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性理论视域下农村环境治理提升路径研究
——基于安徽省L县3村治理经验的调查

2021-12-09 01:01耿言虎
关键词:环境治理村民环境

夏 涛,耿言虎

(安徽大学 社会与政治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环境问题是一个公共性问题。农村环境污染是乡村现代化的附属产物,其问题涵盖范畴超出了单纯的经济发展或治理手段限阈。农村环境作为农民生存、生产、生活的基本载体,当环境污染与农村传统社会运行逻辑相结合时,因其泛化而呈现的严重性、复杂性、长期性、紧迫性给环境治理带来困难。农村环境资源的外部性、公共性和非排他性相较城市社区更加突出,环境污染的迁移性和累积性明显,环境影响也因此呈现天然时空差特点。在农村地区,公共环境往往被视作没有固定价值的无偿之物对待,农业生产活动衍生的环境成本和代价被转嫁于社会及未来的集体行为导向明显。2019年,我国化肥施用量为5 403.6万吨,农药使用量达139.2万吨,农用塑料薄膜使用量达到240.8万吨[1]。农民为了追求农业产量,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这不仅严重污染了农村水土生态,也造成了食品安全隐患。尽管我国政府出台一系列环境法规与治理政策,地方政府也加大了治理力度,但农村地区的环境治理仍然存在短板,“垃圾围村”“垃圾堆山”“农药排河”“地膜乱飘”等污染现象并未彻底改观,农村环境治理效能亟待提升。

学术界有关“环境的公共治理”的研究起步较早,相关研究主要围绕公共性与环境问题的相互联系展开。一是关于公共性在环境问题中的价值定位研究。袁祖社通过对公共性价值概念进行内涵诠释与外延界定,指出建立以“生态安全”“生态正义”等环境公共性信念自觉为核心的环境伦理学新理念确有必要[2]。张林波、虞慧怡等人则从公共资源的价值实现层面,从交换主体、交换载体、交换机制等角度对环境问题中的公共性价值实现模式进行归纳和探析[3]。陈富国、黄晓妹重点阐释了公共精神在环境治理中的生态意义,认为“公地悲剧”的形成根源在于社会公共价值的生态缺位和生态性公共精神的阙如[4]。任洪涛系统梳理了我国环境治理的公共性价值回归及其制度演变逻辑,指出建全并创新环境制度体系是克服我国环境治理困境的治本之策[5]。二是关于公共资源在环境治理中的配给逻辑研究。哈丁立足公共资源供给维度,指出公共资源具有的非排他性属性将不可避免地使其因被过度使用而枯竭,即“公地悲剧”[6]。奥斯特罗姆基于对“公地悲剧”理论的批判与反思,通过对公共资源治理的三大传统理论模型的分析,系统探讨了“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制度供给逻辑,并以“自主治理理论”解答了如何实现公共资源治理最优化这一难题[7]。那力、杨楠肯定了自主治理对于解释“公地悲剧”“囚徒困境”“集体行动逻辑”的重要意义,并就公共环境资源的治理问题进一步提出资源确权和限制私人权利的必要性[8]。胡舒扬、赵丽江沿袭奥斯特罗姆的新制度供给理论研究脉络,系统论证了该理论破解环境公共资源供给制度困境的强大实用性[9]。三是关于公众参与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嵌入机理研究。史亚东通过对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多重理论源流进行详细梳理和解析,指出公众环境参与程度可以作为判断环境治理体系构建是否有效、环境治理路径是否正确的具体量化指标[10]。张金阁、彭勃基于冲突性与治理嵌入两个维度尝试构建出环境领域公众参与的整体分析框架,并结合具体案例对公众参与模式进行归类与探析[11]。涂正革、邓辉[12]、李宁、王芳[13]等人基于对中国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实践经验考察,指出公众参与是环境综合治理的思路创新,呼吁建立环境“三方共治”的新型环境治理体系。

综上,相关研究主要从宏观视角出发,微观层面涉及较少,研究视角与研究方式选择略显单一。并且,一众研究中鲜有关于公共性视域下农村环境治理的表征归纳和效能探析,且缺乏对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阐释。本研究基于公共性理论维度,以农村环境治理为研究对象,从2019年10月起对安徽省L县3村环境治理实践情况进行为期6个月的实地调研。采用参与观察和半结构访谈两种方式,系统考察农村环境治理模式选取和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现实趋向因素,同时对农村现有环境治理模式进行理论探析,归纳整合多种治理弱化表征。选取不同参与治理主体进行访谈,剖析阻碍农村环境治理成效提升的个体行为心理逻辑和集体行动导向,最后从健全公共规范、培育基层组织、引导公众参与、复归公德精神等方面提出提升路径。

一、农村环境治理的公共性弱化表征

L县地处皖中,北濒巢湖,南近长江,西依大别山脉,总面积2 343.7平方千米。2020年,该县下辖17个镇,另设有1个开发区,常住人口100.86万人。N村为典型渔村,毗邻巢湖西岸,该村主要环境问题为水体污染,生产生活污水缺乏常态化治理。M村为农业村,背依L山,交通闭塞导致生活垃圾难以外运,化肥农药使用过量,水体富营养化现象严重,环保政策下达滞后,环境治理呈现失真状态。Y村属于城郊村,村民的乡土归属感普遍较弱,参与本村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偏低,环境自治能力很差,长期处于政府包办式治理状态,环境资源浪费严重,治理成效并不理想。

(一)农村公共空间环境治理失范

农业生产生活的碎片化特性加剧环境治理难度,与农村传统空间居住形态相适应的环境规范建立滞后。其一,农业生产空间与农民生活空间尚未完全割裂,畜禽养殖产生的面源污染无人治理。M村居民多年来维持着“房前堆柴,院内养鸡,屋后种菜”的生活空间结构,柴梗燃烧、畜禽粪便露天排放的传统生活方式仍然存留。其二,“公地私用”行为成为农村生活惯习,村民对公共空间的微小损害集合成为“空间癣疾”。Y村每当节假日期间,燃放过的烟花爆竹皮屑常常堆满马路,漂浮河面;农户在马路上晾晒稻谷,水塘边清洗衣物、宰鱼膛鸡,树上悬挂晾衣绳索;农村自建住房相互“比高”等等。其三,农村公共空间治理离散化,存在“重岸上,轻水上”的空间治理偏向。由于毗邻C湖,N村存在许多渔民家庭,他们大多以船为家,产生的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通常被直接排进C湖,污染难以量化测算,针对性的治污工作也很难开展。村委会将治理重点放在马路洁面、打谷场清扫以及农村旱厕清理上,而水体污染作为当地主要污染问题,得到的重视程度却远远不够。

村民W(男,46岁):因为我们村在巢湖边上,所以家家都养船打鱼。每次开湖,夫妻俩在船上生活个把月都是常事,吃喝拉撒全在船上,垃圾不倒湖里倒在哪里?捕鱼期一过,湖上都漂着又黑又厚的柴油,空气全是柴油味,没几个月是散不掉的。水上不像岸上那么好管,公家也出了好多规定,但不好查,也管不到。

农村公共空间是乡村社会关联生成的重要场域,也是环境秩序建构与维系的主要载体[14]。公共空间的治理失范加剧了环境资源权属关系和价值属性认知迷失,导致以公共空间为代表的公共物品的纯粹排他性和消费非竞争性特征被忽视,个体利用公共空间谋取私利却不担负责任的逐利心态被无限放大,由空间治理失范引发的环境理性失范正逐渐成为可能。

(二)农村环境基层治理体系下沉不力

囿于农村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复杂性、分散性,政府一元化治理思路难以取得最优治理效果[15]。近年来,尽管我国在农村环境基层治理体系构建方面进行过多次尝试,也取得过一些进展,但影响村级基层组织治理实效发挥的诸多掣肘仍然存在。

其一,基层治理主体不全面。L县的农村环境治理工作主要以县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农村环保机构组织设置只到县一级,乡镇一级基本没有环保部门,环境政策在设计、宣传、执行和监督等环节上难以及时反馈和良性下渗。另一方面,农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业合作社、宗族家庭、乡镇企业、社会组织、村民等主体的积极性没有得到有效调动,以两委为主体的村级组织的治理能力与治理权威缺乏公众认同,基层组织统筹协调作用发挥较少。其二,基层治理平台不完善。环境基层治理平台是基层村级组织整合多主体专业治理力量,引导其开展各项治理协作的重要场域,同时也是合理配置治理资源、分享环境信息与共享治理成果的互通平台。3个村的基层治理平台不够稳定且发力不足,现有平台的经营管理流于形式。例如,L县政府和辖属村镇设立了以环保为主题的多项环境会议平台,但会议周期为每半年1次,环境治理工作安排难以完全覆盖。基层环境监管平台比较单一,在环保人员组织、治理规范制定、环保项目追责等问题上缺乏稳定多元的监督力量和考核标准。其三,基层治理责利不匹配。L县存在县级政府权力大责任小、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权力小责任大,治理效果好未得表彰、治理效果差未受惩罚等现实问题。

(三)农村公共事务参与集体冷漠

村民对环境质量的高度诉求与低度参与行为存在落差,农村公共事务建设陷入主体性困境。结合L县农村环境治理实践发现,很多农民即使看到环境污染,也很少会主动站出来维护集体环境利益,更不用说把本村公共事务建设当成普遍价值追求。在M村所做的50份问卷调查中,高达73%的村民表示“曾受到过本村环境污染的影响”。在这些人中,只有23.97%的村民采取过向上表达治理诉求或参与集体治理等实际行动,未采取任何行动的村民高达76.03%。此外,64%的村民表示“对本村环境治理情况不了解”,45%的村民认为“环境治理与自己无关”;当问及“是什么原因导致您没有参与本村环境治理”时,66%的村民表示“没时间”,15%的村民表示“没收到村里通知”,19%的村民坦言“不想去”。由此可见,农村环境治理工作正陷入无人问津的尴尬局面,村民们已然成为“沉默的大多数”。

农民群体的环境参与呈现边缘化特征,主要表现为对本村环境治理议题态度暧昧,既不愿表达真实立场,也不对存在的现实污染问题提出异议,“不反对、不主动、不负责”成为多数村民的心理共性。例如,M村每次开会讨论村里治污工作,经常有村民代表缺席,会议期间大部分人都保持沉默,尽量不发表意见,造成实质意义上的公众参与“缺场”。其次,私的观念横行,经济利益成为村民参与环境治理的唯一导向性因素。村民始终认为治理环境是领导干部的政治任务,抱有“各家自扫门前雪”的旁观者心态,“干部干,群众看”“没钱不干”成为村民真实行为映射,村干部组织动员工作难以开展。M村书记是一位有才能且想做事的村庄精英,曾为村内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开发做了很多努力,却始终难以获得村民们的回应和支持,投身家乡环境治理的热情频频遇冷。

村干部F(男,42岁):每年我都号召大家一起种树,打捞田沟和湖里的垃圾,把村里场地上的杂物收拾干净建个广场,但大家不愿意干,有的村民讲明了给“辛苦费”才干。去年春节我把那些外出打工的村民都请过来开座谈会,跟大家讲讲村里环境治理的成果和下一步规划,希望大家能出点力,结果人都来不齐,谈公事变成了聊闲天,搞得我很尴尬。

(四)农村传统乡土情感意识衰落

现代化、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对乡村社会的传统经济结构、环境治理模式和生态文化观念造成冲击,加之城市的商业文化和生活理念蔓延至乡村社会且野蛮生长,导致建构乡村秩序的基本条件逐渐溃败。乡村传统文化价值体系和环境自治结构解体的外衣下,实则掩藏的是村民集体行动导向由身份地位建构向经济利益攫取的逻辑转变。村庄原子化、空心化背景下,传统乡土情感和家园意识持续式微,农村生态环境价值被淡化、忽视。据L县Y村调查结果显示,该村1 104口人中,外出务工者有584人,其中346人为夫妻结伴外出务工。村内留守妇女有157人,陪读妇女有102人,留守儿童有87名,其余均为留守老人,村内常住青壮年较少。

村民Z(女,41岁):现在都是机器收种了,农民真正干农活的时间只有3个月,农闲时间太长了。以前我们村子农闲期间经常搞土地祭祀、祭祖活动,现在这些活动想搞也搞不起来了。年轻人都出去打工,妇女们去镇上陪读,留在村里的基本上是“老弱病残”。

在Y村内随机选取50位村民进行访谈(春节期间,外出务工者返乡),85%的村民认为“去城市发展比留在村里有前途”,“有外出务工经历”或“有外出务工想法”的村民高达72%。当问及“以后是否有可能回村里发展”时,23个外出务工者中,有55%的人表示“希望留在城市”。

外出务工者小C(男,32岁):现在这个地方已经不是记忆里小时候那个村子了,环境变差了,空气没有以前好,垃圾堆成山一样,哪有城里干净?而且留在村里也挣不到钱,大家都往城里跑也正常,窝在家里种田赚不到钱,还会被笑话没出息。

由此可见,从事单纯的农业生产已经不能像以前那样得到尊重和认同,留恋乡土、寄生土地在农村社会中被认为是一种“愚”“不作为”“没出息”的表现,而融入城市则和“有本事”“有地位”“有钱”划上等号。农民身份在农村同质群体内部形成污名,恋土情结沦为情感附庸,乡村共同体意识日趋瓦解。

二、农村环境公共治理弱化成因探析

(一)公共规范弱化:环境执法面临“差序格局”桎梏

差序格局的农村社会中公私群己划分具有相对性,个体与集体在身份认知上的来回切换持续挤压环境规范的可执行空间。基于对中国社会关系中“私”的问题研究,费孝通先生提出“差序格局”概念[16]。尽管差序格局在农村人际关系维护与社会信任建造等方面具有良性作用,但毋庸讳言,差序格局主导下的个体行为逻辑与现代法治逻辑始终存在一定程度的相悖[17]。农村传统尊卑等级秩序阻滞环境执法。M村的大多数村民相互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或姻亲联系,“辈分”仍然是该村长幼次序与身份尊卑的主流评判标准,而环境治理者大都是村内年纪或辈分较小的年轻人,在遇到“长辈”“同辈”违法时,往往执法艰难。其次,村民的个体逐私心理与公民环保义务存在公共性冲突。M村村民彼此互称“家里人”“家门口人”,一旦环境违法者与自己存在人情往来,旁观村民非但不会举报,反而会帮忙隐瞒、求情,基于此向度的人情往来给公共规范执行造成强烈羁绊,且可能引发公共行政程序与乡村群际关系网络的反复博弈与持续矛盾。

差序格局的伸缩性造成环境执法人员的责任界限模糊,多数村民寄生游离于组织关系之外的庇护关系,从而达到“搭便车”或者规避惩罚等目的。M村以“夏”氏和“吴”氏两支为主要宗族,由于相互之间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关系内圈层架构,他们在村内公共事务安排上享有较大权重的话语权。在该村保洁员选聘中,10名保洁员中有6名属于两大家族旁系,鉴于同为宗族成员的身份属性,他们对家族内部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常采取包庇、遮掩的处理方式。余下的4名保洁员由于是“异姓”,因而在M村的群际关系网络中处于弱势地位,即使他们看到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也很少上前制止、劝阻,害怕被其他村民说“爱出风头”“多管闲事”“讨好公家人”“不会做人”,担心自己以后在村内遭人排挤、孤立。其次,公共规范的持续弱化助长了农村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在法不责众的心理偕同下,少数遵守公共规范的村民也逐渐滋生环境越轨行为,从众效应、破窗效应、羊群效应成为农村环境污染难以消解的周期性难题。此外,有的乡镇企业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受到企业负责人的意志裹挟,将利于企业发展的行为主体纳入差序格局内圈层,通过熟人关系拟亲属化来拉近相互信任,构建责任共担关系,通过出卖面子、呈现人情等方式向周围铺设关系网络,给漠视公共规范、逃避环境执法等行为创造条件。

(二)公共组织缺位:农村基层组织环境治理悬浮化

一元治理的最大局限性在于治理上的低效化,压抑了人们的创造性和自主性[7]。鉴于当下农村环境治理单向度趋向,以往寄望于单纯的市场治理和政府治理都难以取得最优治理效果。农村环境治理问题根源于以两委为主体的村级组织的治理能力弱化,尤其是农业税费改革弱化了村级组织的治理能力及治理责任,进而导致基层组织治理悬浮化[19]。在此现实需求上,应将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多主体力量融入基层组织治理体系中,强化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意识,提升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推动基层组织环境治理“软着陆”。

基层组织开展村庄治理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组织悬浮问题,即村级组织缺少相应的开展工作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治理思路悬浮于整个村庄之上[20]。尽管我国基层组织的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已经得到较大提升,但就日益复杂的农村环境污染情况来说,价值悬浮化、平台悬浮化、活动悬浮化、机制悬浮化等治理“脱嵌”问题仍然存在,组织悬浮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农村生态建设条块化、区隔化、零碎化现象严重。L县的经济增长主要以农业生产为主,其所辖村庄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污染体量大,环保制度欠完善,环保法制不健全,环保组织不正规,环境治理业余化等结构性障碍,村级基层组织主导下的农村环境治理的效能表现总体欠优。其一,组织独立性偏弱。以N村为例,囿于自然村落属性特征,该村受人民公社化、计划经济体制等旧式社会管理模式影响较深,虽然村委会曾经组织成立过“巡山护林队”“巢湖清洁队”“防洪巡堤队”等环保队伍,但这些环保队伍在治理权威实现上过分依赖于上级政府赋权,在组织人事任免、财权控制等方面的话语权长期缺失;环保活动组织缺乏主动性,治理思路脱离村民的环境意愿与经济发展现实需求。其二,组织管理方式落后。例如,“巡山护林队”在机构设置上比较粗糙,制度设计过于简单。队长由村内德高望重的长者担任,即使他们的环保专业知识和污染防治技能储备不足,却往往也能身兼要职、数职;组织成员也多为村内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工作内容主要为巡视山林,防火防伐,环境执法主要凭借“长者权威”,惩治方式单一且难以服众。其三,组织制度保障不全。N村成立的环保队伍大都是由村委会委托村内的乡贤能人或宗族长辈自发组织形成的民间组织,这些组织很少会进行正式注册,也从未考虑过向正规环保组织寻求挂靠,合法性身份的长期缺失使基层组织权威和环保队伍治理能力面临质疑,因而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常常陷入“能管的管不了”“管到了不服管”的尴尬境地。此外,农村基层组织发育欠佳直接导致上级政府缺乏足数、有力的本地治理力量可供依托,因而在环境治理工作安排上长期呈现“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紧张局面。

(三)公众参与缺场:环境治理集体行动逻辑失序

囿于传统科层制思想,公众参与治理陷入意识规避化、力量离散化、途径非制度化和参与过程重结果化等困境之中。公众参与是指以个人、组织或社会群体为主体的在法定权限内有目标指向的社会集体行动[21]。作为农村环境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广泛的村民参与可以弥补政府主导下的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不足。M、N、Y村村民在村庄环境污染应对和治理参与中始终处于假寐状态,村民集体的参与缺场是导致农村环境治理行动陷入无序化、极端化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

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大部分处于“政府直管”状态,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主要依靠政府强行拉动。L县分管在环境治理方面的行政力量比较有限,存在环境污染应对滞后,整治措施不全面,环境治理无重点,过多采用事后调节等诸多问题。其次,公众治理力量被搁置,治污诉求表达不畅。例如,N村的水体污染情况十分严重,村民们多次向政府部门反映村内污水处理设施修建不足问题,却长期得不到上级批复。由此可见,自上而下的“直控式治理”将村民置于环境治理的被动接受位置,屏蔽了村民的环境信息收集能力和专业农林管理知识。农村环境治理是需要多元主体力量协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公众参与意识、参与效能、参与途径和参与过程理应形成前后相继的良性动态互动。在农村环境治理实践中,需要激发村民的参与意识,尊重并保护其合法环境权益。创建高效参与模式,摒弃以个体形式参与,缺乏组织性和合作性的无序参与。健全公共参与机制,建立统筹组织机构对乡村环境治理力量进行协调与整合,避免因治理力量分散而导致的个体行动无意义,从而造成农村环境治理后续力量不足,环境治理集体行动逻辑陷入混沌。

(四)公共精神流变:农村环境伦理逐渐式微

乡村公共精神是孕育于乡村社会之中,位于村民基本道德和政治价值层面的以社会发展为依归的价值取向,表现为村民对共同体及村庄公共利益抑或集体利益的认识和维护,公共责任感和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22]。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农村建设成果突出,但毋庸讳言,城乡二元结构发展失衡导致村庄“空心化”[23]“原子化”[24]趋向日益明显。农村劳动力外流,农业科技难以推广,土地资源荒废,社会心理受困等现象不断发生,这些因素集中导致农村环境公共治理乏力,集体意志涣散等现实困境。N村在人民公社时期属于贫穷地区,由于地处蓄洪区,生产队每年都会招募村民参加公共事务建设,比如巡山、护林、修堤、巡堤、防洪、建排水站等环保项目建设,村民们大都主动参与且热情高涨,把“吃过公家饭”“完成集体任务”视作光荣经历。随着集体劳动消失,农民对国家和集体所承担的义务开始减少,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中央政府取消农业税,农村以集体生产为根基的公共精神彻底消亡,农村环境治理也因无法继续附着于农业集体生产而陷入零散的自管自治状态。此外,城市对农村青壮年的强大吸引力致使乡村居住环境进一步碎片化,当分散聚居、长距离移民成为农村生活常态,农村传统的环境伦理观念也不断被割裂、重组。

从传统到现代的整体性变迁使中国农村传统的社会结构和阶层关系逐渐发生断裂和失衡,农村环境伦理也经历了消散、萌生、异变和重构阶段。究其本因,一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转换,农村经济政策和基层治理模式转型而引起农村环境伦理不断嬗变;二是现代工业文明和西方消费文化强势冲击和瓦解着乡村社会的传统价值观念和道德秩序,物质主义和享乐主义充斥乡间,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盛行田野。反观农村的传统集体主义精神、环境自治秩序和团结互助观念却日渐式微,工具理性、经济理性与乡村共同体意识、宗族家庭观念不断发生角力,个体逐私观念横行导致群际关系日益疏离,进而引起农村环境伦理迭变。

三、农村环境公共治理的提升路径

(一)健全农村环境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制度

农村规范是村民共同意志的重要体现,在完善基层环境治理新机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环境治理新格局、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化解新体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5]。应对农村环境治理问题需要将环境认识内嵌于乡村环境规范之中,从制度层面提升农村居民的环境意识。营造生态文明乡风,推动农村环境实现根本善治。

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能力和党员干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组织制定和实施符合农村生态环境发展和农业生产生活要求的绿色村规民约。完善村规民约内容体系,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生产发展等要求,将环境治理工作纳入村规民约条例之中,建立与河长制、林长制相呼应的基层生态制度保障;强化环境监督机制、考评机制和奖惩机制,发挥农村环境规范的纠察自治功能;注重运用舆论和道德力量督促村规民约有效实施,通过设置“环保红黑榜”、评选“环保先锋”等方式,帮助农民实现环境污染自行治理、环保知识自觉学习和生态意识自我提高;强化环境规范执法力度,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利用宗族家庭、村民小组、环境理事会等农村自组织力量进行情理规劝、约束。此外,完善环保实绩考评内容,制定具体的绿色考核指标,比如红白理事会、环境自省会、农村环境志愿者队伍建设等的覆盖率考察,并根据环境治理考核结果采取有效奖惩措施,鼓励村民自觉遵守环境规范。

(二)强化基层组织权威,建立多元共治格局

鉴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复杂性、综合性等特征,亟需探索一种新型治理模式。由政府主导,村民和社会组织协同参与的环境治理模式,往往比一元主体治理更有成效[26]。在涉及排污监督等公共议题层面,通过开放一部分公共领域让第三方组织参与进来,使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呈现一定程度的市场化、竞争性、多样性,有助于提高治理效能,降低治理成本。加强基层组织制度体系建设,倡导建立具有专业化水平的农村官方环保组织。充分吸纳城区、民间环保组织、村级自组织以及地方宗族等多元主体力量,采取合作、分动、配比、协管、统筹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提高农村环境治理效率。地方政府主动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农村环境治理工程和生态项目建设,在公共财政上保障治理资金的前期投入和人才引进。在环境治理权力分配上,充分赋予基层组织环境治理自主权,对村民和社会组织进行适当放权,同时在多元治理主体的动态互动过程中建立制约与监督关系,科学构建出“赋权-约束-监管”运行机制。制订并完善农村环境治理法律体系与惩治规章制度,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发现难、执法难、监管难、问责难”等现实问题。

基于多元主体的责任审查不难发现,农村环境治理中的许多问题往往出现交织错乱状态,地方政府、企业、农民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单一主体的治理范式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治理“真空”与治理“失灵”[27]。而多元共治体系能够在协调、融合、补充资源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实现主体各自目标,促进参与治理主体权责共担,相互监管,成就环境共治共建共享局面。首先,需要以整体化思维系统把握政府、企业、公众三者之间的动态联系,保持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的“配合与协作”状态,避免以静态的视角将其孤立地看待为监管者、履责者、监督者。其次,提升农村环境自治能力与协同治理水平,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不仅要鼓励村民学习和掌握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和环保知识,帮助其完成绿色农业的升级与改造,也要提升农民的生态意识和环保素养,努力营造全村关心、支持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此外,提升非政府组织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能力,政府通过制定科学考评机制、奖励机制以激发基层组织主体的治理积极性。搭建农村环境信息共享与联合监督平台,便于多元治理主体直接向政府部门反映环境问题,一定程度上可以填补农村公共环境的治理空白,为倒逼农村环境迅速实现高效化、常态化创造可能。

(三) 提升公众参与效能,整合公共治理资源

公众参与和支持是农村环境治理的不竭动力之源,提升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效能感是治理资源最大化发挥效用的前提[28]。首先需要强化农村社区环境认知,在此基础上加强公众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培养。定期组织开展“环保知识竞赛”“环保法律知识宣讲”等活动,引导村民关心本村环境治理工作安排,鼓励他们主动投身参与。其次,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的领导示范作用,推动“以干带群”的治理思路走向制度化。在村党支部设立“环境治理理事会”,定期组织以环境治理为主题的党建、党日活动。由党员牵头,带动村民争当农村环保“政策宣传员”“群众联络员”“监督巡查员”等。实行绿色绩效考核制度,年终评选“环保标兵”“环保先进家庭”“环保先进单位”,进行宣传表彰和适当物质奖励。此外,充分利用市场作用,适当引入社会资本。调动乡镇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大村民等主体参与农村环境治理,通过税收减免、金融信贷、环保信用积分等优惠政策,鼓励这些主体以“竞标”“个人承包”“集体承包”等形式参与本村环保项目建设,切实提升各主体的环境治理参与感与个人收益获得感。除此之外,可以将农村环境治理与扶贫工作相结合,给贫困农户提供马路保洁员、垃圾收集员、护林员、环境监督员等工作岗位,提升村内弱势群体的集体奉献感和经济收入。

聚合多种公共治理资源,促进环境高效治理。农村环境治理需要融合体制内和体制外治理主体所拥资源,并依据村庄环境实际情况对现有治理资源不断优化[29]。在充分利用政府各项环境治理资源的同时,吸纳、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并加以合理化配置。除体制内的制度、法律、组织资源之外,还可以灵活运用乡镇农村“熟人社会”中的道德资源、宗教资源、人情资源,形成农村环境治理的乡村权力文化网络。此外,培育和发掘新的环境治理资源,引导村民小组、农户家庭等自组织发展。夯实经济资源,健全乡村环境治理财政管理机制,增强治理融资“自我造血”能力。扩展人才资源,提高环境治理人才队伍专业素质建设,招纳乡贤能人,吸引社会精英和高校专家进驻,形成农村环境治理智库。

(四)强化乡土归属意识,复归公共道德精神

思想观念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和行为方式,环境教育作为先进的社会观念能够赋予社会以生机和活力,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在乡村社会倡导和构建绿色生活方式、生态发展理念,是一种收益巨大的环境行为。环境教育内蕴丰富,包括环境意识教育、环境价值教育、环境伦理教育等多维度内容[30]。塑造环境保护文化氛围。举办环保知识竞赛等教育活动,提高村民参与积极性;加强村内环保事迹宣传力度,形成积极的舆论环境。完善乡村环境教育体系。充分利用学校教育的阵地作用,开展环保课程,为农村青少年清醒认识环境问题、助力环境未来建设打好基础;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题的环境教育活动,组织开展“最美庭院”“最靓阳台”“以小家美带大家美”等环保创建活动。增强乡村社会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价值观念上重塑乡村环境公共道德。

激发乡村社会传统公德精神,推动环境道德与乡村“三治”相互融合。德治能够起到“润物细无声”的作用,环境道德认为,原则上凡是利于保护环境就是善,凡不利于保护环境就是恶[31]。这种道德定义旨在培育善待环境的情感意识和道德习惯,较之法律惩戒,社会公德可以内化为信念和习惯,形成个人内在约束力,也可以通过制度外化为社会行为规范,形成尊重环境,保护环境的乡村社会风气。此外,强化乡村社会公共道德的纽带作用能够有效维护环境开发秩序,预防与规避环境越轨行为的发生,有利于节约农村环境治理成本和提升治理效率。

四、结语

伴随着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社会面临的环境治理难题日趋严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安排,初步制定加快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将“生态宜居”作为乡村振兴的总要求之一,并提出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环境问题作为一个公共性议题,农村环境治理实践长期陷落于公共空间治理失范、基层治理体系悬浮、村民集体参与冷漠与乡土家园意识衰落等现实窠臼之中,究其本因,农村环境治理提升不足与公共规范弱化、公共组织缺位、公众参与缺场与公共精神流变等因素密切相关。因而,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在环境规范、治理主体、公众参与和公共道德等多个方面寻求突破与创新。同时,遵循系统治理与微型治理相结合的新型治理思路,切实推进农村环境治理迈向更加高效化、常态化与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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