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濒危野生动物是一项耗资巨大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除了在全球各地合适的区域划分自然保护禁猎区域外,还需要采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舆论的综合手段来完成。
具体到有关措施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驯养繁殖,是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濒危动物资源的一条有效途径。发展人工繁殖种群,既可防止或延缓有关物种的灭绝,又可满足人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减少对野生种群的猎捕压力,同时还可为实施再引进工程提供种源,重建或壮大有关物种的野生种群。
改革开放以前,动物园系统是我国驯养、繁殖濒危动物的主体,但其目的主要在于展览。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和地方建立了不少濒危动物繁育、救护中心,专门从事濒危动物的驯养繁殖和救护工作。
全国各地为救护濒危动物,也相继建立或指定了一个或多个濒危动物救护中心,这些救护中心的职能之一就是驯养繁殖濒危动物。为满足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生产建设需要,还建立了大量的养鹿场、养熊场、养猴场、养蛇场、龟鳖场、养鸟场、养麝场等,用于生产实验动物或者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在四川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峨眉山生物资源试验站朱鹮驯养繁殖研究基地内,诞生了第一只西南地区朱鹮雏鸟。
再引进工程是保护、壮大极度濒危动物野生种群的重要手段。所谓的再引进,就是在某个物种曾经分布但现已灭绝的地区,再次引入该物种的活体用于建立新的种群;或者是向某物种现存的极小的野生种群补充新的活体,以充实该野生种群并促进其发展壮大,后者又称再充实。
我国已成功地实施拯救麋鹿的再引进工程,目前正在着手实施野马、赛加羚羊的再引进工程。另外,我国正在计划实施的华南虎拯救工程,以及正在研究开展的野生扬子鳄保护管理工程,均属于再充实类型的再引进。从某种角度讲,在原产地放生被没收的物种,如猎隼、缅甸陆龟、穿山甲、蟒蛇、猕猴等,也属于野生种群再充实活动。
开展资源监测是保护和持续利用濒危动物的必要步骤。通过资源监测,可以了解濒危动物野生种群数量的消长和分布区的变迁,为国家制定有关保护管理利用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如今,有关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资源监测体系。
科学研究,是保护和持续利用濒危动物的必要步骤。开展濒危动物的生物学研究,有利于了解濒危动物的致危因素,研究解决濒危动物的救护问题。近些年来,国家已先后设立了3所濒危动物研究所,并在东北林业大学设立了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学院,专门承担濒危动物研究或濒危动物研究人员培养工作。另外,我国的许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及濒危动物繁育中心,也承担了濒危动物的相关科学研究工作。
安徽扬子鳄国家自然保护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濒危动物的市场需求在不断扩大,保护管理的难度也不断加大,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濒危动物保护管理和经营利用行为。对于那些目前尚未濒危但开发利用强度很高的一般保护动物,需要将其列为重点保护动物,限制对其野外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对于那些市场需求较大、经济价值较高的濒危动物,需要适当地提高其保护级别,禁止或限制开发利用野外资源,鼓励开展驯养繁殖活动;对于濒危程度较高的种类,需要国家和社会扶持开展驯养繁殖活动,禁止对野外资源的开发利用,将有关经营利用活动仅限于人工繁殖的后代。
目前,国家和有关省区正在调整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物种步入重点保护的行列。
为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经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濒危动物是全世界的共同财产,其保护管理更是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还需要向有关国家学习先进经验。在一定范围内,离开了国际合作,有些保护管理和科研工作就难以开展,有些种类的濒危动物就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所以,我国一直积极与世界各地有丰富野生动物保护经验的国家合作,不断提高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