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2021-12-09 18:25
当代工人 2021年23期
关键词:公交公司押金合同法

个案急呈

2020年1月30日,李某受聘到某公交公司从事公交车驾驶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收取李某押金1万元。2020年4月11日,李某驾驶公交车在一站台停靠,乘客上下车时,一名乘客摔伤。2020年5月16日,公交公司以李某违反该公司《公交车驾驶员行车安全服务管理考核办法》第六条:“一年中,发生有责事故一起,且经济损失超出5万元的责任人作辞退处理”的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押金不退。李某与公交公司交涉无果后,申请仲裁。

申诉人

没有人和我说过公司有这样的制度,况且这次事故也不是因为我违规操作导致的,我只负次要责任。退一万步讲,就算公司要辞退我,押金也應该退还给我吧?

被诉人

不管是次要责任还是主要责任,在这次事故中,李某都是相关责任人,我们是按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对李某予以辞退的。此外,李某的押金已用于支付乘客的赔偿金,故不予退还。

仲裁庭

李某的请求最终得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需经过职工大会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平等协商等民主程序。”本案中,公交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因此无法证明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中,公交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予以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公交公司收取李某押金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李某请求退还押金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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