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炳晨 王薇 史敏
摘要:在人工智能技术近年来飞速发展的背景下,由人工智能“创作”生成的“作品”大量涌现,并得到各类媒体的传播乃至出版,对现有的版权制度提出了挑战。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像人类作品一样取得版权引起了业界的广泛讨论。本文介绍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拥有版权及可能的权利归属等问题的代表性观点,包括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可被认定为“作品”的“独创性”要素因此可被授予版权,人工智能创作物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具有可版权性,以及虽然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不具有“独创性”但仍具有可版权性。基于第一种观点,本文参考人工智能领域中的经典思想实验“图灵测试”提出一个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进行判定的具体测试方案。
关键词:人工智能;作品;版权;图灵测试;判定方案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1)18-0024-03
一、引言
近年来,人工智能已成为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技术之一,愈发深刻地影响和渗透进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顺应信息时代发展大势,通过发布一系列战略规划,不断推进人工智能理论创新和相关技术、产业的发展,实现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的发展。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新闻传媒和出版业也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其不仅表现在人工智能技术可在报刊等媒体的选题策划、编辑加工、传播推广等内容生产流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1],还体现在人工智能对作品创作领域的侵入和对媒体获取作品手段的彻底重塑,即人工智能可以代替人类作者直接生成作品,或由媒体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自动生成可传播或出版的作品。
这一趋势必将对现有的著作权体系产生巨大的挑战,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或称之为人工智能作品在版权判定、版权归属等问题上的界定和具体实施方案。本文首先分析当前对于人工智能作品版权相关问题(版权有无和版权归属)的各种代表性观点,进而提出一种对人工智能作品版权进行判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笔者认为,人工智能作品应该被授予版权,但不同于自然人作品,这种特殊的版权需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流程而被判定,并经登记注册而取得。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作品被授予版权是大势所趋,也是新闻传媒和出版业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二、人工智能作品版权问题的讨论
随着大数据的不断积累和5G等移动互联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在深度学习和神经网络算法的加持下,对于人类思维、创造活动的模拟越来越成功。人工智能已在很多领域创作出,或曰自动生成出大量有价值并且可出版的作品。虽然已在各类传统媒体、新媒体上公开发布和出版,但学术界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被称为“作品”或能否取得版权依然有着很大的争议。根据著作权法,“作品”的关键要素是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因此认定某一创作物是否为作品(即可否被授予版权)的主要标准就应该是该创作物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人工智能作品的可复制性毋庸置疑,主要的质疑来自“独创性”。
(一)认可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独创性”的相关观点
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以及可版权性,很多观点倾向于认可。熊琦[2]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仍可由独创性判定标准来认定,且当前很多作品已无法明确区分出其为人类的创作还是由人工智能生成,因此我们应该把这些创作物认定为作品,但其可版权性判断及权利归属必须建立在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基础上,即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的所有者自然应该是人工智能的拥有者。易继明[3]指出,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能力使其摆脱了内容创作辅助性工具的地位,从客观性判断标准来看,人工智能作品可以满足独创性要求。人工智能的创作可类比于表演者对剧本的表演行为,是对设计著作权的一种近似衍生;他也认同人工智能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该拥有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其作为邻接权保护的权利主体,人工智能作品则是邻接权保护的客体。
李宗辉[4]指出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保护具有文化(增加知识学习素材、拓展人类思维广度、深度)、经济(促进人工智能开发、维持版权市场均衡竞争)、技术(符合版权法应对技术革新的一贯态度,避免增加版权制度运行成本)上的正当性。他认为“版权本身就是技术革新的副产品”,还以被认可的摄影作品的版权举例,认为对类似的由技术自动生成的人工智能作品也没有拒绝版权保护的理由。
邵一鸣[5]则从国内首例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案例出发,详细解读了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成为作品以及其作为拥有版权的作品的权利归属,提出将符合“独创性”标准的人工智能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范围(即至少存在符合“独创性”标准的人工智能作品),并建立人工智能作品强制登记制度,对人工智能作品进行审查和备案。
方元等[6]指出人工智能在版权法上的主体身份虽然尚未被大多数学者认可,但承认人工智能作品的作品属性(与人类作品无差别)及对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很有必要,也有合理及正当性,因为如果有大量的人工智能创作出来的作品不明确其法律性质、权利归属,会使版权市场遭到巨大冲击。
吴涛[7]提出了一个“悖论”,当前许多人工智能作品与人类作品已经几乎没有差别或者说无法分辨,假如使用人工智能的人将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直接署上自己的名字,宣称自己是该作品的作者,他就能得到这件作品的著作权,而如果他透露出该创作物的真实创作情况,该创作物就不再是具有著作权的作品了,这显然是一种没有客观标准、过于随便的不客观判断原则。因此他认为只要人工智能生成的创作物是首创,就应该认可其具有独创性,同时认定这类创作物应该被视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二)否认人工智能作品“独创性”及可版权性的观点
也有学者对人工智能作品的“独创性”持质疑态度。王迁[8]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即使在表现形式上与人类作品类似,但依然不能反映出“创作者”所应该具有的、“独特的”个性元素,因此其并不符合独创性的真正要求。至于由人工智能生成,卻因操控者未披露真实生成过程且在该内容上署名,因而被视为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情况及其带来的逻辑矛盾,他认为其在本质上属于证据规则的范畴,虽然给版权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增加了一些复杂性,但并不会产生根本的问题或挑战。
(三)否认人工智能作品“独创性”但认可其可版权性的观点
一些学者否认人工智能本身的“独创性”可能但认为人工智能作品具有可版权性。陈明涛等[9]认为人工智能本身不可能成为作者(版权主体),因为只有其设计者才具有“创作意图”,才具有成为作者的可能性。丛立先[10]则认为人工智能只是作品创作的工具,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创作物只是人类利用一种机器设备生成的“作品”,类似于用相机拍摄的照片等摄影作品,因此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具有可版权性,其版权归属和权利配置应该以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约定优先(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归使用者/控制者)。
陈虎[11]也认为人工智能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不符合著作权保护的主体理论,但贸然将其归入公共领域也会造成竞争不公与技术激励缺失。他对一些法律专家提出的将人工智能作品以“邻接权”加以保护的观点进行了批判,建议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非设权模式加以保护,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
归纳以上观点,笔者总结如下:第一,学界主流观点大多认可人工智能作品的可版权性,即应被视为作品纳入版权体系保护范围,这不仅有利于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更是保护现有版权体系和人类创作者的迫切需要。很多学者都指出,若无视人工智能作品的合理存在或将其摒弃在现有版权体系之外,只会给版权体系带来巨大冲击,并且威胁到人类创作者的生存空间(人工智能生成的大量无版权作品被滥用导致合法版权市场萎缩,一般人类创作者的生存空间也被大大挤压甚至被淘汰)。第二,在人工智能作品的“独创性”判定上,各界学者无论否定和肯定都偏主观化,没有提出一个相对客观或具有可操作性的判定原则、标准或具体方法。第三,对于人工智能作品被承认其版权之后的权利主体认定上,大部分学者都倾向归属于人工智能拥有者、创造者/设计者或使用者。
本文以下部分将提出一个具体的人工智能作品版权判定的方案。
三、人工智能作品版权判定方法
近年来,在网络和传统新闻媒体中,大量人工智能写稿机器人被用于生成数量巨大的新闻报道并得到快速的传播。还有一些人工智能作品已成为正式出版的作品。虽然关于人工智能作品是否达到出版标准或能否被授予版权的问题如前所述依然存在很多争议,但人工智能作品在各类媒体中的大量出现和传播、出版已成事实,因此研究制定一个判定人工智能作品版权的方法已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本文引入人工智能研究史上用于评价人工智能发展水平的经典方案“图灵测试”的概念,提出一种可称为“人工智能作品图灵测试”的方案设想,可对文字性人工智能作品作出一个明确的判定(其他类型人工智能作品可参照此思路,在具体的验证手段上有所区别),通过测试的人工智能作品即可被授予并注册版权。
(一)人工智能作品图灵测试
“图灵测试”是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之父艾伦·图灵于1950年提出的一个思想实验,主要思想是如果人工智能可以在与人展开对话/交流时不被辨认出其机器的身份(即让与之交流的人误以为它是人类),那么便可以称它真正具有了智能。1952年,图灵进一步提出,让计算机冒充人类和人交流,如果有超过30%的成年人误判人工智能为人类,那就能判定这个计算机(人工智能)通过了“图灵测试”。同理,如果设置一个类似的测试程序,通过对一篇隐去来源的人工智能作品进行一系列人工分析,即让人类判断某一作品是否为人类创作,如果超过一定比例的人把人工智能作品误判为人类作品,那么也就可以判定该人工智能作品通过了“人工智能作品图灵测试”,可以被授予或注册版权。
基于这种思路,可以设计一种用类似“验证码”输入流程的自动化手段,将一篇作品自动拆解、分发、上传到互联网,让人类阅读到作品的(图片化)片段并作出其为真人作品还是人工智能作品的判断(类似输入“验证码”的对应答案),然后通过大量判断结果汇总统计误判比率,超过设定值即判定该作品通过“人工智能作品图灵测试”,具体实现过程如下。
首先,人工智能生成一个作品,通过大规模云计算技术自动拆解成片段或整篇復制(视作品文本篇幅而定,当然具体的文本拆解规则、分发算法、判断指标还需要更详细的研究加以明确)并转换成图片形式(类似互联网上各种含文字的图片验证码,转成图片是为了防止文本在此阶段被非法复制、篡改),再随机分发给大量互联网用户,用户阅读后给出其为真人作品或人工智能作品的判断(简单的“是”或“否”),将这些判断结果进行汇总,依然通过云计算技术汇总统计误判比率,按照制定好的规则判定其通过与否,通过即自动授予版权。这个过程看似复杂,但通过高速并行网络、分布式运算、大规模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以及越来越强大的算力支持,理论上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对任意一篇人工智能作品完成测试和判定。当然具体实施过程还需要制定出一个完善的流程和规则定义,并据此设计出优秀的程序和算法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二)人工智能作品版权的所有者
如果人工智能创作物可以通过如前所述的测试程序取得版权,接下来面临的就是版权归属问题。和前述许多观点类似,笔者认为,合理的人工智能作品版权所有者应为人工智能的设计者或拥有者(使用者)。在现阶段,这三者往往重合,如谷歌、微软、华为等科技公司推出的人工智能产品,这些公司既是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又是拥有者和使用者,其人工智能产品创作出的作品版权自然归属于该公司。有时其人工智能的使用权也会提供给个人或其他法人,但由其他个人或法人使用人工智能创作出的可版权作品的权利归属可以在开放给他们使用之前就以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该公司可以坚持对其人工智能产品全部后续创作物的版权的拥有权,当然也可以将此权利(以免费或收费的形式)让渡给其他个人或法人。
若人工智能设计者(原始所有者)将人工智能产品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在其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可版权作品的情况下,那么新的人工智能拥有者即自然拥有其人工智能产品创作出的作品的版权;若新的拥有者将人工智能提供给他人使用,其版权归属可同样参照上述原则以协议的方式确定。
四、结语
在当今的网络时代,各类信息的传统边界彻底消融,数据传播、复制的效率不断呈指数级提升,大量作品被非法复制、非法传播、非法使用的现状给传统的版权保护体系带来了严峻挑战。由于人工智能作品版权非天然获得以及其基于互联网生成、发布和传播的特点,其相对于人类作品在版权保护上既存在先天的脆弱性,又具有可利用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新技术(如区块链技术)加以保护的便利性。随着人工智能技术越来越深地融入社会各个领域,新闻出版业也终将发生巨大和彻底的改变,技术基因不断渗入新闻出版业从生产加工到传播流通等各个环节。作为新闻出版产业核心之一的版权制度也需要不断进化以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问题。如果始终不承认人工智能作品的可版权性,不给与人类作品无差别的、优秀的人工智能作品授予版权,不仅可能影响到人工智能这一技术本身的深入发展及其在创造领域的深度应用,而且不利于人工智能技术对新闻出版业在数字化出版和数字化传播时代的推动和升级,妨碍有价值的人工智能作品产生、发挥其价值或被合法、合理地使用,也终将会冲击、扰乱版权市场,挤压人类创作者的生存空间,最终侵害新闻出版业和人类创作者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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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方元,曾庆醒.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可行性研究[J].出版广角,2019(15):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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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陈明涛,王涵.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问题研究[J].中国版权,2017(3):21-26.
[10] 丛立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与版权归属[J].中国出版,2019(1):11-14.
[11] 陈虎.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從立论质疑出发的证伪[J].电子知识产权,2019(9):15-24.
作者简介:余炳晨(1984—),男,安徽滁州人,本科,编辑,研究方向:科技期刊编辑。
王薇(1970—),女,上海人,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史敏(1987—),女,江苏徐州人,硕士,编辑,研究方向:科技期刊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