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越李婷魏建宇
(1.沈阳建筑大学,辽宁 沈阳 110168;2.沈阳建筑大学测试分析中心,辽宁 沈阳 110168)
目前我国大面积地下水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由于近几十年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城市中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的乱排乱放,农村地区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建国前遗留的一些废弃化工企业等污染,导致地下水污染情况越来越严峻[1]。
据统计,我国环境污染损害案件纠纷每年以超过20%的速度急速增长,特别是2005年后,其增长速度高达30%。然而,大部分案件无法得到赔偿,环境污染损失最终仍是由受害者或是国家承担。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一词最早起源于美国、欧盟等西方国家,因其起步较早,相关技术研究和规范体系较为成熟,主要应用于自然资源损害的评估和污染赔偿[2]。近年来,随着国民环保意识的提高,以及公众对环境健康关注度的不断攀升,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面的学术研究和科学技术也逐步发展,我国环保部门也建立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体系及相应的政策和规定[3],主要应用于环境污染区的鉴定、修复和赔偿,该体系逐步成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工作,推动了环保事业和国家倡导绿色文明建设的发展。自2010年以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无论是从法律、制度、技术等体系方面都取得了较快发展[4]。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很多细节需要不断完善,尤其是环境基线确定方面,基线的确定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我国环境损害鉴定体系主要应用在3个领域,分别为土壤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地下水污染评估中。有关土壤基线确定方法的研究较多、较为成熟。赵丹[5]等归纳了容易与土壤基线混淆的一些概念并进行辨析;龚雪刚[6]等对土壤基线确定方法进行了深入探讨,建立基线确定程序;韩林栀[7]等优化土壤基线确定方法,提出参考区相似性理论。而大气和地下水基线确定方面的研究较少,尤其是地下水基线的确定缺陷较多,缺少细节推敲和具体理论指导,因此不断完善地下水基线确定方法对评估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损害鉴定过程较为复杂,涉及多方面因素,尤其是可能涉及赔偿问题、利益纠纷以及污染场地后续的修复程度。地下水基线确定作为评估中的重要环节,要求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在基线确定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始终秉持着独立客观的态度,不受污染事件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合理运用科学知识和先进技术,制定谨慎严格的调查程序,建立规范化的技术体系,为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提供评审依据,保证鉴定评估的公正性、权威性,提升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力度[8]。
地下水基线的确定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重要基础。地下水基线,是指评估区地下水污染事件未发生前的水质及其服务功能的状态。将该基线作为参照标准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地下水的污染程度。
近年来,地下水基线值与背景值广泛应用于环境污染判定和相关研究中。但基线值和背景值的定义过于相似,经常存在相互混淆和界定不清的问题,导致两者之间的差异经常被忽略。地下水背景值最初是指未受人类活动影响的情况下,地下水所含化学成分的浓度值[9]。地下水基线值则更多适用于污染环境行为未发生时或有轻微污染的地下水环境,评估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地下水基线与背景值相比,基线值更接近污染事件发生前一刻的地下水水质水平,更能反映未污染前的真实水质。根据目前的环境水平来看,未受人类活动影响的区域较少,现存的历史背景值数据也受历史因素和当时监测技术水平的限制。若重新测定地下水背景值,其难度远远高于地下水基线值的测定。因此,在研究和应用中更多使用的是地下水基线值作为确定污染损害的直接依据。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我国制订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等相关标准,以法律的手段规定了地下水中各类指标的最大限值和监测手段、评价地下水水质的方法。在实际应用中,超出水质标准中相对应指标的最大限值的要求判定为污染[10]。以国家标准为基础进行水质判断虽然具有权威性,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处水文地质类型、成土母质、检测指标初始值不尽相同,人类活动的影响也会产生很大差别。另外,环境标准中并没有囊括所有的污染源,存在判定盲区,所以国家标准并不能完全代替基线的使用。
地下水环境容量是在满足水资源质量标准条件下,地下水体对污染物质所能容纳的最大量。地下水环境容量对于不同污染物质的容纳度也各不相同。地下水环境容量与地下水基线具有本质的区别,虽然定义较为相似,但二者应用的领域并不相同。若将地下水环境容量作为基线,则可能导致污染程度的误判,影响损害量化的结果。可见,地下水环境容量与地下水基线有明显的差异,其既不是基线也不是标准,也不能应用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中。
欧美等较早应用环境损害鉴定体系的国家对于地下水基线的确定没有统一的方法,应用较多的主要有历史数据法、参考点位法、环境标准法、模型推算法4种,其中应用较多的是历史数据法、参考点位法和环境标准法。而我国较为常用的方法为历史数据法和参考点位法。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模型推算法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应用较少[11]。
历史数据具有良好的时间和空间特性,可以反映出评估区未经破坏时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所以地下水基线确定时,可以综合该区域历史环境变化水平,即利用评估区污染事件发生前的地下水环境状态及相关指标确定基线,该方法是反映研究区历史状态的直接证据。在实际应用中,一般多采用专项调查、环境水质监测、学术研究等方式获取历史数据。同时,要求获取的历史数据需要具有一定的准确性,能够真实地反映出评估区污染发生前的真实状态才可以应用。应用过程中,因不同取样点位的水质指标波动较大,还需要对取样数据进行异常值的剔除,避免个别差异较大的数值影响数据的实用性,从而拉高或降低整个基线水平。另外,地下水具有较强的区域流动性,获取历史数据可行性较低,所以在一定限度内可以扩大调查区域和历史资料收集的范围,综合分析足够多的数据作为地下水基线值确定的依据。除此之外,地下水的补给方式较多,最为主要的来源是大气降水和地表水的补给,也可以将降雨历史资料和地表水的水质变化数据作为历史参考依据,综合多方面历史因素和环境条件确定地下水基线。
当评估区地下水历史水质资料无法获取或数据不全时,可以采用参考点位法确定地下水基线。较为常用的方法是寻找未受污染的区域作为对照区,将该区的历史数据或是即时数据作为地下水基线值。对照区域的选择要遵循与评估区的地下水物理、化学环境相似,水质状态、生物种类以及地下水补给方式等都需作为考虑的因素;对照区与评估区的距离适中,不应设置太远,若设置过远,则难以直接证明研究区与对照区的关联性;获取的参考区的历史数据应与科学研究中的数据进行对比,保证数据有效且处于正常波动范围内。参考点位法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未受污染的区域难以寻找甚至是不存在,这一难点成为该种方法的主要弊端。为克服此类难题,可以换一种思路,即当无法找到合适的未污染的区域作为对照区时,可以选择能够获取历史资料的区域作为对照区,但该区域的选择并不是无限制,还是需要遵循与评估区有同一水环境状态和就近原则的规定,利用对照区对应的历史数据作为地下水基线值,这样就避免了常用方法中未受污染区难以寻找的问题。该种方法不仅需要对评估区地下水环境质量有所调查,还需要对该区临近水环境有一定了解,便于选定可供对照的区域,提高参考点位法的准确性。
参照国家颁布的现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地下水水质指标限值作为地下水基线值,将超出限值的部分定义为污染,按超出限值的数值大小判断污染程度。环境标准法目前应用较多,是地下水基线确定方法中最为简便的方法,但是环境标准法也有很多不足。不同环境下,地质因素和水质条件不同,在某些区域应用标准中的限值作为地下水基线值,适应性较差,最常见的问题是评估区的地下水环境水质条件本身高于标准中的限值,因而无法准确地反映出评估区污染程度,进一步使赔偿的范围难以划定。为避免这一缺陷,可以将参考点位法与环境标准法结合使用,将2种方法获取的数据进行比对和拟合,最终得出最优值作为地下水基线值,这样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水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还可以提高地下水基线确定方法的准确性。另外,标准值具有固定性,并不会随环境的变化而更新,因而盲目使用标准值作为基线值容易带来误差。除此之外,有关地下水的水质标准较多,标准值选择不当或混用标准会降低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造成地下水基线确定的误差,为后续工作带来困难。
模型推算法是基于历史数据法、参考点位法、环境标准法3种方法难以实现的条件下使用的方法,因为该种方法会损耗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在实际应用中经济适用性不高。开展专项研究建立模型确定地下水基线值的原则,一般是以因地制宜为主。以大量水文数据作基础,通过计算机模拟计算后,根据评估区实际情况调整参数,建立水质模型,反复推算污染变化迁移过程,从而还原评估区未污染前的水质状态,即得出地下水基线值。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立地下水水质模型时,不应盲目进行数据的堆算,应结合多种潜在影响因素,如考虑地下水的类型、径排条件、补给条件以及季节影响因素等。但也由于考虑因素较多,为模型的建立带来困难。模型推算是4种基线确定方法中最为准确的一种,但由于其复杂性和我国地下水监测基础数据较少的问题,水质模型的建立充满挑战,在这一领域,欧美等国家水质模型较少,应用较为困难。随着我国地下水领域学术研究的不断发展和地下水监测系统的不断完善,数据缺少这一难题将逐渐被解决。另外,计算机模拟技术的进步也会推动模型推算法成为最有前景的方法之一。
针对地下水损害基线的确定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和探讨,明确基线确定原则,将易与基线混淆的定义进行辨析,分析了4种方法的应用现状以及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在进行环境损害评估基线确定的步骤中,不能古板的套用现有方法,应多加考虑污染事件存在的环境,因地制宜地制定方案更为重要,基线的确定关系着各方利益,作为评估的相关人员应始终秉持着公开、公正、力求准确的态度确定地下水损害基线,提高环境损害评估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