,遂将解放区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时间向后迁延,同时,紧急通知上海、南京、武汉、重庆、广州、北平、天津等国统区进步工会代表及在香港的劳动界人士秘密赴哈尔滨。经历了千辛万苦、辗转波折,国统区进步工会代表及香港的劳动界人士陆续于7月下旬抵达哈尔滨。
1948年8月1日,解放区职工代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根据党中央的缜密安排,在7月31日的预备会议上,由来自国统区的工会代表和中国劳动协会代表提出动议,鉴于从1929年11月之后已经长达19年没有举行全国劳动大会,参加解放区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既有解放区的工会代表,也有来自国统区的工会代表,完全可以代表全国劳动群众的利益,可以视作是对于全国劳动大会的承继,建议将本次代表大会定名为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预备会议一致通过了这个建议,决定由本次大会产生全国性工会组织,恢复历史上的光荣名称—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重新恢复,完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运筹、推动、领导下完成的,中国工会的崇高道统和血统由此得到了不容置疑的赓续。
在此,不妨简单检视一下国民党政权在劳工问题上的态度及作为。
国民党政府1929年10月出台了一个《工会法》,但是,由于国民党深知自己在劳工运动方面不正宗、不正统,所以,这个工会法主要是限制和钳制工会的法律。例如,为了分散和削弱工人联合的力量,该法仅规定了产业工会和职业工会的设立条件,不允许设立按地区分级的县市、省以及全国总工会。极具讽刺意味的是,1929年“五一”时,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核准成立上海市总工会筹备委员会,而在该《工会法》11月1日生效之后,上海市总工会因无法律依据设立,到次年7月2日,筹委会只得发表宣言宣布自行撤销。1943年11月,国民党《工会法》经修订后再次发布,但仅仅只开放了县市总工会设立权利,同时仍设置了限制性条款。
1935年2月,由于国民党《工会法》不允许成立全国总工会组织,在参加国际劳工事务和工会交往活动中多有不便,经国民党中央党部批准,由上海国民党主要工会负责人联合发起,以劳动文化团体的名义成立了一个“中国劳动协会”,隶属于国民党中央社会部,先由陶百川任理事长,1939年12月起由朱学范担任理事长。自1936年起至1945年,朱学范先生连续10年以中国劳工代表的身份出席国际劳工大会。严格说来,“中国劳动协会”并不具备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劳工事务和工会交往活动的资格。国民党方面对此也并不避讳,直到1943年4月,中国劳动协会第四届年会上,国民党政府社会部部长谷正纲以主管身份发表“训词”时仍宣布:劳协“不是依《工会法》而组织的工人团体。”朱学范先生曾指出:国民党成立劳协的目的是“在国内方面,企图用劳协来阻止全国工人组织全国性工会的要求;在國外方面,企图用劳协来作为它的民主的装饰品。”
1947年6月,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新修改的《工会法》,最大的变化是允许成立省及全国总工会,与此同时,开始酝酿成立“中华民国全国总工会”。1947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开始施行,为了挽救日益崩塌的统治颓势,巩固国民党政权的统治合法性,蒋介石决意于1948年上半年召开“行宪国大”。从1947年2月起,国民党中央党部以密电形式紧锣密鼓要求各省党部成立省总工会,到1948年4月,全国共突击成立了19个省总工会。1948年4月18日,正值“行宪国大”召开之际,由19个省总工会、6个全国产业工会及10个行政院直辖市总工会共35个工会,发起成立了中华民国全国总工会,终于赶上了为“行宪国大”隆重“献礼”。然而,此时此际,距国民党政权败离大陆只有区区一年时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